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市工商聯
1952年成立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
青島市工商聯成立於1952年6月,是中國共產黨領導的青島市工業界組成的人民團體和民間商會。是黨和政府聯繫非公有制經濟人士的橋樑和紐帶,是政府管理非公有制經濟的助手。目前,全市建有12個區(市)工商聯組織,170個鄉鎮(街道)商會;會員10318家;有裝飾行業協會等團體會員92家和青島市溫州商會等12家直屬商會。
目錄
總 則
中國工商業聯合會(簡稱工商聯)是中國共產黨領導的面向工商界、以非公有制企業和非公有制經濟人士為主體的人民團體和商會組織,是黨和政府聯繫非公有制經濟人士的橋樑紐帶,是政府管理和服務非公有制經濟的助手。工商聯工作是黨的統一戰線工作和經濟工作的重要內容。工商聯事業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的重要組成部分。
工商聯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為根本準則,按照章程開展工作。
工商聯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堅持黨的領導,堅持公有製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的基本經濟制度,圍繞經濟建設中心,服務黨和國家工作大局,繼續解放思想,堅持改革開放,推動科學發展,促進社會和諧。
工商聯具有統戰性、經濟性、民間性有機統一的基本特徵,以非公有制經濟健康發展和非公有制經濟人士健康成長為工作主題。充分發揮在非公有制經濟人士思想政治工作中的引導作用,在非公有制經濟人士參與國家政治生活和社會事務中的重要作用,在政府管理和服務非公有制經濟中的助手作用,在行業協會商會改革發展中的促進作用,在構建和諧勞動關係、加強和創新社會管理中的協同作用,是工商聯的主要職能。
工商聯以建設政治堅定、特色鮮明、機制健全、服務高效、作風優良的人民團體和商會組織為目標,全面加強思想建設、組織建設、作風建設、反腐倡廉建設、制度建設,不斷增強凝聚力、影響力、執行力;堅持團結、服務、引導、教育的方針,引導非公有制經濟人士堅決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堅定不移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積極投身社會主義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社會建設和生態文明建設,為把我國建設成為富強民主文明和諧的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為實現祖國完全統一和中華民族偉大復興而奮鬥。
第一章職能與任務
第一條加強和改進非公有制經濟人士思想政治工作。
(一)引導非公有制經濟人士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體系,樹立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共同理想,樹立義利兼顧、以義為先理念,學習、貫徹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發揚自我教育的優良傳統,自覺地把自身企業的發展與國家的發展結合起來,把個人富裕與全體人民的共同富裕結合起來,把遵循市場法則與發揚社會主義道德結合起來,愛國、敬業、誠信、守法、貢獻,做合格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建設者。宣傳表彰他們中的先進典型。
(二)引導非公有制經濟人士弘揚中華傳統美德,弘揚時代新風,致富思源、富而思進,積極承擔社會責任,熱心公益事業,投身光彩事業,加強企業文化建設,支持企業黨建工作,為基層黨組織開展活動、發揮作用提供必要條件。
第二條參與政治協商,發揮民主監督作用,積極參政議政。
(一)密切同非公有制經濟人士的聯繫,深入了解他們的意願和要求,向黨和政府提出相關意見和建議。
(二)圍繞貫徹落實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參與國家有關政策、法律法規的制定和貫徹執行,促進非公有制經濟市場環境、政策環境、法治環境、社會環境的改善。
(三)幫助非公有制經濟代表人士提高參政議政能力和水平,積極反映社情民意,有序參與政治生活和社會事務。
(四)做好非公有制經濟代表人士的發現、培養、推薦和管理工作。
第三條協助政府管理和服務非公有制經濟。
(一)積極探索建立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要求的服務載體和機制,為非公有制企業提供政策、信息、法律、融資、技術、人才等方面服務,引導非公有制企業按照科學發展觀要求,加快經濟發展方式轉變和產業優化升級,推進結構調整和自主創新,不斷增強市場競爭能力、抵禦風險能力和可持續發展能力。
(二)增強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台灣地區工商界的聯繫,促進經貿合作。積極開展民間外交,加強同國外工商界的交流合作,為非公有制企業開展國際合作提供服務。
(三)承辦政府和有關部門委託事項。組織非公有制企業參與實施國家區域發展戰略,為地方經濟建設服務,促進城鄉、區域統籌協調發展。
第四條促進行業協會商會改革發展。
(一)履行社會團體業務主管單位職責,指導和推動商會組織依照法律法規和本章程制定商會章程,完善法人治理結構,規範內部管理,發揮宣傳政策、提供服務、反映訴求、維護權益、加強自律的作用,培育和發展中國特色商會組織。
(二)參與行業協會商會政策法律的制定。指導商會反映行業發展動態,促進行業健康發展。
第五條參與協調勞動關係,協同社會管理,促進社會和諧穩定。
(二)引導非公有制企業依法與工會就職工工資、生活福利、社會保險等涉及職工切身利益問題進行平等協商,簽訂集體合同。
(三)協調處理投資者利益和勞動者權益的關係,引導非公有制企業構建和諧勞動關係,積極創造就業崗位,嚴格遵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措施,尊重和維護員工合法權益,協助指導非公有制企業黨建工作,推動其建立工會等群團組織,積極開展活動。
第六條反映非公有制企業和非公有制經濟人士利益訴求,維護其合法權益。參與經濟糾紛的調
解、仲裁。
第七條依法加強會產管理和保護。
第二章會員
第八條凡承認本章程,自願參加工商聯的一個組織,承諾履行會員義務的企業、團體和個人,
可以申請入會。
(一)各類企業入會申請經批准后,為企業會員。
企業會員的主體是非公有制企業,主要包括私營企業、非公有制經濟成分控股的有限責任公司
和股份有限公司、港澳投資企業等。
(二)具有法人資格的行業協會、行業商會、異地商會、私營企業協會、個體勞動者協會等工
商社團和其他有關社會組織,入會申請經批准后,為團體會員。
工商聯所屬商會為團體會員。
(三)非公有制企業主要出資人和經營者、個體工商戶等,入會申請經批准后,為個人會員。
與工商聯工作有聯繫的有關人士、在內地投資的港澳工商界人士,可以申請成為個人會員。
與工商聯建立工作聯繫的單位代表,經協商,可被邀請作為個人會員入會。
原工商業者均為個人會員。
第九條實行會員入會自願和退會自由的原則。
各級工商聯可根據本章程規定與實際情況,制定具體的會員入會條件及辦理入、退會手續的辦
法,並報上一級工商聯備案。
第十條會員如違反本章程或觸犯刑律,應停止或取消其會籍。
第十一條地方各級工商聯的會員,同時也是上級工商聯的會員。
第十二條會員有下列權利:
(一)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向工商聯反映意見、要求和建議;
(三)參加工商聯組織的參觀考察、學習培訓等活動;
(四)接受工商聯提供的服務;
(五)要求工商聯維護其合法權益;
(六)對工商聯工作進行監督。
第十三條會員有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章程;
(二)執行組織決議;
(三)按規定交納會費;
(四)關心支持工商聯工作;
(五)接受組織監督;
(六)辦理組織委託的事項.
第三章組織
第十四條工商聯按國家行政區劃設置全國組織和地方組織:中華全國工商業聯合會為全國組織
,簡稱全國工商聯;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聯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工商聯,市(地區、自治州、
盟、直轄市的區)工商聯為地方組織。縣(市、旗、省轄市的區)工商聯既為地方組織又為基層組
織。工商聯所屬商會為基層組織。
第十五條工商聯可設立行業商會(同業公會)、鄉鎮商會、街道商會、園區商會、異地商會等
商會組織,並作為其業務主管單位。
第十六條工商聯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上級工商聯對下級工商聯具有指導關係。
第十七條工商聯的最高權力機構是代表大會(會員大會)。它的職權是:
(一)聽取和審議執行委員會報告;
(二)選舉執行委員會;
(三)討論決定工商聯的重要事項。
中國工商業聯合會全國代表大會負責修改章程。
第十八條工商聯代表大會(會員大會),每五年召開一次。必要時可以提前或延期召開。
代表大會(會員大會)由執行委員會召集。大會期間由選舉產生的主席團主持會議。
第十九條工商聯代表大會的代表,按照協商推選方式產生,根據需要也可以特邀部分代表。
代表大會代表的名額和分配辦法,由執行委員會或授權常務委員會決定。
第二十條工商聯的執行委員會,在代表大會(會員大會)閉會期間,是工商聯的最高領導機構
,其職權是:
(一)貫徹執行代表大會或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聽取和審議常務委員會的報告;
(三)討論和決定工作任務;
(四)選舉主席、副主席、常務委員。
執行委員會每屆任期五年,全體會議每年召開一次。
下一屆執行委員會委員名額分配、產生辦法由上一屆執行委員會或授權常務委員會決定。
第二十一條執行委員會委員的責任和義務:
(一)堅持正確的政治方向,認真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
(二)發揮參政議政作用,就經濟社會發展中的重要問題建言獻策;
(三)熱愛工商聯工作,參加組織的會議活動;
(四)執行工商聯的各項決議;
(五)廣泛聯繫會員,反映會員的意見和要求;
(六)對工商聯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二十二條常務委員會由主席、副主席、秘書長、常務委員組成,每屆任期與執行委員會相同
,在執行委員會閉會期間行使執行委員會職權:
(一)貫徹實施執行委員會的決議;
(二)討論研究工作任務;
(三)對執行委員會負責並報告工作。
常務委員會會議每年召開兩次。
下一屆常務委員會委員名額分配、產生辦法由上一屆執行委員會或授權常務委員會決定。
縣級工商聯視情況決定是否設置常務委員會。
第二十三條主席主持會務,副主席協助主席工作。主席、副主席組成主席會議,研究決定重要
事項。
副主席分為專職副主席和兼職副主席。專職副主席連續任職原則上不超過兩屆。全國工商聯兼
職副主席原則上不連續任職,地方工商聯兼職副主席連續任職原則上不超過兩屆。
全國工商聯和省級工商聯設常務副主席,由同級執行委員會選舉產生。
地方工商聯秘書長由本級執行委員會選舉產生,是主席會議的組成人員。
每屆執行委員會產生的領導機構和領導人,在下屆代表大會(會員大會)開會期間,繼續主持
經常工作,直到下屆執行委員會產生新的領導機構和領導人為止。
第二十四條執行委員會會議、常務委員會會議、主席會議在特殊情況下可以通訊方式召開。
第二十五條未經批准,執行委員三次不參加執行委員會會議,應免去其執行委員職務;常務委
員三次不參加常務委員會會議,應免去其常務委員職務。
第二十六條工商聯的執行委員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可在屆中進行調整,調整的人員由執
行委員會通過,或由常務委員會通過,提交執行委員會確認。
地方工商聯換屆時應向上一級工商聯報告籌備情況,選舉結果報上一級工商聯備案。
第二十七條工商聯根據工作需要設立工作部門和專門委員會。
第二十八條地方工商聯新設或撤併,應報請同級黨委批准,並報上級工商聯備案。
第二十九條中華全國工商業聯合會又稱中國民間商會,地方工商聯為地方商會。
會長由工商聯主席兼任,副會長原則上由工商聯專職副主席、非公有制經濟代表人士兼(擔)
任,會長、副會長由工商聯執行委員會選舉產生。
中國民間商會副會長中的非公有制經濟代表人士原則上不連續任職,地方商會副會長中的非公
有制經濟代表人士連續任職原則上不超過兩屆。
第四章工作人員
第三十條工商聯機關應遵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的規定,加強對工作人員的培養、考
核、激勵和監督,建設一支政治強、業務精、作風正的公務員隊伍。
第三十一條工商聯工作人員應當做到:
(一)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認真學習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
、“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學習黨的理論和路線方針政策以及現代市場經濟、現代科
技、現代管理、法律等方面知識,具有履行職責所需要的理論、政策、業務水平;
(二)樹立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想信念,具有較強的事業心和責任感,熱愛工商聯事業,解放
思想,勇於創新,忠於職守,勤奮工作,具備較強的政治把握能力、調查研究能力、群眾工作能力
、落實推進能力;
(三)堅持求真務實、深入基層、調查研究,樹立良好作風,密切聯繫會員和非公有制經濟人
士,增強服務意識;
(四)嚴於律己、勤政廉潔、顧全大局、遵守紀律,自覺接受組織和會員的監督。
第五章會徽
第三十二條工商聯的會徽為橋樑紐帶造型組成的圖案。
工商聯的會徽,可作為會章佩帶;可在工商聯組織的辦公地點、活動場所、會議會場懸掛;可
作為紀念品、辦公用品上的標誌;未經授權,不得作商業用途。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三條本章程為各級工商聯(中國民間商會和地方商會)的統一章程,經中國工商業聯合
會全國代表大會通過。
第三十四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中華全國工商業聯合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