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稚產業
幼稚產業
幼稚產業(Infant Industry)是指某一產業處於發展初期,基礎和競爭力薄弱,但經過適度保護能夠發展成為具有潛在優勢的產業。幼稚產業保護理論(InfantIndustry Theory)最初於18世紀後半期由美國獨立后的第一任財政部長漢密爾頓(Alexander Hamilton,1757—1804)提出。1841年,德國史學派先驅李斯特(Freidrich Liszt,1789—1846)出版《政治經濟學的國民體系》一書,批評了亞當·斯密的古典自由貿易思想,對漢密爾頓的觀點加以系統的理論闡述。
如果某個產業由於缺乏技術方面的經驗,生產率低下,生產成本高於國際市場價格而無法與外國企業競爭,在一定時期的保護下,該產業能夠提高效率,在自由貿易條件下存在下去,並取得利潤,該產業即為幼稚產業。概括如下幾點為:①正當的保護只限於對從外國引進的產業的學習掌握過程,過了這個期限就應取消保護。②保護只應限於那些被保護的產業,在不久之後,沒有保護也能生存的產業。③最初為比較劣勢的產業,經過一段時間保護后,有可能變為比較優勢產業。
受保護的產業在一定的保護期后能夠成長自立,為保護、扶植幼稚產業所需要的社會成本不能超過該產業未來利潤的現值總和,符合條件的即為幼稚產業。概括的講為:①受保護的產業在一定時期以後,能夠成長自立;②受保護產業將來所能產生的利益,必須超過現在因為實行保護而必然受到的損失。
除了前兩個標準的內容外,應考慮產業在被保護時期的外部效應,如具有外部性,該技術可以為其他產業所獲得因而使得本產業的利潤無法增加,將來利潤無法補償投資成本,國家應該予以保護。
只有先行企業在學習過程中取得的成果具有對國內其他企業也有好處的外部經濟效果時,這種保護才是正當的。因為開創一種新的幼稚產業,先行企業本身的投資大,成本高,要冒很大的風險,而成功之後很容易被其他企業模仿,後來進入該產業的企業也可享用最早的幼稚工業所開發的知識與經驗,導致市場競爭激烈,原先的先行企業無法獲得超額利潤以補償學習期間所付出的代價。對於這種幼稚產業,政府應當採取保護措施,否則企業就不願投資於這種具有外部經濟效果的產業。
應根據要素稟賦比率和比較成本的動態變化,選擇一國經濟發展中應予保護的幼稚產業。只要是有利於國民經濟發展的幼稚產業,即使不符合巴斯塔布爾或肯普準則,也是值得保護的。至於怎樣確定這種幼稚產業,則要從一國要素稟賦狀況及其變化,從幼稚產業發展的客觀條件方面來考察這一問題。
概括為以下幾點: ①所保護的幼稚產業要有利於對潛在資源的利用; ②對幼稚產業的保護要有利於國民經濟結構的動態變化; ③保護幼稚產業,要有利於要素利用率的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