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湖

福建省福州市長樂區西湖

長樂西湖,又稱嚴湖,今位於福州市長樂區潭頭鎮嶺南村,築於南朝陳太建間(569~582年)長者嚴光舍田為湖。古時嶺南至潭頭之間皆為湖體,互通江海,湖水乃瀦蓄二劉、岱西諸溪之水,今時湖體淤積較為分散皆自成一體,自嶺南起地跨邊蘭、石馬、碧嶺、元岱等湖體古時皆互通西湖湖體。

西湖簡介


天下西湖,三十有六。福建占其三,長樂為其一。嚴湖即西湖,在長樂縣治東北大宏里(今長樂區潭頭鎮)此湖周三千二百八十丈,高七尺,闊一丈二尺。瀦大畲溪水,四竇溉田四百五十頃,跨方安、大宏二十一都、二十三都界。
長樂西湖
長樂西湖
長樂西湖,因主湖體緊臨潭頭鎮嶺南村,亦稱“嶺南湖”。在南北朝時期的陳太建間(569~582年),長樂人嚴光捨去自家私田開鑿成湖,湖周3280丈,人稱“嚴湖”,因位於長樂東湖之西,后稱“西湖”,至今已有1400多年歷史。四里千萬戶人家,感念嚴光的德澤,尊稱他為長者,千百年來稱頌不已。如今在西湖畔,保留著尊嚴清凈的一座“嚴光長者寺”,供人瞻仰。

文獻記載


據史載,西湖(即嚴湖)在長樂縣治東北大宏里。里人嚴光舍田為之。大宏里又有寺曰光嚴,亦光舍宅為之。按《三山志》:“陳大建元年,長樂嚴光子恭商維揚,舟次江滸,市黿五十舍之。光家居。一日,見披黑衣者五十人,送緡錢五千,曰:“君之子恭,揚州所付,還。”恭回,驗之,實未嘗有,乃悟贖黿之故。遂舍宅為寺、田為湖。後人名其寺為光嚴。近時,里豪奪嚴湖為田,何古今人不相及也。此湖的周圍三千二百八十丈,湖水之源,西有宏源,岱西。邊蘭四涵三十六溪之水,奔流下注,北又有二劉雲龍橋一支大水,七分入海,三分也入此湖,所以水源充足,常年儲水不竭,它的支流,東與東湖陳塘港,以及七十二洋諸港,互相流通,調節吐納,灌溉農田四百五十頃,千餘載來,四里居民,農田耕種,咸賴此湖。

歷史沿革


南北朝
陳太建間(569~582年)
長樂縣十三都人嚴光,舍田為湖,名嚴湖,因位於縣東湖之西,后稱西湖。
宋朝
咸淳間(1265~1274年)
長樂縣狀元陳文龍,築成陳塘港,與賓閭湖、西湖相吐納。
清朝
順治九年(1652年)
官賣湖邊地一百二十畝。十六年清丈,溢至一百九十畝。
康熙五十五年(1716年)
溢至三百六十五畝零四厘。水利戶檢控,知縣衛良佐通詳。奉督部院覺羅保批飭:“凡官買有單者,每畝官給銀三兩贖回,並私賣之田一概還湖。嗣後被附近居民蔡厚准等復行侵佔成田。
乾隆十七年(1752年)
長樂知縣賀世駿,清理該縣西湖被佔耕土地,進行大規模鏟田還湖。
乾隆二十五年(1760年)
知縣賀世駿親加查勘,見所佔之田蔓延湖中,明系從前已經退還故址,隨即勒令剷平,取具蔡世灝等永不敢侵佔遵依在案。而蔡厚准膽敢串通越控。
乾隆二十七年(1762年)
二十七年詳奉批發,飭令盡鏟還湖。仍令四里水利戶輪流看守涵閘,以司啟閉,永定為規。
光緒五年(1879年)
長樂知縣徐承禧,將該縣西湖被占墾的低地400餘畝,鏟復為湖,但暫留高田無礙於水利者二百九十五畝,每畝每年收租一千六百文,以所收之款為嚴公祠祭祀並完糧以及水利局育嬰之費。立有《嚴湖善後章程》。
中華民國
西湖
西湖
民國36年(1947年)
長樂縣疏浚西湖及渠道,維修涵洞。疏浚東湖並建堤修閘。均於11月底完成。
中華人民共和國
1952年
長樂蓮柄港灌溉擴充工程竣工。該工程包括:由福州至長樂洋門3.3萬伏高壓輸電線路25公里,第一抽水廠安裝680匹電動機,第二抽水廠安裝920匹電動機,添建尾水道及縣城兩個蓄水閘,改建原有總渠及左乾渠,新建3座節制閘及渡槽、跌水、排洪槽等渠道建築物,並新開東湖、西湖分渠。
2009年
多年來居民填湖建房,湖面日漸縮小,且湖水污染日益嚴重,長樂市潭頭鎮黨委、政府高度重視,把西湖整治列入為民辦實事的民生工程。
2011年
整治工作從2009年開始,歷經2年,一期工程總投資600多萬元,資金為村民自發自籌,上級只補助一部分,實為難得。整治拓寬湖面300多畝,清理湖底淤泥20多萬方,石砌沿湖駁岸2200米、共1.5萬方,鋪設水泥道路及雨污管網近3公里,新建景觀橋樑4座,沿湖重要部位均建有公園、廣場。是年,完成西湖清淤一期整治后,正式闢為西湖公園。
2016年
長樂市西湖列入福建省第一批水文化遺產,西湖二期工程擬投資560餘萬元,資金為國家小農水配套資金,將進行連片河塘清淤整治並修建護岸約600米,即將動工。

名勝古迹


嚴光長者寺

嚴光長者寺
嚴光長者寺
嚴光長者寺,舊稱光嚴寺、嚴光祠。在大宏里(現潭頭鎮嶺南村,由里人嚴光舍宅為寺,並舍田為湖 ,人稱嚴湖,后稱西湖。此寺始建於南朝陳太建年間(558~559),於1989年重修。因此湖為里人嚴光舍田開鑿的,四里千萬戶人家,威賴他的德澤,故尊稱他為長者,千百年來稱頌不已。如今在西湖畔,保留著尊嚴清凈的一座“嚴光長者寺”,供人瞻仰。

明馬修撰宅

明馬修撰宅(即馬鐸故居),位於潭頭鎮嶺南村,雁山之麓,前臨嶺南湖(西湖),面對魚、蝦、蟹、鱟四山。始建於明永樂間(1403-1423年),七柱六扇五間出遊廊,進深14米,面寬16米,埕深3米、寬9米,左右廓榭各3間,單檐硬山頂、木構。其居據山林之勝,名曰: “梅岩”,遂以為號。大廳原有兩副對聯,一云: “聖朝禮樂傳三代,翰苑文章第一家”;一云: “京監狀元天下有,代主郊天世間無。 ”據傳,此聯為永樂帝御賜,馬家子孫皆以此為榮。廳前正門橫額上,原有一塊直式硃砂底、紅邊,永樂帝御賜的“狀元及第”金字匾。民國24年,專員兼長樂縣長王伯秋將此匾調往縣民眾教育館供人參觀,后散失。現今牌匾為當時所制,並懸掛在廳。
馬鐸故居於1998年10月,被公布為長樂市級文物保護單位。

相關記載


古詩

明 王恭《 為陳必尚題湖山圖》:
西湖[福建省福州市長樂區西湖]
西湖[福建省福州市長樂區西湖]
太常積飛翠,朝夕侵我廬。嚴公湖上水,色映靈台虛。雁峰屋上三峰峭,散帙鳴琴亦高妙。半榻閑雲鶴夢清,一簾初日藤花笑。顧予性癖愛清暉,終日相過盡醉歸。幾度離家聲別調,何時恩許卸朝衣。黃花九月高樓酒,無那明朝又分手。座中應感去年人,馬上空攀未霜柳。酌酒看山興暫同,君家兄弟氣如虹。萍蹤自愧無南北,聊寄相思水墨中。
註釋:
陳必尚:大宏里(今潭頭鎮)嶺南陳氏人。太常:山峰名。左按籌岩,右連首石,若為群山所尊,故名。
嚴公湖:即西湖,為嚴光舍田為湖,故名。雁峰:地處大宏里嶺南,臨嚴湖(西湖)。
明 陳亮《 同歐陽彥中賦西湖路》:
杳杳西湖路,曾經太建年。昔時湖上波,今作湖下田。人世幾變易,山水尚清妍。惟應西湖上,閑弄釣魚船。
註釋:
太建年:西湖,即嚴湖,築於南北朝太建年間。
明 陳叔剛《 為宗人題帶湖樓》:
有客新從雁嶺游,為余高話帶湖樓。風來水面玻璃合,雲去山邊紫翠浮。日暖菱歌歸浦漵,夜寒漁唱起汀洲。吳航勝概誰能盡,安得登臨到上頭。
註釋:
宗人:陳氏族人。雁嶺:即雁峰,地處嶺南臨嚴湖。菱歌:采菱之歌,因湖中盛產菱角
吳航:長樂別稱。
明 林古顯 《 嚴湖》:
極目睇西岑,楓林杳何許。暝色入高樓,湖山正煙雨。遙憐春水至,鳧雁滿芳渚。少待風日佳,扁舟共容與。
註釋:
極目:遠望。西岑:西面山峰。楓林:地名,今邊蘭。暝色:黃昏時的天色、暮色。
鳧雁:野鴨與大雁

碑刻

清 邑令徐承禧《重浚嚴湖記》:
邑北有湖焉,陳大建中,嚴公光舍田為之者也,故名曰嚴湖。遙望東湖位居其西,故又名西湖。湖周長三千二百八十丈,瀦二劉、岱西諸溪之水,溉田四百五十頃,四里居民實利賴之,顧瑚湄多沃壤,附湖者每占湖為田,唐宋以來,占復靡常。乾隆二十七年,安成賀公鏟田還湖,湖界以清,迄今日久,湖漸淤淺,民復占墾湖田日廣,湖面日蹙,甚至競收湖例,械鬥以爭。迭釀臣案,而邑政繁劇,雖能理其訟牒,從無暇力究弊源而議及修湖者。䁟嗟!建湖以利民也,湖至是乃以病民矣,丙子冬,余捧檄權邑篆,詳訪地方利弊,審知北鄉農田必資水利。嗣見陳塘港湮塞,旱苦涸,澇苦淹。丁丑冬,率紳民凼開浚,越明年而巨工告成。於是,西湖紳耆以余為留心水利,咸殷殷焉請繼港浚湖焉雖然,湖豈易言浚哉!夫以百數十年未修之湖,占田至七百餘畝之多,占者莫不忘其占,而據為世業。又有近湖豪猾,私創湖例。按畝抽豐飽其私囊,習以為常,今驟欲悉數剷除,若輩呶呶如失故業,必有群起而阻撓者,且湖工浩大,費亦不貲,更何從措手哉?然而,畏難苟安者,非夫也;不從民所好者,非職也。余承先大夫訓,視民事如家事,敢不盡心乎?爰集紳董,議設水利局,變通辦理,將湖田判別高低,親臨勘丈。其低田及未成田者,計有田有百二十餘畝。一律剷平以廣 瀦蓄。湖面已寬,資灌溉足矣。其高與課田均者,約有三百畝,既無礙於蓄泄,姑准暫留,俟工竣,派妥董歲收其入,積為將來複鏟之資,權宜計也。其夫役即在四里,受水之民按鄉勻派,其經費即收今歲湖例,以充興修之用,不損上,不煩下,民稱便焉?自巳卯三月十六日興工,凡有動作,必親監督,固頑梗之徒,罔敢蠢動,推間值風雨農忙。作輟靡定,故至庚辰秋始克完工。雖未盡復舊規,而經一番振刷,愚民觸目驚心,毋敢再萌覬覦。後有繼起而興修者,不難事半功倍,垂利永久矣。湖畔長者祠,頹廢巳久,茸而新之,崇享報也;所留高田,逐段丈量,造冊存案,備稽考也;續議善後章程若干條,刊石示后,便遵守也。噫!此亦盡余心而已,所願后之人,心餘之心。相與守之,則湖光蕩漾。與天同久,四里萬戶,受澤無窮。余實有厚望焉。然在局諸紳,亦與有贊襄之力,而陳惠,陳邴、陳奎、李水團等,又為觔勞尤著者也。故並記之。
清《嚴湖善後章程》
嚴湖之水,其利普矣。茲重浚告成,檢閱舊立湖規,防維周致,守而弗失,足以垂久。其有今昔情形不同者,為議善後章程若干條,因時制宜,約而有守,庶幾無虞終怠矣。
一、此次重浚嚴湖,因占築之田過多,工費較巨,不能一律盡鏟還湖,仿戴前縣永朴辦理東湖成法,將湖田之高與民田相等無礙民田水利者,准於暫留,其餘悉數剷除。玆將所留高田逐段勘丈,計共二百九十五畝九分零,造具魚鱗清冊,分別存縣存局備查。由局董按冊收祖,每畝早晚兩收,毋論豐歉,定繳制錢一千六百文,歲可得錢四百七十三千五百文。除遞年修理湖塘及局用祭祀等項開銷外,尚有餘資,以充該處貼養女嬰經費,另議章程,歸併辦理。嗣後該處居民如敢於勘留高田之外再圖占築,由局董、湖長稟縣拘究。如有徇縱情弊,許各水利廣戶公同呈請查辦。
一、該湖涵閘啟閉,以及遞年修理祭祀等事。向由水利戶按照湖規公同選舉湖長經理,其間不無徇縱營私之弊,此水利所由廢也。此次浚湖之後,且有應收暫留髙田湖租及貼養女嬰諸事,責成較重。必項仿照陳塘港辦法,設立公局,由具選舉總董事四人,副董事八人,管理帳目;董事八人分叫年輪流,專司其事,由縣刊給嚴湖水利育嬰公局董事戳記一顆,每年應輪值總董事一人,副董事二人,管理賬目董事二人。凡收租、育嬰、祭祀、完糧、歲修以及向來湖內應有一切租息,—律皆歸經理確按規定章程實心督率稽察。以正月初一日起至年終止為值年,期滿將經手銀錢賬目逐一點交次年值董接管。一面將期內水利貼養出入各數,分造四柱清冊,送縣察核,以社浮冒挪移之弊。如董事中有事故更換,應由現年正副值董會同各鄉紳族公同選舉,稟縣核示接充。倘有經理不善,以及偏袒營私情弊,察出革究。
一、湖旁舊有嚴光祠,所需祭祀報以及應完錢糧,歲修涵閘湖堤概局用經費,必須定以限制。茲議嚴祠兩所春秋祭祀兩次,每祠每次准支錢一十五千文,公局油燭紙張雜費,每月准支錢一千文,惟經費無多,董事不給薪水。如因公到局一次,每人應准支夫價錢一百文。看管塘涵之人,每歲各應給酬勞錢八千文。大塘涵,塘前涵,每歲酬勞錢各五千文,縣差督收湖租,每名每日准給工資錢一百文,至修理塘涵,隨時勘估稟縣批准辦理,以杜浮銷。
一、湖水蓄泄,舊有公立水則,惟今昔形勢懸殊,茲己另行勘立,嗣後仍按新則蓄泄,不得恃強阻撓。
一、此次剷除還湖之田,本系私占以後不得倚借口再圖占復,已由各族房具結在案,局董仍隨時稽查,違者稟究,
一、湖田本為地棍私收湖例,現已禁革。將所留高田歸局收租,該地棍不得再圖私收。違者由局董稟究。
一、湖水以瀦蓄灌田為重,涵閘啟閉最關緊要,看管者給有酬勞費,務當認真看守。嗣後遇要開閘,須照舊規赴湖長處領批,不得恃強擅開。如有徇私情弊,致礙水利,局董隨時查察稟究。
一、局董遞年收繳湖租,屆時稟請由縣派撥妥差督收,以免延抗。
一、現留高田,既以歸局收租撥充經費,涓滴皆關公用,如有抗租佔耕卞情事,局董稟請嚴拿究辦。
一、湖內向有元岱村舊湖租二千八百五十六文。現佃系蔡祖發之子江江;又西湖村租田一畝一分,及王花村之嚴祠兩旁湖租,現議統歸局董經收,仍舊撥拾嚴祠住持僧以為香燈伙食等項之用。
一、現定章程舉其大要余者悉按舊規,不許恃強違抗。其有今昔情形不同,應另議新規者,由局董會同各鄉水利戶妥議稟縣立案。
附條規三則:一、湖田每畝每年毋論豐歉,定繳制錢一千六百文。如有以番銀繳局者,亦照制錢價值核實析算,不得照市錢長價取巧申算。至繳納租錢,應於每年七月十六日起至八月十五日止,一月限內完清延至陽外。每畝應加繳制錢一百文,延至十月十六日以後,每畝再加一百文,以其加繳之錢撥充董事縣差守催夫價工伙之用。
一、董事因公到局,及縣差派赴公局催繳湖租,在局吃飯,每人每日准開錢一百二十文。該差由局赴鄉,每人毎日加給點心錢三十文。
一、向來嚴祠系請儒學前往恭祭,致送夫價錢七千文,學斗夫價錢一千文,自應仍照舊章辦理,如儒學到祠致祭之日,尚有別項開銷,准由董事斟酌情形撙節支用以上三條,系章程內所不及備載者。此外或更有因時制宜之處,准由局董按 照章程內第十一條,確按情形撙節費用妥議,稟縣立案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