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企業與企業家聯合會

1984年成立的綜合性社會團體

福建省企業與企業家聯合會(以下簡稱“福建省企聯”)是由福建省各類企業、企業家、涉企組織和全省性經濟領域內社會團體以及有關專家、學者、知名人士組成的綜合性社會團體。福建省企聯是由福建省企業與企業家聯合會、福建省工業經濟聯合會福建省經濟社團聯合會“三會合一”組建而成。

概況


福建省企聯以“幫助企業實現發展的夢想,幫助機構實現理想的業績”為宗旨,是政府、企業和各經濟社團之間的連接紐帶,是實現企業做大做強、企業家參與社會事務的有效渠道和平台。
福建省企聯秘書處下設綜合服務處、辦公室、會員工作部、聯絡工作部(僱主工作部)、社團工作部、研究部、培訓測評認證部共7個工作部門,同時,福建省企聯成立了九個專業服務委員會,九個專業服務委員會分別是:科技進步促進委員會、人力資源服務委員會、企業對外合作服務委員會、企業維權工作委員會、政策諮詢服務委員會、企業信息化服務委員會、企業文化建設促進委員會、金融服務委員會、營銷專業服務委員會。福建省企聯建有工信部認定的國家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示範平台、福建省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示範平台和福建省中小企業窗口服務平台,為省內企業與經濟社團提供科技進步、人力資源、企業維權、政策諮詢、信息化、金融等多層次、高質量的服務。

組織機構


福建省企業與企業家聯合會
福建省企業與企業家聯合會

部門職責


(一)綜合服務處職責
1、執行和落實省企聯的工作部署和企聯領導交辦的工作任務,以及企聯重大事項、企聯領導交辦重要工作的轉交、跟蹤、協調、反饋;建立健全與中國企聯、省有關主管部門、重點企業、省企聯秘書處各部門、各專委會、各設區市企聯、重點縣(區、市)企聯的溝通協調、綜合服務的工作機制。
2、建立健全內部工作機制,制定和完善工作規劃,利用信息化手段,促進和提升工作平台的綜合服務效能,為省企聯的整體工作和高效運作提供有效支撐。
3、綜合、統籌、協調、推進省企聯中小企業公共服務平台的相關建設,加強各信息節點的充實、對接與通聯;制定企聯“企業家園”網站管理辦法,負責“企業家園”網站的效能促進,協調“企業家園”網站的更新和維護;推進“企業家園”網站信息員隊伍建設和技術培訓。
4、負責企聯重大事項、企聯領導交辦重要工作的轉交、跟蹤、協調、反饋。通過企聯網站平台發揮政府和企業、企業和企業之間的橋樑紐帶作用,推進綜合服務工作。
5、加強工作人員的政治思想和作風紀律建設,遵守省企聯的各項規章制度及網路安全保密規定,做好綜合服務工作.
6、承辦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二)辦公室職責
1、協助領導擬訂“三會”工作規則和各項規章制度。
2、負責會長辦公會議、秘書處辦公會、秘書處全體員工會議等會務工作,做好記錄及會議紀要。
3、負責撰寫“三會”年度綜合工作總結及“三會”大事記。
4、負責“三會”公文處理工作。主要包括:發文的文字審核、送簽、編號、歸檔;來文的登記、送批、傳遞、督辦、反饋、歸檔等。
5、參與編輯《海峽兩岸企業家》雜誌。
6、負責“三會”的機要、保密、印鑒的保管和使用工作。
7、負責文件檔案管理工作。
8、負責“三會”的人事、勞動、工資管理工作。
9、負責單位報紙雜誌的征訂和分發,辦公用品的印製和領用,傳真機複印機的管理以及節假日值班安排等工作。
10、負責車輛管理,在保證領導用車的前提下,做好其他員工特殊情況用車的調度工作。
11、負責單位大樓的物業管理和租賃工作。
12、負責單位的財務管理工作。
13、為“企業家園”網站和《海峽兩岸企業家》提供信息材料。
14、承辦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三)聯絡部(含僱主部)工作職責
1、負責建立與省、設區市黨委、政府及相關部門、中企聯和各市企聯、各行業協會常態化的聯繫制度,健全與政府相關部門的聯席會議制度。負責組織企業家與省委、省政府領導座談,密切省領導與企業家的聯繫,傾聽企業家的心聲。
2、負責在政府相關部門和本會不同類型企業會員中聘請、設立企聯聯絡員。協助政府相關部門組織對涉企政策的討論或徵求企業意見,將企業生產經營和發展中遇到的典型問題,整理匯總提供給政府相關部門。
3、根據黨委、政府不同時間中心工作和企業在生產經營中反映的突出問題,組織、協同各行業協會、海峽經濟研究院開展課題調研,為黨委、政府決策當好參謀。
4、以“企業家園”為聯繫平台,配合、協同會員工作部開展會員服務活動。以企業會員為主體組織專題研討、聯誼、講座、培訓等活動,密切與企業會員的聯繫。
5、負責代表我省企業和僱主與省人社廳、總工會共同開展省協調勞動關係三方機制的各項工作;指導各設區市企聯參與當地三方機制工作的開展。
6、承擔宣傳貫徹《福建省企業與企業經營管理者權益保護條例》工作,依法保護企業與企業經營管理者權益;配合省減輕企業負擔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和省政府糾正行業不正之風辦公室依法維護企業合法權益,維護正常的生產經營秩序。
7、負責與省委文明辦共同開展評選全省最佳信用企業的評選活動,鼓勵企業誠信經營,善待員工,積極承擔社會責任。
8、承辦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四)社團工作部工作職責
1、履行全省性經濟類社團、行業協會的業務主管職責,藉助與省委、省政府“直通車”的便捷渠道,及時反映行業協會及行業、企業訴求。
2、配合登記管理機關對全省性經濟類社會組織進行協調、整合。
3、配合政府部門做好對全省性經濟類社會組織培育發展工作,負責本業務領域內社會組織籌備申請、成立登記、變更登記、註銷登記前的審查,年度檢查的初審,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前的審查等。
4、負責對本業務領域內社會組織的管理、服務提供社團業務的諮詢服務,督促其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及國家相關政策,依據章程開展活動。
5、負責開展各種形式的社會組織經驗交流、培訓及調研等相關活動,負責評選表彰先進社會組織和優秀社團工作者。
6、負責組織會員與省外、境外相關組織交流合作。
7、負責收取省經社聯會員費。
8、承辦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五)會員部職責
1、負責組織評選、表彰省優秀企業家,負責推薦我省優秀企業家參加全國優秀企業家評選。
2、負責推薦我省優秀企業管理現代化創新成果參加全國企業管理現代化創新成果評選。
3、負責建立省企聯會員基本情況檔案,負責發展新會員,進一步擴大會員企業的覆蓋面,增強企聯的代表性。
4、負責收取省企業與企業家聯合會的會員費。
5、建立聯繫會員的制度,做好會員的跟蹤聯繫和服務工作。
6、負責組織企業家赴省外、境外和國外學習考察,增進我省企業家與省外、境外和國外企業家之間的交流與合作。
7、負責籌辦“3.24”企業家活動日、會員代表大會等會議活動。
8、配合相關專委會組織企業和企業家參加各種展覽會以及各種項目、產品招商會。
9、加強與中企聯和兄弟省、市企聯的聯繫和合作,做好信息互通工作,進一步拓寬企聯的發展空間。
10、為企聯家園網站和《海峽兩岸企業家》雜誌提供信息材料。
11、承辦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六)研究部工作職責
1、負責利用公眾媒體及“三會”宣傳陣地,宣傳涉企政策、社團管理等相關法律法規。
2、密切與各大新聞媒體的聯繫,適時提供“三會”會議活動新聞報道稿,不斷擴大“三會”的社會知名度與影響力。
3、協助籌辦“三會”各類重大會議活動,做好宣傳報道。負責重要會議活動的攝像、錄音及音像資料的保管工作。
4、負責“三會”工作信息的匯總,經整理后提供給“企業家園”網站和《海峽兩岸企業家》。
5、負責開展各類諮詢、培訓工作。
6、負責收集市、縣企聯以及經濟社團工作動態信息、工作動態,組織對企業、行業的熱點、難點等問題的調研活動,撰寫調研報告,為有關部門決策提供參考意見。
7、配合政府有關部門和中國企業聯合會,負責“管理諮詢師”考試和“職業經理人認證”的宣傳及組織工作。
8、負責加強與中國企業聯合會管理諮詢委員會、職業經理人認證辦公室、信息工作委員會的聯絡工作,交流信息資料,掌握工作動態。
9、保持與兄弟省市企聯、經濟社團、行業協會的交流聯繫,信息共享。
10、負責“三會”信息系統線路及辦公自動化系統、電腦的日常維護、保養和故障維修、報修工作。
11、承辦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福建省企業與企業家聯合會(福建省經濟社團聯合會、福建省工業經濟聯合會),簡稱福建省企聯(福建省經社聯、福建省工經聯),英文名稱FujianEnterprisesandEntrepreneursConfederation(FujianFederationofEconomicsOrganizations、FujianFederationofIndustrialEconomics),縮寫為FJEEC(FJFEO、FJFIE),以下簡稱“聯合會”。
第二條 聯合會是全省各類企業、企業家(含僱主,下同)、涉企組織和全省經濟領域內社會團體的聯合體,是由各種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企業家,有關專家、學者、知名人士,全省性、行業性、區域性有關涉企組織組成的綜合性社會團體法人。受政府有關部門委託,負責本業務領域內社會組織的監督管理、指導協調和服務工作,參與協調勞動關係三方機制工作,為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聯合會遵守憲法、法律、法規,遵守社會道德風尚。聯合會的宗旨是:始終堅持以經濟建設為中心,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為指導,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全心全意為聯合會的社會團體、行業協會、企業、企業家及企業勞動者服務;充分發揮政府與行業協會、企業之間的橋樑、紐帶作用,積極組織行業協會、企業與政府的溝通聯繫活動,向政府和有關部門反映他們的意願和訴求;推進企業技術進步,增進企業合作,引導企業和企業家依法生產經營,誠信自律;維護企業和企業家的合法權益,協調企業與社會、企業與企業、僱主與勞動者之間的關係,努力為實現我省科學發展跨越發展和“機制活、產業優、百姓富、生態美”的有機統一貢獻力量。
第四條聯合會的業務主管單位為福建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登記管理機關為福建省民政廳。聯合會接受福建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和福建省民政廳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聯合會的會址設在福建省福州市仙塔街19號。
第二章業務範圍
第六條聯合會的業務範圍
一、維護企業、企業家的合法權益,為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企業與企業家提供支持和援助;參與制定有關涉企的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和相關政策,促進法規、政策的落實;
二、對本省經濟發展戰略、產業政策、改革措施、管理體制、科技進步、市場營銷和行業協會的培育、發展等進行調查研究,為政府決策提供參考依據和建議,為行業、企業提供經濟、政策信息和研究成果;
三、做好項目帶動、品牌帶動推進工作,促進企業科技創新、打造馳著名品牌,提升我省企業的市場競爭力;
四、推進企業、企業家素質建設,培訓技術員工和經營管理人才,提高企業管理層和企業家管理水平與決策能力,推進企業管理現代化和技術進步進程;
五、代表企業與政府有關部門溝通、會商、協調,反映企業合理合法的要求,幫助解決企業發展急需解決的問題;接受政府與企業的委託,按照自願原則,對聯合會成員單位進行必要的指導、組織、協調、技術諮詢和診斷;
六、組織引導企業遵紀守法、誠信經營,履行社會責任;
七、根據法律、法規賦予的職責,代表企業和僱主參與福建省協調勞動關係三方機制,做好協調勞動關係工作;參與創建企業和諧勞動關係活動;參與全國僱主組織和國際勞工組織活動;
八、總結推廣、學習交流企業先進經驗和管理科學成果,會同有關部門組織評價企業活動,評選表彰福建省優秀企業家;
九、建設信息平台,出版有關刊物,組織企業和社會力量為企業提供法律、法規、政策諮詢和企業人力資源、生產要素、科技成果、市場動態、培訓學習等企業需要的服務;
十、組織企業、企業家開展與國內外企業及有關組織的交流合作,借鑒和推廣國內外先進管理經驗;配合政府有關部門和各類中介組織,為企業應對國際貿易爭端、知識產權保護等提供服務;
十一、培育發展全省性行業、經濟類社會團體,負責本業務領域內社會組織換屆、變更登記、註銷登記前的審查,年度檢查的初審;
十二、負責對本業務領域內社會組織的指導、服務和管理,督促其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及國家相關政策,依據章程開展活動;
十三、協助登記管理機關和其他有關部門查處本業務領域內社會組織的違法行為;會同有關機關指導本業務領域內社會組織的清算事宜;會同登記管理機關在本業務領域內社會組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及領導成員之前,組織對其進行財務審計和擬任領導成員進行審核;監督和管理本業務領域內社會組織接受、使用捐贈、資助的有關情況;
十四、組織開展各種形式的社會組織經驗交流、培訓等活動,對先進社會組織和優秀社團工作者予以表彰;
十五、發展和加強對外聯繫。組織會員與省外、境外相關組織交流合作,參加國內、國際各類經貿會展活動。發展與省外、境外經濟類團體的聯繫,多渠道加強為社會組織的信息服務;
十六、承擔政府有關部門委託辦理的工作。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聯合會的會員含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八條凡擁護本章程、有加入相關協會意願,並具備下列條件的,均可申請成為聯合會的單位會員或個人會員。申請加入聯合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單位會員條件:
(一)在福建省依法登記註冊,在守法、誠信方面無不良記錄的各個行業、各種所有制的企業法人;
(二)依法成立的企業組織、企業家組織;
(三)其他有關法人組織
(四)凡屬經濟類方面的社會組織,均可提出申請加入聯合會(其中列屬省經社聯主管的社會組織,即成為聯合會會員,不需辦理申請入會手續)。
二、個人會員條件:
(一)會員企業單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領導為聯合會的自然個人會員;
(二)企事業單位人士;
(三)關心支持聯合會工作、在社會上有顯著成績的有關知名人士、專家、學者。
第九條會員入會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聯合會理事會研究、通過,理事會閉會期間授權聯合會會長辦公會議研究、通過;
三、由聯合會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聯合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聯合會的各項活動;
三、獲得聯合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聯合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參加聯合會的各項活動;
二、執行聯合會的決議;
三、維護聯合會的合法權益;
四、按規定繳納會費。
第十二條會員退會應書面報告聯合會秘書處,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無故不參加聯合會活動或無故兩年不繳納會費或不履行會員義務,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會員如有違反法律、法規或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聯合會理事會研究、通過,理事會閉會期間授權聯合會會長辦公會議研究、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聯合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
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
一、制定和修改聯合會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聯合會理事;
三、審議聯合會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制定或修改會費標準;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聯合會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聯合會會員代表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聯合會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聯合會開展日常工作,對聯合會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聯合會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聯合會會員代表大會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聯合會會長、執行副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常務理事,決定聘任聯合會的名譽會長、榮譽會長、高級顧問、顧問;
三、決定聯合會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四、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五、領導聯合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聯合會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聯合會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聯合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四、五、六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聯合會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聯合會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聯合會的會長、執行副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遵守國家法律、法規;
二、在聯合會的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執行副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七、在社會組織、企業擔任主要領導人的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在聯合會任職期間調離原單位或離職,應推薦該社會組織、企業現職主要領導人接任其在聯合會的職務。
第二十五條聯合會會長、執行副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四年,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聯合會會長領導聯合會全面工作,委託秘書長為聯合會的法定代表人,秘書長主持聯合會辦事機構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七條聯合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及會長辦公會議;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長辦公會議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聯合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四、批准聯合會年度工作計劃。
第二十八條聯合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提名副秘書長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相關會議決定;
三、制定聯合會內部管理制度;
四、辦理聯合會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決定辦事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協調各分支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六、組織籌備召開聯合會會員代表大會事宜;
七、向聯合會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八、處理其它日常事務。
第二十九條聯合會建立會長辦公會議制度。會長辦公會議研究聯合會重大事項。會長辦公會議由會長、執行副會長、秘書長組成,會長或會長指定人員主持。
第三十條福建省企業與企業家聯合會可以作為聯合會開展對外活動時廣義上的統稱。
第三十一條聯合會根據工作需要,設立若干個專業服務工作委員會,為企業提供優質服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二條聯合會的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撥款;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條聯合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會員代表大會決議通過的標準收取會員會費。聯合會經費必須用於聯合會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四條聯合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五條聯合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
第三十六條聯合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聯合會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政府撥款或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會員公布。
第三十七條聯合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八條聯合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條聯合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條聯合會修改的章程,須在聯合會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聯合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聯合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聯合會終止動議須經聯合會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聯合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聯合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聯合會終止后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聯合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六條本章程經2014年12月19日聯合會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聯合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