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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祖蔭

民法學家

李祖蔭(1897年-1963年)字麇壽,民法學家,湖南祁陽文明鋪(今祁陽龔家坪鎮)酒塘村人。

人物生平


李祖蔭從小受家庭熏陶,勤奮苦讀,學有根底。1927年,他在北平朝陽大學法律系畢業后,即東渡日本,就讀於明治大學法律系專攻科。未及畢業,即應北京燕京大學之聘,於1930年回國,歷任該校(專任)講師、副教授。同時兼任朝陽大學教授、名譽教授及《法律評論》總編輯。后因與燕大教務長美國人司徒雷登意見不合,從1936年起便專任北大教授,只在燕大兼課。
抗日戰爭爆發,北平淪陷,李祖蔭拒不參加日偽組織的中南海懷仁堂大學教育界的集會。漢奸登門威逼利誘,他大義凜然,剛正不屈,並出示遺囑,表示誓死不從的決心。
1937年冬,他衝破險阻,逃出北平,繞道天津、香港、廣州,抵達長沙,參加由北大、清華、南開三校聯合組成的臨時大學教學工作。次年,該校西遷昆明,他因父母年老體衰,便留在湖南,受聘為湖南大學教授,同時兼任民國大學教授,並為湖大創辦法律系,任系主任;后又兼任訓導長、法學院院長等職,直至長沙和平解放
1944年,國民黨政客李毓堯出任湖大校長,引起學潮。他身為訓導長,因反對迫害學生而被解聘。李毓堯去職后,法律系全體學生一致要求李祖蔭回校主持法律系工作,並於1945年暑、寒假兩次派代表到祁陽,登門恭請,1945年底他重新回到湖大。在湖大教授中他威信很高,在全國法學界也有很高的威望。但他在舊社會從不作官,一心致力於教育事業,志在推進民主與法治。西安事變前夕,蔣介石電召蔣夢麟梅貽琦等著名教授去西安,他也是受召者之一,拒不應命。在湖大被解聘不久,國民政府曾任命他為某省高等法院院長,他一笑置之,不予理睬。
抗戰勝利前後,他的思想進一步傾向進步,逐漸了解和接受共產黨的政治主張,同情和支持進步學生活動,成為當時湖南最著名的進步教授之一。1946后,他敢冒風險,在國共兩黨鬥爭高潮中,毅然聘請中國共產黨創始人之一的李達擔任湖大法學院教授。
1949年湖南和平解放前夕,在李達和其他共產黨員的影響和幫助下,他應省長程潛的邀請出任省教育廳長,積極參與湖南和平解放活動,儘力保護進步師生,營救被捕學生鍾振農、龍漢河出獄,抵制國民黨反動措施,拒不執行白崇禧將教育廳和某些學校撤離長沙的命令,對促進湖南和平解放和保護湖南的教育事業做出了貢獻。
長沙和平解放后不久,他應召去北京。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后,任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員會委員兼民事法規委員會主任。以後歷任國務院參事、國務院法制局委員、法制史研究室主任、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法律室顧問,並參與《憲法》、《婚姻法》等重大法規的起草和修改工作。他還是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一、二、三屆委員。晚年,他仍然關心法學教育,勤於著述,為北京大學研究生講授《中國法制史》,組織編寫《清史刑法志註釋》和《中國民法史書目簡介》。上述兩書均於1958年由法律出版社出版。

親屬成員


祖父
李蕊,清同治十三年(1874)甲戌翰林。
父親
李承陽,清末秀才。

個人作品


李祖蔭治學嚴謹,博採眾長,窮本究源,自成一說。對民法造詣尤深,蜚聲法學界。著作十餘種,共數百萬言,已出版的主要專著有:《比較民法總則編》、《中華民法總則評論》、《民法概要》、《法律辭典》、《法律學方法論》等,這些著作均有較高的學術價值,影響頗大,曾被許多大學法律系用作教材或主要參考書。他還編纂了《法律藝文綜》、《民法文選》、《古今法學文選》、《英文民法文選》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