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生態工業示範園區
國家生態工業示範園區
生態工業示範園區(以下簡稱園區)是依據清潔生產要求、循環經濟理念和工業生態學原理而設計建立的一種新型工業園區。它通過物流或能流傳遞等方式把不同工廠或企業連接起來,形成共享資源和互換副產品的產業共生組合,使一家工廠的廢棄物或副產品成為另一家工廠的原料或能源,模擬自然系統,在產業系統中建立“生產者—消費者—分解者”的循環途徑,尋求物質閉環循環、能量多級利用和廢物產生最小化。
2020年12月21日,經生態環境部、商務部、科技部研究,決定批准蕪湖經濟技術開發區、嘉興港區、珠海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濰坊經濟開發區、山東魯北企業集團、青島經濟技術開發區、崑山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昆明經濟技術開發區、天津子牙經濟技術開發區和貴陽經濟技術開發區為國家生態工業示範園區。
(1) 緊密圍繞當地的自然條件、行業優勢和區位優勢,進行生態工業示範園區的設計和運行;
(2) 通過園區內各單元間的副產物和廢物交換、能量和廢水的梯級利用以及基礎設施的共享,實現資源利用的最大化和廢物排放的最小化;
(3) 通過現代化管理手段、政策手段以及新技術(如信息共享、節水、能源利用、再循環和再使用、環境監測和可持續交通技術)的採用,保證園區的穩定和持續發展;
(4) 通過園區環境基礎設施的建設、運行,企業、園區和整個社區的環境狀況得到持續改進。
(1) 具有行業特點的生態工業園區,例如廣西貴港國家生態工業(糖業)示範園區;
(2) 具有區域特點的國家生態工業示範園區,例如對現有經濟技術開發區和高新技術開發區改造的生態工業園區。
此外,按照當前的建設狀態和園區單元間聯繫程度的不同,生態工業園區可分為以下幾種類型:
(1) 已具有較好生態工業雛形的工業區域或園區。建設重點是在完善已有的生態工業鏈的基礎上,形成穩定的生態工業網。
(2) 尚未建成或尚不具有規模的園區。建設重點是以生態工業的理論和方法,指導建設一個新的工業園區。
(3) 門類較多、企業數量大的工業區域或園區(如我國的大批國家和地方級的科技園區和經濟技術開發區)。建設重點是在這些園區中引進生態工業和循環經濟理念,採用生命周期觀點和生態設計方法,使產品生命周期中資源消耗最少、廢物產生最小、易於拆卸回收,由此優化產品結構,併合理構建和完善產品鏈,從而提高資源效率,降低環境排放,為園區尋找新的增長點,促進園區的持續發展。
(4) 虛擬園區。其園區企業在地理上分散,但仍然組成一個生態工業系統。建設重點是從廢物循環利用、資源梯級利用入手,遵循市場價值規律,規劃建設生態工業網路,建立企業間穩定、持久的物質和能量流動關係。
從可持續發展的高度,將發展生態工業與發揮區域比較優勢、提高市場競爭力相結合,與引進高新技術、提高經濟增長質量相結合,與區域改造和產業結構調整相結合,與生態保護和區域環境綜合整治相結合。
園區規劃應遵循以下原則:
(1) 與自然和諧共存原則:園區應與區域自然生態系統相結合,保持儘可能多的生態功能。對於現有工業園區,按照可持續發展的要求進行產業結構的調整和傳統產業的技術改造,大幅度提高資源利用效率,減少污染物產生和對環境的壓力。新建園區的選址應充分考慮當地的生態環境容量,調整列入生態敏感區的工業企業,最大限度地降低園區對局地景觀和水文背景、區域生態系統以及對全球環境造成的影響。
(2) 生態效率原則:在園區布局、基礎設施、建築物構造和工業過程中,應全面實施清潔生產。通過園區各企業和企業生產單元的清潔生產,儘可能降低本企業的資源消耗和廢物產生;通過各企業或單元間的副產品交換,降低園區總的物耗、水耗和能耗;通過物料替代、工藝革新,減少有毒有害物質的使用和排放;在建築材料、能源使用、產品和服務中,鼓勵利用可再生資源和可重複利用資源。貫徹“減量第一”的最基本的要求,使園區各單元儘可能降低資源消耗和廢物產生。
(3) 生命周期原則:要加強原材料入園前以及產品、廢物出園后的生命周期管理,最大限度地降低產品全生命周期的環境影響。應鼓勵生產和提供資源、能源消耗低的產品和服務;鼓勵生產和提供對環境少害、無害和使用中安全的產品和服務;鼓勵生產和提供可以再循環、再使用和進行安全處置的產品和服務。
(4) 區域發展原則:儘可能將園區與社區發展和地方特色經濟相結合,將園區建設與區域生態環境綜合整治相結合。要通過培訓和教育計劃、工業開發、住房建設、社區建設等,加強園區與社區間的聯繫。要將園區規劃納入當地的社會經濟發展規劃,並與區域環境保護規劃方案相協調。
(5) 高科技、高效益原則:大力採用現代化生物技術、生態技術、節能技術、節水技術、再循環技術和信息技術,採納國際上先進的生產過程管理和環境管理標準,要求經濟效益和環境效益實現最佳平衡,實現“雙贏”。
(6) 軟硬體並重原則:硬體指具體工程項目(工業設施、基礎設施、服務設施)的建設。軟體包括園區環境管理體系的建立、信息支持系統的建設、優惠政策的制定等。園區建設必須突出關鍵工程項目,突出項目(企業)間工業生態鏈建設,以項目為基礎。同時必須建立和完善軟體建設,使園區得到健康、持續發展。
1. 規劃隊伍建設:建立規劃隊伍,包括領導機構和技術機構。
2. 園區規劃範圍:根據實際情況選擇園區範圍,原則上不得佔用新的土地作為工業用地。需充分利用現有工業區域、污染的廢棄地區(此時,園區可作為生態恢復或經濟再開發的舉措,例如美國馬里蘭州Baltimore、維吉尼亞州Cape Charles等生態工業園區)或當前運行的工業園區,進行生態工業園區建設規劃。
3. 現狀調研階段:主要調查和分析園區以及周圍區域內當前的自然條件、社會經濟背景,現有行業和企業狀況,物流、水流和能流,廢物產生和處置,現有生態工業雛形,環境容量和環境標準,可能的廢物利用渠道,可能形成的產業鏈等。
4. 規劃目標確定:針對園區建設的指標體系(見後文)中各類指標,提出園區建設的總體目標和具體目標,目標應儘可能量化和易於考核。
5. 方案設計階段,包括:
(1) 總體框架設計:根據現狀分析結果,結合規劃目標,進行物流、水流、能流、信息流的集成分析,從而給出園區的總體框架設計,包括主要的工業鏈、空間布局和功能分區的設計。
(2) 產業發展規劃:主要行業的發展定位、產品規模、支持項目等。
(3) 入園項目篩選和入園項目指南:篩選和提出最初的入園項目(包括工業項目、基礎設施、服務設施)。由於園區一般是一種開放式結構,因而需對今後的入園項目制訂入園項目指南。
(4) 政策設計:制訂相應的園區管理措施、鼓勵政策。
(5) 支持系統設計:如企業孵化器、信息共享設施、廢物交換系統、教育培訓、研究和開發、環境管理體系、清潔生產審核等。
6. 投資和效益分析:包括園區的投資預算,社會、經濟、環境效益分析。
1. 對於各類生態工業園區,規劃方法的共同特點是:
(1) 園區規劃應建立在傳統的城市和區域規劃、園區規劃和環境規劃方法的基礎上。傳統的規劃方法,如系統規劃法、數學規劃法、空間規劃技術(如GIS工具)等均能在生態工業示範園區規劃中發揮作用。
(2) 由於生態工業本身的特點,規劃中應納入清潔生產、生態效率、工業代謝、副產品交換、生態設計、生命周期分析、聯合培訓計劃、公眾參與等思想和相應的方法。
2. 物質集成
物質集成主要是根據園區產業規劃,確定成員間上下游關係,並根據物質供需方的要求,運用過程集成技術,調整物質流動的方向、數量和質量,完成工業生態網的構建。儘可能考慮資源(包括水、油和溶劑等)回收利用或梯級利用,最大限度地降低對物質資源的消耗。
物質集成可從三個層次來體現生態工業的思想:在企業內部,要實施清潔生產;在企業之間,將廢物作為潛在的原料或副產品相互利用,通過物質、能量和信息的交換,優化園區內所有物質的使用和減少有毒物質的使用;在園區之外,充分利用物質需求信息,形成輻射區域,使園區在整個經濟循環中發揮鏈接作用,拓展物質和能量循環空間。
可以建立物資和廢物交換中心,負責各企業物資的交換和副產品與廢物的處置。
3. 水系統集成
水系統集成是物質集成的特例。水系統的目標是節水,應考慮水的多用途使用策略。傳統上,將水的質量水平分成飲用水和廢水。在一些企業、賓館、學校、小區出現了所謂的“中水”(相當於工業上的循環水)回用概念。生態工業示範園區中,可以將水細分成更多的等級,例如超純水(用於半導體晶元製造)、去離子水(用於生物或製藥工藝)、飲用水(用於廚房、餐廳、噴水池)、清洗水(用於清洗車輛、建築物)和灌溉水(用於草坪、灌木、樹木等景觀園藝)等。由於下一級使用的水質要求較低,因而可以採用上一級使用后的出水。例如許多企業採用的水循環利用系統,即“清水—第一次清循環水—第二次濁循環水”的循環過程以及蒸汽冷凝回用、間接冷卻水循環利用、封閉水循環等技術,都可以在生態工業園區中跨企業採用。
在水的多用途使用時,有時需要進行必要的水處理,以除去進水中的有害固體物質和液體物質,盡量提高水的純凈度。
處理后的水再回用於同一工段,或用於質量要求低一級的用水。水處理方法可根據不同的情形採用冷卻、分離、過濾、超濾、反滲透、消毒、沉澱、生物處理、濕地處理等工藝。水處理設施可作為生態工業示範園區的一部分,並且在經濟上自負盈虧。 4. 能源集成
能源集成不僅要求園區內各企業尋求各自的能源使用實現效率最大化,而且園區要實現總能源的優化利用,最大限度地使用可再生資源(包括太陽能、風能、生物質能等)。在某些情況下,園區總能源消耗量甚至可能減少50%。一種途徑是能源的梯級利用。根據能量品位逐級利用,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在園區內根據不同行業、產品、工藝的用能質量需求,規劃和設計能源梯級利用流程,可使能源在產業鏈中得到充分利用。
另一種途徑是熱電聯產。我國的熱電聯產已經有40多年的歷史,在園區中,應因地制宜地利用工業鍋爐或改造中低壓凝汽機組為熱電聯產,向園區和社區供熱、供電,從而達到節約能源,改善環境,提高供熱質量的作用,同時節約成本、提高經濟效益。
5. 技術集成
關鍵技術種類的長期發展創新,是園區可持續發展的一個決定性因素。在園區內推行清潔生產、實現綠色管理是實現園區可持續發展的具體途徑。為此園區的規劃和建設中,從產品設計開始,按照產品生命周期的原則,依據生態設計的理念,引進和改進現有企業的生產工藝,應用高新技術、抗風險技術、園區內廢物使用和交換技術、信息技術、管理技術等以滿足生態工業的要求,建立最小化消耗資源、極少產生廢物和污染物的高新技術系統。
6. 信息共享
配備完善的信息交換系統,或建立信息交換中心,是保持園區活力和不斷發展的重要條件。園區內各企業之間有效的物質循環和能量集成,必須以了解彼此供求信息為前提,同時生態工業園的建設是一個逐步發展和完善的過程,其中需要大量的信息支持。這些信息包括園區有害及無害廢物的組成、廢物的流向和廢物的去向信息,相關生態鏈上產業(包括其輻射產業)的生產信息、市場發展信息、技術信息、法律法規信息、人才信息、相關工業生態其他領域的信息等。
信息交換系統的主要功能是:提供園區信息管理系統,便於物質和能量在園區、周圍社區和區域內進行流動和交換;通過示範、宣貫等手段,扮演教育和營銷角色,以宣傳生態工業原理,幫助企業特別是中小企業理解環境問題和環境法規,克服生態工業運行的障礙;提供有關提高能源效率、節約資源、廢物最小化、清潔生產技術和應急反應等的指南和建議。
7. 設施共享
設施共享是生態工業園區的特點之一。實現設施共享可減少能源和資源的消耗,提高設備的使用效率,避免重複投資。
對於一些資金尚不十分充足的中小型企業而言尤其重要。園區內的共享設施包括: (1) 基礎設施,如污水集中處理廠、固體廢物回收和再生中心、消防設施、綠地等;
(2) 交通工具,如班車、其它運輸和交通設備;
(3) 倉儲設施,如入園成員間閑置的倉庫等;
(4) 閑置的其它維護設備、施工設備等;
(5) 培訓設施等。
2. 生態工業特徵指標:如有無成熟的生態工業鏈;重複利用指標(水資源重複利用率、原材料重複利用率、能源重複利用率等);柔性特徵指標(產品種類、原材料的可替代性等);基礎設施建設指標(如信息網路系統、廢物處理共享設施等)。
3. 生態環境保護指標:如環境保護指標(環境質量、污染物排放達標情況、污染物處理處置等);環境績效指標(萬元GDP工業廢水產生量、萬元GDP工業固體廢物產生量、萬元GDP工業廢氣產生量、萬元GDP有毒有害廢物產生總量);生態建設指標(可再生能源所佔比例、人均公共綠地面積、園區綠地覆蓋率等);生態環境改善潛力(環保投資佔GDP的比重等)。
4. 綠色管理指標:如政策法規制度指標(園區內部管理制度的制定、園區內部管理制度的實施、企業管理制度的制定、企業管理制度的實施等);管理與意識指標(開展清潔生產的企業所佔比例、園區企業ISO14001認證率、生態工業培訓等)。
企業孵化器起源於二十世紀五十年代的美國,它是一種新型的社會經濟組織,通過提供研發、生產、經營的場地,通訊、網路、辦公等方面的共享設施,系統的培訓、諮詢以及政策、融資、法律和市場推廣等方面的支持,降低企業的創業風險,提高企業的成活率和成功率。
1. 為生態工業技術研發和成果轉化提供不斷優化的孵化環境和條件;
2. 允許各企業間共享設施和相互合作;
3. 及時提供市場信息和技術信息;
4. 通過當地的學校,為企業提供人員培訓;
6. 提供公共的法律、文秘和簿記服務以及辦公和電訊設備。
企業孵化器可以是以贏利為目的的企業實體,也可以是非贏利機構。對於各類生態工業園區而言,比較適用的是后一種,即非贏利機構形式。
以下給出生態工業園區規劃文本的基本內容,具體規劃工作中各園區應當根據實際情況,有所側重、增刪和調整:
摘要
1. 區域社會、經濟和環境概況
(1) 社區、城市、區域的情況
(2) 園區現狀、產業類別、結構、主要資源等狀況
(3) 存在的問題及分析
2. 園區建設必要性和有利條件
(1) 必要性
(2) 有利條件
3. 規劃目標和原則
(1) 總體目標
(2) 具體目標
(3) 規劃原則
4. 園區總體設計
(1) 現有建設條件分析
(2) 生態工業園區的總體框架(包括主要工業鏈)
(3) 生態工業園區的空間布局和功能分區
(4) 生態工業園區的產業發展規劃
5. 園區工業代謝分析
(1) 主要物質代謝分析
(2) 能量流動分析
6. 園區建設項目
(1) 園區建設項目清單及說明(包括工業項目、基礎設施、服務設施等)
(2) 園區建設項目指南
7. 園區投資和效益分析
(1) 總投資
(2) 融資渠道
(3) 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環境效益
8. 組織機構和保障措施
(1) 領導小組、管理委員會(協調辦公室)、投資開發公司
(2) 園區管理制度(如果是改造現有園區,須注意與現有園區的管理制度相結合)
附件三:
循環經濟示範區申報、命名和管理規定(試行)總 則 一、為了推動我國循環經濟的發展,促進循環經濟示範區(以下簡稱“示範區”)的建設,規範示範區申報、審批和管理程序,更好地發揮示範區建設對改善城市和地區環境、減少廢物排放、大幅度提高資源和能源利用率的作用,特制定本規定。
二、本規定所指的循環經濟示範區是一種以污染預防為出發點,以物質循環流動為特徵,以社會、經濟、環境可持續發展為最終目標,最大限度地高效利用資源和能源,減少污染物排放的示範區域。示範區一般在省、市開展試點和示範。
三、示範區建設要遵循“減量、再用、循環”原則(“3R”原則)。減量原則要求用較少的原料和能源投入來達到既定的生產或消費目的,再用原則要求產品和包裝容器能夠儘可能多次以初始形式被使用,避免一次性用品的泛濫。循環原則要求生產出來的物品在完成其使用功能后能儘可能多地再生利用或資源化,產品和廢物的循環利用,必須適當進行,不產生新的環境污染。
四、本規定適用於示範區的申報、規劃編製和論證、審批和命名、監督管理、組織實施等。
申 報 五、示範區建設須由建設單位向省級環保部門提出創建申請,經其審查後上報國家環保總局。
六、示範區申報條件為:
1.設立領導機構和相關工作機構;
2.地區經濟建設在全國具有一定的區域代表性和示範性;
3. 在企業、區域和社會層面存在循環經濟的典型或雛形;
4. 具有在整個經濟活動和全社會形成“資源—產品—再生資源”循環經濟模式或建設循環型社會的條件;
5. 具有較好的社會、經濟和環境發展水平,在經濟發展、環境保護、社會進步等方面具有建設示範區的基礎條件。
七、示範區申報應提交建設單位申請報告,包括本地區基本情況、循環經濟區創建意義、基本思路、基礎條件、預期目標、建設內容及進度安排等。
規劃編製和論證 八、示範區創建申請經過國家環保總局同意后,示範區建設單位可組織編製示範區規劃(必要時應包括重要項目的初步可行性研究報告)。
規劃編製工作應委託具有示範區規劃編製經驗的單位進行。
九、規劃應按國家環保總局制定的《循環經濟示範區規劃指南》編寫,對示範區建設的總體思路、建設內容、重點項目、保障措施等做出重點分析,以使規劃能指導示範區建設實踐。
十、示範區規劃編製完成後,應由園區建設單位向省級環保部門提交規劃送審稿,由其審查後上報國家環保總局。
國家環保總局組織專家委員會對規劃進行論證。十一、專家委員會應由工業生態、循環經濟、環境保護、城市和區域規劃以及所涉及行業的國內知名專家組成。
十二、專家論證包括實地考核、聽取規劃彙報、提問、討論及評議、形成專家論證意見等步驟,專家委員會重點對示範區建設的意義、建設條件是否成熟、建設目標是否明確和合理、建設內容是否符合循環經濟要求、是否有可行的項目、是否提出有效的保障措施以及是否具有全國示範效應等方面進行論證。
十三、示範區規劃經過專家論證通過後,建設單位應按規劃開展建設。經過一段時間建設試點后,建設單位可向省級環保部門提出示範區命名申請,並由其上報國家環保總局。
審 批 和 命 名 十四、示範區建設單位提出命名申請后,應提交以下材料:
1. 按專家論證意見修改的規劃報批稿(必要時應包括重要項目的初步可行性研究報告);
2. 專家論證意見;
3. 示範區創建工作背景情況說明;
4. 示範區建設的組織機構名單;
5. 地方政府已有或擬給予示範區建設的優惠政策和配套措施。
十五、國家環保總局對報送的材料進行審查,並報總局局務會批准。對符合條件的申請單位批准為循環經濟示範區,並授予統一規格的標牌。
十六、示範區命名格式為:示範區所在地名+ “循環經濟示範省(市)”。
十七、示範區建設在其地方政府設立的領導機構領導下,按批准的規劃內容和時間實施。若需對建設項目作重大調整,應報告國家環保總局並徵得其同意。
監 督 管 理 十八、示範區建設單位應每季度向國家環保總局報告示範區建設和發展情況與存在問題等,年終上報年度總結。國家環保總局以《循環經濟和生態工業簡訊》形式,發布全國循環經濟示範區發展的最新信息。《循環經濟和生態工業簡訊》由國家清潔生產中心負責承辦。
十九、國家環保總局組織專家組對示範區進行定期考核、檢查,對成績顯著的給予表彰和獎勵。
二十、出現以下情況的示範區,國家環保總局責成其限期整改,限期整改后仍然不符合標準的撤消其命名:
1.示範區建設機構管理不善,不能及時報告示範區發展動態;
2.示範區中的重點企業嚴重違反國家環境保護法規,污染物排放不達標;
3.未按示範區規劃的要求和目標推進示範區的建設,示範區建設項目作重大調整未及時報告,使示範區建設滯后或成效不明顯。
組 織 實 施 二十一、國家環保總局負責協調推動循環經濟在全國的試點工作,組織制定示範區規劃指南,組織制訂循環經濟發展指標體系,對各地示範區建設進行指導。
二十二、國家清潔生產中心作為示範區建設的技術支持單位,協助國家環保總局對示範區建設進行技術指導和監督檢查,研究循環經濟國內外進展情況,定期發布全國循環經濟發展信息。
二十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環保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國家環保總局的統一要求,協調、指導本轄區內的示範區建設和環境監督、管理,會同當地有關部門組織編製示範區建設的總體規劃,推進示範區建設工作,積極配合地方人民政府落實規劃和出台相關的優惠政策和支持措施。
二十四、示範區所在地方人民政府對示範區建設可提供以下支持:
2.據國家有關產業政策,結合地區實際,制訂促進示範區快速、健康發展的地方性法規和政策;
3.有利於示範區發展的管理體制,動員和組織有關部門,支持示範區建設;
4.創造良好的投資環境,以利於示範區引進技術、人才和資金;
5.依靠企業自願行為,按照市場規律,組織建設示範區;
6.開展循環經濟的宣傳和培訓,建立激勵政策和措施。
二十五、示範區企業要按照循環經濟的基本原則,在從事業務活動中,根據“3R”原則,有責任採取措施控制原材料的使用量,對可利用的產品和廢物進行循環利用,對最終不能利用的產品進行合理處理處置。
二十六、示範區建設單位應按照國家的規定,採取必要的措施,確保資源的循環利用。按照示範區規劃分期分批實施示範區建設項目,堅持以企業為主體、政府指導和推動的原則,建立符合市場機制的建設、管理和服務等運作模式;制定相應的管理制度;協助企業建立企業間的共生組織和產業鏈,高標準完成示範區建設。
附件四:
循環經濟示範區規劃指南(試行)
循環經濟示範區(以下簡稱示範區)是一種以污染預防為出發點,以物質循環流動為特徵,以社會、經濟、環境可持續發展為最終目標的示範區域。它運用生態學規律把區域內的社會經濟活動組織成若干個“資源—產品—再生資源”的反饋流程,在生產和消費的源頭努力控制廢棄物的產生,對可利用的產品和廢物循環利用,對最終不能利用的產品進行合理處理處置,實現物質生產、消費的“低開採、高利用、低排放”,最大限度地高效利用資源和能源,減少污染物排放,促進環境與經濟的和諧發展。一、示範區的基本特徵
示範區比生態工業園區的內容更豐富,影響更廣泛。其主要特徵如下:
2. 示範區需要以宏觀經濟政策的調整和法律制度的重建作為保障。
3. 示範區具體活動主要集中在企業層面實施清潔生產和資源循環利用;區域層面建立共生企業間或產業間的生態工業網路;以及社會層面建立廢物回收和再利用體系。
4. 示範區強調在區域和社會層面上的一、二、三產間的物質循環和流動。
二、示範區規劃的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
1. 指導思想
從可持續發展的高度,將發展循環經濟與發揮區域比較優勢、提高市場競爭力相結合,促進社會經濟的生產和消費模式的根本轉變。
2. 基本原則
示範區的規劃和建立遵循“減量、再用、循環”為內容的行為原則(即3R原則)。
(1) 減量原則。要求減少進入生產和消費流程的物質量,即用較少的原料和能源投入滿足既定的生產或消費需求,在經濟活動的源頭就做到節約資源和減少污染。在生產中,常要求產品體積小型化和產品重量輕型化,產品包裝追求簡單樸實而不是豪華浪費;在生活中,減少人們對物品的過度需求,從而達到減少廢棄物排放的目的。
(2) 再用原則。要求產品和包裝能夠以初始的形式被多次使用。在生產中,常要求製造商使用標準尺寸進行設計,以便於更換部件而不必更換整個產品,同時鼓勵發展再製造產業;在生活中,鼓勵人們購買能夠重複使用的物品、飲料瓶和包裝物。
(3) 循環原則。要求生產出來的產品在完成其使用功能后能重新變成可以利用的資源而不是無用的垃圾。物質循環通常有兩種方式,一是資源循環利用后形成與原來相同的產品,二是資源循環利用后形成不同的新產品。循環原則要求消費者和生產者購買循環物質比例大的產品,以使循環經濟的整個過程實現閉合。
以上原則中,減量原則屬於輸入端方法,旨在減少進入生產和消費過程的物質量;再利用原則屬於過程性方法,目的是提高產品和服務的利用效率;再循環原則是輸出端方法,通過把廢物再次變成資源以減少末端處理負荷。
3R原則重要性是不一樣的。循環經濟的根本目標是要求在經濟過程中系統地避免和減少廢物,再利用和再循環都應建立在對經濟過程進行了充分的源削減的基礎之上。
三、示範區的規劃步驟 示範區規劃可分為以下幾個步驟進行:
1. 組建規劃隊伍:建立規劃隊伍,包括領導機構和技術機構。
2. 現狀調研:主要調查和分析當地自然條件、社會經濟背景、主要的環境問題;分析現有經濟運行模式的特點、主要存在問題。
3. 建設目標確定:針對示範區建設的指標體系(見後文)中各類指標,提出循環經濟建設的總體目標和具體目標,目標應儘可能量化和易於考核。
4. 方案設計:包括總體框架設計、產業發展規劃(包括生態工業、生態農業、循環型服務業、循環再生產業等)、城市基礎設施建設規劃、生態景觀建設規劃、重點實施項目篩選、項目詳細規劃、法律法規制訂、支持系統設計。
5. 投資和效益分析:包括示範區建設的投資預算,社會、經濟、環境效益分析。
四、示範區的硬體建設
示範區硬體建設體現在具體的項目實施上,主要集中在企業、區域和社會三個層面。企業層面的循環經濟要求實現清潔生產和污染排放最小化;區域層面的循環經濟要求企業之間建立工業生態系統或生態工業園區,實現企業間廢物相互交換;社會層面的循環經濟要求廢物得到再利用和再循環,產品消費過程中和消費後進行物質循環。不同地區的示範區建設內容不一定相同,以下僅針對三個層面給出一般性介紹:
1. 建設循環型企業
2. 建設生態工業園區
運用工業生態學和循環經濟理論,對現有工業園區分類指導,建設生態工業園,提升現有經濟技術開發區和高新技術開發區的檔次和競爭力,引導老工業區的改造。可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 建立生態工業型經濟開發區
用生態工業思想改造現有經濟技術開發區和高新技術開發區。對新建的開發區按照循環經濟理念進行整體規劃和選擇入園企業,構建合理的產業和產品鏈網,實現園區工業結構最優組合。
(2) 用循環經濟指導老工業區改造
(3) 資源枯竭地區經濟轉型
在資源枯竭地區,以循環經濟理念為指導,調整資源開採型企業產品結構,建立生態工業網路,開發二次資源,催生新的經濟增長點,促進經濟轉型。
3. 建設資源循環型社會
循環經濟的建設範圍不僅涉及第二產業,而且也涉及到第一、三產業。對於第一產業,要求科學地使用化肥、農藥、農用薄膜和飼料添加劑,改進種植和養殖技術,實現農產品的優質、無害和農業生產廢物的資源化,防止農業環境污染。
禁止將有毒、有害廢物用作肥料或者用於造田。建立工農業之間的產業共生聯繫,形成新型生態產業。對於第三產業,要求餐飲、娛樂、賓館等服務性企業,採用節能、節水和其他有利於環境保護的技術和設備,減少使用或者不使用浪費資源、污染環境的消費品。廢物進行分類回收,為再循環創造條件。建築工程應當採用節能、節水等有利於環境與資源保護的建築設計方案、建築和裝修材料、建築構配件及設備。建築廢物實現產生量最小化和再利用。消費者應樹立綠色消費的理念,自覺參與循環資源的回收活動,促進循環型社會的建立。在循環經濟示範區建設中,要將第一、二、三產業作為整體進行考慮,統一規劃三產內部和三產之間的物質循環和能量流動,使區域內的人類活動與自然環境之間形成協調、優化的關係。
五、示範區的軟體建設 1. 法律法規支撐體系設計
(1)建立發展循環經濟的法律法規體系
制定地方(城市、省)的循環經濟發展條例和相關的實施細則。
(2)制定推動發展循環經濟的優惠政策
制定優惠的財政、稅收、投資、土地、排污費返還政策和其他經濟激勵政策;基建和技改項目審批中鼓勵循環經濟示範區內的建設項目;進一步提高污水處理費,徵收垃圾處理費,使污水處理廠和垃圾處理場運行達到保本微利水平。制定廢物資源化,再利用的激勵性經濟政策。制定政策明確生產者和消費者的責任和義務。
(3)制定鼓勵綠色消費和綠色採購的政策
綠色消費是循環經濟發展的內在動力。建立政府綠色採購制度,優先採購再生利用產品和經過清潔生產審核、通過ISO14001認證的企業的產品以及通過認證的環境標誌產品;在使用中,注意節約及多次重複利用,回收廢棄辦公用品。通過政府的表率作用,引導社會團體和企業積極參與綠色消費活動。
2. 技術支撐體系設計
循環經濟的技術支撐體系包括環境工程技術、廢棄物資源化利用技術和清潔生產技術等。要重點開發或運用生態工業的關鍵聯接技術,如城市生活垃圾資源化技術、水回用技術、工業廢物資源化技術、生物化工聯接技術;能源的梯級利用技術;開發和運用煤矸石等大宗工業廢物的綜合利用、深加工等二次資源開發技術,建立生態工業技術研發基地,促進高新技術產業化。
六、示範區建設的指標體系
示範區應按照下述四類指標體系進行規劃建設:
1. 經濟發展指標
2. 循環經濟特徵指標
3. 生態環境保護指標
4. 綠色管理指標
七、示範區規劃文本的編製
以下給出示範區規劃文本的基本內容,具體規劃中應當根據實際情況,有所側重、增刪和調整:
摘要
1. 地區社會、經濟和環境概況,存在的主要經濟、社會、環境問題及分析
2. 建設必要性和有利條件
(1) 必要性
(2) 有利條件
3. 建設目標和原則
(1) 總體目標
(2) 具體目標
(3) 建設原則
4. 總體設計
(1) 循環經濟建設總體框架
(2) 主要物流、能流和元素代謝
(3) 一、二、三產業循環方案
5. 產業發展規劃
(1) 生態工業發展規劃
(2) 生態農業發展規劃
(3) 循環型社會發展規劃
6. 城市基礎設施建設規劃
7. 生態景觀建設規劃
8. 重點建設項目及分析,項目清單表
9. 建設投資和效益分析
(1) 總投資
(2) 融資渠道
(3) 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環境效益
10. 法律法規、政策
(1) 法律法規
(2) 鼓勵政策
11. 組織機構和保障措施
(1) 領導小組、實施小組、專家小組
(2) 保障措施(如信息網路、新技術開發、中介組織、宣傳教育、環境管理體系、清潔生產審核等)
12.通過驗收批准命名的國家生態工業示範園區
序號 | 名 稱 | 批准文號 | 批準時間 |
1 | 蘇州工業園區國家生態工業示範園區 | 環發[2008]9號 | 2008年3月31日 |
2 | 蘇州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國家生態工業示範園區 | 環發[2008]9號 | 2008年3月31日 |
3 | 天津經濟技術開發區國家生態工業示範園區 | 環發[2008]9號 | 2008年3月31日 |
4 | 無錫新區國家生態工業示範園區 | 環發[2010]46號 | 2010年4月1日 |
5 | 煙台經濟技術開發區國家生態工業示範園區 | 環發[2010]46號 | 2010年4月1日 |
6 | 山東濰坊濱海經濟開發區國家生態工業示範園區 | 環發[2010]47號 | 2010年4月1日 |
7 | 上海市莘庄工業區國家生態工業示範園區 | 環發[2010]103號 | 2010年8月26日 |
8 | 日照經濟技術開發區國家生態工業示範園區 | 環發[2010]103號 | 2010年8月26日 |
9 | 崑山經濟技術開發區國家生態工業示範園區 | 環發[2010]135號 | 2010年11月29日 |
10 | 張家港保稅區暨揚子江國際化學工業園國家生態工業示範園區 | 環發[2010]135號 | 2010年11月29日 |
11 | 揚州經濟技術開發區國家生態工業示範園區 | 環發[2010]135號 | 2010年11月29日 |
12 | 上海金橋出口加工區國家生態工業示範園區 | 環發[2011]40號 | 2011.4.2 |
13 | 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國家生態工業示範園區 | 環發[2011]50號 | 2011.4.25 |
14 | 廣州開發區國家生態工業示範園區 | 環發[2011]144號 | 2011.12.5 |
15 | 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 | 環發[2012]35號 | 2012.3.19 |
16 | 天津濱海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華苑科技園國家生態工業示範園區 | 環發[2012]158號 | 2012.12.26 |
17 | 上海漕河涇新興技術開發區 | 環發[2012]158號 | 2012.12.26 |
18 | 上海化學工業經濟技術開發區 | 環發[2013]25號 | 2013.2.6 |
19 | 山東陽谷祥光生態工業園區 | 環發[2013]25號 | 2013.2.6 |
20 | 臨沂經濟技術開發區 | 環發[2013]25號 | 2013.2.6 |
21 | 徐州經濟技術開發區 | 環發[2014]145號 | 2014.10.11 |
22 | 南京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 | 環發[2014]145號 | 2014.10.11 |
23 | 合肥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 | 環發[2014]145號 | 2014.10.11 |
24 | 青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 | 環發[2014]145號 | 2014.10.11 |
25 | 青島新天地靜脈產業園 | 環發[2014]145號 | 2014.10.11 |
13.批准建設的國家生態工業示範園區
序號 | 名 稱 | 批准文號 | 批準時間 |
1 | 國家生態工業(製糖)示範園區-貴港 | 環函[2001]170號 | 2001年8月14日 |
2 | 南海國家生態工業建設示範園區暨華南環保科技產業園 | 環函[2001]293號 | 2001年11月29日 |
3 | 包頭國家生態工業(鋁業)建設示範園區 | 環函[2003]102號 | 2003年4月18日 |
4 | 長沙黃興國家生態工業建設示範園區 | 環函[2003]115號 | 2003年4月29日 |
5 | 山東魯北企業集團 | 環函[2003]324號 | 2003年11月18日 |
6 | 撫順礦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 | 環函[2004]113號 | 2004年4月26日 |
7 | 大連經濟技術開發區 | 環函[2004]114號 | 2004年4月26日 |
8 | 貴陽市開陽磷煤化工(國家)生態工業示範基地 | 環函[2004]418號 | 2004年11月22日 |
9 | 鄭州市上街區生態工業示範園區 | 環函[2005]144號 | 2005年4月21日 |
10 | 包頭鋼鐵生態工業園 | 環函[2005]536號 | 2005年12月8日 |
11 | 山西安泰集團 | 環函[2006]198號 | 2006年5月18日 |
12 | 青島新天地靜脈產業園 | 環函[2006]347號 | 2006年9月11日 |
13 | 福州經濟技術開發區 | 環函[2006]417號 | 2006年10月24日 |
14 | 紹興袍江工業區 | 環函[2006]481號 | 2006年12月4日 |
15 | 青島高新區市北新產業園 | 環函[2007]166號 | 2007年5月16日 |
16 | 昆明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 | 環發[2008]75號 | 2008年8月25日 |
17 | 蕭山經濟技術開發區 | 環發[2009]3號 | 2009年1月7日 |
18 | 上海張江高科技園區 | 環發[2010]45號 | 2010年4月1日 |
19 | 南昌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 | 環發[2010]45號 | 2010年4月1日 |
20 | 寧波經濟技術開發區 | 環發[2010]45號 | 2010年4月1日 |
21 | 溫州經濟技術開發區 | 環發[2010]104號 | 2010年8月26日 |
22 | 西安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 | 環發[2010]104號 | 2010年8月26日 |
23 | 合肥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 | 環發[2010]117號 | 2010年9月20日 |
24 | 重慶永川港橋工業園 | 環發[2010]129號 | 2010年11月4日 |
25 | 上海閔行經濟技術開發區 | 環發[2010]129號 | 2010年11月4日 |
26 | 鄭州經濟技術開發區 | 環發[2010]129號 | 2010年11月4日 |
27 | 合肥經濟技術開發區 | 環發[2010]129號 | 2010年11月4日 |
28 | 東營經濟技術開發區 | 環發[2010]149號 | 2010年12月25日 |
29 | 南通經濟技術開發區 | 環發[2010]149號 | 2010年12月25日 |
30 | 株洲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 | 環發[2010]149號 | 2010年12月25日 |
31 | 寧波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 | 環發[2010]149號 | 2010年12月25日 |
32 | 太原經濟技術開發區 | 環發[2011]46號 | 2011年4月2日 |
33 | 南昌經濟技術開發區 | 環發[2011]46號 | 2011年4月2日 |
34 | 長沙經濟技術開發區 | 環發[2011]46號 | 2011年4月2日 |
35 | 武漢經濟技術開發區 | 環發[2011]122號 | 2011年10月10日 |
36 | 杭州經濟技術開發區 | 環發[2011]122號 | 2011年10月10日 |
37 | 貴陽經濟技術開發區 | 環發[2011]122號 | 2011年10月10日 |
38 | 南京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 | 環發[2011]122號 | 2011年10月10日 |
39 | 徐州經濟技術開發區 | 環發[2012]64號 | 2012年5月30日 |
40 | 常熟經濟技術開發區 | 環發[2012]64號 | 2012年5月30日 |
41 | 常州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 | 環發[2012]64號 | 2012年5月30日 |
42 | 廣州南沙經濟技術開發區 | 環發[2012]64號 | 2012年5月30日 |
43 | 上海市北高新技術服務業園區 | 環發[2012]114號 | 2012年9月3日 |
44 | 肇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 | 環發[2012]114號 | 2012年9月3日 |
45 | 天津港保稅區暨空港經濟區 | 環發[2013]24號 | 2013年2月6日 |
46 | 瀋陽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 | 環發[2013]24號 | 2013年2月6日 |
47 | 吳江經濟技術開發區 | 環發[2013]24號 | 2013年2月6日 |
48 | 淮安經濟技術開發區 | 環發[2013]24號 | 2013年2月6日 |
49 | 青島經濟技術開發區 | 環發[2013]26號 | 2013年2月5日 |
50 | 江蘇省武進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 | 環發[2013]26號 | 2013年2月5日 |
51 | 長春經濟技術開發區 | 環發[2013]41號 | 2013年4月9日 |
52 | 長春汽車經濟技術開發區 | 環發[2013]41號 | 2013年4月9日 |
53 | 江蘇武進經濟開發區 | 環發[2013]41號 | 2013年4月9日 |
54 | 南京江寧經濟技術開發區 | 環發[2013]53號 | 2013年4月18日 |
55 | 鹽城經濟技術開發區 | 環發[2013]53號 | 2013年4月18日 |
56 | 連雲港經濟技術開發區 | 環發[2013]53號 | 2013年4月18日 |
57 | 廣東東莞生態產業園區 | 環發[2013]53號 | 2013年4月18日 |
58 | 浙江杭州灣上虞工業園區 | 環發[2013]53號 | 2013年4月18日 |
59 | 上海市青浦工業園區 | 環發[2013]158號 | 2013年12月20日 |
60 | 崑山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 | 環發[2013]158號 | 2013年12月20日 |
61 | 贛州經濟技術開發區 | 環發[2013]158號 | 2013年12月20日 |
62 | 烏魯木齊經濟技術開發區 | 環發[2013]158號 | 2013年12月20日 |
(具體詳細名單可參考參考資料,資料來自環境保護部)
序號 | 名 稱 | 批准文號 | 批準時間 |
---|---|---|---|
1 | 蕪湖經濟技術開發區 | 環科財〔2020〕70號 | 2020年12月21日 |
2 | 嘉興港區 | ||
3 | 珠海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 | ||
4 | 濰坊經濟開發區 | ||
5 | 山東魯北企業集團 | ||
6 | 青島經濟技術開發區 | ||
7 | 崑山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 | ||
8 | 昆明經濟技術開發區 | ||
9 | 天津子牙經濟技術開發區 | ||
10 | 貴陽經濟技術開發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