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山市國土資源局
白山市國土資源局
白山市國土資源局組建於2001年10月,是由原白山市地質礦產局、白山市土地管理局、白山市八道江區地質礦產局和白山市黃金公司合併而成。白山市國土資源局主要負責白山市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等自然資源的監督管理、規劃保護與合理開發利用工作。
局機關辦公樓位於白山市經濟開發區翠柏路1號,總建築面積8000平方米。
共有14個職能科室、14個直屬事業單位和1個國有企業。現有幹部職工277人,其中:行政編製41人,事業編製236人。
市國土資源局自組建以來,注重加強“軟環境”建設,努力實踐“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工作上取得了較好的業績。2002年、2003年連續被吉林省國土資源廳評為“全省國土資源管理目標責任制達標單位”,2003年4月被國土資源部評為“全國地質災害防治工作先進集體”,2003年9月被國土資源部評為“全國礦產資源儲量統計工作先進集體”。
2004年,白山市礦泉水產業先後被國際飲水保護組織命名為“中國白山市長白山礦泉水資源可持續發展示範區”和“中國國際礦泉城”。
(一)執行國家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等自然資源管理的法律法規,研究擬定管理、保護與合理利用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的地方性法規和政策;制定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的技術標準、規程、規範和辦法並組織實施;依照規定負責有關行政複議工作。
(二)組織編製和實施全市國土規劃、土地法利用總體規劃和其它專項規劃;參與報市政府審批的城市總體規劃的審核,指導、審核縣(市)區土地利用規劃;組織礦產資源的調查評價,編製礦產資源保護與合理利用規劃、地質勘查規劃、地質災害防治和地質遺跡保護規劃。
(四)擬定全市實施耕地特殊保護和鼓勵耕地開發政策,實施農用地用途管制,組織基本農田保護,指導未用土地開發、整理、復墾和開發耕地的監督工作,確保耕地面積只能增加不能減少。
(五)制定全市地籍管理辦法,組織土地資源調查、地籍調查、土地統計和動態監測;指導土地確權、城鄉地籍、土地定級和登記等工作。
(六)研究擬定並按規定組織實施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租賃、交易、作價出資和政府收購管理辦法;執行國家國有土地劃撥使用目錄指南和鄉(鎮)村用地管理辦法,指導農村集體非農土地使用權的流轉管理。
(八)依法管理礦產資源探礦權、採礦權的審批登記發證和轉讓審批登記;依法審查報批對外合作區塊;承擔礦產資源儲量管理工作;負責地質資料匯總管理;依法實施地質勘查行業管理,審查確定地質勘查單位的資格,管理地勘成果;按規定管理礦產資源補償費的徵收和使用。
(九)組織監測、防治地質災害和保護地質遺跡;依法管理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勘查和評價工作,監測、監督防止地下水的過量開採與污染,保護地質環境;審查申報具有重要價值的古生物化石產地、標準地質剖面等地質遺跡保護區。
(十)負責礦泉水、地熱水探礦權、採礦權轉報,並負責礦產資源補償費和採礦權、探礦權使用費及價款的徵收。
(十一)承擔全市黃金行業管理職能。
(十二)管理省財政和市財政撥給的地勘費及省財政和市財政預算撥給的其他資金,並監督檢查使用情況。
(十三)組織並實施對縣(市)國土資源局領導班子的考核、任免;強化對縣(市)國土資源局領導成員的監督。
(十四)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它事項。
根據以上職責,市國土資源局設12個職能科室:
(一)辦公室(黨委辦公室)
(二)財務科
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財務會計制度和規定;對機關及直屬單位的財務和國有資產進行監督管理;承擔省和市撥給的地勘費及其他資金的財務管理工作;對局管各項行政事業性收費進行財務監督管理;對礦產資源補償費徵收和使用進行監督。
(三)礦產資源管理科
依法進行採礦審批登記發證和採礦權轉讓審核登記;依法調處重大採礦爭議、糾紛;審核評估機構從事採礦權評估資格,審核省、市出資形成的採礦權評估結果;依法進行礦產資源開發利用與保護的監督管理。貫徹執行國家礦產資源儲量管理有關法規、規章、標準、規範;組織建立健全礦產資源儲量評審的專家系統,承擔礦產資源儲量管理和地質資料匯總管理工作;組織礦產資源供需形勢分析並研究擬定礦產資源政策。
(四)地質環境科
貫徹執行國家地質環境、地質災害、地質遺跡等法律、法規,組織編製和實施地質災害防治和地質遺跡保護規劃並對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組織協調重大地質災害防治;指導地質災害和地下水動態監測、評價和預報;組織保護地質遺跡(包括有重要價值的火山、溫泉、瀑布、古生物化石、地質剖面和地貌景觀等),汛期內對重點地質災害進行巡迴檢查;按照有關規定,組織申報不同級別的保護區或地質公園等;加強地質災害防治、礦山地質環境的整治和生態環境的保護;監督管理地熱、礦泉水資源開發,依法管理礦泉水勘查、地質災害調查、礦山環境治理工程和評價工作。
(五)耕地保護科
擬定全市耕地特殊保護和鼓勵耕地開發政策、農地保護和農地整治政策、農地轉用管理辦法,擬定未利用土地開發、土地整理、土地復墾和開發耕地的規定;指導農地用途管制,組織基本農田保護。
(六)地籍管理科
擬定全市地籍管理辦法以及土地調查、動態監測、地籍調查和統計的技術規範、標準,組織土地資源現狀調查、動態監測、地籍權屬調查、變更調查及統計;擬定全市土地確權、登記、發證和權屬糾紛調處規則及權屬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調處重大土地權屬糾紛。
(七)土地利用管理科
擬定全市土地使用權出讓、租賃、作價出資、轉讓、交易和政府收購管理辦法;執行國家國有土地劃撥使用目錄指南和鄉(鎮)村用地管理辦法,指導農村集體非農土地使用權的流轉管理;指導基準地價、標定地價評測,指導審核評估機構從事土地評估的資格,確認土地使用權價格。
(八)執法監察科
組織對全市執行和遵守國家土地、礦產資源法律、法規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擬定土地執法監督和土地違法案件查處的規定並組織實施;組織開展對土地規劃、農地轉用、土地徵用、土地資產處置、土地使用權交易行為的監督檢查;依法組織查處重大土地違法案件。
(九)人事教育科
負責局機關及直屬單位的幹部人事、勞動工資、機構編製等工作;負責教育培訓工作。
(十)政策法規科
組織起草有關土地、礦產資源管理的法規草案;組織有關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負責有關行政複議及應訴事宜;調研和起草全市綜合性土地、礦產資源管理的有關政策。
(十一)規劃科
組織研究全市國土綜合開發整治的政策措施,編製市及區域性的國土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礦產資源保護與合理利用規劃、地質環境規劃;擬定全市土地供應政策;審核全市基本農田保護規劃、土地復墾規劃、土地整理規劃、未利用土地開發規劃等專項規劃和縣(市)區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參與報市政府審批的城市總體規劃的審核工作。
(十二)地質勘查科
貫徹執行國家地質勘查工作標準、規範;組織礦產資源調查評價;組織編製地質勘查規劃並對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依法進行勘查審批登記發證和探礦權轉讓審批登記;審核對外合作勘查、開採區塊;依法調處重大地質勘查爭議和糾紛;審核評估機構從事探礦權評估的資格,組織確認國家和地方出資形成的探礦權評估結果。
市國土資源局機關行政編製32名,其中:機關離退休幹部工作人員行政編製7名;機關工勤人員編製4名。
領導職數:局長1名,副局長4名,科長(主任)13名。
劉國義:白山市國土資源局 局 長
主持國土資源局全面工作。
紀錫新:白山市國土資源局 副局長
協助局長分管辦公室、財務科、執法檢察科、行政審批科、政務公開辦事處、市國土資源執法監察支隊、市地質遺跡保護研究所、市木石工藝品公司、長白山奇石館、培訓中心、協調公安局土地礦業分局工作。
許景臣:白山市國土資源局 副局長
協助局長分管規劃科、耕地保護科、土地利用科、市土地收購儲備中心、市征地事務中心、市土地整理中心、市土地勘測規劃處。
谷廣海:白山市國土資源局 副局長
協助局長分管礦產資源管理科、地質環境科、地質勘查科、市黃金公司、市礦產資源補償費徵收管理處、市礦業協會、市礦產資源開發辦公室、市地質礦產勘查開發院。
劉鐵俊:白山市國土資源局 黨委副書記兼紀委書記
協助局長分管黨辦、人事教育科、政策法規科、監察室、工會、團委、婦委會、市國土資源檔案館、市國土資源信息中心。
韓建雙:白山市國土資源局 副調研員
協助局長分管地籍管理科、市地產市場管理處、市土地估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