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國際問題研究基金會

1999年成立於北京的機構

中國國際問題研究基金會成立於1999年5月,擁有眾多中國資深外交官、著名國際問題專家、學者和企業家。是經國務院批准、國家民政部註冊,由外交部主管的全國性社團法人

2018年11月30日,中國國際問題研究基金會2017年度檢查結論基本合格。

建設宗旨


組織宗旨是促進對地區和全球問題進行前瞻性、戰略性的研究,關注的範圍涵蓋當代政治、安全、經濟、人文等各個領域;開展國內外學術交流與合作也是基金會的重要活動方向。

業務範圍


中國國際問題研究基金會的主要工作領域是:支持、資助中國學術界對國際問題重大課題的研究;支持在中國舉行的重要國際問題研討活動;支持中國同外國國際問題研究機構進行雙邊和多邊的交流與合作;支持中國學術界出版國際問題的書刊;支持其他有益於提高國際問題研究水平的活動。

組織機構


中國國際問題研究基金會設有學術委員會公共關係委員會、戰略研究中心、美國、俄羅斯中亞東歐歐洲、亞太、非洲中東、拉美研究中心、以及世界經濟、能源外交、生態安全、對外交流與合作等研究中心,中國國際問題研究基金會的各中心在國際問題研究和對外交流、公共外交等領域發揮著重要的作用。
2010年12月中國國際問題研究基金會成立了新聞中心,並創建了中國國際問題研究基金會的網站——國際網。

理事成員


中國國際問題研究基金會的第一任理事長,是國務院前副總理、第八屆全國政協副主席、前國務委員兼外交部長吳學謙同志。外交部前副部長朱啟禎任第二屆理事長,外交部前副部長徐敦信任第三屆理事長。
理事會成員:
名譽理事長
唐家璇 前國務委員
理事長
張德廣 外交部前副部長,前駐俄羅斯、哈薩克大使,上海合作組織首任秘書長
副理事長
劉古昌 全國政協常委,外交部前副部長,前駐俄羅斯大使
王 珍 前駐烏拉圭、委內瑞拉大使,中國人民外交學會前副會長
董津義 前駐義大利、聖馬利諾瑞士大使
崔永乾 前駐中非、剛果(金)大使
于振起 前駐白俄羅斯保加利亞大使
張九桓 全國政協委員,前駐新加坡、泰國大使
張春祥 前駐巴基斯坦匈牙利大使
曲 星 中國國際問題研究所所長
潘振強 國防大學戰略研究所前所長,退役少將
秘書長
王 珍(兼)
副秘書長
陳德照中國國際問題研究所研究員
楊雲龍 前國務院國際問題研究中心辦公室主任
監 事
榮 鷹 中國國際問題研究所副所長
理 事
安惠侯 前駐埃及、阿爾及利亞黎巴嫩大使
華黎明 前駐伊朗荷蘭大使
吳思科 中國中東問題特使,全國政協委員,前駐沙特埃及大使
劉貴今 中國政府非洲事務特別代表,前駐南非大使
朱祖壽 前駐荷蘭、匈牙利大使
谷源洋 社會科學院世界政治與經濟研究所前所長
王海運 前駐俄羅斯使館武官,退役少將
蔣明君 中國國際問題研究基金會生態安全研究中心主任
朱 敏 中國工商業聯合會對外聯絡工作委員會副會長兼秘書長
馬曉霖 博聯社總裁
特邀理事
金 曼 北京大學歌劇研究院院長
張慧君 北京電視台主持人
郭加迪 金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董事長
王洪軍 深圳康沃控股集團公司董事長
陳鈺夫 北京吉人德文化藝術機構總監
郝志偉 陝西九江商貿公司董事長
團體理事
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一、學術委員會
二、公共關係委員會
三、秘書處
四、戰略研究中心
六、俄羅斯中亞東歐研究中心
七、歐洲研究中心
八、亞太研究中心
九、非洲研究中心
十、中東研究中心
十一、拉美研究中心
十三、能源外交研究中心
十四、生態安全研究中心
十五、對外交流與合作中心
十六、上海合作組織經濟合作與人文交流促進中心(上海)
十七、新聞中心

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基金會的名稱是中國國際問題研究基金會。
第二條 本基金會屬於公募基金會
本基金會面向公眾募捐的地域範圍是:全國各地。
第三條 本基金會的宗旨:募集和管理國內外各界捐贈的資金,資助中國學術界對重大國際問題的綜合性和戰略性研究;提高研究人員對國際形勢的分析能力和預測水平;加強同外國研究機構關於國際問題的學術交流和合作;為促進我國企業走向國際市場提供必要的政治、經濟信息,為我國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服務。
第四條 本基金會的原始基金數額為人民幣800萬元,來源於企業和個人捐助。
第五條 本基金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民政部,業務主管單位是外交部。
第六條 本基金會的住所:北京市東城區台基廠頭條3號。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七條 本基金會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
(一)贊助我國學術界對國際問題研討領域重大課題的研究;
(二)支持在我國舉行的重要國際問題學術研討活動;
(三)促進我國學術界同國外國際問題研究機構進行雙邊和多邊的學術交流與合作;
(四)支持我國學術界出版研究國際問題的刊物和書籍;
(五)支持國內有關研究機構的學術交流和其它有益於提高國際問題研究水平的活動;
(六)組織講座、研討會,向企業界介紹國際政治經濟形勢、提供信息,為我國企業走向國際市場服務;
(七)按照捐贈者意願,資助符合本基金會宗旨的其它活動。
第三章 組織機構、負責人
第八條 本基金會由10名理事組成理事會。
本基金會理事每屆任期為4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九條 理事的資格: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基金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熱心於公益事業,盡心盡責,廉潔奉公,辦事公道;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十條 理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第一屆理事由業務主管單位、主要捐贈人、發起人分別提名並共同協商確定。
(二)理事會換屆改選時,由業務主管單位、理事會、主要捐贈人共同提名候選人並組織換屆領導小組,組織全部候選人共同選舉產生新一屆理事。
(三)罷免、增補理事應當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四)理事的選舉和罷免結果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第十一條 理事的權利和義務:
理事享有下列權利:
(一)享有本基金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與制定、修改、廢除本基金會章程及規章制度;
(三)參與審議基金會的工作計劃、工作報告及財務狀況;
(四)參與審議和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理事應承擔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基金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基金會的合法權益
(三)接受理事會的分工並積極完成理事會交辦的各項任務。
第十二條 本基金會的決策機構是理事會。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選舉、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決定重大業務活動計劃,包括資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計劃;
(四)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審定;
(五)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七)決定由秘書長提名的副秘書長和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聽取、審議秘書長的工作報告,檢查秘書長的工作;
(九)決定基金會的分立、合併或終止;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三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6次例會。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負責召集和主持。
有1/3理事提議,必須召開理事會會議。如理事長不能召集,提議理事可推選召集人。
召開理事會會議,理事長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體理事、監事。
第十四條 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理事會會議須經出席理事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
下列重要事項的決議,須經出席理事表決,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選舉或者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章程規定的重大募捐、投資活動
(四)基金會的分立、合併。
第十五條 理事會會議應當製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噹噹場製作會議記要,並由出席理事審閱、簽名。理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規定,致使基金會遭受損失的,參與決議的理事應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並記載於會議記錄的,該理事可免除責任。
第十六條 本基金會設監事1名。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期滿可連任。
第十七條 本基金會理事、理事的近親屬和基金會財會人員不得任監事。
第十八條 監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監事由主要捐贈人、業務主管單位分別選派;
(二)登記管理機關根據工作需要選派;
(三)監事的變更依照其產生程序。
第十九條 監事的權利和義務:
監事依照章程規定的程序檢查基金會財務和會計資料,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
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並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會章程,忠實履行職責。
第二十條 在本基金會領取報酬的理事不得超過理事人數的1/3。監事和未在基金會擔任專職工作的理事不得從基金會獲取報酬。
第二十一條 本基金會理事遇有個人利益與基金會利益關聯時,不得參與相關事宜的決策;基金會理事、監事及其近親屬不得與基金會有任何交易行為。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設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從理事中選舉產生。
第二十三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對本基金會的業務有較深的造詣和享有較高的社會知名度;
(二)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三)要有一定組織策劃能力和社會活動能力。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能擔任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一)屬於現職國家工作人員的;
(二)因犯罪被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執行完畢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正在執行期間或者曾經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
(四)曾因違法被撤銷登記的基金會理事長、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且對該基金會的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自該基金會被撤銷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五條 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每屆任期4年,連任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超屆連任的,須經理事會特殊程序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為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應當由中國內地居民擔任。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間,基金會發生違反《基金會管理條例》和本章程的行為,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相關責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職,導致基金會發生違法行為或基金會財產損失的,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個人責任。
第二十七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基金會簽署重要文件;
(四)主持制定基金會年度公益活動計劃,報理事會審批;
(五)提議聘任或解聘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由理事會決定。
本基金會副理事長、秘書長在理事長領導下開展工作,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理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基金會年度公益活動計劃;
(三)擬訂資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計劃;
(四)擬訂基金會的內部管理規章制度,報理事會審批;
(五)協調各機構開展工作;
(六)提議聘任或解聘副秘書長以及財務負責人,由理事會決定;
(七)決定保機構專職工作人員聘用;
(八)章程和理事會賦予的職權。
第四章 財產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八條 本基金會為公募基金會,本基金會的收入來源於:
(一)國內外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個人的捐贈和贊助;
(二)國際友好人士及團體的捐贈;
(三)基金存入金融機構的利息;
(四)購買倆券和企業股票的收益;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條 本基金會組織募捐、接受捐贈,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符合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
第三十條 本基金會組織募捐時,應當向社會公布募得資金后擬開展的公益活動和資金的詳細使用計劃。重大募捐活動應當報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本基金會組織募捐,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攤派及變相攤派。
第三十一條 本基金會的財產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挪用。
第三十二條 本基金會根據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使用財產;捐贈協議明確了具體使用方式的捐贈,根據捐贈協議的約定使用。
接受捐贈的物資無法用於符合基金會宗旨的用途時,基金會可以依法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收入用於捐贈目的。
第三十三條 本基金會財產主要用於:
(一)贊助我國學術界對國際問題研討領域重大課題的研究;
(二)支持在我國舉行的重要國際問題學術研究活動;
(三)促進我國同國外國際問題研究機構進行雙邊和多邊的學術交流與合作;
(四)支持我國學術界出版研究國際問題的刊物和書籍;
(五)支持國內有關研究機構的學術交流和其他有益於提高國際問題研究水平的活動;
(六)按照捐贈者意願,用於資助符合本基金會宗旨的其它活動。
第三十四條 本基金會的重大募捐、投資活動是指:金額達百萬元人民幣以上的種類捐及投資活動。
基金會所有投資活動,無論金額大小,均需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第三十五條 本基金會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則實現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六條 本基金會每年用於從事章程規定的公益事業支出,不得低於上一年總收入的70%。
本基金會工作人員工資福利和行政辦公支出不超過當年總支出的10%。
第三十七條 本基金會開展公益資助項目,應當向社會公開所開展的公益資助項目種類以及申請、評審程序。
第三十八條 捐贈人有權向本基金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於捐贈人的查詢,基金會應當及時如實答覆。
本基金會違反捐贈協議使用捐贈財產的,捐贈人有權要求基金會遵守捐贈協議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捐贈行為、解除捐贈協議。
第三十九條 本基金會可以與受助人簽訂協議,約定資助方式、資助數額以及資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會有權對資助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受助人未按協議約定使用資助或者其他違反協議情形的,本基金會有權解除資助協議。
第四十條 本基金會應當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本基金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四十一條 本基金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二條 本基金會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會對下列事項進行審定:
(一)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
(二)本年度業務計劃及經費收支預算;
(三)財產清冊(當年度捐贈者名冊及有關資料)
第四十三條 本基金會進行年檢、換屆、更換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應當進行財務審計
第四十四條 本基金會按照《基金會管理條例》規定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
第四十五條 本基金會通過登記管理機關的年度檢查后,將年度工作報告在登記管理機關制定的媒體公布,接受社會公眾的查詢、監督。
第五章 終止和剩餘財產的處理
第四十六條 本基金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
(一)無法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從事公益活動的;
(三)基金會發生分立、合併的。
第四十七條 本基金會終止,應在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同意后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註銷登記。
第四十八條 本基金會辦理註銷登記前,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會應當自清算之日起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在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九條 本基金會註銷后剩餘財產,應當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以本基金會名義轉贈給與本基金會性質、宗旨相似的研究機構或社會公益組織,並向社會公告。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條 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后,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
第七章 附則
第五十一條 本章程經2004年9月1日理事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二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理事會。
第五十三條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