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科學技術協會
福州市科學技術協會
福州市科協是福州市科學技術協會是福州市科學技術工作者的群眾組織。
福州市科學技術協會
(二)按照國家有關科普工作的方針、政策和規劃,具體擬定和實施市科協系統科普工作計劃;動員社會各方面力量,開展科普活動和青少年科技教育活動,推廣先進技術;指導科技館等科普設施、場所的規劃、建設、管理以及科普工作隊伍的建設工作。
(三)全心全意為科技工作者服務,反映科技工作者的意見和要求,維護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權益;引導科技工作者在我市經濟建設和社會事務中發揮作用,組織科技工作者參與我市科學技術政策、法規制定和政治協商、科學決策、民主監督工作。
(四)表彰、宣傳優秀科技工作者,舉薦人才;開展科技工作者的繼續教育和培訓工作。
(五)開展科學論證、諮詢服務,提出政策建議,促進科學技術成果的轉化,接受委託承擔的項目評估、成果鑒定等任務。
(六)廣泛聯絡海內外科技界人士,開展民間國際科技交流與合作;發展與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和台灣地區科技界及海外科學技術團體、科學技術工作者的民間交往和聯繫。
(七)負責對所主管的有關學會、科技類社會團體進行監督管理;對縣(市)區科協及基層組織的工作進行業務指導。
主席付賢智
尤典真 黨組書記、副主席
陳玲玲 調研員
黃兆津 黨組成員、業大副校長
楊信增 黨組成員、副主席
陳 華 黨組成員、副主席
張春球 副調研員
辦公室
1、負責組織協調、處理市科協機關日常工作事務和有關重要決定事項的督辦。
2、負責擬定市科協工作規劃、年度計劃。
3、負責公文處理、秘書、機要、保密、文書、信息、檔案管理、來信來訪、安全保衛工作。
4、負責機關房產管理等工作。
5、負責市科協重大活動和重要會議的組織協調。
6、進行調查研究,對科協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7、負責有關重要文件、報告和講話的起草。
8、負責市科協的宣傳工作。
9、負責編製下達年度經費預算計劃。
10、負責機關財務工作。
11、負責與市政府經濟、計劃、財政和部門的對口業務聯繫工作。
13、負責科協系統綜合業務統計。
學會學術部
1、按照《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負責對市科協所主管的市級學會、科技類社會團體進行監督管理。
2、負責綜合性重點學術交流的組織協調工作,指導有關學會的學術活動。
3、負責有關學會學術類期刊的業務指導和管理工作。
1、負責擬定市科協科普工作規劃和年度計劃,並組織實施。
2、研究、總結、推廣面向社會開展科普工作的經驗,並提出加強科普工作和青少年科技教育工作。
4、指導科協系統科協系統科技館等科普設施、科普隊伍的規劃、建設與管理工作。
5、參與有關法規的擬定工作。
對外工作部(諮詢部)
1、負責擬定市科協實施的國際交流與合作規劃和工作計劃,負責與國外對口組織的聯絡工作。
2、指導全市科協系統貫徹執行國家科技諮詢、技術服務、技術開發、技術轉讓等活動。
3、開展科技成果和項目信息交流、推廣應用工作。
4、負責市科協機關及直屬單位外事工作的管理。
5、開展與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和台灣地區科技界及海外科學技術團體、科學技術工作者的民間交往和聯繫。
6、指導縣(市)區科協開展科技諮詢服務,對科協系統開展科技諮詢活動進行指導、監督、管理。
7、實施“金橋工程”,推進“產學研”結合,促進科技成果轉化。
組織聯絡部
1、組織在和榕籍院士、專家建言獻策。
2、組織表彰科技工作者。
3、負責綜合、協調科技工作者之家規劃建設工作。
4、維護科技工作者合法權益。
5、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負責市科協機關和直屬單位的幹部人事管理、紀檢監察、黨群和精神文明工作,規劃、協調和指導科協系統專職幹部的教育培訓工作。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福州市科學技術協會是福州市科學技術工作者的群眾組織,是中國共產黨領導下的人民團體,是黨和政府聯繫科學技術工作者的橋樑和紐帶,是推動科學技術事業發展的重要力量,是科普工作的主要社會力量。
第二條 福州市科學技術協會的宗旨是:堅持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團結和動員科學技術工作者,以經濟建設為中心,堅持科學技術是第一生產力的思想,實施科教興國和可持續發展的戰略,促進科學技術的繁榮和發展,促進科學技術的普及和推廣,促進科學技術人才的成長和進步,促進科學技術與經濟的結合,為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服務,反映科學技術工作者建議和意見,維護科學技術工作者的合法權益,為科學技術工作者服務。
第三條 福州市科學技術協會由市級學會、協會、研究會(以下簡稱市級學會)、縣(市)區科學技術協會(以下簡稱縣(市)區科協)和企事業單位科學技術協會(以下簡稱企事業科協)組成。
第四條 福州市科學技術協會貫徹國家科學技術工作基本方針,弘揚“尊重知識、尊重人才”的風尚,倡導獻身、創新、求實、協作的精神,堅持獨立自主、民主辦會的原則和“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
第五條 福州市科學技術協會高舉愛國主義旗幟,維護民族團結,促進祖國統一。
第二章 任務
第六條 開展學術交流,活躍學術思想,促進學科發展。
第七條 貫徹、宣傳《科學技術普及法》,組織開展群眾性、社會性、經常性的科科普活動,支持有關社會組織和企事業單位開展科普活動,協助政府制定科普工作規劃,為政府科普工作提供建議。普及科學技術知識,倡導科學方法,傳播科學思想,弘揚科學精神。捍衛科學尊嚴,推廣先進技術,開展青少年科學技術教育活動,提高全市人民科學文化素質。
第八條 反映科學技術工作者的意見和要求,維護科學技術工作者的合法權益。組織科學技術工作者參與政府科學政策、法規制定和政府事務的政治協商、科學決策、民生監督工作。
第十條 開展科學認證、資詢服務,提出政策建議,促進科學技術成果的轉化,接受委託承擔項目評估、成果鑒定、專業技術職務資格評審等任務。
第十一條 開展民間國際科學技術交流活動,發展同國外的科學技術團體和科學技術工作者的友好往。
第十二條 加強同港澳台地區的科技團體和科技工作者的交流和合作。
第十三條 開展繼續教育和培訓工作。
第十四條 興辦符合福州市科學技術協會宗旨的社會公益性事業。
第三章 領導機構
第十五條 福州市科學技術協會代表大會和由它選舉產生的全市委員會,是福州市科學技術協會的領導機構。
第十六條 福州市科學技術協會代表大會每五年舉行一次,由全市委員會召集。特別情況下,可以提前或延期舉行。
第十七條 福州市科學技術協會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福州市科學技術協會的工作方針和任務;
二、審議和批准全市委員會的工作報告;
三、制定和修改福州市科學技術協會章程;
四、選舉產生全市委員會;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八條 全市委員會會議每年舉行一次,由常務委員會召集。
條十九條 全市委員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執行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主席、副主席和常務委員組成常務委員會;
三、審議福州市科學技術協會年度工作報告;
四、決定授予榮譽職務;
五、批准全市委員會委員的變更和增補;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條 代表大會的代表名額和選舉辦法由常務委員會決定,其代表經市級學會和縣(市)區科協、企事業科協及有關方面民主協商,選舉產生。
第二十一條 全市委員會閉會期間,常務委員會貫徹執行全市委員會的決議,領導福州市科學技術協會的工作。
第二十二條 福州市科學技術協會由駐會主席若干人組成領導班子,在常務委員會領導下主持福州市科學技術協會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三條 常務委員會設置若干工作委員會和專門委員會,協助審議需經常務委員會審定的有關事項。
第三章 市級學會
第二十四條 市級學會是按自然科學、技術科學、工程技術及其相關科學的學科組建或以促進科學技術發展和普及為宗旨的學術性、科普性社會團體。
第二十五條 加入福州市科學技術協會的市級學會的基本條件:
一、承認福州市科學技術協會章程;
二、按照《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依法登記的市級學會、協會、研究會;
三、有學術帶頭人和相當數量的會員;
四、不與福州市科學技術協會所屬學會相重複;
五、能獨立開展國內學術交流及科普活動,編輯出版科學技術或科學普及書刊;
六、有健全的辦事機構和固定的經濟來源。
第二十六條 符合本章程第二十五條規定的市級學會,向福州市科學技術協會提出申請,經常務委員會批准,即為福州市科學技術協會的組成部分。
第二十七條 市級學會接受福州市科學技術協會的領導,執行福州市科學技術協會決議,承擔並完成福州市科學技術協會委託的任務,選舉代表參加福州市科學技術協會代表大會。市級學會申請退出福州市科學技術協會,須經福州市科學技術協會常務委員會批准。
第二十八條 市級學會會員代表大會每三至五年舉行一次,決定學會的工作方針和任務,審議和批准學會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制定、修改會章,選舉新的理事會。
第二十九條 市級學會辦事機構在理事會領導下開展工作,行政上受學會掛靠單位領導。
第三十條 市級學會凡嚴重違反福州市科學技術協會章程和國家法律、法規的,經福州市科學技術協會常務委員會通過,可以給予警告、限期整頓直至除名等處罰。
第四章 縣(市)區科學技術協會
第三十一條 縣(市)區科協是縣(市)區黨委領導下的人民團體,是福州市科學技術協會的地方組織。
第三十二條 縣(市)區科學技術協會由縣(市)區級學會和街道、鄉(鎮)科學技術協會組成。
第三十三條 縣(市)區科學技術協會接受福州市科學技術協會的業務指導。
縣(市)區級學會接受同級科學技術協會領導,業務上接受相應的上級學會指導。
第三十四條 縣(市)區級科學技術協會執行福州市科學技術協會決議,推選代表參加上級科學技術協會代表大會。
第三十五條 縣(市)區科學技術協會代表大會每五年舉行一次,決定縣(市)區科學技術協會的工作報告,依據《福州市科學技術協會章程》制定、修改縣(市)區科學技術協會章程,選舉縣(市)區科學技術協會委員會。
第三十六條 縣(市)區科學技術協會和街道、鄉(鎮)科學技術協會,指導農村專業技術研究會、村(居)科普工作小組(站)及社區科普工作站等組織工作。
第五章 企事業科協
第三十七條 企事業科協是企事業科學技術工作者、經營管理工作者和在技術上有具有顯著成績的技術工人組成的群眾團體。市級以上(含市級)企事業科協是福州市科學技術協會的基層組織,企事業科協受所在單位的黨組織領導,業務上受福州市科學技術協會指導,選舉代表參加福州市科學技術協會代表大會。
第三十八條 企業、事業單位建立的科學技術協會(科學技術普及協會)等組織,接受同級黨組織的領導。
第三十九條 企事業科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企事業科學技術協會大會或代表大會。代表大會每年召開一次,討論並決定企業科協的工作任務,審議和批准企事業科協委員會的工作報告。企事業科協委員會每三年改選一次,由企事業科學技術協會代表大會選舉產生。
第六章 工作人員
第四十條 各級科學技術協會機關對其工作人員參照《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進行管理。
第四十一條 各級科學技術協會所屬學會對其工作人員參照掛靠單位有關管理規定進行管理。
第四十二條 各級科學技術協會所屬事業單位對其工作人員按國家對事業單位的管理規定進行管理。
第四十三條 各級科學技術協會工作人員應熱愛科學技術協會的事業,樹立為科學技術工作者服務的思想,具有一定的政策水平和較廣的專業知識、較強的組織和社會活動能力。
第四十四條 各級科學技術協會要加強對工作人員的培養和教育,有計劃、有組織地開展培訓工作,提高工作人員的政治和業務素質。
第七章 經費及資產管理
第四十五條 經費來源:
一、財政撥款;
二、資助;
三、捐贈;
四、會費;
五、企事業收入;
六、其它收入。
第四十六條 建立學術交流、科學技術普及和獎勵等項基金。
第四十七條 建立常務委員會領導下的民主理財管理體制。
第四十八條 各級科學技術協會的經費、資產及國家和地方撥給科學技術協會的不動產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佔、挪用和任意調撥;各級科學技術協會所屬團體、企業、事業的資產隸屬關係不得隨意改變。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九條 福州市科學技術協會簡稱:福州市科協。
福州市科學技術協會徽參照中國科協會徽。
福州市科學技術協會的英文全稱為“FUZHOU ASSOCIATION FOR SCIENCE AND TECHNOLOGY縮寫為FZAST。
第五十條 福州市科學技術協會委員會依照本章程制定《市級學會組織通則》。
第五十一條 市級學會可根據本章程和《省級學會組織通則》制定章程,縣(市)區科學技術協會可根據本章程,縣(市)區科學技術協會可根據本章程制定縣(市)區科學技術協會章程。
第五十二條 本章程解釋權屬福州市科學技術協會。
第五十三條 本章程經福州市科學技術協會代表大會通過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