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稚產業保護理論
亞歷山大·漢密爾頓提出的理論
幼稚產業保護理論是由美國政治家亞歷山大·漢密爾頓(Alexander Hamilton)於1791年最早提出的,但是真正引起人們注意的是德國經濟學家李斯特(Friedrich List,1789—1846)的論述。一種對某些產業採取過渡性的保護、扶植措施的理論,是國際貿易中貿易保護主義的基本理論。
幼稚產業保護理論(Infant Industry Theory)最早是由美國政治家漢密爾頓(Alexander Hanmilton)於1791年提出,但是真正引起人們注意的是德國經濟學李斯特(Friedrich List,1789-1846)的論述。一種對某些產業採取過渡性的保護、扶植措施的理論,是國際貿易中貿易保護主義的基本理論。其基本內容是:某個國家的一個新興產業,當其還處於最適度規模的初創時期時,可能經不起外國的競爭。如果通過對該產業採取適當的保護政策,提高其競爭能力,將來可以具有比較優勢,能夠出口並對國民經濟發展做出貢獻的,就應採取過渡性的保護、扶植政策。主要運用關稅保護之類手段來實現。他在1841年出版的《政治經濟學的國民體系》一書中,系統地提出了保護幼稚工業的貿易學說。
但是傳統的幼稚產業保護理論強調以規避競爭為主的保護方式。但隨著貿易全球化的發展,國際資本市場的初步形成,匯率變動的日趨頻繁,對幼稚產業的保護面臨著規範保護程序、加強受保護產業的監管、鼓勵國內競爭等新問題。
幼稚產業保護理論最初於18世紀後半期由美國獨立后的第一任財政部長漢密爾頓提出,在19世紀中葉由德國的史學派先驅弗里德里希·李斯特加以系統化。李斯特認為生產力是決定一國興衰存亡的關鍵,而保護民族工業就是保護本國生產力的發展。所以國家和政府需要作為民族工業發展強有力的後盾,而不是稟承古典學派的自由放任原則。
在進入對幼稚產業保護的更深一步探討之前,我們有必要對幼稚產業的內涵有一個清晰的界定。這裡指的幼稚產業必須具備以下3個特點:
1. 這種產業是該國尚未發展成熟的新興產業。它暫時還沒有能力同國外較發達的同類產業競爭。且該產業具有發展潛力。
3.該產業在現階段缺乏推動其發展的資金實力。
一般來講,判定幼稚產業的三個標準:
1.穆勒標準
當某一產業規模較小、其生產成本高於國際市場價格的時候,如果任由自由競爭,該產業必然會虧損。如果政府給予一段時間的保護,使該產業能夠發展壯大,以充分實現規模經濟,降低成本,以致最終該產業能夠完全面對自由競爭,並且獲得利潤,那麼該產業就可以作為幼稚產業來加以扶植。
2.巴斯塔布爾標準
經濟學家巴斯塔布爾(C.F.Bastable)認為,判斷一種產業是否屬於幼稚產業,不僅要看將來是否具有競爭優勢,還要在將保護成本與該產業未來所能獲得的預期利潤的貼現值加以比較之後才能確定。如果未來預期利潤的貼現值小於當前的保護成本,那麼對該產業進行保護是得不償失的,因此該產業就不能作為幼稚產業加以保護;如果未來預期利潤的貼現值大於保護成本,那麼對該產業加以保護才是值得的。
3.肯普標準
肯普標準(Kemp's Test),也稱外部經濟學說,是經濟學家肯普在綜合成本差距標準、利益補償標準的基礎上提出的。與強調內部規模經濟的前兩個標準不同的是,肯普標準更加強調外部規模經濟與幼稚產業保護之間的關係。
肯普認為,在內部規模經濟的情形下,即使某一產業符合穆勒和巴斯塔布爾的標準,政府的保護也不一定是必要的。只有被保護的先行企業在學習過程中取得的成果具有對國內其他企業也有好處的外部經濟效果時,對先行企業的保護才是正當的。
在此還需要特別說明,對幼稚產業的保護是指通過一系列政策制定使其免於國外同類產業的激烈競爭,同時為其發展提供各種優惠條件,為其營造良好的國際國內環境。
幼稚產業保護理論最先由美國當時的財政部長漢密爾頓提出,后經德國的李斯特發展和完善。李斯特對幼稚產業保護理論的闡述更系統、更深刻,因此這裡以他的思想為代表,來介紹幼稚產業保護理論。該思想集中反映在李斯特1841年出版的《政治經濟學的國民體系》一書中,核心思想如下:
李斯特將一國經濟發展的歷程分為五個階段:原始未開化階段、畜牧階段、農業階段、農工業階段、農工商業階段。他認為,在不同的經濟發展階段應採用不同的貿易政策,自由貿易並不適用於每個經濟發展階段。在農工業階段的國家應採用保護主義的貿易政策,原因是此時本國工業雖有所發展,但發展程度低,國際競爭力差,不足以與來自處於農工商業階段國家的產品相競爭。如若採用自由貿易政策,不但享受不到貿易利益,還會令經濟遭受巨大衝擊。
不管是亞當·斯密的絕對優勢說還是大衛·李嘉圖的比較成本說,都顯示了明顯的貿易利益。對此,李斯特認為,自由貿易固然有益,但這樣的貿易利益不足以作為貿易自由化的依據。原因是,自由貿易理論是基於靜態分析方法和世界主義的立場之上,這與現實世界不符。這樣的貿易利益應被視為靜態的貿易利益,按照比較優勢進行貿易,儘管在短期落後國家能夠獲得一些貿易利益,但從長遠來看,該國生產財富的能力卻不能得到應有的發展。任何時候,各民族的利益都高於一切。當自由貿易損害到一國實際或潛在利益的時候,該國有權考慮自己的經濟利益。在經濟發展的過程中,比較優勢是動態且可培養的。落後的國家在面臨發達國家強有力的競爭時,為了“促進生產力的成長”,有理由採取產業保護措施。針對當時的經濟背景,李斯特指出,對於德、美這樣的處於農工業階段的國家如果與處於農工商業階段的英國進行自由貿易,雖然表面上在短期能夠獲得貿易利益,但在長期將損害其生產力,制約其創造財富的能力。一個國家要追求的是財富的生產力,而非僅僅是財富本身。“財富的生產力比之財富本身,不曉得要重要多少倍;它不但可以使已有和已經創造的財富獲得保障,而且可以使已經消滅的財富獲得補償。”
國家干預論
關稅保護制度
李斯特認為,應採用關稅制度來實現貿易保護主義。在該制度的設計上,應體現以下幾點:(1)差別關稅:以對幼稚產業的保護為出發點,對不同的產業徵收不同的關稅。比如對於國內幼稚工業相競爭的進口產品徵收高關稅,同時以免稅或低關稅的方式來鼓勵國內不能自行生產的機械設備的進口。(2)有選擇性的保護:並非對所有工業都加以保護,保護是有條件的。只有那些經過保護可以成長起來的,能夠獲得國際競爭力的產業,才對其加以保護。對於那些通過保護也不能成長起來的產業則不予以保護。(3)適時調整:對幼稚產業的保護不是無休止的,而是又限期的,超過了規定的限期,該產業即便沒有成長起來,也要解除對它的保護。
需要注意的是,李斯特並不否認自由貿易政策的一般正確性,他認為,當一個國家解決了落後問題,即實現了工業化后,是可以選擇自由貿易政策的。這是幼稚產業保護理論與重商主義以及後面提到的貿易乘數理論的一個不同之處。
儘管對幼稚產業的保護成為過去50多年間各個國家尤其是發展中國家通行的做法,儘管對幼稚產業進行一定的保護並不違背WTO的有關規則,但還是有許多人對這種做法提出了質疑。歸納起來,大概有以下3點:
幼稚產業選擇問題
雖然從理論上講,幼稚產業保護論有其合理性,對本國經濟有積極的一面,但在現實中卻難以實施。試想,為了成功運用保護政策,政府要確定哪個行業最終是有利的,並權衡保護該行業的利弊,這項任務談何容易!通過政治程序來挑選被保護的幼稚產業更加困難,因為這種做法往往是在保護那些在政治上強有力的行業,而且一旦這樣的行業得到免除外國競爭的保護,“暫時性”的保護政策很難取消。
被保護產業無效率問題
對幼稚產業的保護之所以有效,就在於這種保護能幫助該產業提高效率,增強市場競爭力。但很多情況下,我們是在為產業的無效率發展提供便利,一旦保護不復存在,它們同樣會在國外同類產業的競爭下走向滅亡。
國際資本市場融資
幼稚產業保護論要求政府對幼稚產業的發展提供便利條件,其中很重要的一個方面就是便利的融資條件,甚至由財政對其進行直接補貼。這樣做的一個假設前提就是該產業沒有能力在國內或國際資本市場上融資。
歷史上對幼稚產業保護問題的爭論從未停息過,今天爭論仍在繼續。幼稚產業保護論具有其現實合理性。首先必須明確,幼稚產業具有發展潛力,能通過一系列措施提高生產能力,參與市場競爭。但正如前文所說,這樣具有潛在比較優勢的產業應該有能力通過在資本市場上融資推動自身發展,為什麼還需要政府的保護呢?這裡不得不提及資本市場融資的風險:
第一,國內資本市場投資供給有限,融資成本較高。相比而言,國際資本市場能有效克服這一弊端,降低融資成本。
第二,由於信息不對稱,投資者對國外投資環境了解不夠,傾向於以熱錢投資國外市場。據統計,在國際資本市場上流動的資本中,大部分是追求短期利益的投機性資本,即我們通常所說的“熱錢”,它們會隨著國內國際形勢的風吹草動而迅速的流入或流出一個國家,不利於一國經濟金融秩序的穩定。1994年的墨西哥正是由於熱錢的大量流出導致比索兌美元貶值40%,對其經濟造成嚴重衝擊。
第三,匯率變動。當今外匯市場瞬息萬變,匯率變動也會影響到企業在國際資本市場上的融資,可能大大提高其融資成本。雖然利用遠期匯率市場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降低短期借款中外匯波動的風險,但不能完全消除風險,而且遠期匯率市場沒有覆蓋長期借款領域。
由於上述風險的存在,政府為何不為前景光明的幼稚產業的發展鋪平道路,而讓其自行去資本市場上融資呢?這樣既可以確保幼稚產業快速平穩的發展,儘快趕上國際先進水平,又可以保證國內經濟金融秩序的穩定。
不過在當今這樣一個經濟全球化的時代,政府要有效實施對幼稚產業的保護,還須注意以下幾點:
1. 保護期限的確定。保護幼稚產業的最終目的是提高其國際競爭力,一旦達到目的,就應該撤銷保護政策。設定適當的保護期限,可以激勵被保護產業充分利用保護期內的優惠條件提高生產效率,增強競爭力,有效避免了 老態龍鐘的幼稚產業”的出現。
2.加強保護過程中的監管。政府需要對處於保護期內的幼稚產業實行必要監管,督促其在政府的幫助下正當利用優惠政策,努力提高生產效率。
3. 鼓勵國內競爭。制定有關法律法規,以強化保護政策的規範性和嚴肅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