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州市道教協會

1986年成立的教務組織

第一條本會定名:蘇州市道教協會。第三十六條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全市代表會議表決通過。第四十五條本章程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

協會簡介


蘇州市道教協會成立於1986年12月,是蘇州市道教徒聯合的愛國宗教團體和教務組織。
其宗旨是:
高舉鄧小平理論偉大旗幟,以“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在中國共產黨和人民政府領導下,團結全市道教徒,愛國愛教,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與政策;協助人民政府貫徹執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維護道教界的合法權益;繼承和發揚道教優良傳統,辦好教務;促進道教與社會主義社會相適應,團結和帶領全市道教徒積極參加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為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維護社會安定,祖國統一,世界和平貢獻力量。
蘇州市道教協會的任務是:
一、組織和加強對全市道教徒政治思想的教育,學習各項方針、政策和法令,提高愛國主義和社會主義覺悟。
二、反映全市道教界人士和信教群眾的意見和合理要求,維護道教界合法權益,協助人民政府貫徹執行宗教政策和有關法規。
三、加強對各市、區道協、宮觀、道教活動場所及散居道士管理工作的指導,加強教會自身建設,積極引導與社會主義社會相適應,使宗教活動在《憲法》、法律、政策允許範圍內進行;堅決抵制和反對任何組織和個人利用道教名義進行非法或違法活動。本會對各市、區道教組織有指導和監督的職責。
四、蘇州市道教場所現有的房地產均系道教協會財產,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均屬本會,本會負有依法管理和維護之職責。本會管理房地產的原則是:依法保護產權,抵制非法佔用,合理利用開發,不得擅自轉讓或出售。
五、開展道教文化研究和交流,搜集整理道教史料,拍攝錄製道教音樂和齋醮科儀,出版道教書籍和經書,保護道教文物、古迹及宮觀設施。
六、協助市、區道教組織和宮觀搞好組織建設、宮觀建設和制度建設,培養道教人才,提高道眾的文化素質、道教修養和管理水平。
七、堅決抵禦滲透,堅持獨立自主、自辦教會的原則。在互不隸屬、互不干涉、互相尊重、平等友好原則的基礎上,加強同港、澳、台及海外道教界人士的聯繫和交流,積極開展國際友好往來。
八、弘揚道教優良傳統,積極參與社會公益事業,推動道教界人士為建設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服務。
蘇州市道教協會每五年舉行一次全國代表會議。由全市代表會議選舉產生理事會,理事會每年舉行一次。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議每半年舉行一次。
蘇州市道教協會理事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秘書長一人,由常務理事會議選舉產生。
蘇州市道教協會至今已召開過五次全國代表會議。歷屆會長依次為:宋佩琴(第一屆)、蔡雪榮(第二屆)、張鳳林(第三、四屆、五屆、六屆) 。
蘇州道教協會會址設在觀前街東腳門7號

機構設置


1.會長辦公室
(一)主持道教協會全面工作,依法維護道教團體、道教徒、道教活動場所、道教文化教育機構及道教自養服務事業的合法叔益,深入調查研究,反映道教組織和道教徒的意見和要求,協助黨和政府貫徹執行國家宗教政策。
(二)加強憲法、法律、法規、規章和時事政策的學習,提高道教徒愛國主義覺悟和與社會主義社會相適應的自覺性。維護法律尊嚴,維護人民利益,維護民族團結,維護國家統一。
(三)監督與指導下屬宮觀及燒香點在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規章允許範圍內開展道教教務活動,制定教制教規和具體管理辦法,促進道教活動正常化、規範化。
(四)加強對宮觀業務指導,協調關係,促進團結。督導下屬宮觀、燒香點搞好管理和自身建設,嚴肅戒律,純正道風,學修並進,提高道教徒整體素質。
2.財務室
負責協會財務工作;負責收好、管好協會經費,做好財務收支情況統計、文檔管理等日常工作;編製協會財務年報表;完成領導交辦的其它工作。
3.業務室
在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規章允許範圍內組織開展各種道教教務活動;協助政府有關部門和道教協會保護好道教文物、建築、古迹及宮觀環境。
4.會議培訓室
服從協會領導安排,負責召開協會各種工作會議;興辦道教教育事業,積極培養道教人才,提高道教徒整體素質。加強憲法、法律、法規、規章和時事政策的學習,提高道教徒愛國主義覺悟和與社會主義社會相適應的自覺性。
5.檔案資料室
開展道教文化研究,搜集、整理道教典籍、文史資料,編印和發行道教出版物,編寫崑山道教史,弘揚道教文化。
6.易經研究會
團結廣大易學愛好者大力挖掘、研究、和弘揚優秀的易學文化,探尋易學文化對人類日常生活所產生影響和作用,並使之在各個領域中發揮實際作用;為社會各界提供易學方面的諮詢;積極參與和支持社會公益事業,慈愛和同,濟世利人,為提高崑山道教協會知名度服務,為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服務。
7.太極拳研究會
帶領全市廣大太極拳愛好者,研究、繼承、發掘文化遺產,弘揚太極文化,推廣普及太極拳運動,努力促進太極拳運動理論的發展和競技水平的提高,增強人民體質,豐富群眾文化體育生活,為提高崑山道教協會知名度服務,為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服務。
8.玉峰書畫院
積極團結、組織全市書畫家、書畫愛好者研究、傳承、交流、發展,弘揚祖國傳統書畫藝術。積極開展書畫人才的培訓工作,努力提高畫院書畫家與社會書畫愛好者的思想道德素質與藝術創作水平。加強與全國各地書畫界的聯繫與交流,不斷擴大特聘書畫家及院外書畫師的隊伍,積極組織特聘書畫家、院外書畫師開展書畫研究、展覽交流活動,編輯出版書畫院作品集與個人作品集,為特聘書畫家與院外書畫師提供自我展示的宣傳平台和優質服務,為提高崑山道教協會知名度服務,為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服務。

協會章程


蘇州市道教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定名:蘇州市道教協會。
英文譯名:SUZHOU TAOIST ASSOCIATION。英文縮寫:S.T.A。
第二條 本會是全市道教徒聯合的愛國宗教團體和教務組織。
第三條 本會宗旨:團結、帶領全市道教徒高舉愛國愛教、團結進步旗幟,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和社會主義制度,興辦道教事業,弘揚道教教義,維護道教界合法權益;弘揚道教文化,發揚優良傳統,促進道教與社會主義社會相適應;積極參加社會主義物質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和生態文明建設,發揮道教在構建和諧社會和促進經濟社會發展中的積極作用,為維護宗教和睦、民族團結、社會和諧、祖國統一、世界和平作貢獻。
第四條 本會主管部門是蘇州市民族宗教事務局,登記管理機關為蘇州市民政局
第五條 本會會址設於蘇州市觀前街東腳門七號。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主要工作任務:
(一)團結、帶領全市道教徒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
(二)協助政府貫徹落實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依法維護道教界的合法權益,深入調查研究,反映全市道教界人士和信教群眾的意見和合理要求,充分發揮橋樑紐帶作用。
(三)建立健全道教有關規章制度,完善教制教規,促進道教活動正常化、規範化。
(四)加強對各市(區)道教團體、宮觀的教務指導,協調關係,促進團結,支持各市(區)道教團體辦好教務。督導各市(區)道教團體、宮觀搞好管理和自身建設,嚴肅戒律,純正道風,精進修行,提高道教徒整體素質。
(五) 興辦道教教育事業,辦好道教培訓班,培養道教人才。
(六) 根據“依法保護產權,抵制非法佔用,合理利用開發,不得擅自轉讓或出售”原則,依法管理和維護蘇州市道教協會所有的道教場所現有的房地產。
(七)組織指導和諧宮觀建設,做好各項重大教務活動。
(八)開展道教文化研究和交流,推動道教講經,搜集整理道教史料,編印道教書刊,拍攝錄製道教音樂和齋醮科儀,保護道教文物古迹非物質文化遺產及宮觀環境。
(九)開展社會公益慈善事業,服務社會,利益人群。
(十)堅決抵禦滲透,堅持獨立自主、自辦教會的原則,在互不隸屬、互相尊重、平等友好原則的基礎上,加強同港、澳、台道教組織及海外道教僑胞的交流與聯誼工作,增進了解,團結合作。加強與外國道教界的友好往來,促進道教文化交流,促進世界和平。
第三章 組織機構及負責人的產生和罷免
第七條 本會最高權力機構是全市代表會議。其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會章程。
(二)選舉理事,組成理事會。
(三)審議理事會工作報告和其他有關報告。
(四)討論和決定本會重要工作事項。
(五)決定終止事宜。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八條 全市代表會議代表的名額和分配辦法,由代表會議籌備領導機構商有關方面提出方案,並報會長會議研究決定。代表人選由各市(區)道教協會召開常務理事會議或會長會議,並商當地政府宗教事務部門,按分配名額協商推選(未成立道教組織的,由宮觀民主管理組織召開專題會議,並商當地政府宗教事務部門,按分配名額協商推選;未成立宮觀民主管理組織的,由當地政府宗教事務部門與道教界按分配名額協商產生),報蘇州市道教協會常務理事會審核確定。
第九條 全市代表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條 全市代表會議每五年召開一次,因特殊情況需要提前或延期召開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
第十一條 理事會是全市代表會議的執行機構,在全市代表會議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工作,對全市代表會議負責。
第十二條 理事會的職權:
(一)貫徹實施本會章程規定和全市代表會議通過的決議和決定。
(二)全市代表會議召開期間,選舉常務理事,組成常務理事會。
(三)全市代表會議召開期間,選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四)全市代表會議召開期間,根據秘書長提名決定副秘書長。
(五)根據會長會議提議,增補和罷免理事、常務理事、秘書長、副會長、會長。
(六)授權會長會議在必要時任免副秘書長。
(七)全市代表會議賦予的其他職權。
第十三條 理事會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四條 理事會每屆任期五年,理事可連選連任。理事會會議每兩年舉行一次,必要時可提前或延期舉行。情況特殊時也可採用通訊等形式召開。
第十五條 常務理事會是理事會的執行機構,在理事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工作,對理事會負責。
第十六條 常務理事會的職權:
(一)執行理事會的決議和決定。
(二)籌備召開全市代表大會和理事會。
(三)審議年度工作總結和計劃。
(四)審議年度財務結算和預算報告。
(五)理事會賦予的其他職權。
第十七條 常務理事會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八條 常務理事會每屆任期五年,常務理事可連選連任。常務理事會會議每年舉行一次,必要時可提前或延期舉行,情況特殊時也可採用通訊等形式進行。
第十九條 會長每屆任期五年,可連選連任一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全市代表會議到會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報主管部門同意後方可延長任期。
第二十條 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一般不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一條 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對外代表本會,對內領導會務。
(二)召集和主持會長會議、工作部主任聯席會議、常務理事會會議、理事會會議及其他有關會議,討論決定重要會務;必要時,也可委託其他副會長召集或主持上述會議。
(三)督促和檢查全市代表會議、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四)代表本會簽署有關文件。
(五)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賦予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二條 副會長每屆任期五年,可連選連任。副會長協助會長執行職務。必要時,根據會長意見常務理事會可決定一位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
第二十三條 會長會議原則上每六個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可提前或延期舉行。
第二十四條 秘書長每屆任期五年。秘書長在會長的領導下,負責處理日常會務。副秘書長協助秘書長工作。秘書長和副秘書長可連任。
第二十五條 本會理事會設教務教育工作部、文化藝術工作部、慈善公益工作部、弘道養生工作部、海外交流工作部、財物監管工作部等工作部,各工作部的職責由會長會議制定。
第二十六條 各工作部主任聯席會議原則上每三個月舉行一次。
第二十七條 各工作部主任、副主任、委員由理事會從常務理事中推舉產生。
第二十八條 對道教事業做出貢獻的非道教界人士,經常務理事會決定可聘為本會本屆咨議委員。
第二十九條 本會根據會務工作需要,可設置若干工作部門,分別承辦有關工作事項。
第四章 資產管理及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政府資助。
(二)各市(區)道教協會、道教宮觀繳納的會費、管理費和道教信眾的捐助。
(三)社會捐贈。
(四)自養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會根據國家宗教局頒布的《宗教活動場所財務監督管理辦法(試行)》和國家有關法規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二條 本會必須配備具有合格專業資質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交接手續。
第三十三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每年向常務理事會報告財務收支情況,並接受理事會和審計部門的監督。
第三十四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機關和主管部門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五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各市(區)道教協會、道教宮觀的資產管理及使用需接受本會的監督。
第五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六條 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全市代表會議表決通過。
第三十七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全市代表會議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后,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方能生效。
第六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三十八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其他原因需要註銷時,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三十九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全市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主管部門審查同意。
第四十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主管部門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一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四十二條 本會終止后的剩餘財產,在主管部門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符的事業。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三條 本章程經蘇州市道教協會第六次代表會議表決通過。
第四十四條 全市代表會議的代表和各市(區)道教協會、道教宮觀都有遵守本章程,貫徹執行本會決議和決定的義務。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