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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德勝
西安交通大學法學院教授
胡德勝(1965.10-),男,河南省汲縣人。漢族。法學學士(北京大學),哲學博士(英國鄧迪大學),博士后(英國鄧迪大學),西安交通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具有律師、經濟師專業技術資格,專業方向為國際法和比較法,擅長進行跨學科研究。
1984.09-1988.07,北京大學法律學系國際法專業,本科四年,學士學位;
2001.10-2005.03,英國鄧迪大學[University of Dundee],環境、自然資源和能源的科學、法律與政策,博士研究生三年(2004年11月提交論文),哲學博士學位;
2003.07-2003.08,海牙國際法研究院國際法講習班學習。
1988.07-1990.09,河南省人民檢察院,書記員
1990.10-1993.02,河南省技術監督局,科員
1993.02-1995.09,河南黃河律師事務所,合作人、律師
1995.09-2001.09,鄭州大學(法學院),經濟師、講師
2004.12-2005.12,英國鄧迪大學[University of Dundee],博士后研究,環境、自然資源和能源領域的科學、法律與政策方向
2005.08-2010.02,鄭州大學(法學院),特聘教授(校級),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學學科學術帶頭人、碩士研究生導師組組長
2009.07-,西安交通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
1995.09-,先後在河南傑瑞律師事務所、河南鄭大律師事務所和河南錦策律師事務所執業。
(一)國際法和比較法領域
1、著作和教材
⑴《比較法:法院與書院》,清華大學出版社2008年版,[英]Basil S. Markesinis著,合譯。
⑵《國際法學》,鄭州大學出版社2004年版,參編。
⑶《國際經濟法學》,鄭州大學出版社2002年版,副主編。
⑷《國際法新論》,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參編。
2、論文
⑴ 生態環境用水——國際法的視角,《西安交通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10年第2期,獨著。
⑵ 法官對待外國法的態度”,《比較法研究》2008年第6期,[英]Basil S. Markesinis著,獨譯。
⑹ 可持續發展是國際法的一項基本原則,《鄭州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01年第2期,獨著。
⑺ 人類行為規則的發展與國際法,《中州學刊》2000年第9期,獨著。
⑻ 建立對沖基金國際監管制度芻議,《河南財稅高等專科學校學報》,1999年第4期,獨著。
3、項目
⑴ 參加完成國家社會科學基金項目《以和平共處五項原則為基礎建立國際政治經濟新秩序》。
⑵ 參加完成河南省教委教學研究項目《面向21世紀教學改革計劃項目:國際公法和國際經濟法》。
(二)環境、自然資源和能源的科學、法律與政策領域
1、著作和教材
⑴ Water Rights: An International and Comparative Study,International Water Association Publishing 2006,獨著。
⑵ Water: A Source of Conflict or Cooperation?, Science Publishers, 2007,參編。
⑶《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學》,鄭州大學出版社2010年版,主編。
⑷《美國能源法律與政策》,鄭州大學出版社2010年版,編著。
⑸《23法域生態環境用水法律與政策選譯》,鄭州大學出版社2010年版,獨譯。
⑹《確保澳大利亞的能源未來》,鄭州大學出版社2008年版,主譯。
⑺《澳大利亞水資源法律與政策》,鄭州大學出版社2008年版,主編(譯)。
2、論文
⑴ Poverty Reduction and Water Governance,Water Policy,2009 Vol. 11 Issue 12, pp. 645-660,獨著。
⑵ The Environmental Right to Water,Archives for Legal Philosophy and Sociology of Law, Vol. 2005, pp. 175-204,獨著。
⑶ The New Development of Water Law in China,(University of Denver)Water Law Review, Vol. 7 Issue 2, pp. 243-308,五人合著、第二作者。
⑸ 生態環境用水——國際法的視角,《西安交通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10年第2期,獨著
⑹ 澳大利亞新南威爾士州水資源法律與政策,《中國環境法學評論》2008年卷,獨著。
⑻ 財政手段在澳大利亞能源政策和法律中的運用,《河南財稅高等專科學校學報》,2008年第1期,獨著。
⑽ 自然資源永久主權、WTO規則及私有化或市場化,《鄭州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 》2007年第2期,獨著。
⑾ 水(權)轉讓或轉移,《環球法律評論》,2006年第6期,[美]A. Dan Tarlock著,胡德勝獨譯。
⑿ 水人權:人權法上的水權,《河北法學》,2006年第5期,獨著。
⒁ 水經濟學新論,《開封大學學報》2004年第1期,[美] Peter H. Gleick等著,胡德勝獨譯。
⒂ 可持續發展是國際法的一項基本原則,《鄭州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01年第2期,獨著。
3、項目
⑴ 主持完成國家社會科學基金項目《生態環境用水法理創新及應用研究》。
⑶ 主持完成河南省教育廳人文社會科學研究項目《澳大利亞能源財政稅收政策和法律對我國和我省的借鑒價值》。
⑷ 主持完成河南省教育廳人文社會科學研究項目《河南省水價制度研究》
(三)票據和投資法領域
1、著作和教材
⑶《銀行匯票制度完善研究》,鄭州大學出版社2004年版,獨著。
2、論文
⑶ 國家信貸中的主權豁免問題,《河南社會科學》,1999年第2期,獨著。
⑷ 不得轉讓匯票設定質押之研究,《鄭州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1998年第5期,獨著。
⑸ 不得轉讓匯票的轉讓和質押,《法制日報》1998年01月24日第七版,獨著。
3、項目
⑴ 主持完成國家社會科學基金項目《銀行匯票制度及相關問題的完善研究》。
⑵ 主持完成河南省教育廳人文社會科學研究項目《票據法基本原理研究》。
(三)司法和律師實務
⑴ 江雪公司訴鄲城農行鄲城中行等四銀行機構票據糾紛案分析,摘編自胡德勝著《銀行匯票制度完善研究》(鄭州大學出版社2004年版)第102-106頁。
⑵ 華越食品公司在“老乾媽”權利爭奪鬥法技藝上的缺憾分析,《法律服務時報》2003年10月31日,獨著。
⑶ 關於個體承運人非法侵犯其運輸貨物所有權的定性問題,《政治與法律》1990年第5期,獨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