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役

更役

更役,稱徭役為“更”或“更徭”、“更役”,為“更”,因而服徭役者,就叫做“更卒”。但是,秦漢的徭役有廣義與狹義之分。廣義的徭役包括兵役在內,狹義的徭役則是指兵役之外的無償勞役而言。

特徵


更役
“更役”制及其特徵
稱徭役為“更”或“更徭”、“更役”,早在戰國時的秦國便已如此。《左傳》成公十三年(公元前578年),晉伐秦,“秦師敗績,獲秦成差及不更女父。”杜注曰:“不更,秦爵。”隨後,商鞅變法,創賜爵制以賞軍功,其中爵名之一仍為“不更”。秦皇朝和西漢的二十等爵制中,第四等爵為“不更”。何以用“不更”名爵呢?《漢書·百官公卿表》顏師古註:“不更,謂不豫更卒之事。”“更卒”又是什麼呢?《漢書·食貨志》顏注曰:“更卒,謂給事郡縣一月而更者也。”可見,“更卒”是服徭役之卒的稱呼,而“不更”是不服更卒徭役之意。爵至第四級便不服徭役,所以叫“不更”。這表明“更”是徭役的代名詞,而且商鞅變法前的秦國就已如此。

相關歷史


雲夢出土秦簡的《廐苑律》規定:“以四月、七月、十月、正月膚田牛。卒歲,以正月大課之,最,賜田嗇夫壺酒束脯,為皂者除一更,賜牛長日三旬;殿者,誶田嗇夫,罰冗皂者二月。”這是關於在考核中依據優劣對“牛長”、“皂者”(即飼牛者)實行獎懲的規定。獲得優等者,“皂者除一更”,牛長則賜以“三旬”。“一更”與“三旬”對稱,顯然表明“一更”是一個固定的時間概念。“除一更”,即免除“一更”徭役。這就進一步證明當時確稱徭役為“更”。

由於稱徭役

為“更”,因而服徭役者,就叫做“更卒”。正如《漢書·食貨志》引董仲舒所說“至秦則不然,用商鞅之法,改帝王之制,……又加月為更卒……”,正式出現了“更卒”的名稱,而且每次服役的時間為“一月”。到了三國時,如淳為《漢書》作注,提出了“更有三品”的概念,即所謂“卒更”、“踐更”和“過更”。按照他的解釋,“卒更”是因為服役的正卒,“皆當迭為之,一月一更,是謂卒更”,意即其所以用“更”給徭役命名,是由於服役之卒經常更換。這是對更役之“更”的另一種解釋。後世多從此說,於是“更”作為一種固定徭役的名稱這一含義反而被湮沒了。不過,從如淳的“更有三品”之說,仍可得知當時稱徭役叫做“更”。

不同方式

如淳的“更有三品”說,實際上並不是講的更役的三種類別,而是講的服更役的三種不同方式。如他所說:“古者正卒無常人,皆當迭為之,一月一更,是謂卒更也。”這是講親身去服每年一月的更役而言。他所說的“貧者欲得雇更錢更,次直者出錢雇之,月二千,是謂踐更也。”這是講不願親自去服更役者,可以用錢二千雇傭已經去服役者代替自己的一月更役,也算履行了更役。以上兩種方式,都是講的“一月一更”之役而言。他所謂“天下人皆直戍邊三日,亦名為更,《律》所謂徭戍也,雖丞相子亦在戍邊之調。不可人人自行三日戍,又行者當自戍三日,不可往便還,因便住,一歲一更。諸不行者出錢三百入官,官以給戍者,是謂過更也。”這是講的另外一種徭役,即戍邊三日役。這種役也叫“更”,這就進一步證明當時稱徭役為“更”。不過這種戍邊三日的更役,雖然人人必服,但又不能人人都去服役;且去服役者,也不能三日便返回。因此,行者往往是一年更換一次,一年服役中除了自己三日外,其餘都是代替他人服役,於是被代替者不需再服三日戍邊之役,而改為繳納三百錢之稅,便成了取代三日戍邊的“更賦”。完成了這一手續,就算“過更”了,即等於把更役過之於他人了。因而“過更”便成了“更賦”的代名詞。這樣一來,如淳的“更有三品”便成了更有二品,即一月一更的更役與戍邊三日之役。而後者又系以錢代役,變成了“更賦”。這樣,實際上“更”只有一品,即董仲舒所說的“月為更卒”,這便是每個成年男子每年必服的徭役。服更役的方式,也只有兩種:即親自去服役——“卒更”和出錢二千僱人代役——“踐更”,後者便是《鹽鐵論·禁耕》所說的:“郡中卒踐更者,不堪責取庸代”的服更役方式。由於秦漢的徭役實際上只有一種即“月為更卒”的更役,所以,宋人徐天麟在其《西漢會要》中,便正式稱漢代的徭役為“更役”。

分類


因此,從廣義的角度著眼,秦漢的徭役是同兵役聯繫在一起的。秦漢都強行徵兵制,凡符合年齡男子都有服兵役的義務,因而往往同徭役的徵發混在一起。它不象募兵制下兵、徭的界限是比較清楚的。這是秦漢徭役的重大特徵所在。故董仲舒稱秦自商鞅變法后的力役制度說:“又加月為更卒,已復為正一歲,屯戍一歲,力役三十倍於古。”顯然他把一月一更的卒更之役與正卒之役一歲、屯戍之役一歲三者都稱為“力役”,實際上前者才是真正的徭役,后二者是兵役。服兵役者叫做“卒”,服徭役與服兵役的起役年齡和止役年齡相同,用於服徭役與服兵役的時間都是無償的,服兵役者在服役期間除從事軍事訓練與作戰活動之外,要從事生產性勞役,二者在這些方面的共性,並不能掩蓋它們之間的區別。因此,狹義的徭役是不包括兵役在內的。古籍中,如雲夢秦簡,既有《徭律》,又有《戍律》,也是把徭役與兵役加以區分的。本文所指的徭役,就是這種嚴格意義上的狹義的徭役。但是,由於嚴格意義的徭役,也有同兵役相聯繫的一面,故也不能截然劃分。

凡成年男子

每年應服之無償勞役,每次為期一月。董仲舒所謂“月為更卒”及如淳所謂“一月一更”等說法,均系指此種更役而言。但是二人都未說更役為每個成年男子每年應服之役,以致有人認為每人一生中只服更役三年。因此,有必要明確這一點。《漢書·賈捐之傳》載捐之稱頌文帝“偃武行文,則斷獄數開,民賦四十,丁男三年而一事”。顏注引如淳曰:“常賦歲百二十,歲一事,時天下民多,故出賦四十,三歲而一事。”這裡的常賦“歲一事”,即正常的情況為每年服更役一次。《

論衡謝短

也說:“一歲使民居更一月。”這就更明確地說明“更役”是每個成年男子每年應服的一月之役。正因為“更役”為每人每年一月,故當官府復除徭役時,往往有“復之六歲”、“復之十二歲”及“終身復”、“世世復”等提法。如果每人一生中只有三年服更役各一月,又怎麼可能和有什麼必要“復之六歲”、“復之十二歲”及“終身復”、“世世復”呢?至於每個成年男子每年服徭役的時間為一月,這可從當時徵發更役的實況獲得說明:《漢書·惠帝紀》云:“三年春(公元前192年),發長安六百里內男女十四萬六千人城長安,三十日罷。”“五年春正月,複發長安六百里內男女十四萬五千人城長安,三十日罷。”一連兩次徵發徭役,都以三十天為限,原因就在於每次服更役的時間只有一個月。不過,實際服役時,往往超過一月之限。如秦簡《徭律》幾次講到因役使所為工程質量不合時,需要返工,而且“勿計為徭”,即不計算在固定的役期內,可見“更役”實際上往往超過一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