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子縣國土資源局
星子縣國土資源局
星子縣國土資源局,是星子縣人民政府的職能部門。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國土資源管理法律法規和政策,擬訂有關土地、礦產等自然資源和地質環境管理,測繪管理的地方性規定和行政措施,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二)組織編製和實施星子縣國土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其他專項規劃;參與審核城市總體規劃、指導、審核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預測中長期各類用地需求,編製和實施年度供地計劃;組織實施建設項目用地預審;組織全縣礦產資源的調查評價;組織編製和實施全縣礦產資源總體規劃、地質環境規劃及其他專項規劃;指導、審核各鄉鎮礦產資源規劃、地質環境規劃及專項規劃。參與報省政府、市政府審批的城鎮總體規劃審核,組織礦產資源調查評價,組織國土資源信息系統建設。 (三)監督檢查國土資源行政執法和土地、礦產、測繪規劃執行情況,依法保護土地、礦產資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承辦並組織調處重大權屬糾紛,會同有關部門查處違法案件,負責有關行政複議和應訴工作。 (四)實施農用地用途管制,組織基本農田保護,指導未利用土地開發、土地整理、土地復墾、監督耕地開墾,負責耕地佔補平衡工作;擬訂耕地特殊保護和鼓勵耕地開發政策,並組織實施。 (五)統一管理全縣土地和城鄉地政地籍工作,組織土地資源調查、地籍調查、土地統計和動態監測,組織、指導、和實施全縣轄區土地確權、定級、登記、發證等工作,貫徹執行國家、省有關地籍管理的各項技術規程。 (六)管理全縣土地的徵收、劃撥、出讓和集體土地使用管理,負責建設項目用地預審;負責統一徵收、劃撥、出讓建設用地,承辦市政府、省政府、國務院審批的建設用地的審查,報批工作;負責土地使用權出讓的組織、協調、報批和出讓方案的落實。依法指導鄉(鎮)村用地管理工作和農村集體非農土地使用權的流轉管理。 (七)管理全縣土地資源,承擔土地資源實行資產化管理的有關工作;負責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終止的權屬管理和監督檢查;承擔政府土地收購儲備工作;組織指導基準地價,標定地價指數評測、公布;負責土地評估報告備案工作。 (八)統一管理全縣礦產資源;負責採礦權審批、登記、發證和礦產權轉讓審核;負責採礦權評估結果備案工作;依法徵收管理礦產資源補償費和探礦權、採礦權使用費及價款;負責礦產資源儲備評審認定和儲量登記,統計、年報管理;
(一)辦公室。組織協調局機關日常工作,負責綜合性文件的起草、重要會議的組織、文電處理、秘書事務、信息綜合、督辦催辦以及新聞報道工作;組織指導全縣國土資源系統的綜合、信息等工作;負責檔案管理、保密、保衛工作;負責對外聯繫和接待工作;負責機關車輛管理、財產管理、物業管理、食堂管理等後勤工作;負責財務工作,組織編報財務預決算,協助財稅部門做好有關土地、礦產稅費和出讓金的徵收管理工作;組織管理、協調國土資源信息化工作。負責機關及下屬單位的人事管理、勞動工資、機構編製、社會養老保險、醫療保險、技術等級及離退休幹部職工管理等具體工作。
(二)耕地保護股。擬定全縣耕地特殊保護、耕地開墾、土地整理、未利用土地開發、土地復墾等有關規定;實施農用地用途管理,依法組織全縣基本農田保護區劃定、調整工作,承擔補充耕地方案的制定和審查;負責新增建設用地的征(占)用審查、報批工作,承辦縣本級農用地轉用、徵用土地、補充耕地方案的編製工作,協調縣以上重點建設項目征地審查,會同有關股室檢查新增建設用地項目實施情況。組織編製全縣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基本農田保護規劃、未利用土地開發規劃、土地整理規劃、土地復墾規劃等專項規劃,並對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參與城市總體規劃上報的審核,指導和審核基本農田保護規劃、土地開發規劃、土地整理規劃、土地復墾規劃等專項規劃,組織新增建設用地的預審工作。
(三)用地管理股。負責對全縣國有土地市場進行監督和管理,承辦全縣存量國有土地劃撥、出讓和臨時用地的審查工作;擬定全縣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租賃、作價入股、閑置土地處置、國有和集體企業土地資產處置方案;組織和指導全縣土地基準地價的編製、修訂以及土地估價結果備案工作;負責組織土地分等定級的審核、修訂和土地出讓價格確認;負責劃撥土地出租收益金徵收;指導農村集體非農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流轉管理;負責招標、拍賣、掛牌地塊出讓方案的編製與向政府報批工作。
(四)地籍管理股。負責全縣地籍管理工作;負責組織並指導全縣土地資源現狀調查、動態監測、地籍權屬調查、變更調查及統計工作;負責縣及鄉鎮土地登記發證工作;承辦土地權屬爭議的調處;組織指導全縣地籍信息系統建設。
(五)測繪管理辦公室(副科級)。擬定本行政區域的測繪管理工作規章制度,組織編製本行政區域基礎測繪規劃,並組織實施,提出基礎測繪年度計劃建設;編製本行政區域的地籍測繪規劃,並組織實施。依法管理測繪市場和本行政區域的基礎地理信息數據。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基礎測繪成果副本和非基礎測繪成果目錄的收集、整理、上報,對測繪成果保密工作的監督檢查。依法監督管理本行政區域地圖市場。負責本行政區域永久性測量標誌檢查、維護工作,指導鄉級人民政府做好測量標誌的保護工作。
(六)礦產開發股。依法對全縣礦產資源保護和開發利用進行監督管理,負責普通建築用砂、石、粘土採礦審批登記發證工作和採礦權轉讓初審工作;負責審批縣級發證的礦山企業承包、租賃經營;負責核准採礦權抵押登記;依法徵收採礦權使用費和採礦權價款;負責承擔全縣礦產資源管理秩序整頓與維護工作;依法保護採礦權人的合法權益;依法調處採礦權屬糾紛;負責核準確認普通建築用砂、石、粘土礦山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評審結果;負責全縣礦山企業“三率”監督管理;編製全縣礦產資源開發利用年報;負責全縣礦產資源補償費徵收的組織、監督檢查和統計報表工作,擬定縣管礦權招標、拍賣、掛牌採礦權出讓計劃和方案,協助編製市管礦權招標、拍賣、掛牌採礦權出讓計劃和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