岐山縣誌
記載當地風土人情及人文地理的書籍
《岐山縣誌》是一本記載岐山縣地區當地風土人情以及人文地理的書籍。該書據歷史資料證實,最早成書於明朝萬曆年間。主要記載的是諸葛亮廟修建,明萬曆《岐山縣誌》是最早記載諸葛亮廟的志書:“漢諸葛忠武侯廟在縣南五十里五丈原上,即屯兵處。元至元初建,廉訪司副使郭思恭有記。”以後的省、府、縣誌都沿用了這一記載.
建首《岐縣誌》編修改革、百廢待興,濫觴肇跡,付梓出版。這次修志工程前後歷時10載,六更篇目,四易其稿,眾手共襄,玉成其事,凝聚了社會各方人士的心血和關愛,滲透著編修人員的艱辛和智慧。
概述(縣誌辦) | 大事記(縣誌辦) | 第一編區域建置(縣民政局) | 第一章位置疆域 |
第一節位置 | 第二節疆域 | 第二章建置沿革(縣民政局) | 第三章行政區劃(縣民政局) |
第二編鄉鎮概況(各鄉鎮) | 第三編環境與保護 | 第一章自然環境 | 第一節地質(縣國土局) |
第二節地貌(縣國土局) | 第三節水文(縣水利局) | 第四節氣候(縣氣象局) | 第五節土壤植被(縣國土局) |
第二章災害與防治 | 第一節自然災害(縣國土局) | 第二節防災減災(縣民政局) | 第三章環境保護(縣環保局) |
第一節環境污染 | 第二節污染防治 | 第三節環境管理 | 第四編土地管理(國土局) |
第一章土地資源 | 第一節類型 | 第二節分佈 | 第三節權屬 |
第四節利用 | 第二章土地管理 | 第一節管理制度 | 第二節土地調查 |
第三節土地徵用 | 第四節土地整理復墾 | 第五節土地監察 | 第三章耕地 |
第一節耕地面積 | 第二節耕地質量 | 第三節耕地與人口 | 第四章地質災害防治 |
第一節重大地質災害 | 第二節地質災害預防與 | 第五編人口與計劃生育 | 第一章人口狀況(縣統計局) |
第一節人口分布 | 第二節人口構成 | 第三節人口變動 | 第二章人口管理(縣公安局) |
第一節戶政管理 | 第二節居民身份證管理 | 第三節流動人口管理 | 第三章計劃生育(縣計生局) |
第一節政策法規 | 第二節宣傳教育 | 第三節節育措施 | 第四節優生優育 |
第五節服務管理 | 第六節創建活動 | 第七節管理機構 | 第六編社會風土 |
第一章人民生活(縣統計局) | 第一節農村居民收入入消費 | 第二節城鎮居民收入與消費 | 第二章婚姻家庭(縣婦聯) |
第一節婚姻 | 第二節家庭 | 第三章風俗(縣民政局) | 第一節生活習俗 |
第二節生產習俗 | 第三節節慶習俗 | 第四節婚喪習俗 | 第五節宗教習俗 |
第四章宗教(縣宗教局) | 第一節佛教 | 第二節道教 | 第三節天主教 |
第四節基督教 | 第五節伊斯蘭教 | 第五章謠諺 | 第一節民歌童謠 |
第二節謠諺 | 第三節歇後語 | 第六章廟會 | 第七編城鄉建設(縣住建局) |
第一章城區建設 | 第一節規劃與布局 | 第二節街巷道路 | 第三節市政設施 |
第四節市場建設 | 第五節城建管理 | 第六節市容管理 | 第二章蔡家坡建設 |
第一節規劃與布局 | 第二節街巷道路 | 第三節市政設施 | 第四節市場建設 |
第五節城建管理 | 第六節市容管理 | 第三章小城鎮建設 | 第一節小城鎮布局 |
第二節小城鎮建設 | 第四章鄉村建設 | 第一節村落 | 第二節村莊規劃 |
第三節住宅 | 第四節公共設施 | 第五節重點村建設情況簡介 | 第八編建築與房產業 |
第一章建築業(縣住建局) | 第一節建築企業 | 第二節建築工程 | 第三節勘測設計 |
第四節建築管理 | 第二章房地產業(縣住建局) | 第一節城鎮房地產 | 第二節住宅建設 |
第三節房產改革 | 第四節統建開發 | 第五節物業管理 | 第九編交通運輸(縣交運局) |
第一章道路 | 第一節公路 | 第二節鐵路 | 第二章橋涵 |
第三章運輸 | 第一節客貨運輸 | 第二節運輸管理 | 第三節交通工具 |
第四章交通管理 | 第十編信息產業 | 第一章郵政(縣郵政局) | 第一節郵政建設 |
第二節郵政業務 | 第三節行業管理 | 第二章電信(縣電信局) | 第一節電信建設 |
第二節電信業務 | 第三節行業管理 | 第三章移動通信(縣移動公司、縣聯通公司等) | 第一節移動通信建設 |
第二節移動通信業務 | 第三節行業管理 | 第四章信息服務 | 第一節網路建設 |
第二節信息開發 | 第五章無線電管理(縣文電局) | 第一節設施建設 | 第二節監測管理 |
第十一編水利(縣水利局) | 第一章水資源 | 第一節降水 | 第二節河流 |
第三節地下水 | 第四節泉 | 第五節水質 | 第六節開發利用 |
第七節水政管理 | 第二章灌溉工程 | 第一節工程建設概述 | 第二節引水工程 |
第三節提水工程 | 第四節蓄水工程 | 第三章城鄉供水 | 第一節工程建設 |
第二節供水管理 | 第四章河道治理 | 第五章防汛與抗旱 | 第一節防汛 |
第二節抗旱 | 第六章水土保持 | 第一節水土流失 | 第二節綜合治理 |
第三節重點工程 | 第七章水產養殖 | 第一節資源與分佈 | 第二節發展狀況 |
第三節養殖技術 | 第四節魚病防治 | 第五節漁政執法 | 第八章水利管理 |
第一節機構 | 第二節管理 | 第十二編農業(縣農業局) | 第一章農村經濟體制改革 |
第一節農村土地承包 | 第二節農村稅費改革 | 第三節減輕農民負擔 | 第四節農村合作經濟組織 |
第五節農村財務管理 | 第六節農業行政執法 | 第七節管理機構 | 第二章種植業 |
第一節糧食作物 | 第二節經濟作物 | 第三節農業技術 | 第四節種植結構調整 |
第三章畜牧業 | 第一節畜產業 | 第二節養殖業 | 第四章農畜疫病防治 |
第一節疫病種類 | 第二節防治體系 | 第五章農業機械 | 第一節農機經營 |
第二節農機發展 | 第三節機務管理 | 第四節安全監督 | 第六章農業綜合開發 |
第一節農業產業化 | 第二節土地治理 | 第七章扶貧開發 | 第一節科技扶貧 |
第二節扶貧 | 第三節社會扶貧 | 第四節移民搬遷 | 第五節貧困村建設 |
第十三編林業(縣林業局) | 第一章林業資源 | 第一節資源 | 第二節林權 |
第二章植樹造林 | 第一節林木種苗 | 第二節人工造林 | 第三節飛播造林 |
第四節退耕還林 | 第五節重點林業生態工程 | 第三章林木保護 | 第一節護林防火 |
第二節病蟲害防治 | 第三節林業行政執法 | 第四章野生動植物保護 | 第一節野生動物保護 |
第二節野生植物保護 | 第五章林業資源開發 | 第一節經濟林 | 第二節森林旅遊 |
第三節苗木花卉基地 | 第四節林副產品 | 第六章經營管理 | 第一節機構 |
第二節管理 | 第三節林場 | 第十四編工業(縣工信局) | 第一章經濟結構 |
第一節產業結構 | 第二節勞動力結構 | 第三節所有制結構 | 第二章縣屬國營和集體工業 |
第一節行業 | 第二節產品產值 | 第三節行業管理 | 第三章駐縣部、省、市屬國營企業 |
第一節駐縣中央部屬國營企業 | 第二節駐縣省屬國營企業 | 第三節駐縣市屬國營企業 | 第四章鄉鎮企業 |
第一節行業布局 | 第二節經濟效益 | 第三節經營管理 | 第四節行業管理 |
第五章民營企業 | 第一節行業布局 | 第二節經濟效益 | 第三節經營管理 |
第四節行業管理 | 第六章電力(縣電力局) | 第一節電力生產 | 第二節工程建設 |
第三節供電用電 | 第四節行業管理 | 第七章建材工業園 | 第一節建材工業園建設 |
第二節企業簡介 | 第十五編商務貿易(縣工信局) | 第一章商業 | 第一節商業成份 |
第二節商品市場 | 第三節商業網點 | 第四節商品經營 | 第五節行業管理 |
第二章物資儲備 | 第一節物資儲備 | 第二節物資供應 | 第三節流通規模 |
第四節行業管理 | 第三章供銷合作事業(縣供銷聯社) | 第一節機構 | 第二節農副產品經營 |
第三節農業生產資料專營 | 第四節生活資料經營 | 第五節供銷網路 | 第六節外貿業務 |
第七節行業管理 | 第四章糧油貿易(縣糧食局) | 第一節糧油購銷 | 第二節糧油儲運 |
第三節糧油市場 | 第四節糧食企業 | 第五章藥品銷售 | 第六章煙草業(縣煙草專賣局) |
第七章服務業(縣工商局) | 第一節餐飲業 | 第二節旅館飯店業 | 第三節廣告業 |
第四節娛樂業 | 第五節中介服務業 | 第十六編招商引資與 | 第一章招商引資(招商局) |
第一節管理機構 | 第二節招商引資優惠政策 | 第三節招商引資工作機制 | 第四節招商活動 |
第五節引資項目 | 第二章重點建設項目(縣發展和改革局) | 第一節概況 | 第二節重點項目介紹 |
第十七編金融(縣各銀行) | 第一章金融業 | 第一節金融機構 | 第二節金融政策 |
第三節金融服務 | 第四節存款 | 第五節貸款 | 第六節外匯 |
第七節債券發行 | 第八節行業管理 | 第二章保險 | 第一節保險機構 |
第二節保險業務 | 第三節保險賠付 | 第四節保險費用 | 第十八編經濟體制改革 |
第一章宏觀調控體制改革 | 第一節計劃體制改革 | 第二節財政體制改革 | 第三節稅務體制改革 |
第四節金融體制改革 | 第二章農業經濟體制改革 | 第一節土地使用制度改革 | 第二節經營體制改革 |
第三節農村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 | 第三章企業體制改革 | 第一節產權制度改革 | 第二節經營體制改革 |
第三節用工制度改革 | 第四章商品流通體制改革 | 第一節物資體制改革 | 第二節商業體制改革 |
第三節糧油體制改革 | 第四節供銷體制改革 | 第五節煙鹽體制改革 | 第五章社會保險體制改革 |
第一節養老保險制度改革 | 第二節公費醫療制度改革 | 第三節農村合作醫療制度改革 | 第四節城鎮住房制度改革 |
第五節職工下崗與再就業 | 第六節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 第十九編經濟管理 | 第一章計劃管理 |
第一節計劃編製 | 第二節投資管理 | 第三節社會事業管理 | 第四節管理機構 |
第二章經濟結構 | 第一節產業結構 | 第二節產品結構 | 第三節所有制結構 |
第四節勞動力結構 | 第五節投資結構 | 第三章統計(縣統計局) | 第一節統計體制 |
第二節統計制度與方法 | 第三節專業統計調查 | 第四節統計信息技術 | 第五節統計執法 |
第六節機構與管理 | 第四章財政(縣財政局) | 第一節財政收入 | 第二節財政支出 |
第三節財政管理 | 第四節財政監督 | 第五節國有資產管理 | 第六節管理機構 |
第五章稅務(縣國稅局、縣地稅局) | 第一節管理體制 | 第二節農業稅收 | 第三節工商稅收 |
第四節特種行業稅收 | 第五節管理機構 | 第六章物價(縣物價局) | 第一節物價改革 |
第二節物價調控 | 第三節物價監督管理 | 第四節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 | 第五節管理機構 |
第七章工商行政管理(縣工商局) | 第一節管理機構 | 第二節企業管理 | 第三節市場管理 |
第四節私營企業與個體工商業管理 | 第五節經濟合同管理 | 第六節商標廣告管理 | 第七節消費者權益維護 |
第八章質量技術監督(縣技監局) | 第一節管理機構 | 第二節計量監督管理 | 第三節質量監督管理 |
第四節標準化監督管理 | 第五節特種設備安全監察 | 第六節行政執法 | 第九章審計(縣審計局) |
第一節政府審計 | 第二節企業審計 | 第三節社會審計 | 第四節管理機構 |
第二十編政治體制改革 | 第一章基層民主建設(縣人大辦) | 第一節民主選舉制度 | 第二節民主決策制度 |
第三節民主管理制度 | 第四節民主監督制度 | 第二章黨政機構改革 | 第一節政府職能轉變(縣人社局) |
第二節行政管理體系與行政體制改革(縣人社局) | 第三節黨委系統機構改革(縣人社局縣委組織部) | 第三章事業單位改革(縣人社局) | 第一節實行分類管理 |
第二節推行聘任制 | 第三節分配製度改革 | 第四章人事制度改革(縣人社局) | 第一節推行公務員制度 |
第二節幹部管理改革 | 第三節工資制度改革 | 第二十一編黨派群團 | 第一章中國共產黨岐山縣委員會 |
第一節代表大會(縣委辦) | 第二節重大活動(縣委辦) | 第三節縣委領導成員(縣委辦) | 第四節組織建設(縣委組織部) |
第五節宣傳教育(縣委宣傳部) | 第六節統一戰線(縣委統戰部) | 第七節紀律檢查(縣紀委) | 第八節檔案方誌(縣檔案局) |
第九節黨校工作(縣委黨校) | 第二章民主黨派(縣委統戰部) | 第一節中國國民黨革命委員會岐山縣支部 | 第二節中國民主同盟岐山縣支部 |
第三章人民團體 | 第一節總工會(縣總工會) | 第二節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岐山縣委員會(團縣委) | 第三節婦女聯合會(縣婦聯) |
第四節工商業聯合會(縣工商聯) | 第五節殘疾人聯合會(縣殘聯) | 第六節科學技術協會(縣科協) | 第七節文學藝術聯合會(縣文聯) |
第八節其他群眾團體(縣民政局) | 第四章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岐山縣委員會(縣政協辦) | 第一節組織機構 | 第二節政協會議 |
第三節政協工作 | 第四節政協委員 | 第五節領導成員 | 第二十二編精神文明建設(縣文明辦) |
第一章組織管理 | 第一節領導機構 | 第二節規劃部署 | 第三節考核管理 |
第二章文明創建活動 | 第一節文明城市創建 | 第二節文明單位創建 | 第三節文明行業創建 |
第四節文明社區創建 | 第五節文明村鎮創建 | 第六節文明家庭創建 | 第三章文明共建活動 |
第一節軍民共建 | 第二節警民共建 | 第四章思想道德教育 | 第一節“三愛”教育 |
第二節“三德”教育 | 第三節法制教育 | 第五章文明新風 | 第二十三編政權 |
第一章人民代表大會(縣人大辦) | 第二節人民代表 | 第二節人民代表 | 第三節代表會議 |
第四節常委會議 | 第五節法制建設 | 第六節領導成員 | 第二章人民政府(縣政府辦) |
第一節政府機構 | 第二節施政紀要 | 第三節重要會議 | 第四節領導成員 |
第二十四編政務 | 第一章人事(縣人社局) | 第一節編製管理 | 第二節幹部錄用管理 |
第三節職稱評定 | 第四節人才交流 | 第五節畢業生分配 | 第六節工資管理 |
第七節崗位目標管理 | 第二章勞動與社會保障(縣人社局) | 第一節勞動就業 | 第二節勞動保障 |
第三節社會保障 | 第四節勞動工資 | 第五節職工技能開發 | 第六節勞動力市場 |
第七節管理機構 | 第三章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縣安監局) | 第一節安全生產管理 | 第二節安全生產培訓 |
第三節管理機構 | 第四章民政(縣民政局) | 第一節基層政權建設 | 第二節優撫安置 |
第三節救災救濟 | 第四節社會福利 | 第五節婚姻登記 | 第六節殯葬管理 |
第七節社團管理 | 第八節老齡工作 | 第九節地名與勘界區劃 | 第十節慈善工作 |
第十一節收容遣送 | 第十二節城鄉低保 | 第五章民族宗教事務(縣宗教局) | 第一節民族事務管理 |
第二節宗教事務管理 | 第三節管理機構 | 第六章信訪(縣信訪局) | 第一節信訪處理 |
第二節案例選錄 | 第三節管理機構 | 第七章外事(縣政府辦) | 第一節來訪 |
第二節出訪 | 第三節友好關係 | 第四節管理機構 | 第八章政府信息化建設(縣政府辦) |
第一節電子政務建設 | 第二節信息網站 | 第三節信息化建設管理 | 第九章行政監察(縣監察局) |
第一節監察機構 | 第二節監察執法 | 第三節糾正行業不正之風 | 第二十五編政法 |
第一章公安(縣公安局) | 第一節公安機構 | 第二節刑事偵察 | 第三節治安管理 |
第四節出入境管理 | 第五節道路交通管理 | 第六節消防管理 | 第七節安全保衛 |
第八節監所管理 | 第九節控告申訴 | 第十節科技裝備 | 第二章武裝警察 |
第一節武警中隊(縣武警中隊) | 第二節消防中隊(縣消防中隊) | 第三章檢察(縣檢察院) | 第一節檢察機構 |
第二節偵察監督 | 第三節反貪污賄賂 | 第四節公訴 | 第五節瀆職侵權檢察 |
第六節民事行政檢察 | 第七節控告申訴檢察 | 第八節預防職務犯罪 | 第四章審判(縣法院) |
第一節審判機構 | 第二節刑事案件審判 | 第三節民事案件審判 | 第四節經濟糾紛案件審判 |
第五節行政案件審判 | 第六節告訴申訴 | 第七節執行 | 第八節法醫技術 |
第五章司法(縣司法局) | 第一節司法機構 | 第二節安置幫教 | 第三節法律服務 |
第四節律師事務 | 第五節公證事務 | 第六章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縣綜治辦) | 第一節管理機構 |
第二節綜治工作 | 第二十六編軍事(縣人武部) | 第一章軍事組織 | 第二章駐軍 |
第三章軍事訓練 | 第四章政治工作 | 第五章後勤保障 | 第六章行政管理 |
第七章民兵與預備役建設 | 第一節民兵 | 第二節預備役管理與徵兵 | 第八章人民防空與國防教育 |
第一節人民防空 | 第二節國防教育 | 第二十七編教育體育(縣教體局) | 第一章教師隊伍 |
第一節隊伍結構 | 第二節培訓進修 | 第三節待遇 | 第四節資格與職稱 |
第二章基礎教育 | 第一節幼兒教育 | 第二節小學教育 | 第三節中學教育 |
第四節普及九年義務教育 | 第五節特殊教育 | 第三章職業教育 | 第一節職業中學教育 |
第二節衛生學校 | 第四章成人教育 | 第一節農民教育 | 第二節職工教育 |
第三節成人高等教育 | 第五章社會辦學 | 第六章學校建設 | 第一節危房改造 |
第二節希望工程 | 第三節捐資助學 | 第七章教育改革 | 第八章教育管理 |
第一節教育行政機構 | 第二節教育經費 | 第三節教育達標 | 第四節考試管理 |
第九章體育(縣體育局) | 第一節學校體育 | 第二節群眾體育 | 第三節競技體育 |
第四節後備人才培訓 | 第五節體育設施 | 第六節組織與管理 | 第二十八編科學技術(縣科技局) |
第一章科技管理機構 | 第二章科研推廣機構 | 第三章科學技術隊伍 | 第一節隊伍建設 |
第二節隊伍結構 | 第四章科技管理 | 第一節計劃管理 | 第二節科技經費管理 |
第三節知識產權管理 | 第四節信息化管理 | 第五章科技培訓 | 第一節農業科技培訓 |
第二節鄉鎮企業科技培訓 | 第三節工業科技培訓 | 第六章科技成果 | 第一節成果鑒定及推廣 |
第二節成果獎勵 | 第三節理論研究成果 | 第七章科技產業 | 第一節省級蔡家坡星火技術密集區 |
第二節高新技術產業 | 第八章創建全國科技工作先進縣 | 第九章防震減災 | 第一節機構 |
第二節地震應急與管理 | 第十章氣象測報(縣氣象局) | 第一節氣象測報 | 第二節人工影響天氣 |
第二十九編文化旅遊(縣文廣局) | 第一章文化體制改革 | 第二章文化市場 | 第一節文化市場建設 |
第二節文化市場管理 | 第三章社會文化 | 第一節社會文化工程建設 | 第二節館、站文化 |
第三節少兒藝術 | 第四節群眾文化 | 第四章圖書發行 | 第五章戲劇 |
第六章電影 | 第七章報刊廣播 | 第一節報刊 | 第二節廣播電視 |
第三節新聞隊伍 | 第八章民間文化藝術 | 第一節社火 | 第二節社火臉譜 |
第三節焰火 | 第四節鑼鼓 | 第九章文學藝術創作 | 第一節小說 |
第二節詩歌、散文 | 第三節戲劇、音樂 | 第四節書法、繪畫 | 第五節攝影 |
第六節民間文學 | 第七節民間工藝美術 | 第十一章文化交流 | 第一節國際文化交流 |
第二節地方文化交流 | 第十一章文物 | 第一節機構 | 第二節考古發掘 |
第三節館藏文物 | 第四節文物保護管理 | 第十二章旅遊 | 第一節旅遊資源 |
第二節旅遊資源開發 | 第三節旅遊管理 | 第三十編醫療衛生 | 第一章衛生(縣衛生局) |
第一節衛生體制改革 | 第二節醫療機構 | 第三節醫療基礎設施建設 | 第四節醫療設備 |
第五節衛生防疫 | 第六節婦幼保健 | 第七節醫政管理 | 第八節愛國衛生運動 |
第九節農村合作醫療 | 第十節衛生行政管理 | 第二章葯政(縣葯監局) | 第一節葯監機構 |
第二節葯監執法 | 第三節藥品抽檢 | 第四節葯政管理 | 第三十一編蔡家坡經濟技術開發區 |
第三十二編人物(縣誌辦) | 第一章人物傳記 | 第二章人物簡介 | 第三章人物名錄 |
第三十三編前志補正(縣誌辦) | 第三十四編附錄(縣誌辦) | 第一章考訂 | 第二章重要文獻 |
索引(縣誌辦) |
紀初,編志逐步展。陝省亦順,求各級構,提規劃,迅速展志編修。
,共岐縣委委議決岐縣誌編纂委,共岐縣委黨史資料徵集組套構,合署辦公,兩塊印章。縣委副書記黨志英兼任縣誌編纂委員會主任,縣人大常委會副主任王振江、常務副縣長王斌民兼任副主任,委員21人。編委會下設臨時辦事機構——史志辦公室,縣委辦公室主任薛尚武兼任史志辦公室主任,縣委宣傳部部長陳玉禮、縣政府辦公室主任頡保民、縣檔案局副局長黃玉銘兼任副主任,著手縣誌編修的啟動工作。
7月,增加縣委宣傳部副部長任銓為史志辦兼職副主任,主抓這一工作。當月,陝西省召開地方志工作會議,指出盛世修志惠澤千秋,確定新編地方志的基本範圍為三類,即以全省為範圍的《陝西通志》,以城建區、郊區為範圍的各城市志和以縣為範圍的各縣縣誌,對各市、縣啟動志書編修工作提出了新要求。8月,寶雞市召開了地方志工作會議,動員安排市、縣誌的編纂工作,縣人大常委會副主任王政平,資深文化文物學者、原縣文化館館長龐懷靖和任銓參加了會議。省市會議后,史志辦公室借用縣委黨校西院前一樓的6個房間作為辦公場所。10月前後,本著具有一定的文字表達能力和熱愛修志工作之原則,聘請離退休幹部鳳胤、刁志敏等入室工作和調配了王忠棟、王效文、張宏斌等少數工作人員。
人員到位伊始,由龐懷靖傳達了中國地方志指導小組在山西省召開的地方史志學術討論會精神,又利用月余時間,組織大家學習中央領導有關指示、上級有關文件和志書編寫專業知識;派人參加了省上組織的地方志編修工作培訓。11月初,組織室內人員去編志起步較早的戶縣、武功、扶風等縣學習取經,開闊眼界。同時多方索取了修志起步較早地區形成的有關實例資料,購買了部分編志業務書籍。
12月拿出了《岐山縣誌編纂方案》,提出編纂《岐山縣誌》是一件上對祖宗負責,下為子孫造福的大好事。並對縣誌編纂的宗旨、指導思想、原則、體例、工作步驟、組織領導及注意事項作了規定和提出了要求。指出縣誌編纂不是續修舊志,而是重在創新。要貫徹詳今略古,立足當代,回首過去,放眼未來的原則,以新的觀點、新的資料、新的方法,編纂出思想性、科學性、時代性、資料性有機結合的新縣誌。
1983年初,縣委、縣政府以〔1983〕4號文件將《岐山縣誌編纂方案》批轉各社鎮、各部門、各相關單位執行。《方案》的下發,為全面開展編志工作創造了外在的氛圍。2月,縣誌編寫人員搜求各類資料,瀏覽外地形成的縣誌編寫綱目,按照橫排縱述,以事為經、以時間為緯的志書體例,擬訂《岐山縣誌基本篇目》,奮戰兩月余終成其事,遂將其印發到各公社(鎮)、縣級各部門和部分個人,廣泛徵求縣、社領導和有學識的老同志以及史志愛好者的意見,集中力量進行研究討論修改,形成較為完整規範的《基本篇目》(討論稿)二稿,共10編77章,內容包括自然、經濟、政治、軍事、文化、社會、人物、文物等方面。
4月1日,縣誌編纂委員會召開擴大會議,各位委員、各部門負責人及縣上部分老同志蒞會。會議通報黨史資料徵集和縣誌編纂進展情況,部署了大規模開展縣誌資料徵集工作事宜,再次徵求對《岐山縣誌基本篇目》(討論稿)的意見。這次會議促進了縣誌編寫面上工作的逐步開展。
隨著工作的全面鋪開,1983年下半年縣政府對編寫人員予以充實,使合署辦公的史志辦工作人員增加到12人。此後,黨史和縣誌工作既有分工,又有合作的工作格局發生變化,參加縣誌編寫的人員基本固定起來。
1984年2月,縣誌辦與黨史辦分設,馮志忠調任縣誌辦專職主任,改變了辦公室領導都是兼職的狀況。縣誌辦亦根據業務職能,內設政秘組、通訊聯絡組和編輯室,使縣誌編寫工作進入了一個新階段。1985年國務院辦公廳下發通知,縣誌編委會單設,縣誌辦公室成為常設機構,為縣政府直屬事業單位。1986年8月縣政府配備張漢濤、鳳胤為縣誌副主編,1987年2月任命朱德鈞為辦公室副主任兼縣誌主編。
10年滄桑修志路,縣誌編委會組成人員屢有變動,先後任編委會主任的有:張滿祥、孫宗林、趙佩智;任副主任的有:王力、李芳、冶興海、謝廣元、令志岐、張志恆、曹宗仁、李新宇。參與縣誌編纂的工作人員主要有:朱德鈞、張漢濤、鳳胤、刁志敏、黃元績、崔思誠、黃長明、李三虎、沈德科、陳躍進;參與辦公室工作的主要人員有:馮志忠(主任)、朱德鈞(副主任)、王少波(副主任)、王政榮、馮菊翠、劉新軍、張宏斌。除此而外,曾參與本志部分卷章初稿撰寫的有祁乃魚、趙傑民、李虎、呂凡音等;曾參與過辦公室工作的有王效文、王志哲、王忠棟、劉西岐、李瑜、何靖、仝世民等。
1983年4月,縣誌資料搜集工作啟動,縣誌編委會按照《基本篇目》中相關卷章節的內容,為各單位下達了資料搜集任務,對難以下分的概述、大事記、建置沿革、社會、人物、方言、附錄等由縣誌辦負責搜集。
俗話說,萬事開頭難。資料搜集起步之時,各部門工作參差不齊,即是工作開展起來的資料搜集人員不少對如何著手搜集資料也感到很茫然,頻繁來縣誌辦諮詢情況。為此,縣誌編委會於5月12日至14日召開了有41名縣誌資料員參加的首次縣誌資料員培訓會議。會議由王振江作動員,在組織大家學習省地方志工作會議上的領導講話和黃葦、范明、史念海等專家、教授有關學術報告的基礎上,龐懷靖就資料徵集作專題報告,縣誌辦業務人員就資料搜集進行業務輔導;當會再次討論了《岐山縣誌基本篇目》,進一步落實資料搜集任務,並對如何搞好資料搜集工作進行了集中探討。
為推動資料搜集工作,這一時期縣誌辦還印刷《縣誌資料徵集通告》2000份,廣泛散發張貼;將工作人員編成組,明確分工聯繫指導資料搜集單位,不定期的對資料搜集單位人員落實、資料搜集進度進行催促,解答疑難,先後集中開展了3次大的資料搜集督察檢查。12月創刊《岐山縣誌通訊》,刊登地方志編纂工作的方針、政策、指示和縣誌編委會對編志工作的部署安排;發表徵集的史志資料初稿、考證意見;反映編志工作動態和信息;交流報道修志經驗,釋疑解惑。縣誌資料搜集部門和單位成立的縣誌資料徵集領導小組,力量也逐步加強,由部門領導任組長(多為主要負責人),各自配備2—3名(最多有4人的)專兼職資料員,全縣確定和聘請資料員一度達到167名。縣誌辦也先後聘請熟悉縣情的民間資料員10多名。
12月,縣委書記巨志讓以《繼承優良傳統,突出地方特色,齊心協力,編好我縣第一部新縣誌》為題撰寫專文,提出新志必須堅持“詳今略古,立足當代,回首過去,放眼未來,突出地方特色”。要求各部門、各單位不能強調“工作忙,顧不上”而推拖延誤,要積極行動起來,切實加強領導,落實工作人員,落實辦公地址、經費,保證搜集資料及整個編纂工作順利進行。這篇文章在相關刊物上刊發后,對我們鼓舞很大,也促進了資料搜集工作。湧現出了教育局、經委、農牧局、糧食局等資料搜集工作做的較好的部門,但有些單位重視不夠的現象也依然存在。在資料搜集中工作計劃的制訂、搜集資料的原則、方法,怎樣處理搜集來的原始資料等急待解決的問題困擾著工作的進展。
為解決問題,促進工作,1984年1月5日至7日縣政府召開全縣縣誌工作會議,63個單位的86人(其中資料員57人)參加了會議。副縣長張正明傳達寶雞市地方志工作會議精神,任銓就如何搜集、整理和核實資料講意見;部分單位介紹資料搜集經驗;縣委副書記張滿祥和市地方志辦公室的梁福義就進一步搞好縣誌編修工作講了話。會議指出:搜集充足翔實的資料是縣誌編修的先決條件,是修志的基礎。資料搜集單位必須作到領導、組織、人員、經費、辦公地址“五落實”;負責此項工作的領導和資料員要有高度的事業心和責任感,“為伊消得人憔悴”而在所不辭,加快搜集進度。資料搜集要遵循“收集宜廣、發掘宜深、整理宜細、管理宜嚴、考證宜祥、採用宜慎”的基本原則。搜集前要首先通覽《岐山縣誌基本篇目》,再分析本系統、本單位所承擔章節,訂出可行的工作計劃;凡需要的檔案、文獻等資料,有的要部分摘錄,有的則應全部照抄。尤其是在外地發現的原始資料要進行複印;需要調查訪問的“活資料”,要儘力擴大線索;還可採取專題座談、約稿撰寫、發函諮詢、拍照、踏勘、測繪等形式搜集資料。下達到各單位的縣誌資料搜集任務,要追溯到1911年。所承擔任務全部完成後,按所在《篇目》的章節整理出系統材料。
3月10日,縣誌辦公室下發《關於搜集縣誌資料的幾點要求》,對資料的整理、保管、使用做了明確規定:1、無論以何種形式所取得的資料,都必須是按目記載(沒有分目的可按節記載);2、所搜集的每份資料都必須有資料標題、資料出處、編目分類、資料種類、搜集資料人員、核實情況等。各系統、各單位每份資料的首頁,必須採用縣誌辦的《縣誌資料箋》。
5月29日,針對資料整理工作的逐步開始,縣誌辦公室又一次召開資料員會議,圍繞如何搞好縣誌資料的搜集、特別是整理工作,傳達學習外地經驗,研究討論岐山縣關於資料搜集和整理的具體要求。鳳胤介紹了外地編志工作的經驗;王忠棟對縣誌辦擬定的資料搜集、整理意見作了說明,讓大家進行了充分地討論;馮志忠對會議進行小結。這次會議提出,各單位要有時間觀念和緊迫感,務必在10月底前完成資料搜集整理任務;資料的搜集和整理,嚴格按縣誌辦制定的要求辦事,不能打折扣;各單位資料搜集小組要確定一名主筆,上報縣誌辦,主筆要負責把好各個關口。對所搜集資料的整理,必須按要求整理上卡、分類、編號、登記、排比、考證、篩選、補漏,撰寫系統材料等環節嚴格進行。對發現資料互相矛盾者,提出了判斷的一般原則:即圖書資料與檔案資料有矛盾,應以檔案資料為準;內部資料與外部宣傳報道資料有矛盾,應以內部資料為準;距歷史事件時間近的資料和距歷史事件時間遠的資料有矛盾,應以時間近的為準;距歷史事件地點近的資料和距歷史事件時間遠的資料有矛盾,應以地點近的為準;當事人和主管人提供的資料與參與者的資料有矛盾,應以當事人或主管人提供的資料為準;親身經歷者的資料和旁知者的資料有矛盾,應以親身經歷者的為準。若經反覆考究,由於種種原因仍有矛盾的資料,可幾說並存,對論理不通疑點無法消除的資料,可存疑待考。
這一時期,縣誌辦還派人遠赴北京,在首都圖書館複製了明萬曆,清順治、乾隆、光緒《岐山縣誌》,其中清順治志不僅是善本,而且屬珍本;明萬曆志是僅存的孤本。還先後組織專人就唐李淳風籍里、古三龍縣城遺址、岐山災童院舊址、岐山縣治沿革、岐山縣解放經過和縣人民政府成立時間等進行走訪、勘察、座談和研討,先後收集資料720多萬字。在討論縣治沿革稿中涉及的“唐岐陽、岐山並存”、“岐陽縣治在今岐陽”等幾個問題時,曾邀請龐懷靖參加。龐老對隋唐時期岐山縣治變遷中的許多問題做了介紹,談了自己的看法,也訂正了一些史實。縣誌辦還先後多次派人到省、市、縣檔案館和鄰近的鳳翔、寶雞、麟游、靈台、千陽、眉縣、扶風縣挖掘資料,查閱檔案4000餘卷;還翻閱了《詩經》、《春秋》、《二十四史》、《清史稿》、《民國史稿》、《竹書紀年》、《綱鑒易知錄》、《水經注》、《括地誌》、《太平寰宇記》、《資治通鑒》、《陝西通志稿》等史籍,通過勤進“四館”(檔案館、博物館、圖書館、文化館),求索了不少歷史資料。並聘請崔思誠、龐健行兩位老同志對5部岐山舊志進行校注、標點和歸納整理,形成《舊志資料彙編》,以方便對舊志資料的採用。
1985年1月,商業、水電、民政、教育、工商、稅務、糧食、文化、衛生、農牧等部門資料搜集任務完成過半。商業局在徵集商業志資料的過程中,除了採用查閱檔案、登門採訪、通信索證等方法外,還先後召開各種類型知情人座談會31次,或一事一議一題一談、或共同探討互相印證、或打消顧慮暢所欲言、或追憶往事提供線索,搶救和徵集了大批寶貴資料。第一次有30多人參加的座談會上,就搶救和整理了商業志有關的資料和線索多達430餘條。岐山縣城原來很有名的“三義館”老師傅羅聚太在座談中提供了25條資料,其中有關縣城“照壁背後麵館”的“七星灶”資料,除他以外再無人知曉。縣誌辦公室所承擔的五編資料搜集任務此時也已超過了60%。人物部分通過走訪知情人、翻閱舊志黨史資料、從《陝西省歷史人物資料簡輯》等文獻中尋找等,摸排摘抄出了雷星階、李秉樞、王正宇、李淳風、和逢堯、元載、王彥奎、張德明等近百名人物資料。社會上關注縣誌編修者亦熱情高漲,竭盡所能之力向縣誌辦主動提供舊志、有關資料及文稿。年過七旬的張象珊、任子昭和原縣人委辦主任郭立健等為縣誌編修先後收集整理了近萬字的文字資料;王正宇將他多年積累的資料,臨終前交給兒子,囑其交縣誌辦。縣誌辦的各位編輯與各位熱心人士時時聯繫,定期走訪,尋求資料線索和核實資料;并力所能及的幫助其解決家庭中的出現的困難和問題,有些甚至成了忘年交。
2月1日,縣誌編委會召開了第三次縣誌編纂工作會議。聽取了省、市地方志編纂委員會會議精神的傳達,安排了當年的編志工作,常務副縣長、編委會副主任王力在會議結束時講話,要求各部門、各單位進一步提高對編志工作的認識,積極支持新縣誌的編纂工作;要切實加強領導,努力完成所分配的編志任務;加強調查研究,使編志工作很好地服務於兩個文明建設。會後,縣誌辦把52個資料搜集單位分為三類,一類有農牧、水電、民政、商業、糧食等部門單位14個;二類有統計、林業、經委、鄉企、郵電等21個;三類有電力、城建、財政、農行、黨校等17個,並重點加強了對二、三類單位的指導和督催,不定期地上門進行指導。11月,對部門資料搜集整理情況逐單位進行了一次細緻的檢查驗收,並向縣誌資料搜集單位和各鄉鎮人民政府下發《關於搜集〈岐山縣誌·人物卷〉有關資料的通知》,要求由上到下,報送解放以來各條戰線,因搶救國家和集體財產,捨己救人,因公殉職等原因而因公犧牲人員名單。
到1986年底,多數單位已完成了資料搜集任務,大規模的資料搜集和整理核實工作逐步結束。整個資料搜集整理成為此次修志中牽扯麵廣、工作量大、參與人數多、最費心勞神的一項工程。不少部門的領導為搜集資料也傾注了大量的精力。時任縣審計局局長的張克仁不僅親任局資料徵集小組組長,而且依照資料徵集篇目,研究補充條目,帶領資料員到縣誌辦具體相商;縣電力局原任局長雒騰霄,不僅欣然擔任了本局資料徵集小組組長,而且與其他幾位資料員一起查檔案、開座談會;縣衛生局局長楊森林對該局資料搜集目錄反覆推敲,加以批註和修改,多次召開會議對本系統資料搜集工作做安排,聘請業務內行和文字能力強的人員負責此項工作;縣水電局局長彭謙親自組建班子,編寫了質量上乘的岐山縣水利專志,省水利廳以該志為藍本,在岐山縣召開了全省縣級水利專志研討會。
但到當年冬仍有個別單位資料搜集工作滯后,對一些分志撰寫造成影響。於是,我們向編委會主任、縣長孫宗林彙報情況,1987年1月12日召開縣誌編纂工作會議,再次做動員,對滯後者提出了完成任務的時限要求。孫宗林在會上講話指出:1987年是縣誌編纂工作決戰的一年,突破的一年,是完成資料搜集收尾工作,大規模開展分志編寫的一年。沒有完成資料搜集任務的單位要把資料搜集任務進行分解,落實到人頭,也可推行婦聯、財政局等單位承包的辦法,保質保量按規定時間完成資料搜集整理任務。
大規模資料搜集工作中,縣誌辦共查閱各種古籍及境內外各類檔案萬餘卷(冊),摘編複印資料300餘萬字;實地考察、信函徵集、走訪知情人採集文字和口碑資料30餘萬字;縣級57個部門和其它資料提供單位,共搜集提供資料近千萬字;境內外40多名在職和離退休老幹部及方誌愛好者,提供寶貴資料5萬多字,為進行編撰奠定了豐厚的資料基礎,使志書存下了不少比較翔實可貴的資料。
1983年9月,縣誌辦確定鳳胤執筆第一編的試寫,王忠棟執筆第二編的試寫。1984年初,又確定沈德科承擔人物編,刁志敏承擔大事記,著手搜集資料進行試寫。
隨著對方誌性質及體例認識的加深,1985年9月縣誌辦將縣誌的主體部分由起初的按“編”設置篇目調整確定為按“分志”設置,主要為《大事記》、《地理志》、《人口志》、《農林志》、《水利志》、《工業交通志》、《商業志》、《財政金融志》、《城鄉建設志》、《政治志》、《勞動人事志》、《軍事志》、《文化志》、《文物志》、《人物誌》、《社會志》等,經市地方志辦公室審定並於10月15日予以批複同意。
年底,縣誌辦承擔的“大事記”部分(商至清末)拿出草稿,“建置沿革”、“行政區劃”、“清和民國時期的行政建置”以及部分立傳人物等已整理成系統材料。在試寫的基礎上,對所有分志都逐步明確了初稿的撰寫者:《地理志》為鳳胤;《財政金融志》為朱德鈞;《人口志》為趙傑明;《農林志》為李三虎;《城鄉建設志》、《人物誌》為沈德科;《工業交通志》、《商業志》為黃長明;《政權志》為黃元績;《黨派群團志》、《社會志》為張漢濤,其中《黨派群團志》由李虎協助;《軍事志》為崔思誠;《文化志》、《教育志》為祁乃魚;《文物志》特邀龐懷靖承擔;《方言志》特邀陝師大教授郭子直承擔。
初稿大規模撰寫時,編輯人員對資料取捨、語言表述、文字量的把握等還是心中不大有底,只能在學習摸索體悟中前行。印象最深的是《陝西地方志通訊》(雙月刊)從1985年第4期起到1986年第3期,連續刊登新編縣誌稿評議之一到評議之二十六,比如《小概述的寫作方法芻議》、《新志語言規範化的八個問題》、《縣誌大事記建國後部分撰寫中的幾個問題》、《有關〈地理志〉的幾個問題》、《關於編寫縣誌〈人物誌〉的幾點意見》等,這些文章涵蓋了志書撰寫的方方面面,具有很強的指導性和可操作性,使我們的編寫人員有雪中送炭之感,堅持每期必看,從中獲得了不少借鑒。這些評議性文稿不少是省地方志編委會樊光春執筆撰寫的,他是主編完《紫陽縣誌》后調到省地方志編委會樊光春執筆撰寫的,他是主編完《紫陽縣誌》后調到省志編委會的。一次他和省地方志編委會領導來我縣了解縣誌編寫工作時,我們才發現他是一個30出頭的年輕人,大家既感敬佩又驚訝。
1986年10月28日至11月2日,縣誌辦又派鳳胤、朱德鈞、張漢濤、黃長明、沈德科等編寫人員赴陝南的紫陽、南鄭、勉縣縣誌辦學習志稿撰寫的經驗,每到一地,聽取情況介紹,翻閱志稿,共同探討關心的問題,使出外學習的人員對志書撰寫有了新的認識,帶回的經驗和一批可資借鑒的範本,對每位編輯極具借鑒意義。縣誌辦也多次開會討論志稿的編寫,提出在寫初稿時,要遵循胡喬木指出的“地方志的價值,在於它提供科學的資料”的精神,對資料要重視研究,善於分析,取捨得當,運用自如,使整個志書能體現出資料的廣泛性。動筆中,各位編輯尤為注重選用有內涵價值的資料;注重選擇有可比性的文獻資料;注重選用有背景的資料;注重敘述性資料取捨;注重對資料文獻的考證。
1986年底,由縣誌辦編撰的《地理志》、《社會志》、《人物誌》等初稿已基本完成,辦公室組織大家集體閱覽討論進行練兵,提出修改意見。《人物誌》影響大,較為敏感,部分初稿拿出后,是年4月17日召開了討論會,對初收的人物進行審查,且提出了調整語言表述、核實部分資料、補充韓清芳等人物入傳、按生年對人物排序等修改意見促進了志稿質量的提高。
志稿形成中,每位編輯對所承擔的由部門提供資料的專志篇目進行了數次集中指導修改,並由辦公室組織逐志對篇目進行討論。對形成的資料長編和專志中的部分章節,在《岐山縣誌通訊》上陸續刊登,徵求意見。僅《人物誌》的“人物表“部分刊登后,收集到了幾十條建議意見。對形成的部分卷章初稿還分送相關領導和社會人士,聽取和收集社會人士意見。原縣委書記巨志讓審看《社會志》初稿時指出:該志諺語收的太濫;歌謠遺漏不少,需收錄的要鑒定;社會新風中以事系人要慎重。這樣邊撰寫邊聽取意見,對志稿逐步趨於成熟起到了不可估量的作用。
1987年分志初稿進入全面編撰時期。縣誌編纂委員會於1月召開縣誌編纂工作會議,要求各資料提供單位領導配合縣誌辦,堅持運用辯證唯物主義和歷史唯物主義的基本原理,認真審查本部門資料稿,嚴把政治關;對縣誌辦陸續編撰出的專志初稿,編委會成員要以高度的責任心嚴格審查,認真把關。結合志稿撰寫,縣誌辦上半年4次派人外出學習,搜集整理外縣縣誌篇目實例37篇13萬多字,多次召集室內人員學習討論,對縣誌篇目架構進行再斟酌再調整,將《政治志》調整為《政權志》,將原《政治志》等一些志稿中的內容劃分出來增設了《黨派群團志》及《教育志》,修改編製出了縣誌篇目第四稿,由17部分志和概述、凡例、附錄等組成,使縣誌篇目更趨於合理化和科學化。
由於我縣採取兩步成志法,即由部門搜集提供資料,由縣誌辦負責編撰。因此在分志初稿撰寫中,對資料進行再核實工作量相當大,縣誌辦編輯人員對所用的資料均十分謹慎,稍有疑點,即反覆考訂,多方印證,力求準確翔實,採取了多種措施和方法:1、對僅有一種記載或說法的資料,儘力考訂,如再找不到旁證的史料,就不採用;2、對來自舊志、檔案中的資料,不可不信,也不可盡信,凡使用必慎重考訂。如8年抗戰岐山出壯丁數,武裝部的資料記為21463人,但省檔案館存的資料載為33529人,相差12166人,我們初以為應以省檔案館的數據為準,但經對所附歷年徵兵數表進行複核,發現其中三個年份的人數為錯,其總數亦謬。8年抗戰共出壯丁數實為21563人;3、史書記載不一,互有矛盾的,以何說為是,必加考證;4、利用考古發掘成果,對歷史資料進行考證;5、對不同部門提供的同一事件的資料彼此核對,如見出入,究其原因,判明正誤,定其取捨。抗美援朝時岐山徵集志願兵的人數,武裝部的資料載1951~1952年,本縣兩次徵集志願兵,第一次徵集1300多名,第二次300名,兩次共為1600多名。但民政局的資料卻說兩次共徵集1484名。經調查始知當時各縣選送的志願兵,送至寶雞軍分區后要複查身體等,凡不符合條件者不能入伍。武裝部的數字是徵集選送數,民政局則是經寶雞複查后實際入伍數字,故以民政局的資料數字為準;6、檔案所記與實際實施不一致的,以實際實施為準。如象1956年岐山、扶風邊界區域的調整,文件所記彼此劃出、划入的村落,與實際劃出划入的不一致,經逐一核對,以實際划入劃出數為準。為確保資料的權威性,對涉及重要事項和關鍵資料的入志,還提交縣委常委會或政府常務會議討論。像入志人物標準就是提交縣委常委會議討論的,縣人民政府成立的時間是多次核對后提交政府常務會議和縣委常委會議討論確認的。
1988年9月,新編《岐山縣誌》在眾手裝扮中,終於走到了前台,按計劃提前3個月完成了全部初稿的編撰任務,受到寶雞市地方志指導小組表彰。約110萬字的初稿完成後,隨即制訂了照相製圖篇目,篩選和拍攝照片。次年5月,又完成了政區圖等縣誌附圖繪製、修改和初審任務,到10月完成了90個題材的照相任務。
初稿完成後,縣誌編修重點轉軌到修改和審定階段。我們按照省志編委會主任陳元方的“志書的脫稿,只不過是完成了全部工作量的一半,另一半就是審稿,就是反覆地加工、修改,使它不斷臻於完善”的講話精神和省市的要求,首先組織縣誌編寫人員審察觀點、考證史實、完善體例、精鍊文字,採用編輯人員交叉審稿,集體討論,定人定卷精心修改,反覆錘鍊的辦法,對縣誌初稿再次進行了修改和完善工作。因縣城內沒有合適的列印設備,遂赴楊陵(現楊凌)西北農業大學的校辦列印部列印成冊,裝訂成縣誌徵求意見稿,反饋給各部門,由部門負責人對涉及本部門章節內容的觀點、史料再次審核,同時,將志稿分送省市編委會聽取意見。
1989年9月19日孫宗林縣長參加、李新宇副縣長主持召開了編委會會議擬訂了審稿規劃和評審辦法,提出對志稿的評審主要看指導思想的準確性,資料的科學性、可信性、系統性、全面性,體例的完整性,文字的流暢性。在力量上召集63個部門負責人參加,組成4個評審組進行評審,由編委會主任、副主任分組把關對縣誌稿逐卷進行評審。第一評審組組長為雷紀成、第二組組長王勤郁、第三組組長李新宇、第四組組長張志恆。孫宗林縣長還確定由他親自審閱《大事記》和《人物誌》,並委託熟悉縣情的前任縣級領導巨志讓、李世慧、呂懷玉、王政平、冶興海、王振江等6位同志對全部志稿進行通審。
10月至11月,各組對所承擔的志稿進行了認真的閱覽和評審。各組評議會縣誌辦都派員參加,收集審稿意見。12月上旬和1989年1月上旬縣誌辦又派員赴省市收集了省志編委會和市志辦對志稿的修改意見。短短几個月的志稿初審,共收集到省市和縣上修改意見和建議1100餘條。
分析初審和省市地方志辦所提的修改意見,我們發現一些問題的出現和產生,源於志書是眾手成書,特別是初稿由13名編輯分別撰寫,各自運用資料標準不一,把握繁簡口徑各異,交叉重複現象較多,甚至由於資料來源不同而互相悖謬,文風也不大統一,所以精心總纂成為至關重要的事情了。1989年年初開始,我們以主編為核心,組成縣誌總纂小組,本著避軌讓道的原則,分析比較,調整歸屬,統一口徑,分別側重,刪繁就簡;精心調整圖、表、照的安排和運用。從更高的層面上,對志稿的謀篇布局、資料擺布、各卷的文字量等進行了再次的審核謀划和修改。對資料運用和文字修改尤其注重“十削”:一削套話空話;二削引言贅說;三削宣傳言辭;四削評議論說;五削文藝加工;六削名詞解釋;七削技術資料;八削出格資料;九削重載疊記;十削雜務虛腫,力求文約事豐,詳略適宜。
總纂過程中,不斷召開全體人員會議集中大家的智慧,解決總纂中的疑難問題;對於重大的事宜和普遍性的一些問題,由主編會議進行討論決定。特別是總纂初期對篇目擬行調整時,以3天時間組織全體編寫人員對篇目進行討論、調整和修改。使縣誌主體部分由原來的18部分志調整為23部分志:將“概述”變為“前言”(后“前言”又調整為“概述”);將《政權志》分設為《政權政協志》、《民政志》、《**司法志》、《勞動人事志》;《地理志》分設為《行政建置志》、《自然地理志》。並按照先自然後社會,先經濟基礎後上層建築的原則擺布各個分志在志書中的順序。
12月上旬形成了《岐山縣誌》送審稿,報送市志辦複審,至元月上旬前後複審通過。市志辦評價《岐山縣誌》以豐富的材料、充實的內容扣動著讀者的心弦;恰當的形式,構築成結構嚴謹的載體,是一部成熟的志稿。特別是《大事記》中記載的650餘條大事、要事,反映出岐山悠久的歷史;《文物》卷用10章篇幅,洋洋9萬言,展示出岐山燦爛的文化。圖、表、文齊頭並進,古文化遺址、古墓葬、陶文、甲骨文、商周青銅器、銅錢幣、鏡鑒、石刻、古建築、名勝古迹,琳琅滿目,也屬縣誌中“文物之最”;《人物》卷近70名傳略、事略人物,120餘位**烈士及成千上萬的各方人才,描繪出岐山人才濟濟的多姿風貌;《方言》卷不僅總結出岐山方言的語音規律,揭示了岐山方言與普通話語音的差異,而且收錄了各種方言辭彙1700多條,資料豐富,為上乘之作,並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
此時已到年末歲初,春節將臨,縣誌辦組織編輯排除一切干擾,對市志辦的修改意見進行了及時處理和修改,僅用了短短的三、二周時間,於1990年1月形成了《岐山縣誌》(終審稿)。
《岐山縣誌》最早於明朝萬曆年間,以碑文形式出現。其中記載的是五丈原地區,諸葛亮廟修建的歷史。
明崇禎十三年(公元1640年)三月,由宋祖法主修、葉承宗編纂的第一部《歷城縣誌》成書之後,80多年未再踵修。
清·康熙六十一年(公元1722年),因紙焦字漫,不易讀識,李師白僅就部分綱目略加增補,個別錯訛作了些許訂正後,重新刻印,稱為《重修歷城縣誌》。
至乾隆三十幾年,又過了50多年,兩次刻版均已漫漶,出現邑乘殘缺之狀。且百數十年來,情況發生了很大的變化,“殘者已復,詘者已贏,幽者已顯,漓者已淳”,實有重修縣誌的必要。這個任務由時任歷城知縣的胡德琳承擔了。他“聘名士、搜遺書,辨地域,訂訛補缺”,纂修成一部新的縣誌。
乾隆年間,由胡德琳(進士,字書巢,廣西桂林人)主修,李文藻(字素伯,一字苣畹,益都人)、周永年(字書昌,一字書愚、靜函,號林汲山人,歷城人)等編纂的《歷城縣誌》(略稱[乾隆]歷城縣誌》),“卷帙繁富,廣徵博引”,體例完備,“考據精嚴,詞旨雋潔”。“凡歷代掌故,風土之記,寰宇之志,及直省通志,名人總集,下逮稗官小記,無不搜羅;金石之文消泐殘■,無不抉剔;山川之脈絡、溝渠之分並,皆親至其地,綜覽而條析之”,“詳而不失之蕪,核而不失之鑿”,正文中片言只宇皆有依據,引文皆注出處,“考訂無缺失”。書成之後,即見稱於世,被譽為清代方誌纂修體的代表作,是當時公認的“佳志”。
該書刊刻成書的時間,歷來認為是乾隆三十八年(公元1773年),《中國地方志聯合目錄》、《中國地方志辭典》也如此著錄。近幾年來有人提出:乾隆三十八年成書之說,不確,應是乾隆三十六年(公元1771年)刊刻成書。此說一出,即被不少地方性資料及有關工具書引用,自此,《歷城縣誌》出書時間形成古、今兩種說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