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爵制度

中國古代重要的等級制度

爵又叫爵位,是中國古代帝王對有血緣關係的親族和功臣授予的一種稱號,是社會地位高低和享受物質利益多少的標誌。一般依據血緣關係的親疏或功勞的大小授予不同的爵位。

介紹


中國古代君主授予貴族和功臣爵位的制度。它是歷代君主為鞏固其統治地位,調整統治階級內部關係而實行的一種封建等級制度。爵位是表示貴族或功臣身份、地位的稱號,分為不同的等級,有些爵位可以世襲。
受爵后通常可得到食邑或相當數量的財富。封爵制度在中國古代數千年的歷史中有相當大的發展變化。
中國古代封爵制度起源於何時,學術界尚無定論。傳統的看法認為起源於夏代,但這種看法已被否定。還有一種看法認為起源於商代。商代疆域分為內服與外服。內服由商王直接統治,外服則分給侯、伯等,分封就是最初的封爵。另一種意見認為,商代的分封並不等於封爵。
因為在商代,受封的有商王的妻及子(婦、子),有外圍邊防之官(侯與伯),還有近郊耕作之官(男與田)等幾類人。侯與男並無嚴格區分,也無等級之別。即使到了西周,公、侯、伯、子、男也只是國君的通稱,並非爵祿。直到戰國時代,才有公、侯、伯、子、男五等爵。
實際上,封爵制度是一個逐步完善的過程,不同的看法主要由於所取標準不同。五等爵制到了戰國時期方才完備。
封爵制度與宗法制度有著密切的關係,最初的受爵者僅是王族。《左傳》昭公二十八年:“昔武王克商,光有天下,其兄弟之國者十有五人,姬姓之國者四十人,皆舉親也。”戰國時期,秦國從商鞅變法以後,取消王族封爵,立二十等爵制以賞功勞(主要是軍功)。從最高的二十等到最低的第一等,依次是:徹侯、關內侯、大庶長、駟車庶長、大上造、少上造、右更、中更、左更、右庶長、左庶長、五大夫、公乘、公大夫、官大夫、大夫、不更、簪裹、上造、公士。
西漢以後,皇族封爵與功臣封爵並存,一直延續到清代。
秦以前君主稱王,封爵中最高的一等為公。秦始皇稱帝,西漢以後最高封爵為王,規定只封與皇子。西晉以後,皇族封爵與功臣封爵名稱合併,但最高一級的王、親王只封與皇族。
至明代,在爵位中加鎮國將軍、鎮國中尉等名稱。
清朝皇族爵位分十四等,其中貝勒、貝子是滿語“天生貴族”的音譯。爵位與官職有一定關係。西周所封公、侯等爵,對周天子稱臣,在封國內就是君主,官爵合一。此後,總的趨勢是官與爵逐漸分離,但在某些時期仍有例外。西漢、西晉及明朝初期,宗室王在封國內有軍事、行政權,勢力逐漸膨脹,先後釀成“七國之亂”、“八王之亂”、“靖難之變”等,嚴重威脅著皇權。在其他時期,爵位只是一種榮譽稱號,因其與皇帝關係的親疏(皇族封爵)及功勞大小(功勛封爵)而有高低之分。爵祿在古代往往連稱,受爵后必得祿。西周時,公、侯是封國內的君主,封國內的財政收入全歸其所有,但公、侯要對周天子承擔鎮守疆土、交納貢稅、朝覲述職等義務。以後封爵都有一定食邑,但不是自己徵收,而是由王朝撥給。後來食邑變成了一種虛名,只有在爵位前加所謂“食實封”若干戶,才能享有相應的封戶租稅,或從國家領得一定封賜。

先秦


封爵制度
封爵制度
上古的“爵” 《通典。職官。封爵》上載有:

黃帝

方制萬里,為萬國,各百里。

唐虞夏

建國凡五等:公、侯、伯、子、男。

殷商

公、侯、伯三等,公百里,侯七十里,伯五十里。

周朝

公、侯、伯、子、男五等,公侯百里,伯七十里,子男五十里。周公居攝改制,大其封,公五百里,侯四百里,伯三百里,子二百里,男百里。
《孟子。萬章篇》說:天子一位,公一位,侯一位,伯一位,子男同一位,凡五等也。君一位,卿一位,大夫一位,上士一位,中士一位,下士一位,凡六等。天子之制,地方千里。公侯皆百里,伯七十里,子男五十里,凡四等。不能五十里,不達於天子,附於諸侯曰附庸。天子之卿受地視侯,大夫受地視伯,元士受地視子男。
但以上這種“爵”只是一種名號,與後世的封爵有很大的區別。除天子之外,公侯伯子男的地位和權力是相等的,僅僅是在禮節上的待遇有一定程度的差別。這個最近有不少著作論述,專門討論這一問題。

春秋戰國


戰國以前,各諸侯國內部的爵實際上有卿、大夫、士三級,每級又分上中下三等。各國按國大小待遇不同,如《左傳》中載“次國之上卿當大國之中,中當其下,下當其上大夫。小同之上卿當大國之下卿,中當其上大大,下當其下大夫。”有不同的食封標準,如《國語》中載“大國之卿,一旅之田,上大夫,一卒之田。”《左傳》中也載趙簡子曾有“上大夫受縣,下大夫受郡”之語。
戰國時,各國的爵大致有卿、大夫等。如各國都曾有“上卿”、“亞卿”、“客卿”等,均為將相所得的高爵。大夫一級如有上大夫、中大夫、國大夫、五大夫等。戰國各大國出現了侯爵,如秦有徹侯、關內侯,楚有通侯,其他各國均有侯。除侯外還有封君,侯、君封地或以縣計,或以戶計,但僅能食其封地的租稅,無軍政司法獨立權,不世襲。除此以外,各國還有一些特別的爵稱,如楚國的封爵還有執珪、執帛。
秦國自商鞅變法后,定二十等軍功爵:一級公士,二上造,三簪裊,四不更(以上相當於“士”),五大夫,六官大夫,七公大夫,八公乘,九五大夫(以上相當於“大夫”),十左庶長,十一右庶長,十二左更,十三中更,十四右更,十五少上造,十六大上造,十七駟車庶長,十八大庶長(以上相當於“卿”),十九關內侯,二十徹侯(以上相當於“諸侯”)。徹侯得食縣(設令、長),關內侯食租稅於關內,余大庶長以下十八等,則如吏職。凡斬獲敵首級一顆,即賜爵一級,還要有賜田宅和服役人員一名的優待。有爵級則可為官,斬敵甲首一顆,賜爵一級,願做官的,可以作“五十石之官”,即斗食小吏。

秦漢


秦滅六國,實行純粹的郡縣制,賞爵仍為二十等爵。
西漢初分封了八個異姓諸侯王,不久大多掃除,又分封了一批同姓諸侯王於關東,鎮土撫民。初期諸侯王國一般較大,常有幾郡,國內有太傅輔王,內史治國民,中尉掌武職,丞相統眾官,群卿大夫都官如漢朝。平七國亂后削減,景帝中五年令諸侯王不得復治國,天子為置吏,改丞相曰相,省御史大夫、廷尉、少府、宗正、博士官,大夫、謁者、郎諸官長丞皆損其員。武帝改漢內史為京光尹,中尉為執金吾,郎中令為光祿勛,故王國如故。損其郎中令,秩千石;改太僕曰仆,秩亦千石。成帝綏和元年省內史,更令相治民,如郡太守,中尉如郡都尉。到後來的王國不過相當一郡,且王死後諸子皆可分其地,越來越小。東漢略如西漢制,以皇子封王,其郡為國,置傅、相、中尉等。
(即二十等爵中的列侯)以戶數為差,大者不過萬戶,少者五六百戶,漢初因功封列侯者有一百四十三人。侯國建制相當於縣,有國相,相當縣令,受所在郡守節制。列侯另有家丞、庶子、門大夫、洗馬、行人等數官。朝廷京師設主爵中尉管理列侯,景帝時改由大鴻臚管理。東漢時列侯功大者食縣,小者食鄉、亭,設國相,有家丞、庶子等家臣。
漢仍承秦二十等爵(武帝時改徹侯稱列侯),其中七大夫以上為吏爵,可令食邑;七大夫以下為民爵,只及其身與戶。后其爵漸輕,武帝時在此之外,又特設武功爵十一等:一級造士,二級閑輿衛,三級良士,四級元戎士,五級官首,六級秉鐸,七級千夫,八級樂卿,九級執戎,十級政戾庶長,十一級軍衛。規定立功受爵的將士可以補吏,可以贖罪,功勞超等者,大者封侯,小者補郎,使受爵者得到實際利益。但是,由於規定了武功爵可以買賣,所以也就無法避免爵位朝輕、濫方向發展。東漢時期,由於徵辟察舉和任子等制度基本上壟斷了官吏選拔權,雖二十等爵仍在,其作用已式微而益輕,除列侯、關內侯兩級外,其餘的後來幾乎名存實亡。東漢末曹操在列侯、關內侯下又設名號侯十八級,關中侯十七級,關外侯十六級,五大夫侯十五級,皆為不食租的虛封。

魏晉南北朝


曹魏

自曹魏起正式廢除了秦漢以來的二十等爵,實行公侯伯子男五等制度,以後為歷朝所沿行。
魏文帝黃初年間,定爵製為九等:王、公、侯、伯、子、男、縣侯、鄉侯(最初在鄉侯之下還有亭侯,后省)、關內侯。王為皇室宗親獨有;公、侯、伯、子、男五等宗室、功臣都有,均有封地;縣侯、鄉侯、關內侯為功臣及子弟起家封爵,無封國,食租稅。王至男視官一品,縣侯視三品,鄉侯視四品,亭侯視五品,關內侯視六品。
黃初三年始封皇子為王,並封王之庶子為鄉公,嗣王之庶子為鄉侯,公之庶子為亭伯;黃初五年改封諸王皆為縣王,以縣為國;明帝太和六年再調整,改封諸侯王,以郡為國。王國置相、都尉(以上五品)、傅、保、友(以上六品)、郎中令、中尉、大農、司馬(以上七品)、家令(八品)各一人;公國職員如王國;侯國置相(八品,相當縣令)一人以及家令、家丞、傅等家臣。
除以上九等爵外,也有對庶民、士兵的賜爵,即曹操時在關內侯以下創立的名號侯、關中侯、關外侯、五大夫侯,皆為不食租的虛封。

兩晉

晉武帝咸寧三年(275年)定製,爵位有:王、公、侯、伯、子、男、開國郡公、開國縣公、開國郡侯、開國縣侯、開國侯、開國伯、開國子、開國男、鄉亭侯、關內侯。非皇子不得封王,宗室封爵有公、侯、伯、子、男(其中又有郡公、縣公、郡侯、縣侯之別);功臣有開國郡公、開國縣公、開國郡侯、開國縣侯、開國侯、開國子、開國男、鄉亭侯(鄉侯和亭侯)、關內侯、關外侯等。五等爵上加“開國”二字西晉時較少,東晉多以此酬異性功臣,其建制不久,常與原五等爵混稱,沿用至後世。從官品上看,開國郡公、縣公為一品,開國縣侯、伯、子、男為二品,縣侯三品,鄉侯四品,亭侯五品,關內名號侯六品,關外侯七品。
晉武帝時對王國制度有具體規定:大國二萬戶,兵五千(置三軍,中軍二千,上下軍各千五百);次國一萬戶,兵三千(置上下兩軍,各千五百);下國五千戶,兵一千五百(置一軍)。公之制同王之下國。侯不滿五千戶,亦置一軍,兵千人。諸王子除嗣王外,依次按公、侯、伯、子、男遞降。王、公、侯國均以中尉領兵。王國置相(后改稱內史),王官除傅、保、友、郎中令、中尉、大農、常侍、侍郎外,職官略同郡,以上均由朝廷任命。租調由王“三分食一”(東晉改為“九分食一”)

南朝

南朝宋制因兩晉,唯大小國皆三軍(至孝建中,國官屬不得對其主稱臣,改稱下官)。王子為後,例封千戶。齊因之。
梁封爵大體因前代,定製:諸王言稱令,境內稱之為殿下;公侯言稱教,境內稱之為第下;皆自稱為寡人。梁的五等爵製為:“五等諸公(即開國諸公),位視三公,班次之;開國諸侯,位視孤親、重號將軍、光祿大夫,班次之;開國諸伯,位視九卿,班次之;開國諸子,位視二千石,班次之;開國諸男.位視二千石,班次之”。
陳有郡王、嗣王、藩王、開國郡公、開國縣公、侯、伯、子、男、沐食侯、鄉亭侯、關中關外侯,凡十二等。因國小,王國封戶一般大國不過兩千(個別曾到五千戶),小國僅千戶。郡王、嗣王、藩王為一品,開國郡公、開國縣公二品,開國縣侯三品,開國縣伯四品,開國縣子五品,開國縣男六品,沐食侯七品,鄉、亭侯八品,關中、關外侯九品。一品視萬石,二、三、四品並視中二千石,五、六品視二千石,七、八品視千石,九品視六百石。

北朝

北魏道武帝皇始元年(396年),始封五等爵;天賜元年,減五等爵為四等:王、公、侯、子,王封大郡。公封小郡,侯封大縣,子封小縣。后又復添伯、男二等。皇子和異性元功上勛皆可封王。孝文帝行“親疏世減擋”:親王2000戶、始蕃1000戶、二蕃500戶、三蕃300戶。王國官有師、友、文學及中尉、大農、上中下將軍、常侍、侍郎等。景明元年定製有王、開國郡公、散公、侯、散侯、伯、散伯、子、散子、男、散男,凡十一等,王食半,公三分食一,侯伯四分食一,子男五分食一。各爵品級為:除王外,開國郡公正一品,開國縣公、散公從一品,開國縣侯正二品,散侯從二品,開國縣伯正三品,散伯從三品,開國縣子正四品上階,散子從四品下階,開國縣男正五品上階,散男從五品下階。
北齊爵分王、公、侯、伯、子、男六等。王,位在大司馬上;非親王則在三公下。封內之調,盡以入台,三分食一。公以下,四分食一。王國,師一人,其餘官略與晉、魏制同。官品略有調整:除王外,開國郡公從一品,散郡公、開國縣公正二品,散縣公、開國縣侯從二品,散縣侯、開國縣伯正三品,散縣伯從三品,開國縣子正四品,散縣子從四品,開國縣男正五品,開國鄉男、散縣男,從五品。較北魏各降一階。又公國有郎中令,正七品;大農,從七品;中尉,正八品;常侍,從八品;侍郎,正九品;上中下將軍及上中大夫,從九品。侯、伯國亦置大農,從八品;中郎、謁者,正九品。子、男國之大農,從九品。
北周郡縣亦有公侯伯子男五等之爵,皆加“開國”。后改《周禮》九命之制“諸侯為外命,公九命,侯八命,伯七命,子六命,男五命”。共計有王、郡王、縣王、國公、郡公、縣公、縣侯、縣伯、縣子、縣男、鄉男,凡十一等。

隋唐


隋朝

隋文帝開皇年間,設爵國王、郡王、國公、郡公、縣公、侯、伯、子、男九等。郡王第一品,秩萬石。嗣王、藩王、開國郡縣公,第二品;開國郡、縣侯,第三品;開國縣伯,第四品;並視中二千石。開國子,第五品;開國男,第六品。並視二千石。湯沐食侯,第七品;鄉、亭侯,第八品。並視千石。關中、關外侯,第九品。視六百石。另有記載與其稍有出入:王正一品,郡王、國公、開國郡公、開國縣公從一品,開國侯正二品,開國子正四品下階,開國男正五品上階。煬帝時只保留王、公、侯三等,余皆廢。

唐朝

唐太宗貞觀十一年,定爵制九等:一等為王,食邑萬戶,正一品;二等為嗣王、郡王,食邑五千戶,從一品;三等為國公,食邑三千戶,從一品;四等為開國郡公,食邑二千戶,正二品;五等為開國縣公,食邑一千五百戶,從二品;六等為開國縣侯,食邑一千戶,從三品;七等為開國縣伯,食邑七百戶,正四品上;八等為開國縣子,食邑五百戶,正五品上;九等為開國縣男,食邑三百戶,從五品上。
各封爵還授給世襲的永業田,親王10000畝,郡王5000,國公4000畝,郡公3500畝,縣公2500畝,侯1400畝,伯1000畝,子800畝,男500畝。

兩宋金元


宋朝

宋初的封爵增加到十二級,為王、嗣王、郡王、國公、郡公、開國公、開國郡公、開國縣公、開國侯、開國伯、開國子、開國男。公、侯、伯、子、男都帶本郡縣開國,到封國公時,則稱某國公。初次只封小國、然後改移大國。皇子、兄弟封國,謂之親王。親王之子承嫡者為嗣王,宗室近親承襲,特旨者封郡王,遇恩及宗室祖宗后承襲及特旨者封國公。餘宗室近親並封郡公。其開國公、侯、伯、子、男皆隨食邑:二千戶以上封公,一千戶以上封侯,七百戶以上封伯,五百戶以上封子,三百戶以上封男。現任、前任宰相食邑、實封共萬戶。相應品級為:王正一品,嗣王、郡王、國公從一品,郡公、開國郡公正二品,開國縣公從二品,開國侯從三品,開國伯正四品,開國子正五品,開國男從五品。後嗣王、郡公、開國公不封,保留九等。
有封爵者必有食邑。食邑從一萬戶到二百戶,共分十四等。不過,食邑只是虛數,只有食實封才有一點實際利益。食實封從千戶到百戶,共分七等。實封約為虛封數的4/10,食實封者,按實封一戶,每月給錢25文計算,隨月俸向官府領取。宋代官員的這些封爵和食邑、食實封等,都沒有子孫可以世襲的規定。

遼金

遼的封爵很多繼承唐制,也有王和五等爵,以及食邑、食實封等制度。
金朝封爵分九等:王、郡王、國公、郡公、郡侯、郡伯、縣伯、縣子、縣男。官品為:正從一品為郡王、國公,正從二品為郡公,正從三品為郡侯,正從四品為郡伯、縣伯,承安二年更。正五品曰縣子,從五品曰縣男。食邑定製為:封王者萬戶,實封一千戶;郡王五千戶,實封五百戶;國公三千戶,實封三百戶;郡公二千戶,實封二百戶;郡侯一千戶,實封一百戶;郡伯七百戶,縣子五百戶,縣男三百戶,皆無實封。

元朝

元爵分為:王正一品,郡王從一品,國公正二品,郡公從二品,郡侯正三品,郡侯從三品,郡伯正四品,郡伯從四品,縣子正五品,縣男從五品。

明清


明朝

明朝的封爵分宗室和功臣外戚兩種。
明太祖之初,定製襲封:
親王嫡長子年十歲立王世子,長孫立為世孫,冠服均視一品;
諸子年十歲,則封為郡王;
郡王嫡長子為郡王世子,嫡長孫則授長孫,冠服均視二品;
諸子則授鎮國將軍,從一品;
孫輔國將軍,從二品;
曾孫奉國將軍,從二品;
四世孫鎮國中尉;從四品;
五世孫輔國中尉,從五品;
六世以下皆奉國中尉.從六品。
初親王歲祿定為五萬石,后定減親王歲祿為萬石,郡王二千石,鎮國將軍千石,輔國將軍八百石,奉國將軍六百石,鎮國中尉四百石,輔國將軍三百石,奉國將軍二百石。另有大量賜田,有的親王竟至數千上萬頃。
明朝又閱前朝之制,列爵五等以封功臣外戚,后革子、男,只留公、侯、伯三等,並定製:“凡爵非社稷軍功不得封,封號非特旨不得予。”爵分兩種,一是只授終身(不世),二是可以世襲(世),世與不世,以軍功大小而定,均給誥券。除有軍功者外,可得爵號的還有曲阜孔子後裔衍聖公及駙馬都尉、外戚等因恩澤受封者,但只是給誥而不給券。與前朝不同的是,明朝的公、侯、伯只有爵號和食祿,井無封邑。

清朝

清初(后金時),尚處於爵職不分的狀態,至最後的完善也有一個過程。天命五年(1620年),“論功序爵,列總兵之品三等,副(將)參(將)游擊亦如之,其牛錄額真俱為備御,每牛錄下設千總四員”。天聰八年(1634年),改稱五備御之總兵官為一等公,一二三等總兵它為一二三等昂邦章京,一二三等副將為—二三等梅勒章京,一二等參將為一二等甲喇章京,游擊為三等甲喇章京,備御為牛錄章京。順治元年,加封公、侯、伯世爵,不久更昂邦章京為精奇尼哈番,梅勒章京為阿思哈尼哈番,甲喇章京為阿達哈哈番,牛錄章京為拜他喇布勒哈番,以及拖沙喇哈番。乾隆元午(1736午),又比照漢稱,定精奇尼哈番為子爵,阿思哈尼哈番為男爵,哈達哈哈番為輕車都尉.拜他喇布勒哈番為騎都尉,拖沙喇哈番為雲騎尉。乾隆十六年(1751年),定世襲七品官為恩騎尉從而確立了二十七等世爵制:
公 分一至三等,超品
侯 分一等侯兼一雲騎尉,及一至二等侯.超品;
伯 分一等伯兼一雲騎尉,及一至三等伯,超品;
子 分一等子兼一雲騎尉,及—至三等子,正一品;
男 分一等男兼一雲騎尉,及一至三等男,正二品;
輕車都尉,分—等輕車都尉兼一雲騎尉,及—至三等輕車都尉,正三品;
騎都尉,分騎都尉兼一雲騎尉及騎都尉二等,正四品;
雲騎尉,正五品;
恩騎尉,正七品。
爵位的承襲有兩種,一種叫世襲罔替,所得爵位可世代承襲,由朝廷受予誥命,屬於特典之列。通常的世爵均定有承襲次數,—般是每—代減一等,襲次既盡,世爵也就取消。世爵俸祿為:一等公歲支俸銀700兩,二等公685兩,三等公660兩,一等侯又一雲騎尉635兩,一等侯610兩,二等侯585兩,三等侯560兩,一等伯又一雲騎尉535兩,一等伯510兩,二等伯485兩,三等伯460兩,一等子又一雲騎尉435兩,一等子410兩,二等子385兩,三等子360兩,一等男又一雲騎尉335兩,一等男310兩,二等男285兩,三等男260兩,一等輕車都尉又一雲騎尉235兩,一等輕車都尉210兩,二等輕車都尉185兩,三等輕車都尉160兩,騎都尉又一雲騎尉135兩,騎都尉110兩,雲騎尉85兩,恩騎尉45兩。還有不列等的閑散公255兩,閑散侯230兩,伯品級官205兩,子品級官180兩,男品級官155兩,輕車都尉品級官130兩,騎都尉品級官105兩,雲騎尉品級官80兩。凡在京八旗世爵,每俸銀1兩,兼支給米1斛。
以上世爵主要用於封功臣及外戚。宗室皇親另有制度,分和碩親王、世子、多羅郡王、長子、多羅貝勒、多羅貝子、奉恩鎮國公奉恩輔國公、不入八分鎮國公、不入八分輔國公、鎮國將軍、輔國將軍、奉國將軍、奉恩將軍。若除去世子、長子外共十二級。一般爵位均為降級世襲,即子嗣承襲父爵要降一級。如果承襲者本人無甚功勛,不能晉級。少數特許可世襲罔替,如清初的八家“鐵帽子王”:禮親王代善鄭親王濟爾哈朗睿親王多爾袞、豫親王多鐸、肅親王豪格、和碩承澤親王碩塞、克勤郡王岳托,和順承郡王勒克德渾八家以及後世的乾隆時封的怡賢親王同治時封的恭親王、光緒時封醇親王慶親王四家。
順治元年,始定諸王、貝子、貝勒、公俸祿。攝政王3萬兩,輔政王1.5萬兩,親王1萬兩,郡王5千兩,貝勒2500兩,貝子1250兩,鎮國公、輔國公625兩;順治七年又加給祿米。後幾經調整,最後確定為:
親王歲俸銀1萬兩,祿米1萬斛;
世子歲俸銀6千兩,祿米6千斛;
郡王歲俸銀5千兩,祿米5千斛;
長子歲俸銀3千兩,祿米3千斛;
貝勒歲俸銀2500兩,祿米2500斛;
貝子歲俸銀1300兩,祿米1300斛;
鎮國公歲俸銀700兩,祿米700斛;
輔國公歲俸銀500兩,祿米500斛;
一等鎮國將軍歲俸銀410兩,祿米410斛;
二等鎮國將軍歲俸銀385兩,祿米385斛;
三等鎮國將軍歲俸銀360兩,祿米360斛;
一等輔國將軍兼一雲騎尉歲俸銀335兩,祿米335斛;
一等輔國將軍歲俸銀310兩,祿米310斛;
二等輔國將軍歲俸銀285兩,祿米285斛;
三等輔國將軍歲俸銀260兩,祿米260斛;
一等奉國將軍兼一雲騎尉歲俸銀235兩,祿米235斛;
一等奉國將軍歲俸銀210兩,祿米210斛;
二等奉國將軍歲俸銀185兩,祿米185斛;
三等奉國將軍歲俸銀160兩,祿米160斛;
奉恩將軍兼一雲騎尉歲俸銀135兩,祿米135斛;
奉恩將軍歲俸銀110兩,祿米110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