飛魚服
明代二品賜服
飛魚是一種紋理,有飛魚紋的曳撒、直身、貼里都是不同款式的飛魚服。飛魚服上有四爪飛魚紋“飛魚類蟒,亦有二角。所謂飛魚紋,是作蟒形而加魚鰭魚尾為稍異飛魚類蟒,非真作飛魚形”。是明代錦衣衛、大內太監朝日、夕月、耕耤、視牲、祭歷代帝王所穿禮服,由雲錦中的妝花羅、妝花紗、妝花絹製成,佩綉春刀,除此之外只有蒙皇帝恩賜,才可穿著,是明代僅次於蟒服的一種二品賜服。
張廷玉修的《明史》有提到,嘉靖年間的錦衣衛指揮使——張爵的墓誌里有寫“賜四獸麒麟服、鑾帶綉春刀、銀鎁瓢方袋三事”,嘉靖帝巡幸承天,特命張爵“充前驅使事,—切機務悉倚毗焉,仍加食都指揮僉事俸。自發駕以至迴鑾,飛魚蟒衣、帑金、廄馬、酒飯之賜,及宣召面諭之優,不可枚舉。”由此可見,飛魚服綉春刀是皇帝賞賜的。
明代史料裡面提到了錦衣衛堂上官穿飛魚服,不過“飛魚服”是個大名稱,凡是裝飾有飛魚紋樣的衣服都叫飛魚服,而紋樣包括這樣過肩式的、補子式的等等,衣服款式則各種都可以。
明中期時制服的識別系統缺少監管,有人專門把飛魚服穿得像蟒袍,於是朝廷嚴厲控制了多年,至明末奢華之風又起,人人都喜穿的華貴,對服飾的管制才放寬鬆。
飛魚紋,是作蟒形而加魚鰭魚尾為稍異,非真作飛魚形
飛魚服是補色為飛魚的袍服,飛魚並不是現在所說的那種海魚,而是一種近似龍首、魚身、有翼的虛構形象。
飛魚類蟒,亦有二角。所謂飛魚紋,是作蟒形而加魚鰭魚尾為稍異,非真作飛魚形。《山海經·海外西經》:“龍魚陵居在其北,狀如狸(或曰龍魚似狸一角,作鯉)。”因能飛,所以一名飛魚,頭如龍,魚身一角,服式為衣分上下二截相連,下有分幅,二旁有襞積。飛魚的神性是"眼之不畏雷" ,飛魚與雷神存在著某種聯繫,它具有雷神的神性和神力。
官員要有一定品級才允許穿著飛魚服。本為元代曳撒質孫服,為宴會所用。在明代發展為官服主要是太監和錦衣衛所穿。
蟒服、飛魚服及鬥牛服,因服裝的紋飾,都與皇帝所穿的龍袞服相似,本不在品官服制度之內,而是明朝內使監宦官、錦衣衛、宰輔蒙恩特賞的賜服。獲得這類賜服被認為是極大的榮寵。飛魚服是僅次於蟒服的一種隆重 服飾。(參見《明史·輿服志三》)
飛魚服
明中期公務員制服的視覺識別體系缺少把控,有的人專門把飛魚服穿得像蟒袍,於是朝廷嚴厲控制了百八年,至明末奢華之風又起,逐漸背離了中期簡潔大方的審美。
《大政記》永樂以後,宦官在帝左右,必蟒服,制如曳撒,綉蟒於左右,系以鸞帶,此燕閑之服也。次則飛魚,惟入侍用之。
《明史·輿服志》:天順二年,定官民衣服不得用蟒龍、飛魚、鬥牛、大鵬、像生獅子、四寶相花、大西番蓮、大雲花樣,並玄、黃、紫及玄色、黑、綠、柳黃、薑黃、明黃諸色。
蟒袍
《明史·輿服志》:弘治十三年奏定,公、侯、伯、文武大臣及鎮守、守備,違例奏請蟒衣、飛魚衣服者,科道糾劾,治以重罪。
《明史·輿服志》:弘治十七年,諭閣臣劉健曰:“內臣僭妄尤多。”因言服色所宜禁,曰:“蟒、龍、飛魚、鬥牛,本在所禁,不合私織。間有賜者,或久而敝,不宜輒自織用。玄、黃、紫、皂乃屬正禁,即柳黃、明黃、薑黃諸色,亦應禁之。”孝宗加意鉗束,故申飭者再,然內官驕姿已久,積習相沿,不能止也。
《明史·輿服志》:正德十三年,“賜群臣大紅貯絲羅紗各一。其服色,一品蟒,二品飛魚,三品鬥牛,四、五品麒麟,六、七品虎、彪;翰林科道不限品級皆與焉;惟部曹五品下不與。
《明史·輿服志》:正德十六年,世宗登極詔云:“近來冒濫玉帶,蟒龍、飛魚、鬥牛服色,皆庶官雜流並各處將領夤緣奏乞,今俱不許。武職卑官僭用公、侯服色者,亦禁絕之。”
《明史·輿服志》:嘉靖八年,其視牲、朝日夕月、耕藉、祭歷代帝王,獨錦衣衛堂上官,大紅蟒衣,飛魚,烏紗帽,鸞帶,佩綉春刀。祭太廟、社稷,則大紅便服。
《明史·輿服志》:“嘉靖十六年,群臣朝於駐蹕所,兵部尚書張瓚服蟒。帝怒,諭閣臣夏言曰:“尚書二品,何自服蟒?”言對曰:“瓚所服,乃欽賜飛魚服,鮮明類蟒耳。”帝曰:“飛魚何組兩角?其嚴禁之。”於是禮部奏定,文武官不許擅用蟒衣、飛魚、鬥牛、違禁華異服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