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登記簿管理試行辦法

房屋登記簿管理試行辦法

為了規範房屋登記簿管理,保障房屋交易安全,保護房屋權利人及相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我部制定了《房屋登記簿管理試行辦法》

文件發布


關於印發《房屋登記簿管理試行辦法》的通知
建住房〔2008〕84號
各省、自治區建設廳,直轄市房地局(建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建設局:
為了規範房屋登記簿管理,保障房屋交易安全,保護房屋權利人及相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我部制定了《房屋登記簿管理試行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貫徹執行。執行中的重要情況,請及時告我部住宅與房地產業司。
住房城鄉建設部
二〇〇八年五月六日

文件內容


房屋登記簿管理試行辦法
第一條 為規範房屋登記簿管理,保障房屋交易安全,保護房屋權利人及相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建設部頒布的《房屋登記辦法》(建設部令第168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房屋登記簿(以下簡稱“登記簿”)是房屋權利歸屬和內容的根據,是房屋登記機構(以下簡稱“登記機構”)製作和管理的,用於記載房屋基本狀況、房屋權利狀況以及其他依法應當登記事項的特定簿冊。
第三條 登記簿可以採用電子介質,也可以採用紙介質。鼓勵有條件的地方建立電子介質的登記簿。
登記簿採用電子介質的,應能夠轉化為唯一、確定的紙介質形式;採用紙介質的,應採用活頁等方便增頁和編訂的方式編製,註明目錄和頁碼。
第四條 登記簿有關內容發生改變的,應通過增加新的頁面、界面和內容體現,不得直接在原內容上刪改。
第五條 房屋登記簿應按照房屋基本單元建立。房屋基本單元應有唯一的編號。房屋分割、合併時應重新編號。
第六條 建築區劃內依法屬於業主共有的公共場所、公用設施和物業服務用房,應在房屋初始登記時單獨記載,建立登記簿,並與建築區劃內房屋基本單元的登記簿形成關聯。
第七條 登記簿的內容應包括房屋基本狀況、房屋權利狀況以及其他狀況部分。各地可以在本辦法規定內容的基礎上增加登記簿的內容。
第八條 登記簿的房屋基本狀況部分,記載房屋編號、房屋坐落、所在建築物總層數、建築面積、規劃用途、房屋結構、土地權屬性質、國有土地使用權取得方式、集體土地使用權類型、地號、土地證號、土地使用年限房地產平面圖等。
第九條 登記簿的房屋權利狀況部分,記載房屋所有權、他項權利等有關情況。
房屋所有權的內容,記載房屋所有權人、身份證明號碼、戶籍所在地、共有情況、房屋所有權取得方式、房屋所有權證書號、補換證情況、房屋性質、《房屋登記辦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的註銷事項等。
房屋他項權利的內容,記載抵押權人、抵押人和債務人、被擔保主債權的數額、擔保範圍、債務履行期限、房屋他項權利證書號、補換證情況;最高額抵押權人、抵押人和債務人、最高債權額、擔保範圍、債務履行期限、債權確定的期間、最高債權額已經確定的事實和數額;在建工程抵押權人、抵押人和債務人、被擔保主債權的數額或最高債權額、擔保範圍、債務履行期限、在建工程抵押登記證明號;地役權人、地役權設立情況、地役權利用期限等。
第十條 登記簿的其他狀況部分,記載預告登記權利人和義務人、身份證明號碼、預告登記證明號、補換證情況;異議登記申請人、異議事項;查封機關、查封文件及文號、查封時間、查封期限、解除查封文件及文號、解除查封的時間等。
第十一條 登記機構每次辦理第九條、第十條中涉及的各項房屋登記,都應在登記簿上記載登記時間和登記最終審核人員。
第十二條 登記機構應建立嚴格的錄入、審查和管理制度,明確登錄人員,保證登記簿的記載信息與登記最終審核結果一致。
未經合法程序,不得對登記簿記載的內容進行更改。
第十三條 登記簿應永久保存並妥善保管。紙質登記簿應配備必要的安全保護設施並可以製作副本,電子登記簿應定期備份。
登記簿有毀損的,登記機構應及時補造。
第十四條 個人和單位提供身份證明材料,可以查詢登記簿中房屋的基本狀況及查封、抵押等權利限制狀況;權利人提供身份證明材料、利害關係人提供身份證明材料和證明其屬於利害關係人的材料等,可以查詢、複製該房屋登記簿上的相關信息。
有關查詢的程序和辦法,按《房屋登記信息查詢暫行辦法》(建住房〔2006〕244號)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 登記簿記載相關信息后,申請登記的原始資料以及登記機構的內部審核文件應作為登記檔案歸檔。
登記機構應結合房地產交易與登記規範化管理要求,逐步實現房屋權屬檔案數字化。條件具備的地方,應通過數字化檔案顯示房地產交易的歷史情況。
第十六條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將逐步建立全國統一的房屋登記信息系統,實現全國登記簿基本信息共享和異地查詢。
登記機構應參照有關信息系統技術規範加強房屋登記信息系統建設,為全國房屋登記信息系統預留介面。
附件:房屋登記簿記載內容說明
附件:
房屋登記簿記載內容說明
【房屋編號】記載房屋登記機構編製的房屋代號。每一個房屋登記基本單元應當有唯一的房屋編號。房屋合併或分割的,應當重新編號,不得沿用原有編號。
【房屋坐落】記載房屋的具體地理位置,具體指有關部門依法確定的房屋坐落,一般包括街道名稱、門牌號、幢號、樓層號、房(室)號等。
【所在建築物總層數】記載房屋所在建築物的總自然層數。有地下層或半地下層的,計入總層數,但應加以註明。
【建築面積】記載按照《房產測量規範》(GB/T 17986.1—2000)測量的房屋建築面積,分別註明房屋專有部分建築面積和分攤的共有部分建築面積。
建築物為多個所有人區分所有的,專有部分建築面積為套內建築面積;建築物不屬於多個所有權人區分所有的,專有部分建築面積即為建築面積。
【規劃用途】記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文件及其所附圖件上確定的房屋用途。
【房屋結構】分為鋼結構、鋼和鋼筋混凝土結構、鋼筋混凝土結構、混合結構、磚木結構、其他結構等六類。
【土地權屬性質】記載房屋佔用範圍內土地的所有權性質,分別為“國有”或“集體所有”。
【國有土地使用權取得方式】記載房屋所佔用土地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取得的方式,包括劃撥、出讓、出租、作價入股等。
【集體土地使用權類型】記載房屋所佔用土地的集體土地使用權的具體類型,包括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等。
【地號】記載土地使用權證上註記的宗地地號。
【土地證號】記載依法向土地使用權人頒發的土地使用權證的證號。
【土地使用年限】記載房屋佔用範圍內的土地使用權的起始日期和終止日期。國有土地使用權為出讓的填寫《國有土地使用權證》記載的土地使用年限;國有土地使用權為劃撥的不填;集體土地使用權填寫《集體土地使用證》上記載的土地使用年限。
【房地產平面圖】是指按照《房產測量規範》(GB/T 17986.1—2000)要求完成的,用於房屋權屬證書附圖的房屋分戶圖等。
【房屋所有權人】房屋所有權人為法人、其他組織的,記載身份證明上的法定名稱;房屋所有權為自然人的,記載身份證明上的姓名。
法人或其他組織的身份證明為《組織機構代碼證》,沒有《組織機構代碼證》的,可以為《營業執照》、《事業單位法人證書》、《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等。
境內自然人的身份證明為《居民身份證》,無《居民身份證》的可以為《戶口簿》、《護照》、有效軍人身份證件等(《軍官證》、《文職幹部證》、《士兵證》、《學員證》、《離休證》、《退休證》等);港澳同胞的身份證明為《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或《港澳同胞回鄉證》、《居民身份證》;台灣同胞的身份證明為《台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或其他有效旅行證件,在台灣地區居住的有效身份證件或經確認的身份證明;外國人的身份證明為《護照》和中國政府主管機關簽發的居留證件。
【身份證明號碼】記載身份證明上記載的號碼。
【戶籍所在地】記載房屋所有權人為自然人時,其戶籍登記管理機關所在地。一般填寫身份證明的填發機關。
【共有情況】記載按份共有或共同共有。不屬共有情況的,填寫單獨所有;屬於共有情況的,填寫按份共有或共同共有。在附記欄中註明共有人及共有份額。
【房屋所有權取得方式】記載房屋所有權人取得該房屋所有權的方式,包括自建、買賣、互換、贈與、以房屋出資入股、分割或合併共有房屋、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分立或合併、繼承、遺贈、因生效法律文書取得、徵收等。
【房屋所有權證書號】記載登記機構向房屋權利人頒發的房屋所有權證書的證號。
【補換證情況】房屋權屬證書、登記證明因遺失、滅失、破損等原因補發或換證的,在房屋權屬證書號后或附記欄中註明。
【房屋性質】分別記載經濟適用住房、廉租住房、集資合作建房等由政府提供相關政策支持建設,對購買、租賃對象以及轉讓有限制的房屋;其他類型房屋不填此項。
【抵押權人】記載抵押合同中的抵押權人。
【抵押人】記載抵押合同中的抵押人。
【債務人】記載主債權合同中的債務人。
【被擔保主債權的數額】記載被擔保的主債權金額。
【擔保範圍】記載抵押合同中約定的擔保範圍,可以是主債權及其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保管擔保財產和實現擔保物權的費用等;抵押合同未約定的,記載未約定的事實。
【債務履行期限】記載主債權合同中約定的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
【房屋他項權利證書號】記載登記機構向當事人頒發的房屋他項權利證書的證號。
【最高額抵押權人】記載最高額抵押合同中記載的抵押權人。
【最高債權額】記載最高額抵押合同中雙方當事人約定的最高債權金額。
【債權確定的期間】記載最高額抵押合同中雙方當事人約定的債權確定的期間。
【最高債權額已經確定的事實和數額】因《物權法》第206條規定的情形導致最高額抵押權所擔保的債權確定時,記載債權確定的原因及事實,同時註明所確定的債權金額。
【在建工程抵押權人】記載在建工程抵押合同中的抵押權人,通常為在建工程的貸款人。
【在建工程抵押人】記載在建工程抵押合同中的抵押人,通常為對在建工程享有財產權的權利人。
【在建工程抵押登記證明號】記載登記機構向當事人頒發的在建工程抵押登記證明的證號。
【地役權人】記載地役權合同中的地役權人,一般為需役地權利人。
【地役權設立情況】需役地登記簿記載供役地(房屋)坐落、供役地房屋所有權人、地役權主要內容(地役權合同中約定的供役地房屋利用目的和方法)等;供役地登記簿記載需役地(房屋)坐落、地役權人、地役權主要內容(地役權合同中約定的供役地房屋利用目的和方法)等。
粘附地役權合同的,本欄可以略寫。
【地役權利用期限】地役權合同中約定的利用期限。
【預告登記權利人】記載房屋買賣合同中的購房人或者抵押合同中的抵押權人。
【預告登記義務人】記載房屋買賣合同中的售房人或者抵押合同中的抵押人。
【預告登記證明號】記載登記機構向房屋權利人頒發的預告登記證明的證號。
【異議登記申請人】記載申請異議登記的利害關係人。
【異議事項】記載利害關係人提出異議的具體內容。
【查封機關】記載依法對土地使用權、房屋所有權實施財產保全、查封等限制措施的國家機關,如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等。
【查封文件及文號】記載查封機關依法作出財產保全、查封等限制措施的文件及其文號。
【查封時間】記載查封事實記載於登記簿的時間。
【查封期限】記載查封文件上記載的限制措施的起始日期和結束日期。查封文件記載的限制措施的起始日期一般與查封時間一致。
【解除查封文件及文號】記載查封機關依法解除限制措施的文件及其文號。
【解除查封時間】記載查封機關解除限制措施的日期,一般是查封機關解除限制措施的文件送達登記機構的日期。
【登記時間】記載登記事項記載於登記簿上的時間。
【登記最終審核人員】記載登記機構做出最終審核決定的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