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權質押貸款
經濟術語之一
專利權質押貸款是指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准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經濟組織、個體工商戶,依據已被國家知識產權局依法授予專利證書的發明專利、實用新型專利和外觀設計專利的財產權作質押,從銀行取得一定金額的人民幣貸款,並按期償還貸款本息的一種新型貸款業務。
(一)專利權自身的特性增加了專利權質押貸款的風險
專利權所固有的無形性、時間性、地域性及法定授權性等特點,增加了影響專利權質押貸款的不穩定的因素,使得專利權作為質押標的具有某些“先天不足”。
專利權作為知識產權中價值最不穩定的標的,法律上對專利權有很多規定,比如撤銷程序、無效程序、異議程序;專利權人如未按時交納專利權年費,也存在被撤銷的風險;同時,專利權還很容易被牽扯到專利權侵權訴訟、專利權屬訴訟及專利權行政訴訟等專利權糾紛當中,這些都無形中增加了專利權價值的不穩定性。另外,因為專利權是典型的無形財產,是一種信息,所以專利權質押無法適用一般有體物的轉移佔有的規定,專利權質押的設定不需以轉移質物佔有為要件,這在一定程度上也增加了專利權質押貸款的風險。
(二)專利權人的信用意識偏低
首先,誠實信用原則作為民法的基本原則,被各國民法奉為“帝王條款”。但我國專利權法並未將誠實信用原則規定在總則部分,這樣專利權人在專利的申請審批階段,部分專利申請人只想獲得專利權,但卻不將關鍵技術信息公佈於眾,在專利說明書中不如實書寫專利的技術信息,這樣的專利權日後在進行專利權質押貸款時,無論是專利權的價值評估階段,或是專利權質權的實現階段,都有更大的不確定性,增加了專利權人的風險。
其次,由於專利權質權的設立不需要轉移佔有,專利權還是由專利權人佔有和使用,這就更要求專利權人具有較高的誠信意識,積極地維護專利權質權人的利益,對專利權進行有效的管理和使用,以保障專利權質權人的權利能得以實現。但是目前,我國整體上信用意識偏低,企業之間專利權侵權的情形時有發生,加上專利權人的權利意識不強,在這種情況下專利權人信用意識的缺乏會使專利權質押權人要承擔更大的風險。這在一定程度上也消減了金融機構開展專利權質押貸款業務的積極性。
(三)專利權的價值難以確定
因為專利權質押的標的是專利權,具體包括發明、實用新型及外觀設計。其中專利權質押多以發明專利為質押標的,而發明專利其客體本質上是深奧的技術方案,並且專利權不像一般產品那樣,存在一個社會必要勞動時間,因此不能通過簡單計算獲得某一專利權的物質消耗和時間消耗成本來得出專利權的價值。目前我國沒有專門的關於專利權價值評估的準則和法規,實踐中,專利權價值評估機構在進行專利權價值評估時大多都是套用有形資產評估的方法進行,有時甚至還因為所採用的評估方法不同,所得出的評估價值相差很大,這樣一個缺乏權威性的價值評估結果顯然是很難令銀行接受的。因此,專利權價值評估難是制約專利權質押貸款的第一道瓶頸。
(四)專利權難以變現
專利權質權是一種優先受償權,專利權質押人屆期不能清償銀行貸款的,銀行可以將專利權變現,並就所得價款優先受償。雖然我國近年已逐步建立了一批國家專利技術展示交易中心,但是,專利權對技術、設備要求較高,質權的實現還是比較困難,有時甚至可能發生質押的專利權因為缺乏專利交易的市場而一文不值的情況,這嚴重危及貸款銀行的貸款利益甚至可能導致銀行貸款不能收回。所以專利權質權實現難是制約專利權質押貸款的第二道瓶頸。
(五)缺少風險共擔運作機制
科技中小企業作為典型的“三高”企業,集高風險、高收益、高成長於一身,高風險是其特徵之一。並且,科技中小企業由於受自身規模小、可供抵押的有形資產少,銀行不願將資金貸給科技型企業。筆者認為,專利權質押貸款除了因為市場經濟的需求之外,政府在政策上的協助與支持,也是專利權質押貸款是否能夠順利推行的一項重要因素。2005年發布的《國家中長期科學和技術發展規劃綱要(2006—2020)》早已明確提出,要“實施促進創新創業的金融政策,建立健全鼓勵中小企業技術創新的知識產權信用擔保制度”。在專利權領域,知識產權信用擔保制度又可稱為專利權質押制度。隨後,各級人民政府相繼採取了包括給予專利權質押貸款貼息在內的若干制度,但是總體成效不大。歸結其原因,雖然地方政府儘力推進專利權質押貸款業務的開展,但是銀行等金融機構鑒於專利權質押貸款風險較大,對該業務並不熱衷。專利權質押貸款風險大,又沒有建立起風險共擔的運作機制,所以專利權質押貸款出現眼下此種困境也是意料之中的事情。由此可知,缺少風險分擔機制是制約專利權質押貸款的第三道瓶頸。
(一)完善專利權價值評估工作
進行專利權價值評估時,可能影響其價值的因素主要有三類:
①法律因素。例如專利的類型、該專利所表現的創造性、專利權範圍大小、目前專利權的法律狀態、專利權的實施狀態、國家整體經濟宏觀調控,以及其他經濟、科技政策等。
②技術因素。例如該專利技術的成熟度、實施的難度、所屬領域發展的情況,以及實施該專利所需的其他能力與條件。
③經濟因素。例如創造該專利的成本、預期的收益、市場因素,還有風險等。除了這些因素之外,專利權人所擁有的其他同類型專利的整體數量、取得專利權的成長率、專利對業界的影響、被引用的次數、專利技術的壽命等,也應予以考慮。
評估機構在具體進行專利權價值評估時需要特別注意8個問題:
①作為質押標的的專利權是否經過了撤銷、無效及異議程序,且異議已被宣布不能成立。如果已經經過了撤銷、無效及異議程序,並且異議已被宣布不能成立,則作為質押標的的專利權的效力可靠性就較高,因此同等條件下其被評估出來的價值也應該高些。
②作為專利權質押標的的專利是何種專利。我國《專利法》規定了三種不同的專利,其中外觀設計與實用新型專利未經過實質審查,其效力一般不如經過實質審查的發明專利,因此在對前述兩種專利進行價值評估時不能與發明專利同等對待。
③須確認作為專利質押標的的專利屬於基本專利還是從屬專利。根據我國《專利法》規定,從屬專利的實施需要經過基本專利權利人的許可,從屬專利的權利人也無權獨立許可第三方實施其專利。這樣在對從屬專利進行價值評估時,就要特別注意切不可將基本專利權人的專利權一同評估到從屬專利權人的專利權上,當然這裡的從屬專利權人在進行專利權質押貸款時,質押人應將此種情況如實告知專利權質押權人,否則日後需要實現質權時,對於新的受讓人來說他獲得的專利也是有“缺陷”的專利。
④作為專利權質押標的的專利,其權利人是否按時交納了專利權年費。因為按照《專利法》的規定,漏繳專利權年費可能導致專利權被撤銷。雖然法律規定有恢復程序,但是很麻煩,且有不能恢復的風險存在。因此,如果評估一項存在漏繳專利權年費的專利權,同等條件下價值就要低些。
⑤作為專利權質押標的的專利權保護期還有多少年?根據《專利權法》的規定,發明保護期是20年,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的保護期是10年,均不可延展,所以所剩保護期的長短對專利權價值評估至關重要。剩餘保護期越長,價值評估越高,剩餘的保護期越短,價值評估越低。
⑥需要考察作為專利權質押標的的專利的實施狀態。專利實施可以分為,專利權人自己實施及許可第三人實施兩種。許可第三人實施又可以分為獨佔許可、排他許可及普通許可等。許可類型的不同也會影響專利價值評估,如對於獨佔許可及排他許可的專利,在進行專利價值評估時,其價值就要比普通許可的專利評估價值要大些。因為被許可方只會對可靠性高、市場前景好的專利花更多的許可費用以獲得獨佔許可或排他許可。
⑦作為專利質押標的的專利的許可狀況對專利價值評估的影響。一般而言,已經發放過專利權許可證書的專利比沒有發放過許可證的專利評估的價值要高;發放許可證多的專利比發放許可證少的專利評估的價值要高;相同類型的許可,許可費用高的專利比許可費用低的專利評估價值要高。
⑧作為質押標的的專利權有否被牽扯到專利侵權訴訟、專利權屬訴訟及專利行政訴訟等專利糾紛當中。如被牽扯到這樣的專利糾紛當中,由於專利糾紛持續時問特別長,其中影響法院判決的因素很多,這都無形中增加了專利權質押貸款的風險。因此,在對涉及專利權糾紛的專利權進行價值評估時,同等條件下其價值就要低些。
(二)完善專利權交易市場
當專利權質押人屆期不能清償債務時,專利權質押權人或是其他專利權質權的擔保人需要將該專利權拍賣,所得價款優先受償,這就需要有規範、高效的專利權交易市場。否則對於金融機構來說,即使作為擔保品的專利權具有很高的價值,但是一旦當專利權質權人要實現其質押的權利、拍賣擔保物時,質押的專利權可能會因為缺乏專利交易的市場而一文不值。目前中國的專利權交易市場尚不完善,不符合知識經濟時代的發展要求,因此發展和完善專利權交易市場是我國發展專利權質權、推動專利權戰略的重要保障。筆者認為,可以從三個方面發展和完善專利權交易市場:
①充分利用現有的技術產權交易市場。伴隨著國家知識產權戰略的提出,全國各地相繼建立了一批技術產權交易市場。應當充分利用這些技術產權交易市場,並且由國家知識產權局建立一個全國性的有關專利權的專門信息庫。企業利用專利權作為質物向銀行貸款的,在向專利主管機關辦理登記手續時,主管機關就立即將質押融資的相關記錄存入信息庫,這樣可以使出質的專利權被儘早關注,以減少日後變現時間,降低專利權質權人的變現成本。
②國家知識產權局建立、健全網路專利權交易市場。在數字網路時代,使專利權交易市場更加具有開放性,加快出質的專利權的信息更新速度,使有關專利權質權的信息更加全面、及時、準確。並將作為質押標的的專利權按照不同的專業技術領域進行分類並做出詳細的介紹,為諮詢者、銀行、擁有專利權的企業牽線搭橋,提供查閱、諮詢服務,進一步為專利權質物的交易提供便利。
③及時制定出台專利權市場交易法規。目前,我國專利權的交易依照《專利法》的規定進行,但實際上《專利法》只是做出了一些原則性規定,對專利權交易的具體操作等相關規定一片空白。因此,制定出台統一的專利權交易法律法規是十分必要的。因為目前各省市制定的地方性技術交易管理條例的內容相差很大。專利權交易因缺乏統一、明確、規範的交易法規的約束,造成交易的或然性太大。國家專利局應在各地市的經驗基礎上,儘快制定出台包括產權交易的主體資格、交易程序、知識產權交易的中介服務機構、對知識產權交易的促進和保障措施以及法律責任在內的專利權交易法規。
(三)完善專利權質押貸款的風險共擔運作機制
從美國、日本的經驗來看,在發展初期,如果政府能夠協助信用的提升,或給予信用擔保服務,則可以協助科技企業利用專利權作為擔保向金融機構申請貸款。書生數字圖書館的例子也告訴我們,如能在專利權質押貸款業務中合理運用第三方的擔保,對專利權質押貸款來說或能起到“立竿見影”的效果。
1.由政府設立專門的信用擔保機構
利用專利權作為融資擔保,協助科技企業在發展過程中取得資金,進行進一步的企業發展,除了因為市場經濟的需求,企業與融資者產生的供需關係之外,政府在政策上的協助與支持,也是專利權質押貸款是否能夠順利推行的一項重要因素。政府在這方面能做的,即是提供現實經濟方面的誘因,但經濟方面誘因的提供並不僅僅是資金的給予,更應包括政策性的支持,例如信用擔保服務的提供。正如本文開頭所講的,我國目前的情況是金融機構手上握有充足資金,科技企業要做到如何能增加金融機構的信心,使其願意接受專利權作為擔保給予貸款。當然,要建立金融機構對於專利權這類擔保品的認識,包括了解它的價值、風險的規避等等事項,並非短時間可以達成。因此在當前階段,政府的鼓勵與支持就顯得格外重要。目前,我國金融機構對於專利權的認識不足,對於是否接受專利權作為擔保還很猶豫,如果此時政府能給予科技中小企業以適當的信用擔保,就能在利用專利權辦理貸款擔保的業務上,發揮極大的推動作用。因此筆者建議,可由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按一定比例共同出資,以省為基本單位設立用於專利權質權的專項資金,由某一個公正、並具有公益性的單位,如政府金融辦公室)作為信用擔保的專門機構,為科技中小企業提供專利權質押貸款的信用擔保服務。這樣,當科技企業因有形擔保不足,僅憑專利權無法取得金融機構的質押融資或僅能取得很少額度的貸款時,可以向信用擔保機構申請信用擔保,以增加金融機構對於專利權質押貸款的信心,使科技企業順利獲得企業發展所需資金。同時,信用擔保機構可通過相關措施與銀行系統共享申請專利權質押貸款企業的信用系統,並將申請信用保證的科技中小企業的相關情況記錄到該信用系統中。當專利權質押人超過一定時問(如3個月)未償還貸款時,政府擔保機構用專項資金先行償還銀行貸款,事後取得對專利權質押人的追償權,此時將專利權質押人的違約情況記錄到與銀行共享的信用系統中。這樣一項不良信用記錄將對違約企業日後再次向信用擔保機構申請擔保或向銀行申請貸款都會造成嚴重的負面影響。因此,政府提供的信用擔保制度也無形中增加了科技中小企業的違約成本,使得科技企業不想違約、不敢違約。當然,這樣也就解了金融機構的後顧之憂,可以大膽給科技企業發放貸款。目前來看,由政府提供擔保是見效最快的辦法,當前已經有北京海淀區、佛山市等出台專利權質押貸款貼息專項資金。如果這些地方能再向前走一步,進一步籌措資金為專利權質押貸款提供擔保,相信專利權質押貸款業務定會如“雨後春筍”。這裡需要注意,政府提供擔保只是治標不治本的暫時性辦法,專利權質押貸款制度的長期健康發展還需要我們培育和完善專利權保險制度。
2.完善專利權保險制度
因為專利權的特殊性質,一般融資者對於專利權質押缺乏信心,加上專利權容易遭受侵害,也容易侵害到他人的權利,因此,對於融資者來說,這樣一種擔保品,其擔保價值容易發生變動,影響其擔保的權利,進而降低了金融機構接受專利權作為擔保的意願。如果市場上能有一種專利權保險,並且專利權質權的效力可以適度地及於保險金,那麼無疑會增加融資者的信心,進而增加金融機構接受專利權作為擔保物的可能性。早在2004年4月23日,世界知識產權目前夕,中關村知識產權促進局與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成功簽署了《中關村知識產權保險合作框架協議》,標誌著中關村知識產權保險服務體系的正式啟動。該協議的中心議題是雙方合作開展專利技術成果轉讓保險業務。具體合作項目包括,以“知保合作”為核心,創立知識產權保險新機制;以為專利權質押貸款提供配套保險服務為切入點,根據由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批准經營的高新技術成果轉讓一攬子保險計劃,為中關村國家知識產權制度示範園區的專利技術產業化項目提供保險服務;共同參與構建知識產權產業化循環鏈,協同行動促進知識產權產出、轉移、產業化和保護的良性循環;積極開展其他保險業務的合作,為創業板的推出提供配套保險服務,共同扶持中關村園區的高新技術企業上市;率先在全國開展保險知識產權領域的研究與合作。應當注意,目前專利權質押貸款利息加上評估費1.25%、律師費1.25%等一系列的手續費就已經大概佔了貸款總額的7.5%,如再加上保險費用則可能達到9%左右,這樣將使專利權質押貸款的成本差不多是普通商貸成本的兩倍(普通商貸5%左右),這對中小科技企業來說成本太高。所以,筆者建議,政府可以擴展現在專利權質押貸款補貼的範圍,由原來的僅是補貼利息擴展為將某些中介費用也包括在內。
最後,解決目前專利權質押貸款的困境應是一個系統而長期的工程。對金融機構從業人員來說,通過系統的專利權質權課程培訓以提高對專利權質押融資的認識水平以及專利權質權法律制度的進一步完善,同樣也不可缺少。我國只有在有效解決了專利權質押貸款中存在的評估難、質權實現難、風險大的難題后,銀行的專利權質押貸款業務才能走上健康發展的軌道,並可預見在不遠的將來,該業務也會像中國的樓市一樣“蒸蒸日上”,屆時將會有大量資金湧入科技企業,專利轉化率低的問題將會從根本上得以解決,專利強國的戰略也將最終實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