斯洛伐克議會

斯洛伐克議會

1989年東歐發生劇變。1990年斯議會舉行第一次自由選舉,弗朗季謝克·米克洛什科(Frantisek Miklosko)當選為議長。1992年6月再次舉行議會大選,產生了斯新一屆議會,議會是斯國家唯一立法機關。

議會簡史


歷史上,斯長期受外族統治。19世紀,在哈布斯堡王朝統治時期,斯洛伐克民族復興運動在盧多維特·什圖爾(L’udovít Stúr)帶領下蓬勃展開,什圖爾當選為第一位斯洛伐克議員。1848年9月16日,第一屆斯洛伐克議會在維也納成立,由200名議員組成,第一任議長是約澤夫·米洛斯拉夫·胡爾班(Jozef Miloslav Hurban)。
1918年,斯洛伐克政治家在布達佩斯成立第二屆斯洛伐克議會,馬圖什·杜爾(Matús Dul)當選為議長。該議會的突出貢獻是通過了《斯洛伐克民族宣言》,表達了斯洛伐克和捷克共組一個新國家的願望。隨著1918年10月28日奧匈帝國崩潰和捷克斯洛伐克共和國的成立,該議會解散。
1918年至1938年間,斯洛伐克雖然有自己的議員,但難以表達斯洛伐克本民族的願望。1920年憲法規定,捷克斯洛伐克是同一個民族。1938年,歐洲形勢錯綜複雜,9月,英、法為避免戰爭爆發,與納粹德國簽署了犧牲捷克斯洛伐克利益的“慕尼黑協定”。同年10月6日,斯洛伐克政治領導人在日利納宣布斯洛伐克實行自治,並成立了自治政府和議會。12月舉行了第一次斯洛伐克地區議會選舉,議會由80名議員組成,任期5年。1939年1月,馬丁·索科爾(Martin Sokol)當選為議長。3月14日,斯洛伐克議會宣布斯洛伐克獨立。
1945年5月,捷克斯洛伐克全境解放。1946年5月舉行戰後第一次捷克斯洛伐克國民議會選舉。1948年5月9日通過憲法,成立捷克斯洛伐克人民民主共和國。1960年改國名為捷克斯洛伐克社會主義共和國。1969年10月27日通過憲法性法律,決定實行聯邦制,捷克斯洛伐克社會主義共和國由捷克社會主義共和國和斯洛伐克社會主義共和國組成。聯邦議會是國家最高權力機關和立法機關,由具有平等地位的人民院和民族院組成。
1989年東歐發生劇變。1990年斯議會舉行第一次自由選舉,弗朗季謝克·米克洛什科(Frantisek Miklosko)當選為議長。1992年6月再次舉行議會大選,產生了斯新一屆議會,議員150人,議長加什帕羅維奇。同年7月1日,斯議會通過了《獨立的斯洛伐克共和國關於斯洛伐克主權宣言》,7月17日,通過斯洛伐克憲法,規定斯實行多黨議會民主制。1992年11月25日,捷克斯洛伐克聯邦議會通過《捷克和斯洛伐克聯邦共和國解體法》,規定捷斯聯邦於1992年12月31日解散。
1993年1月1日,斯洛伐克共和國成立。1月19日,聯合國接納斯洛伐克為第180個成員國。2月,議會選舉米哈爾·科瓦奇(Michal Kova'cˇ)為斯共和國第一任總統。2月15日米宣誓就職。

地位職權


議會是斯國家唯一立法機關,其職權包括:
1.通過憲法、憲法性法律和其他法令並監督其執行情況;
2.選舉和彈劾議長、副議長;
3.批准斯締結和廢除國際條約和協定;
4.就舉行全民公決的提案進行審議表決;
5.依法設立議會下屬委員會及其他國家行政單位;
6.選舉最高法院法官、正副院長、憲法法院正副院長和最高檢察院正副院長;
7.審議批准國家預算、監督其執行情況;
8.審議政府工作報告,監督政府的行為,討論對政府及其成員的信任案;
9.審議有關國內、國際、經濟、社會的基本問題;
10.在國家受到進攻或需要履行有關共同防禦反對侵略的國際條約義務時,通過表決決定宣戰
11.批准向國外派遣武裝部隊;
12.宣布舉行議會選舉。

議會選舉


議會選舉每4年舉行一次,共有150名議員,由全體選民以無記名投票方式直接選舉。根據斯法律規定,得票率超過5%的政黨可以進入議會,進入議會的政黨根據得票率分配議會席位,得票率最高的政黨有優先組閣權。在議會選舉后30天內,選出議長和副議長,設立下屬委員會,選出主席和委員。政黨提名的議員候選人經審核后成為正式議員,凡有投票權、年滿21歲的斯公民均有資格當選議員,議員享有豁免權
議員當選后,在首次參加議會會議時,須進行宣誓,其誓詞為:“我以我的尊嚴和對斯洛伐克共和國的忠誠宣誓,我將為斯洛伐克人民的利益履行我的職責,遵守憲法和法律規定,並將竭盡全力付諸於行動。”議員的基本職權有:法律提案權,向政府成員質詢權,因工作需要向國家機關獲取信息權,出席議會及委員會會議及投票表決權,選舉和被選舉權等。
議員工資是斯上一年人均月收入的3倍,議員離職后,還能獲得5個月的議員工資。議員根據其任職情況可得到職務津貼。議會為每個議員配有辦公室和助理並負擔其費用。議員在1個月內無故缺席會議2至4次,其下月工資、獎金、津貼減半,超出4次則全部扣除。

會議制度


議會的活動由議長和副議長組織安排。議會長期存在,可以中斷,但一年最多不超過4個月。議會會議是公開的,只有在討論機密事情時,經五分之三多數議員同意,方可不對外公開。如有至少三分之一議員提出開會的要求,主席應召集會議。只有在超過半數議員出席的情況下,即等於或多於76人時,議會才能召開會議。
議會通過一般性決議時,須得到在場半數以上議員的同意,即最少為39人(相對多數)。在通過對政府的不信任案、選舉和彈劾議長、副議長、批准有關法律的情況下,至少需要76名議員同意才能獲得通過(絕對多數)。在通過憲法、憲法法律、舉行非公開會議及根據憲法法律規定的其他事項時,須獲得超過五分之三議員的同意,即最少為90人(絕對大多數)。
斯議會通常在星期二至星期五召開會議,如無特殊情況,會議一般在第一個會議日下午13時開始,第二日的會議即從上午9時開始,最晚至19時結束,星期五最晚至16時結束。
議會會議的投票表決分為記名和不記名。記名投票通過投票表決器或舉手錶決進行,不記名投票使用投票單。

政府關係


審議政府施政報告及提交的法案,監督政府的工作,討論對政府及其成員的信任案,向政府成員提出質詢。應議會的要求。政府成員或者其他國家行政機關負責人必須參加議會會議或其任何常設機構的會議。

總統關係


總統有權駁回議會通過的法案,退交議會重新審議。總統有義務向議會提交國情報告,當國家受到進攻或履行共同防禦反對侵略的國際條約義務時,總統根據議會的決議宣布戰爭。如果總統不能履行其職權達一年以上,議會可以免除其職務,選舉新總統。如果總統從事的活動違反憲法,議會可免除其職務,要求解除總統職務的提案由占絕對多數的議員提出,解除總統職務至少應有五分之三多數議員的同意。只有總統犯有叛國罪才可受到起訴。起訴由議長提出,憲法法院對起訴進行判決。

組織結構


斯實行一院制,議長的地位僅次於總統,其職責是:對外代斯議會,召開和組織議會會議,簽署憲法、憲法法律、法律及其他議會的決議,接受議員的宣誓,宣布議會選舉和地方選舉,宣布總統選舉,宣布彈劾總統的投票表決,必要時召集委員會主席議會,履行憲法法律賦予的其他職責。
議會還設有4名副議長,其中執政黨3名,在野黨1名。議會下設專業委員會有:憲法法律委員會、財政預算和貨幣委員會、經濟政策委員會、外事委員會、資格和豁免委員會、負責對斯國家安全局決策進行調查的委員會、國防和安全委員會、農業生活環境和自然保護委員會、公共管理和地方發展委員會、社會事務和住房委員會、歐洲事務委員會、負責檢查斯國家安全局職能的特別監督委員會、醫療衛生委員會、教育青年科學和體育委員會、負責檢查斯情報局職能的特別監督委員會、人權民族和婦女地位委員會、防止職務重疊委員會、文化和媒體委員會、負責檢查軍事情報部職能的特別監督委員會。

議會黨團


議會是斯權力核心,選舉法規定,政黨只有得到5%以上的選票才能進入議會,只有獲得3%以上的選票才能得到國家財政補貼。黨團在議會中享有優厚待遇,例如:議會給每個黨團在議會大廈中提供一間會議室,為黨團中的議員發放津貼,代表黨團發言的議員可得到20分鐘的發言時間,而其他議員發言時間只有10分鐘。為防止議員脫離黨團,有的政黨規定,如果議員脫離黨團需要交納其年工資10倍的費用。還有政黨要求其議員候選人在當選前即簽署一份辭職信,一旦其行為不當,該信就可遞交給相關委員會,取消其議員資格。議會黨團成立至少需要有8名議員。目前斯議會黨團有:
1社會民主—方向黨(執政黨)
2斯洛伐克民族黨(執政黨)
3爭取民主斯洛伐克運動—人民黨(執政黨)
4民主基督教同盟(在野黨)
5匈族聯盟黨(在野黨)
6基督教民主運動(在野黨)

友好小組


斯議會現有20個友好小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