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園林綠化企業協會
北京市園林綠化企業協會
北京市園林綠化企業協會2003年由城市綠化工程相關的設計、施工、養護、諮詢服務等企業自願聯合發起成立,是經北京市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核准登記的行業性社會團體組織。北京市園林綠化企業協會作為行業社團組織,起著連接政府與企業的橋樑、維護企業合法權益,為規範城市園林綠化市場運營服務、促進園林綠化事業發展的作用,自覺接受北京市園林綠化局的業務指導,接受北京市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檢查、指導和管理。
1、研究探討園林綠化事業改革發展的理論與實踐,協助政府擬定行業發展規劃和法規。
2、制定園林綠化行規行約,建立行業自律機制,規範行業行為,協助政府開展行業管理,維護行業整體利益。
3、參與制定行業技術、經濟、管理等各種標準,組織標準的貫徹實施。
4、組織本行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的培訓,提高員工素質。
5、組織行業會員企業之間的經濟技術交流與合作,提高行業經濟社會效益。
6、開展行業檢查和評比活動,推動行業技術、管理、服務進步和精神文明建設。
7、開展國內外園林綠化行業有關信息、資料的調查、徵集、整理和分析,組織國內外園林綠化技術、管理、市場信息交流,為行業發展、政府決策提供依據或參考。
8、拓展與國內外園林綠化行業的聯繫和溝通,開展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學習、考察和合作交流活動。
9、組織技術協作公關、課題研究、成果推廣、項目評估等活動,為園林綠化企業協會會員單位的改革發展和技術進步提供諮詢服務。
10、開展園林綠化行業市場諮詢服務,會同有關部門協調處理市場運作、行業往來中出現的問題、矛盾和糾紛。
11、編輯出版刊物、資料,開展有益於本行業的其他活動。
行業自律協調、政策調研、諮詢服務、技術交流、專業培訓、成果推廣、承辦委託、編髮專刊、按照協會章程做好監督管理和組織工作,保證協會工作的正常運轉。
北京市園林綠化企業協會章程。(會員代表大會部分修改.2008年3月12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協會定名為:北京市園林綠化企業協會。(英文譯名Beijing Enterprises Association of Garden Engineering 縮寫BEAGE)
第二條 本協會由城市綠化工程相關的設計、施工、養護、諮詢服務等單位自願聯合發起 成立,是經北京市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核准登記的社會團體法人。
第三條 協會的宗旨:協會以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為指
導思想,遵循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規律;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社團章程中必須載明遵守 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不反對憲法確定的基本原則,不危害國家的統一、安全和民族的團結,不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組織和公民的合法權益,不違背社會道德風尚。
第四條 本協會自覺接受北京市園林綠化局的業務指導,接受北京市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檢查和管理。
第五條 本協會註冊資金為人民幣10萬元。
第二章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協會的業務範圍
(一)政策調研:認真組織會員開展城市園林綠化市場有關問題
的調研,為政府提供城市園林綠化宏觀管理和指導整體運行信息和資料;提供有關制定政策的依據。
(二)行業規範:本協會積極參與規範城市園林綠化市場,維護
企業在市場中公平競爭的權利。
(三)信息諮詢服務:利用商務信息網優先為會員提供快捷、准
確、詳細的園林綠化項目、要素信息,園林綠化諮詢等服務。
(四)專業研究:採取學術報告會、舉辦技術培訓等靈活多樣的
方式方法,組織會員開展好園林綠化發展理論研討和交流活動。
(五)對外交流:組織開展國內外的專業理論研討和技術交流活
動。
(六)採集編髮有關為園林綠化企業(事業)服務的刊物。
(七)按本章程做好本協會日常監督管理和組織工作,保證協會
工作的正常運轉。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協會吸收有資質的園林綠化企業單位為團體會員,原則上只吸收單位會員,會員條件應符合社團章程的規定。會員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一)單位會員:應該是從事城市園林綠化工程施工、設計、養護、諮詢服務的有關單位;從事綠化生產要素的生產和經營的有關單位。
(二)凡具備以上規定資格的合法單位,承認並遵守本協會章程,按期交納會費,通過書面申請並經常務理事會批准后,可成為本協會單位會員併發給會員證。
第八條 退會手續
會員自願退會應提出書面申請,經常務理事會討論決定並以適當方式予以宣布。會員如果一年不繳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協會活動經督促無效的視為自動退會;對嚴重違反國家法律及本會章程的會員,經常務理事會決定可勸其退會或除名。會員退會與除名不得向協會提出財產要求。會員退會時要交回會員證。
第九條 會員的基本權利和義務
(一)會員的權利
1、在本協會內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2、參與本協會內部事務,有建議和批評的權利、有接受服務和監督的權利;
3、有優先參加本協會組織主辦的各種活動和獲取本協會商務信息服務的優先權;
4、有要求本協會幫助解決學術研究和業務工作中一些實際問題的權利;
5、會員在科研和本協會活動中做出顯著成績的有獲得表彰和獎勵的權利,在合法權益遭受損害時,有要求協會給予維護的權力;
6、符合本章程的其它權力。
(二)會員的義務
1、遵守本協會章程,執行本協會的決議;
2、維護本協會的合法權益和聲譽;
3、遵守市場遊戲規則,不壓價競標,不惡意競標,施工中嚴守承諾。
4、完成本協會交辦的工作;
5、按規定交納會費;
6、向本協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十條 會員代表大會是本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其主要職責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協會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監事;
(三)審議理事會、監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本協會的重大變更和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一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需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二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三年。“協會規定”協會換屆依社團章程規定按期舉行,體現公開、公平、公正原則,制定換屆選舉辦法,實行差額無記名投票方式進行選舉。召開會員代表大會30日前,應將換屆準備材料送至業務主管單位和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審查,確認符合換屆條件後方可召開。召開會員代表大會後30日內,將會議紀要及有關材料報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備案,如有變更事項按規定辦理變更手續。如需延期換屆,須經業務主管單位和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審查同意,延期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三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幕期間行使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理事數量按會員比列確定,一個會員單位只能產生一名理事。
第十四條 理事會的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本協會章程,落實會員代表大會各項決議;
(二)選舉常務理事;
(三)選舉和罷免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
(四)決定協會工作任務和工作方針;
(五)審批年度預算報告;
(六)審議常務理事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七)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
(八)決定協會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五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同意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理事會每屆三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經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常務理事會是理事會的執行機構,在理事會閉會期間領導本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理事會負責。本協會常務理事及其領導的產生按民主集中的原則,經充分醞釀協商選舉產生。常務理事會每屆任期三年,連選連任,本協會設理事長(會長)一人、副理事長(副會長)若干。理事長(會長)連任不超過兩屆。
第十八條 常務理事會的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協會章程,落實理事會的決議;
(二)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三)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設立;
(四)籌備召開理事會;
(五)提出下一屆理事候選人;
(六)建立內部各項管理制度;
(七)審批會員的入會和退會;
(八)領導本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組織召開會員代表大會,理事大會,並報告工作;
(十)接受監事會提出的對本協會違紀問題的處理意見,提出解決辦法並接受其監督。
(十一)決定本協會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根據實際情況,本協會按行業、專業特點設置若干專業委員會,在協會的統一領導下分工負責開展相關工作,各專業委員會必須在其規定的範圍內活動並接受本協會指導。
第二十二條 協會的法人是理事會,理事長(會長)為法人代表主持工作。
第二十三條 本協會的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協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的;
(三)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四條 監事會
本協會設監事會監事會成員應由理事之外的堅持原則辦事公正,懂得法律或財務知識的,由三人以上單位會員組成,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向會員代表大會負責,其主要職責:
(一)選舉產生監事長;
(二)出席常務理事會;
(三)監督本協會及領導成員依照《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和
有關法律、法規開展活動;
(四)督促本協會及領導成員依照核定的章程、業務範圍及內部管理制度開展活動;
(五)對本協會成員違反協會紀律,損害協會聲譽的行為進行監督;
(六)對本協會的財務狀況進行監督;
(七)對本協會的違法違紀行為提出處理意見,提交常務理事會處理並監督其執行。
第五章 資產管理
第二十五條 本協會資產為共有財產,依據國家和社團管理機關的規定及本協會章程進行管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平調、挪用和侵佔。
第二十六條 經費來源及主要用途
(一)經費來源
1、收取會員會費;
2、國內外團體及個人的資助和捐款;
3、有關部門資助;
4、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5、利息;
6、其他合法收入。
(二)經費主要用途
1、用於協會的事業發展;
2、用於協會的日常管理。
(三)服務性收入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依法所得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二十七條 本協會按照國辦發【2007】36號文件規定的行業協會自主確定的原則,經會員代表大會同意,收取會員會費。收費標準為常務理事單位,每年5000元;理事單位每年3000元,會員每年1500元。
第二十八條 嚴格執行國家財會規定,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的合法、真實、準確、完整。編製年度經費計劃,定期向理事會報告財務收支狀況,接受監事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條 本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六章 終止程序
第三十一條 本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時,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三十二條 本協會終止動議須經理事會大會決議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三十三條 本協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三十四條 本協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三十五條 本協會終止后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六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由本協會的常務理事會負責。
第三十七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