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梅協定

何應欽和梅津美治郎往來的備忘錄和復函

《何梅協定》是何應欽梅津美治郎往來的備忘錄和復函。主要內容取締河北省的反日團體和反日活動。這個協定實際上放棄了華北主權。

1935年5月,已通過1933年簽訂的《塘沽停戰協定》將其侵略勢力滲透到華北的日本帝國主義,又向當時的中國國民政府軍政部長何應欽提出對華北統治權的無理要求。國民黨當局在日本的威逼利誘面前又一次屈服。

1935年5月29日,華北軍分會代理委員長何應欽與日方代表開始秘密談判。1935年6月9日,日本華北駐屯軍司令官梅津美治郎向何應欽提出備忘錄(日文為“覺書”),限三日答覆。

何應欽經與日方秘密會商后,於7月6日正式復函梅津美治郎,表示對“所提各事項均承諾之”,接受日方要求。

內容上,“何梅協定”包括《覺書》(《梅津致何應欽備忘錄》)和《何應欽復函》各一份,主要內容有:①罷免日本指定的中國軍政人員;②取消或解散日本指定的國民黨政府黨政機構;③撤退駐河北的國民黨中央軍和東北軍;④禁止抗日活動;等。

歷史背景


《何梅協定》的簽訂人何應欽
《何梅協定》的簽訂人何應欽
民國二十二年(1933年)5月31日,中華民國和日本簽訂了《塘沽停戰協定》。為了實現日本侵吞華北進而獨霸中國的既定國策,日本軍部與關東軍利用國民黨的不抵抗政策,著手全面實施分離華北,將華北變為“第二個滿洲國”。但由於準備不充分,日本採取了以軍事力量為後盾,在經濟上加緊掠奪華北資源,在政治上製造分裂,策動華北五省(河北、山西、山東、察哈爾綏遠)“防共自治運動”,旨在通過華北政權特殊化的方式而達到完全佔領華北目的。在河北方面,日本利用的陰謀事件主要是孫永勤事件和胡白被殺事件。因為二者均發生在河北省,所以二者又被合稱為“河北事件”。
孫永勤事件
日軍侵佔熱河后,自幼習武的河北興隆縣黃花川人孫永勤在家鄉組建“民眾軍”,進行抗日武裝鬥爭,打擊日偽勢力,從而得到了人民群眾的擁護和支持。
民國二十三年(1934年)2月,中共冀東特委派特委委員王平陸會見孫永勤,民眾軍從此接受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冀東特委選派了一部分優秀黨員加入了這支隊伍,經過整編,改名為“抗日救國軍”,孫永勤任軍長,下轄4個縱隊,隊伍發展到5000餘人。在之後一年多的時間裡,救國軍擊退了日偽多次“圍剿”,在拔除日偽據點、消滅日偽軍方面戰績卓著。
次年(1935年)5月初,部分救國軍活動在攻打承德附近的日軍據點,日軍駐承德第七師團長杉原應對救國軍的攻打而調古北口日軍及察東偽軍李守信部到承德附近上下板城馳救。救國軍遂撤出承德,到興隆縣東部青杏子溝一帶集結。日軍隨即調集各路兵力進行包剿:松井部出灑河橋西進,奔遵化東北部;石井部500多人自古北口經石匣出長城牆子路口東進;川岸部兩個聯隊進佔羅文峪灑河北山一帶,設司令部在羅文峪。總計有日軍5000人、偽軍1000人從西、東、北三麵包圍救國軍,形成了逼救國軍入關的態勢。
5月5日下午3時,駐清東陵日軍警備隊隊長岩永通知國民黨駐遵化保安隊王隊長謂:“日軍對孫永勤部殘匪決定剷除之,唯恐發生誤會,請該隊轉移長城以南25華里。羅文峪方面防務交日軍擔任。”因25華里已在遵化城以南,雙方交涉后改為撤離長城以南15華里,保安隊於當日晚即撤回遵化城。數日後,日軍將司令部由羅文峪移到灑河橋北三道河而未通知國民黨戰區保安隊接防。此前,就河北省戰區保安隊換防等問題,中日雙方曾多次交涉。4月15日,國民黨戰區新保安隊改編完竣,定名為河北省特種警察隊。5月10日起,國民黨戰區新、舊保安隊開始換防。
5月15日,救國軍乘虛入關,直抵遵化縣的大屯、侯家寨一帶。按照《塘沽停戰協定》的規定,這一帶地區屬於“停戰區域”,中方不得派軍入駐,“地域內之治安維持”只能“以中國警察機關任之”。救國軍入關時,國民黨正派員與日軍司令部接洽填防,國民黨戰區新保安隊一部分也尚在開拔,在5月14日時僅有保安隊李寶如三個中隊換防到遵化,人數稀少,而聽聞救國軍人數在1000以上且槍械頗多,保安隊因此對救國軍無可奈何。5月17日,除李連貴所部四縱隊外,救國軍各縱隊都已相繼入關,並於當日下午駐於遵化城東15華里的西小寨一帶。18日,李連貴所部四縱隊也成功入關。20日上午,遵化縣縣長何孝怡派人給救國軍送來大米約2000斤,肉少量,子彈2箱,步槍數支。21日,殷汝耕拜訪日本武官高橋坦,擔保中國當局竭力“剿匪”。25日,救國軍在茅山溝一帶遭到日軍川岸部5000餘人和近10000名的新編特警夾擊。此時,孫永勤身患重病,仍堅持指揮抵抗,不幸中彈犧牲,余部1400餘人突出重圍,退到遷安縣,之後陸續撤到長城外。
日本方面鎮壓了救國軍的反抗鬥爭,在孫永勤事件上等大作文章,對中國政府施壓。
胡白被殺事件
胡白被殺事件指胡恩溥、白逾桓二人被暗殺一事,又稱“胡白暗殺事件”等。
胡恩溥、白逾桓二人均系親日派人物,經常往來於偽滿地區及日本,二人所辦報紙受日本駐天津軍事機構資助,並為日本侵華政策作宣傳辯護。
民國二十四年(1935年)5月2日晚11時,天津親日的國權報社社長鬍恩溥在住處日租界壽街北洋飯店被人槍擊。日租界巡捕聞聲趕到,未獲兇手,將胡恩溥送至租界鹽谷醫院,胡恩溥因傷重斃命。5小時后(5月3日凌晨4時許),天津親日報社振報社社長白逾桓也在日租界須磨街22號自宅內被人槍擊,當日本警署人員趕到現場時,白逾桓已身死。
對於這一事件,當時許多人認為並指出日本駐軍參謀長酒井隆上校是事件的操縱者,國民黨政府財政部部長孔祥熙會見美國大使詹森時便說:“親日記者被殺害,應該說是日本為設置(侵略)口實所為。”而天津駐屯軍參謀石井嘉穗則在戰後透露稱:“白逾桓之暗殺,實即出酒井隆之唆使。”
胡白暗殺事件發生后,日本方面向中方提出強烈抗議。5月11日,日本駐北平使館武官高橋坦聲稱“此次日租界暗殺白、胡事件,日方認為紊亂日租界治安,情形嚴重,萬難漠視”,又稱“暗殺白、胡案與藍衣社、憲兵特務隊及青紅各幫均有秘密關係,然省府當局知之有素,事後則佯無所聞,若不嚴加制止,恐引起事態之擴大。”此後,日本天津駐屯軍不斷騷擾河北省政府、天津市政府、市黨部等機關,日本軍官池上還誣指天津市市長張廷鍔等為主凶而于學忠為指使者,日本武官左禎昭、關東軍副參謀板垣征四郎甚至要求逮捕張廷鍔和于學忠。

主要內容


取消國民黨在河北及平津的黨部;撤退駐河北的東北軍、中央軍和憲兵第三團;撤換國民黨河北省主席及平津兩市市長;取締河北省的反日團體和反日活動等等。這個協定實際上放棄了華北主權,為兩年後日本發動全面侵華戰爭埋下了更大的隱患。

協定全文


《何梅協定》全文如下:
• 梅津致何應欽備忘錄(1935年6月9日)
一、中國方面對於日本軍曾經承認實行之事項如下:
(一)于學忠及張廷諤一派之罷免;
(二)蔣孝先、丁昌、曾擴情、何一飛之罷免;
(三)憲兵第三團之撤去;
(四)軍分會政治訓練處及北平軍事雜誌社之解散;
(五)日本方面所謂藍衣社、復興社等有害於中、日兩國國交之秘密機關之取締,並不容許其存在;
(六)河北省內一切黨部之撤退,勵志社北平支部之撤廢;
(七)第五十一軍撤退河北省外;
(八)第廿五師撤退河北省外,第廿五師學生訓練班之解散;
(九)中國內一般排外排日之禁止。
二、關於以上諸項之實行,並承認下記附帶事項:(一)與日本方面約定之事項,完全須在約定之期限內實行,更有使中、日關係不良之人員及機關,勿使重新進入。(二)任命盛市等職員時,希望容納日本方面之希望選用,不使中、日關係或為不良之人物。(三)關於約定事項之實施,日本方面採取監視及糾察之手段。
以上為備忘起見,特以筆記送達。
何應欽閣下:
華北駐屯軍司令官梅津美治郎
昭和十年六月九日
• 何應欽復函(1935年7月6日)
敬啟者,六月九日酒井參謀長所提各事項均承諾之。並自主的期其遂行,特此通知
此致梅津司令官閣下
何應欽
中華民國二十四年七月六日

影響


《何梅協定》的主要影響是:取消國民黨在河北及平津的黨部;撤退駐河北的東北軍、中央軍和憲兵第三團;政府接二連三地與日本簽訂出賣主權的協定,激起了全國人民的極大義憤。張學良和楊虎城於1936年12月12日上午為西安事變向全國發出通電即說:“東北淪亡,時逾五載,國權凌夷、疆土日蹙,《淞滬協定》,屈辱於前,《塘沽協定》、《何梅協定》,繼之於後。凡屬國人,無不痛心。””何香凝義憤填膺,隨即派人把自己的一條舊裙子與續范亭的一副對聯裝進一個包裹送給蔣介石,她在裙子上題了一首詩並有落款:“枉自稱男兒,甘受倭奴氣。不戰送山河,萬世同羞恥。吾儕婦女們,願赴沙場死。將我巾幗裳,換你征衣去!”這首詩憤怒地抨擊了蔣介石不抗日的賣國行徑,並表示了自己願作巾幗英雄奔赴抗日前線的決心。包裹中附寄的續范亭的對聯為:“井底孤蛙小天小地自高自大,廁中怪石不中不正又臭又頑。”

談判過程


首次交涉
河北事件發生后,華北駐屯軍就以事件為借口,向中國方面提出種種苛刻要求,進行分離華北的活動。華北駐屯軍參謀長酒井隆在與關東軍山海關特務機關長儀我誠也和駐北平武官高橋坦商議后,於民國二十四年(1935年)5月25日向日本陸軍中央部報告了華北駐屯軍的處理方案,決定利用這一機會“貫徹對華北工作的既定方針,逐步從根本上驅逐舊東北系及中央系勢力”,以達分離華北的目的。
5月29日,梅津美治郎以日本天津駐屯軍司令官的身份發表通告說,由於發生了“孫永勤事件”,日軍便有理由進入長城,並單方面擅自宣布“把北平和天津也併入所謂的停戰區內”。同日,日本駐屯軍參謀長酒井隆偕同駐華使館武官高橋坦到北平軍分會代委員長何應欽的住所居仁堂,會見了何應欽和北平政務整理委員會秘書長俞家驥,第一次以口頭的形式提出了日本方面的通告和要求。基本內容為:第一,由於中國官憲方面的責任,發生了對付滿洲國的陰謀,中國方面給予長城附近的中國義勇軍援助,還有實行對日恐怖等破壞停戰協定的行為,其發動的根據地在北平和天津。如此看來,日本軍隊已經需要再度越過長城線而進行新的發展,北平、天津兩地也應在實際上包括進停戰區域。第二,胡恩溥、白逾桓被暗殺,是踐踏在天津訂立的交換公文,是對日本的挑釁行為,今後如有類似事件發生,日本將依據條約所規定的權力,採取自衛上所必要的行動。
同時,日本方面還提出了3個具體要求:①中國憲兵隊第三團、軍事委員會北平分會政治訓練處和與事件有關係的國民黨部及排日團體從平津撤退,罷免字形團體的負責人員。②罷免于學忠河北省主席職。③希望事項:駐平津地區的第51軍(于學忠軍)及中央軍移駐保定以南;禁止平津地區黨部及藍衣社和其他秘密團體所策動的反滿抗日活動。
30日,梅津美治郎調集裝甲車、小炮及機關槍隊等在河北省政府主席辦公樓前的路上展開武裝遊行,並請求關東軍也應其請求而派飛機在北平和天津低飛示威,向于學忠施壓。31日,南京政府電令河北政府由天津遷往保定,並命令何應欽與日本華北駐屯軍司令官梅津美治郎舉行談判。
步步緊逼
6月4日,酒井隆和高橋坦再次到居仁堂會見何應欽,詢問中方對日方要求的執行情況。何應欽答覆稱已經罷免了蔣孝先等3人,解散憲兵隊第三團特務處等7項。酒井隆當即又提出將于學忠免職,從天津撤走國民黨河北省黨部,調走北平的憲兵第3團,解散抗日團體及調走駐天津的第五十一軍這5條要求。6月7日,關東軍調兵至古北口、山海關等長城一線,顯出向平津推進的勢態。
6月9日,酒井隆和高橋坦第3次會見何應欽,何應欽對二人稱:“日方所希望之點,截止昨日為止,已經完全辦到:①于學忠、張廷鍔已他調;②軍分會政訓處已結束,憲兵第3團已他調;③河北省黨部已移保定,天津市黨部已停止工作;④日方認為有礙兩國國交之團體(如勵志社、軍事雜誌社)已結束;⑤第51軍已決定他調。”酒井隆當即又提出四點要求:“①河北省內,一切黨部完全取消;②第51軍撤退,並將全部離開河北日期告知日方;③第2師、第25師他調;④排日行為之禁止。”此次,酒井隆等人將日方要求的繕寫件一份交給中國方面,限中國於12日中午前答覆,並一再聲稱中央軍調離河北是日軍軍部的決議,絕無讓步可言。
對酒井隆的最後通牒,日軍全力配合,關東軍出動步兵1個大隊及騎兵一部到山海關,獨立混成旅團和第1旅團主力到古北口,航空兵2個中隊到錦州,天津駐屯軍從天津、唐山各抽調1個中隊向北平推進,駐旅順港的日本海軍也派出兩艘驅逐艦駛向塘沽。
10日,南京政府發布《申儆國民對友邦務敦睦誼令》(《敦睦邦交令》)稱:“凡我國國民,對於友邦,務敦睦誼,不得有排斥及挑撥惡感之言論行為,尤不得以此目的組織任何團體,以妨國交。……如有違背,定予嚴懲。”同日下午6時,何應欽第4次約見酒井隆和高橋坦,根據國民黨中央的訓令以口頭形式答應了日方的全部要求,停止了國民黨部在平津區域的活動,中央軍關麟征部第25師開始移駐洛陽,黃傑部第2師移駐豫皖。在此前的6月6日,國民黨政府已令于學忠率第51軍經保定退避陝西,再以孫永勤入境問題令遵化縣縣令何孝怡辭職,憲兵第3團調走。
終成協定
6月11日,高橋坦攜帶一份由梅津美治郎簽署的“備忘錄”到北平軍分會,要求中國方面照抄一份,並由何應欽簽章後送交梅津美治郎,該備忘錄即《覺書》(或稱“梅津致何應欽備忘錄”)。備忘錄的第一部分將何應欽在6月4日、9日、10日的三次答覆內容全部記錄,還新增了三項“附帶事項”(見“協定內容·中文原文·覺書”),要求中方抄錄一份,再由何應欽簽署后交還梅津美治郎。
12日,南京政府召開中央政治會議和國防會議,決定不應在《覺書》上留下文字根據而不讓何應欽簽字,何應欽於是在13日凌晨秘密回到南京。
14日,高橋坦找到南京政府外交部特派員程庚錫,威脅稱:“日軍對於如果中國方面拒絕簽署,因而發生嚴重情勢已有所準備。”同時表示,可不再提“附帶事項”,但要求中國方面至少給予表示承諾的書面通知。
15日,何應欽抵達南京,然後向國防會議彙報河北事件的交涉經過,國防會議隨即對河北事件的處理進行討論,最後決定:“此事始終口頭交涉,且酒井隆參謀長、高橋坦武官一再聲明,由中國自動辦理。現中國均已自動辦理,且必能如期辦妥,是日方意見已完全達到,實無文字規定之必要。我方難以照辦,應請日方原諒。”亦即拒絕在《覺書》上簽字,何應欽隨即電令北平軍分會辦公廳照此答覆高橋坦。收到答覆之後,日本方面不再堅持要求何應欽在《覺書》上簽字,轉過來要求中國方面給一個書面通知。6月21日和7月1日,高橋坦連續到何應欽住所將擬好的一份要求何應欽具名的通告交給何應欽。
大概在此之後,何應欽在得到汪精衛的批准后正式簽署致日本天津駐軍司令梅津美治郎的通知,即《何應欽復函》。7月6日,南京政府急忙給梅津美治郎送去《何應欽復函》。至此,由《覺書》(《梅津致何應欽備忘錄》)和《何應欽復函》形成的“何梅協定”正式出籠。

歷史評價

中國日本史學會常務理事蔣立峰:日本軍國主義為肢解華北、擴大侵華而強行製造的非正式協定。(《世界外交大辭典》)

爭議

對於“何梅協定”的有無,無論是中國的史學界,還是日本的史學界,歧義紛呈。過去,由於事件真相及過程未全部弄清,在一些史著和教科書中,都認為何應欽與梅津簽訂了“何梅協定”。對此,中國史學會理事熊宗仁認為,類似的表述,雖未背離事件的本質,但“正式簽訂”或“簽訂”之類的提法不科學,也違背歷史真實。事實為日方以備忘錄形式,何應欽以承諾通知書的方式達成了秘密的“何梅協定”,而且自動地履行了日方提出的全部條款。人們不應以通常形式的協定來理解這一煞費苦心的協定,而應把它看作世界史上侵略者與忍辱妥協者之間在外交手段上共同的發明創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