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公安局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

呼和浩特市公安局位於呼和浩特市海拉爾大街2號,是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門。

領導信息


內蒙古自治區公安廳黨委委員,呼和浩特市副市長、公安局黨委書記、局長:毛寶鋒
呼和浩特市公安局黨委副書記、提名副局長:辛曙光
呼和浩特市紀委駐市公安局紀檢組組長、黨委委員:韓寶珍(蒙古族
呼和浩特市公安局黨委委員、副局長、交通管理支隊支隊長:雲天平(蒙古族)
呼和浩特市公安局黨委委員、副局長:張毅、翟振鴻
呼和浩特市公安局黨委委員、政治部主任:蘇萬成

機構設置


直管大隊:新城區交警大隊、回民區交警大隊、玉泉區交警大隊、賽罕區交警大隊、土左旗交警大隊、托縣交警大隊、和林縣交警大隊、清水河縣交警大隊、武川縣交警大隊、高速公路大隊、機動大隊。
業務指導:呼和浩特市機場交警大隊、呼和浩特市煉油廠交警大隊、呼和浩特市南地交警大隊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公安局設30個內設機構,其中:20個處室、9個支隊、1個分局:
(一)辦公室
負責機關文電、會務、機要、檔案、統計等工作;承擔市公安局新聞發言人和新聞輿論的引導工作;檢查、指導全市公安保密工作,管理全市公安密碼工作。
(二)指揮中心(市突發社會安全事件應急指揮中心
負責指揮、調度警務行動,協調社會發案(事)件和治安事故預案並指揮協調處置;指導、協調社會服務聯合行動工作;建立和完善突發治安事件應急指揮平台;承擔局機關24小時總值班工作;指導、檢查、監督全市各級公安機關值班備勤工作。
紀委(紀檢監察室、案件檢查室、案件審理室)
(三)紀檢監察室
負責機關及所屬分局、支隊紀檢監察工作。
(四)案件檢查室
負責全局幹警違反黨紀、政紀案件的調查審理工作。
(五)案件審理室
負責局紀委自辦案件和基層上報案件的審理。
政治部(組織處、宣傳處、人事處、秘書處、教育訓練處)
(六)組織處
負責公安系統幹部的考核工作並提出任免、交流意見。
(七)宣傳處
承擔全市公安隊伍思想政治文化建設工作;組織建設警察公共關係;指導管理新聞單位設在市公安局機關的各工作網站,開展對公安重大行動、重大事件的集中宣傳報道。
(八)人事處
負責管理局機關並指導所屬單位的機構編製、人事管理、年度考核、警銜管理等工作。
(九)秘書處
負責政治部文件草擬、收發等工作;負責政治部日常工作安排;負責政治部文件檔案管理等工作。
(十)教育訓練處
研究擬訂全市公安機關隊伍建設工作發展規劃和計劃;負責本局及旗縣公安民警教育訓練工作;指導公安警察培訓基地建設工作。
(十一)行政處
負責編製局機關和直屬單位經費預決算,管理、審核局機關財務及各項經費;管理局機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公安專項經費;組織、協調全市公安機關重大警務活動的保障工作,研究建立跨區域警務保障工作的協調機制;指導管理全市公安機關裝備、被裝等保障工作;承擔全市警用航空的建設管理工作;負責局機關警用車輛、會議場所的管理工作;負責局機關的安全保衛工作。
(十二)出入境管理處(出入境管理局
管理、監督全市境外人員和港、澳、台居民出入境工作;承辦全市公民因私出國及往來港、澳、台的審批工作;指導查處出入境違法犯罪活動。
(十三)科學技術處
承擔全市政法網路運行管理和維護工作;負責全市公安信息化應用建設和公安信息通訊技術保障工作;研究擬訂公安科技工作規劃及實施計劃,指導公安科技管理工作,研究擬訂全市公共安全行業技術標準並監督實施;指導、監督全市公共安全技術防範工作;承擔公安科技成果的鑒定、應用及推廣工作。負責全市公安專用無線頻率規劃和全市公安無線通信網路建設、管理及應用工作;負責全市重大警務活動和處置突發案件的應急通信保障工作。設置信息中心,機構規格為副科級,歸科學技術處管理。
(十四)法制處
參與起草、審核有關公安工作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和規範性文件;承擔公安機關內部執法監督和局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的預審工作;承擔案件法律審核、法律文書管理工作;承擔辦理全市刑事案件、行政案件工作;指導、監督並承辦勞動教養、收容教養的審批工作;代理相關行政訴訟案件,承擔相關聽證、行政複議、國家賠償工作。
(十五)戶政管理處(呼和浩特市流動人口管理辦公室)
研究擬訂戶政管理政策、規定並組織實施,指導、監督管理戶籍、居民身份證人口統計工作;研究擬訂全市公安派出所建設發展規劃,指導全市公安派出所基礎建設。
(十六)信訪辦公室
負責辦理群眾來信、來訪事項,受理和查處信訪案件;承辦上級交辦的信訪案件,轉辦、協調督辦和要求有關部門協辦信訪案件;指導全市公安機關的信訪工作。
(十七)行政事項審批辦公室
負責執行國家行政審批政策;研究提出本部門行政審批事項辦理流程的調整意見並具體組織實施;承辦和全程受理本部門管理的行政許可、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組織需市和相關部門領導參加的有關會議論證、審核、審定事項的協調工作;審核、上報需上級機關審批的事項;辦理部門領導交辦的與行政審批有關的其他事項。
(十八)機關黨委
負責機關黨建工作並指導所屬分局、支隊黨建工作。
(十九)共青團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委員會
負責公安局及所屬單位共青團工作。
(二十)離退休人員工作處
負責局機關離退休人員管理並指導所屬支隊離退休人員管理工作。

地址


呼和浩特市海拉爾大街2號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黨和國家公安工作方針、政策,研究擬定全市公安工作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部署、指導、監督全市公安工作。
(二)負責掌握全市社會穩定、危害國內安全和社會治安的情況,分析形勢、制定對策;協調、處置重大治安事故和群體性事件;部署、指揮重大警務活動。
(三)負責全市治安管理工作並承擔相應責任;監督管理全市公安機關依法查處危害社會治安秩序的行為,負責全市公安機關治安保衛工作和依法開展治安行政管理工作
(四)組織指導全市公安機關偵查工作;負責偵辦各類犯罪案件。
(五)負責出入境管理有關工作。
(六)負責全市公安消防工作並承擔相應責任;指導、監督、協調消防監督、火災預防、火災撲救和公安應急搶險救援工作;領導公安消防部隊,指導森林公安工作。
(七)負責全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並承擔相應責任;管理全市公安機關維護道路交通安全、道路交通秩序以及機動車輛、駕駛人管理工作。
(八)負責監督管理全市公安機關對公共信息網路的安全保衛工作;負責全市防範、處置邪教組織的違法犯罪活動;組織、指導、協調對全市反恐活動的防範、偵查、打擊工作;負責掌握全市毒品違法犯罪情況,預防、打擊毒品犯罪活動;指導、監督全市公安機關監管所的管理和建設工作。
(九)負責全市公安機關依法承擔的執行刑法工作;依法辦理收容教養、勞動教養審批工作;負責全市公安機關行政複議工作。
(十)負責有關黨和國家領導人以及重要外賓的安全保衛工作並承擔相應責任。
(十一)負責組織實施全市公安科學技術工作和技術安全防範工作;落實全市公安信息化建設,並負責全市公安信息通信保障工作。
(十二)負責擬訂全市公安機關經費、裝備、被裝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警務後勤保障工作;承擔全市警用航空的建設管理工作。
(十三)負責全市公安隊伍建設和公安宣傳工作;按規定許可權管理幹部;負責查處、督辦全市公安隊伍違紀案件;負責全市公安機關警務督察工作;負責受理、查辦涉及公安機關的信訪控告申訴案(事)件;督促、檢查、指導全市公安信訪工作。
(十四)負責協調、指揮市內各專業警察隊伍的公安業務工作。
(十五)承辦市人民政府以及公安廳交辦的其他事項。

職責調整


(一)取消已由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加強公安機關防範和打擊黑惡勢力、恐怖活動的職責。
(三)加強公安機關應急搶險救援能力建設的職責。
(四)加強指導公安隊伍思想作風、工作作風建設的職責。
(五)加強推進以便民和公共服務為重點的治安行政管理改革的職責。
(六)理順刑事刑偵技術工作及警務保障工作職責。

行政編製


核定市公安局機關及所屬支隊、分局政法專項編製共計3809名,其中:市公安局機關政法專項編製390名。市公安局機關處級領導職數7名(1正6副〈含紀委書記、政治部主任各1名〉),市公安局機關科級領導職數61名(27正34副)。
其中:紀委副書記2名、紀檢監察室主任1名、政治部副主任3名、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1名為正科級;政治部所屬組織處、秘書處、教育訓練處,紀委所屬2個室、信訪辦公室各核定1正1副;辦公室、裝備財務處、科學技術處、法制處、戶籍管理處各核定1正3副;政治部所屬人事處、宣傳處,離退休人員工作處核定1正2副;團委核定1正,行政事項審批辦公室核定1正;指揮中心核定2正3副;信息中心核定1副;出入境管理處核定2正3副。

直屬機構


(一)國內安全保衛支隊
研究擬訂全市公安國內安全保衛工作規劃並組織實施;指揮全市公安國內保衛重大專項工作;收集、研判影響和危害國內安全、社會政治穩定的情報信息並提出對策,對影響、危害國家安全和社會穩定的案件開展偵察控制工作;承擔全市民族、宗教以及意識形態領域的反分裂、反顛覆、反滲透工作;負責偵察處置“法輪功”等邪教和有害氣功組織的違法犯罪案(事)件;承擔全市國內安全基礎調查和社會調查、秘密力量建設等基層基礎工作;指導全市公安機關國內安全保衛部門業務建設及保密工作。
設置國內安全保衛機動偵察隊,機構規格為副科級。歸國內安全保衛支隊管理。
核定政法專項編製55名,其中:國內安全保衛支隊30名、國內安全機動偵察隊25名。核定科級領導職數7名(2正5副〈含國內安全保衛機動偵察隊2副〉)。
(二)經濟犯罪偵查支隊
組織、指導和監督全市公安機關經濟犯罪案件偵查工作;受理經濟犯罪案件的舉報,協助、協調跨區域經濟犯罪案件的偵查工作,偵辦重特大經濟犯罪案件;組織指導全市經濟犯罪偵查特情、秘密力量建設及情報資料的收集、研究工作。
核定政法專項編製50名。核定科級領導職數5名(2正3副)。
(三)治安管理支隊
研究擬訂全市公安治安管理工作規劃並組織實施;偵辦危害社會治安秩序的重大案(事)件;指導對特種行業、公共娛樂場所和涉及公共安全的爆炸、劇毒、放射性等危險物品的監督管理工作;指導對槍支彈藥警械的管理工作,指導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重點建設工程和大型活動的治安保衛工作。
核定政法專項編製50名。核定科級領導職數6名(2正4副)。
(四)監所管理支隊
研究擬訂全市公安監所管理工作規劃及實施計劃,指導、管理全市公安機關看守所工作;掌握監管場所的羈押情況,落實監管場所的安全防範工作,指導監管場所對在押、拘留、強制隔離戒毒收容教育強制醫療人員的教育、挽救和生活衛生管理等工作。
下設第一看守所、第二看守所、第三看守所機構規格均為正科級。
核定政法專項編製145名,其中:監所管理支隊40名,三個看守所各35名。核定支隊科級領導職數6名(2正4副),三個看守所科級領導職數12名(6正6副)。
(五)反恐怖支隊
研究擬訂全市反恐怖工作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搜集和研判反恐怖、反劫機情報信息;協調處置和偵辦涉恐案(事)件;參與國際、國內反恐怖合作,協調相關工作;指導、管理全市反恐怖特種隊伍業務建設和重大警務活動的防爆安檢工作;承擔市反恐怖基地的建設、使用和管理工作。
核定政法專項編製30名。核定科級領導職數4名(2正3副)。
(六)技術偵察支隊
研究擬訂全市公安技術偵察工作規劃並組織實施;承辦和指揮重特大案件的技術偵察工作,參與處置重大突發案(事)件;負責偵察技術的應用、指導和管理工作;承擔全市公安機關設立技術偵察手段的審核報批工作。
核定政法專項編製40名。核定科級領導職數5名(2正3副)。
(七)網路安全保衛支隊
研究擬訂全市公安網路安全保衛工作規劃並組織實施,參與擬訂全市信息安全技術規範;指導全市網際網路信息監控和網路安全保衛技術偵察工作,查處信息網路違法犯罪案件;監督、檢查、指導全市信息安全等級保護工作;承辦上級交辦的網上危害國內安全、社會穩定案件及專項偵察工作;協助承辦跨國信息網路違法犯罪案件。
核定政法專項編製40名。核定科級領導職數5名(2正3副)。
(八)保安管理支隊
負責全市保安服務活動的監督管理;負責全市保安服務機構設立的審核上報工作;負責保安人員管理、培訓、核發上崗證等工作;協助工商部門做好對保安公司營業執照核發、年度檢審等工作;指導旗縣公安局保安人員管理、培訓等工作。指導全市保安服務業管理及技術防範應用工作。
核定政法專項編製15名。核定科級領導職數5名(2正3副)。
(九)警務督察支隊
研究擬訂全市警務督察工作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監督全市公安機關警務督察工作,指導、監督全市公安機關及民警依法履行職責、行使職權和遵守紀律情況,圍繞公安機關中心工作和各項公安業務工作開展現場督察;負責維護全市公安機關及民警的正當執法權益。
核定政法專項編製17名。核定科級領導職數4名(2正3副)。
(十)公交分局
負責預防與打擊侵害計程車違法犯罪活動,出租汽車行業治安管理工作,查處市內營運中的計程車上發生的司機或稅額受侵害的各類案件;負責出城口的治安工作;負責長途客運、市內客運、公交站點的治安管理工作。
下設政工監察室、刑警一大隊、刑警二大隊、崗勤大隊,機構規格為副科級。
核定政法專項編製97名。核定科級領導職數12名(2正〈局長、政委各1名〉10副〈含副局長3名,政工監察室1名,刑警一大隊、刑警二大隊、崗勤大隊各2副〉)。

派出機構


(一)設置呼和浩特市公安局新城分局,機構規格為正科級。
主要職責是:負責所轄區域治安管理工作並承擔相應責任;依法查處危害社會治安秩序行為;負責依法開展治安行政管理工作;負責掌握本轄區毒品違法犯罪情況,預防、打擊毒品犯罪活動;負責偵辦各類影響重大的犯罪案件;負責管理轄區派出所。
內設機構4個,均為副科級,分別是:政治工作辦公室、紀檢監察室、刑警大隊、禁毒大隊。核定政法專項編製440名,其中:分局機關政法專項編製60名、基層一線380名。局機關科級領導職數12名(2正〈局長、政委各1名〉10副〈含副局長4名、政治工作辦公室主任1名、紀委書記兼紀檢監察室主任1名,刑警大隊隊長、教導員、禁毒大隊隊長、教導員各1名〉)。
(二)設置呼和浩特市公安局玉泉區分局,機構規格為正科級。
主要職責是:負責所轄區域治安管理工作並承擔相應責任;依法查處危害社會治安秩序行為;負責依法開展治安行政管理工作;負責掌握本轄區毒品違法犯罪情況,預防、打擊毒品犯罪活動;負責偵辦各類影響重大的犯罪案件;負責管理轄區派出所。
內設機構4個,均為副科級,分別是:政治工作辦公室、紀檢監察室、刑警大隊、禁毒大隊。核定政法專項編製320名,其中:分局機關政法專項編製50名、基層一線270名。局機關科級領導職數12名(2正〈局長、政委各1名〉10副〈含副局長4名、政治工作辦公室主任1名、紀委書記兼紀檢監察室主任1名,刑警大隊隊長、教導員、禁毒大隊隊長、教導員各1名〉)。
(三)設置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回民區分局,機構規格為正科級。
主要職責是:負責所轄區域治安管理工作並承擔相應責任;依法查處危害社會治安秩序行為;負責依法開展治安行政管理工作;負責掌握本轄區毒品違法犯罪情況,預防、打擊毒品犯罪活動;負責偵辦各類影響重大的犯罪案件;負責管理轄區派出所。
內設機構4個,均為副科級,分別是:政治工作辦公室、紀檢監察室、刑警大隊、禁毒大隊。核定政法專項編製320名,其中:分局機關政法專項編製50名、基層一線270名。局機關科級領導職數12名(2正〈局長、政委各1名〉10副〈含副局長4名、政治工作辦公室主任1名、紀委書記兼紀檢監察室主任1名,刑警大隊隊長、教導員、禁毒大隊隊長、教導員各1名〉)。
(四)設置呼和浩特市公安局賽罕區分局,機構規格為正科級。
主要職責是:負責所轄區域治安管理工作並承擔相應責任;依法查處危害社會治安秩序行為;負責依法開展治安行政管理工作;負責掌握本轄區毒品違法犯罪情況,預防、打擊毒品犯罪活動;負責偵辦各類影響重大的犯罪案件;負責管理轄區派出所。
內設機構4個,均為副科級,分別是:政治工作辦公室、紀檢監察室、刑警大隊、禁毒大隊。核定政法專項編製440名,其中:分局機關政法專項編製60名、基層一線380名。局機關科級領導職數12名(2正〈局長、政委各1名〉10副〈含副局長4名、政治工作辦公室主任1名、紀委書記兼紀檢監察室主任1名,刑警大隊隊長、教導員、禁毒大隊隊長、教導員各1名〉)
(五)設置呼和浩特市公安局經濟技術開發區分局,機構規格為正科級。
主要職責是:負責所轄區域治安管理工作並承擔相應責任;依法查處危害社會治安秩序行為;負責依法開展治安行政管理工作。負責掌握本轄區毒品違法犯罪情況,預防、打擊毒品犯罪活動;負責偵辦各類影響重大的犯罪案件;負責管理轄區派出所。
內設機構4個,均為副科級,分別是:政治工作辦公室、紀委書記兼紀檢監察室、刑警大隊、禁毒大隊。核定政法專項編製60名,其中:分局機關政法專項編製20名、基層一線40名。局機關科級領導職數12名(2正〈局長、政委各1名〉10副〈含副局長4名,政治工作辦公室主任1名,紀檢監察室主任1名,刑警大隊隊長、教導員,禁毒大隊隊長、教導員各1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