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防範工程技術規範
安全防範工程技術規範
《安全防範工程技術規範》是我國安全防範領域第一部內容完整、格式規範的工程建設技術標準。
該規範總結了我國安全防範工程建設20多年來的實踐經驗,吸收了國內外相關領域的最新技術成果,是一部既具有實踐性、適用性,又具有前瞻性和創新性的工程建設技術標準。
目錄
第一章總則
一、概述
該規範對安全防範工程的現場勘查、工程設計、施工、檢驗、驗收等各個環節都提出了嚴格的質量要求,較好地貫徹了全面質量管理的理念,對我國安防工程的建設和管理,具有較強的指導意義和實用價值。該規範的貫徹實施,對於確保安防工程的質量,維護公民人身安全和國家、集體、個人財產安全,具有重大的社會意義和經濟效益。
該規範的主要內容包括:總則、術語、安全防範工程設計、高風險對象的安全防範工程設計、普通風險對象的安全防範工程設計、安全防範工程施工、安全防範工程檢驗、安全防範工程驗收。
該規範為強制性國家標準,共有8章,36節,384條,501款。其中91條(款)為強制性條文,必須嚴格執行。
(一)制定《規範》的背景及編製過程
1.立項背景
安全防範工作是公安業務的重要組成部分。我國改革開放以來,安全防範行業已發展成為一個獨立的社會經濟產業。由於國民經濟的迅速發展和社會安全需求的全面增長,特別是在建築物或構築物的規劃建設過程中,同時規劃建設安全技術防範系統已成為安防業和建築業的共同需求。和消防安全系統一樣,技術防範系統是保護公民人身安全和國家、集體、個人財產安全的重要防範設施。與消防系統工程不同的是,我國消防工作上有消防法,下有一系列配套的消防產品標準和消防工程標準,消防工程的建設一直被納入工程建設的計劃管理之中,而安全技術防範系統工程,由於起步較晚,法規尚不健全,一直未能正式納入國家工程建設的計劃管理之中,嚴重影響和制約了我國安防事業的發展。TC100成立十多年來,已先後制定了4項關於風險等級和防護級別的行業標準、兩項關於安防工程設計規範的國家標準和三項安防工程管理行業標準。根據我國標準化法的有關規定,產品標準與工程建設標準分屬於兩個標準體系,標準的主管部門也不同,而TC100以前制定的上述標準,基本上是按照產品標準的模式經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和公安部技術監督委員會批准、發布的,標準的內容、格式不符合工程建設標準的相關要求,未納入國家工程建設的標準體系,也未得到建設部的批准和認可。因此,在標準實施的過程中遇到許多困難。
當前,我國安全防範行業的發展十分迅速,除生產研製安全技術防範產品的企業外,從事安全技術防範工程設計、施工、軟體開發、系統集成的企業遍及全國各地,特別是智能建築業的迅速興起,社區安防工作的迫切需求以及國家重點要害部門、重點要害部位安全風險的加大和防範措施的加強,都需要有一套相應的標準,對安全防範工程的建設進行規範。因此,制定安防工程技術規範標準,就成為當務之急。它不僅是公安業務的需要,更是社會經濟發展的急需。
制定《安全防範工程技術規範》國家標準,將對規範國內安防行業和相關產業的工程建設起到積極作用,對於智能化建築、社區安全防範和重點、要害部門的安全防範工作將起到推動作用。安防工程的建設納入工程建設的規範管理,可以統一規劃、統一設計、統一施工,避免重複建設、重複施工和資源浪費。該規範的編製和批准、發布、實施,將對我國安全防範事業的發展起到至關重要的作用,對於確保安防工程質量、維護社會安定,保障公民安全都是極有意義的基礎技術工作。
2.立項過程
1999年5月,公安部科技局向建設部標準定額司發出了“關於立項編製安防工程設計規範的函”(公科安[1999]19號),受到建設部的高度重視。
1999年6月24日,建設部標準定額司回函公安部科技局“關於同意組織編製《安全防範工程技術規範》國家標準的函”(建標標[1999]31號)。
2000年9月4日,建設部標準定額司又致函公安部科技局“關於同意編製《入侵報警系統技術規範》等4項國家標準的函”(建標標[2000]73號)。
1999年和2000年,建設部《關於印發一九九九年工程建設國家標準制修訂計劃的通知》(建標標[1999]308號)和《2000年工程建設國家標準制修訂計劃》中正[1999]19號),受到建設部的高度重視。
1999年和2000年,建設部《關於印發一九九九年工程建設國家標準制修訂計劃的通知》(建標標[1999]308號)和《2000年工程建設國家標準制修訂計劃》中正式批准了該系列標準項目的立項,並先後三次劃撥標準制修訂補助經費共17萬元。
1999年11月,全國安防標委會(SAC/TC100)向公安部科技局申報了“公安部科研項目論證申請書”,11月18日,公安部科技局組織召開了《安全技術防範工程技術規範》項目論證會。
2000年3月2日,公安部科技局發布了“關於召開《安全防範工程技術規範》標準編製工作會議的通知”(公科安[2000]04號),並於3月21—22日在北京召開了標準編製工作會議。
2000年6月21日,公安部科技局發布了“關於編製《建築安全防範工程技術規範》系列標準的通知”(公科安[2000]13號)。
2000年7月25日,公安部科技局發布了“關於2000年度部級科研立項申請的批複”(公科研[2000]128號),同意立項,並撥款30萬元。
2000年8月20日,TC100向公安部科技局上報了《公安部部級科研項目合同書》。
2000年10月16日,公安部科技局領導簽署了“公安部科研項目合同書”(合同編號20000031001)。至此,《安全防範工程技術規範》作為公安部部級標準化研究項目,正式列入公安部科研項目計劃。
3.項目組織與實施
(1)立項準備
在公安部科技局的領導和支持下,TC100秘書處承擔了該項目的立項申報工作。在充分收集、整理國內外相關標準、資料和對安全防範工程進行調查研究與綜合分析的基礎上,根據公安業務管理的需要和安全技術防範系統工程建設的實際,將該項目擬定為系列標準項目,共分為11個分冊。這十一個分冊的內容是:
第一冊:安全防範對象風險等級的劃分與安全防範系統防護級別的確定
第二冊:建築物安全防範系統工程設計標準文物系統博物館類建築物安全防範系統工程設計標準
第三冊:建築物安全防範系統工程設計標準金融系統營業場所類建築物安全防範系統工程設計標準
第四冊:建築物安全防範系統工程設計標準空港、車站安全防範系統工程設計標準
第五冊:建築物安全防範系統工程設計標準重要物資儲存庫安全防範系統工程設計標準
第六冊:建築物安全防範系統工程設計標準智能型建築物安全防範系統工程設計標準
第七冊:建築物安全防範系統工程設計標準居民住宅小區安全防範系統工程設計標準
第八冊:建築物安全防範系統工程實施及驗收規範
第九冊:建築物安全防範系統工程檢測規程
第十冊:建築物安全防範系統工程評估標準
第十一冊:建築物安全防範系統工程設計規範
一、入侵報警系統工程設計規範
二、電視監控系統工程設計規範
四、防爆安檢系統工程設計規範
(2)項目論證
1999年11月18日,公安部科技局組織召開了《安全防範工程技術規範》項目論證會,來自公安部科技局、公安部第一研究所、公安部第三研究所和建設部、國家文物局、中國民航總局的安防工程技術專家共14人參加了論證會。到會專家對實施該項目的必要性、重要性、緊迫性和可行性進行了論證。經過充分的討論和論證,與會專家一致認為,隨著我國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在建築物的規劃建設過程中,同時規劃建設安全技術防範系統已成為建築業和安防業的共同要求。它是保護公民人身安全和國家、集體、個人財產安全的重要防範措施。安防工程的建設納入工程建設的規範管理,做到統一規劃,統一協調,不但可以確保安防工程質量,而且可以避免盲目建設和重複施工,為國家節省大量的資金和資源,具有巨大的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因此,制定《安全防範工程技術規範》是十分必要的,也是一項非常重要的技術基礎建設。與會專家一致認為,隨著智能建築業的興起,社區安防工作的迫切要求以及重要部門、重點單位的安全防範措施的加強,制定《安全防範工程技術規範》系列標準已成為當務之急。
在項目的可行性方面,與會專家經過論證認為,鑒於安防標委會成立十年來,已先後制定了多項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因此,制定《安全防範工程技術規範》標準的基礎條件已經具備。加之該項目編製組聚集了國內安防行業和建築行業的一大批知名專家和具有豐富經驗的管理人員,所以,該項目立項和實施方案是可行的。但專項標準的制定因各種原因所限,可能需要延長一段時間。
論證會期間,與會專家還就系列標準的名稱、內容及編製大綱的擬定提出了寶貴的意見和建議。並初步將該系列標準確定為16項分標準。這些標準是:
1)保護對象的風險等級與防護級別
2)文物系統建築安全防範工程設計規範(包括博物館、珠寶店、檔案館、圖書館、文化館等)。
3)金融系統建築安全防範工程設計規範(包括貨幣、郵票、有價證券印製企業;金融單位營業場所、儲蓄所、金庫等)。
4)軍工產品儲存設施安全防範工程設計規範(包括軍工產品庫、各類重要物資庫、危險品儲存庫)。
5)空港(車站、碼頭)建築安全防範工程設計規範(主要是候機廳、安檢廳、檢票廳、貨場等)。
6)民用建築安全防範工程設計規範(包括各類居民住宅、住宅小區等)。
7)公用建築(智能型)安全防範工程設計規範(包括商場、賓館、醫院、辦公樓、廠房、智能大廈等)。
8)安全防範工程施工規範(包括設備安裝、綜合布線等)。
9)安全防範工程質量檢驗規範(包括系統、子系統、設備的質量檢驗等)。10)安全防範工程竣工驗收規範。
11)入侵報警系統設計規範。
12)視頻監控系統設計規範。
13)出入口控制系統設計規範。
14)防爆安檢系統設計規範。
15)實體防護系統設計規範。
16)安全防範聯網系統設計規範。
(3)組織實施
2000年3月21日至22日,公安部科技局在北京召開了“公安部《安全防範工程技術規範》系列標準編製籌備(啟動)會議”。參加會議的有來自公安部、建設部、鐵道部、國家文物局、中國民航總局、國家計委國家物資儲備局、航天機電集團等相關管理部門的領導、專家以及安防業、智能建築業界的優秀企業和公司的工程技術代表共40餘人。公安部科技局副局長劉正風、靳秀鳳處長、建設部標準定額司焦占栓副司長、衛明副處長、勘察設計司王早生處長、住宅產業化辦公室梁小青副主任等出席了開幕式並發表了講話。
會議期間,建設部標準定額司衛明副處長向起草小組成員介紹了建設部《工程建設標準編寫規定》,並解答了有關問題。會議決定成立由公安部、建設部等有關單位領導組成的標準編製工作領導小組和專家起草小組,決定標準編製工作辦公室設在TC100秘書處,並迅速啟動標準草案的起草工作。與會代表認真討論后認為:由於《實體防護系統設計規範》和《安全防範聯網報警系統》兩項分標準的編製時機尚不成熟,暫緩編製。這樣,將原計劃的16項分標準縮減為14項,並初步確定了《安全防範工程技術規範》系列標準的編寫大綱以及14項分標準的編寫小組及成員。會議要求各編寫組對各章節的編寫大綱進行細化,儘快形成標準草案(第一稿)報送TC100秘書處。
在近3年的標準草案起草過程中,編製工作始終在公安部科技局、建設部標準定額司的堅強領導和具體指導下進行。TC100秘書處和編製組全體成員通力合作,頑強拼搏,形成了一個團結和睦的戰鬥集體,湧現出許多好人好事。特別需要指出的是,施夏海高工在身患重病的情況下,仍以高昂的鬥志,旺盛的激情,積極參與標準的編製工作,他不顧身體不適,經常奔波於民航、鐵路兩大部門,協調起草工作,直到逝世前,仍不忘標準的編製工作。正是由於領導的高度重視、TC100強有力的組織領導和全體成員的艱苦努力,才使得系列標準的編製任務得以按計劃基本完成。
4.標準起草過程
(1)第一次編寫工作會議
第一次編寫工作會議於2000年10月11~13日在北京召開,公安部科技局靳秀鳳處長、建設部標準定額司楊瑾峰處長、TC100主任委員黃家齊、秘書長劉希清和標準起草成員共39人參加了會議。
與會專家對標準草案(第一稿)進行了認真討論,並形成以下決議:
1)關於標準的屬性問題:根據我國《標準化法》的有關規定,這套標準涉及社會公共安全和安防工程設計、施工的質是基礎性技術標準,故其屬性應定為強制性標準。
2)決定將草案第一稿設置的14個分標準整合為5項標準,即1項總規範和4個專項規範。
總規範名稱定為《安全防範工程技術規範》,專項規範名稱分別為《入侵報警系統工程設計規範》、《視頻監控系統工程設計規範》、《出入口控制系統工程設計規範》、《防爆安檢系統工程設計規範》,總規範和專項規範配套使用,編寫時可相互引用。
3)對編寫人員進行了調整,組成11個編寫小組,分別負責總規範各章和專項規範的起草工作。
4)確定了系列標準的編製計劃進度。
(2)第二次編寫工作會議
第二次編寫工作會議於2001年3月27—29日在上海召開。公安部科技局靳秀鳳處長、李明甫副處長、TC100劉希清秘書長和標準起草成員共42人出席了會議。上海現代設計集團總工程師、《智能建築設計標準》編製組組長溫伯銀教授作為嘉賓應邀出席會議,向與會人員介紹了“智能建築設計標準”編製工作的情況和經驗。
與會代表對《安全防範工程技術規範》、《入侵報警系統工程設計規範》、《視頻監控系統工程設計規範》、《出入口控制系統工程設計規範》等4項標準草案(第二稿)進行了認真的討論,並在保持總體框架不變的情況下,對各章節條文提出了具體的修改、補充意見和建議,對各起草小組工作中存在的問題進行了協調。
根據業務主管部門的意見,《防爆安全檢查系統工程設計規範》由於條件尚不成熟,暫緩制訂。
(3)第三次編寫工作會議
第三次編寫工作會議於2001年10月15日至18日在北京召開。30餘名標準編寫人員出席了會議。公安部科技局司同軍局長、靳秀鳳處長、李明甫副處長、建設部標準定額司楊瑾峰處長、TC100黃家齊主任、劉希清秘書長出席了會議。
楊瑾峰處長代表建設部標準定額司充分肯定了編製組前期所做的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並就標準草案的進一步修改提出了指導性意見。他要求注意標準在體例、內容上的協調,強調總規範在整體上的完整性、統一性和綜合性,要求處理好共性各章節與個性各章節的關係,把握好技術上的先進性、適用性和可操作性。
與會人員根據領導同志的講話和指示精神,用了三天的時間,結合4項標準草案(第三稿),對系列標準的總體架構、系列標準中總規範與專項規範之間的相互關係、各規範內部相關章節技術內容的銜接與呼應以及標準的體例、格式等進行了大會討論和分組研究,並提出了具體的修改方案。
(4)第四次編寫工作會議
第四次編寫工作會議於2002年7月11日至13日在北京召開。公安部科技局劉爍副局長、靳秀鳳處長、李彤副處長,建設部標準定額司吳路陽工程師、TC100劉希清秘書長和30多名標準編寫人員出席了會議。會上,建設部標準定額司吳路陽工程師傳達了楊瑾峰處長對系列標準草案(第四稿)的修改意見,強調“總規範應是一個完整的、獨立的國家標準,而不是標準彙編”,希望編製組認真協調各章內容,避免內容的重複和矛盾,並處理好總規範與專項規範之間的關係。與會人員經過三天認真、細緻的工作,對系列標準草案(第四稿)的內容逐章逐節進行了討論。按照建設部標準定額司的要求,本次會議對總規範進行了大幅度的調整,對其章節重新進行了整合,要求各編寫小組儘快按新的標準體例完成對文本的修改。
(5)第五次編寫工作會議(統稿會)
統稿會議於2002年8月9日至11日在北京召開,TC100劉希清秘書長、建設部標準定額司吳路陽工程師和各編寫小組的主要起草人參加了會議。經過三天認真細緻的工作,與會人員對標準草案(第五稿)逐章逐節進行了討論,併當場修改形成了標準草案(第六稿),會議緊張而有成效。
(6)徵求意見稿的形成
統稿會議結束后,TC100秘書處又對草案第六稿進行了全面的梳理,對總規範和專項規範統籌考慮,對總規範各章節的條款再次整合,重複的條文進行了刪節,要求一致的條文相互引用,使得標準文稿結構更趨合理,條理更趨清晰,表述更趨準確。經公安部科技局初審后,於2002年11月正式確定為徵求意見稿(第七稿)。
(7)送審稿的形成
為使系列標準的技術內容符合我國國情和安全防範管理工作的要求,根據建設部第24號令《工程建設國家標準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公安部科技局於2003年1月6日在北京召開了相關部門的預審會,徵求對草案第七稿的意見;會後公安部科技局又分別向中國人民銀行、國家文物局、鐵道部、中國民航總局、國家計委國家物資儲備局等相關部門和單位發函徵求意見,各單位於2003年2月先後返回意見。其中,中國人民銀行就標準草案(徵求意見稿)的5.3節提出了重大的修改意見,為此,TC100秘書處施巨嶺副秘書長和中國人民銀行的史奇中高工、公安部第三研究所的鮑世隆高工、時毓馨研究員等一起在上海進行了近20次的現場考察和會議座談,廣泛徵求了銀行系統各相關部門的意見。在此基礎上對5.3節進行了較大的修改,形成了標準草案第八稿(送審稿)。
(8)報批稿的形成
2003年3月23日至25日,公安部科技局在廈門召開了《安全防範工程技術規範》國家標準(送審稿)審查會。公安部科技局王儉局長、建設部標準定額司楊魯豫司長、福建省公安廳王小洪副廳長等領導出席會議並講話。
會議設置了領導小組、專家代表小組、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代表小組、標準編製人員代表小組。來自公安部、建設部、國家文物局、中國人民銀行、鐵道部、中國民航總局、國家計委國家物資儲備局等管理部門的代表以及中國科學院、清華大學、南京工業大學、公安大學、全國安防標委會的專家代表和標準編製組的代表共61人參加了對標準送審稿的審查。根據建設部第24號令《工程建設國家標準管理辦法》的要求,會議聽取了標準編製組的送審報告,並就標準的技術內容、章節設置、編寫格式以及標準中涉及的重要技術問題,向編製組成員進行了質詢,編製組成員對有關問題進行了答辯和解釋。
審查會議在專家代表小組組長陳龍研究員、副組長楊志蓬高工的主持下進行,所有參會人員共同對標準送審稿及其條文說明逐章逐節逐條進行了認真的討論,會議氣氛熱烈,暢所欲言,充分發揚了學術民主,對標準送審稿提出了進一步修改的意見和建議。
會議一致通過《安全防範工程技術規範》國家標準的送審稿,並認為該規範的章節設置、內容、結構合理,是我國安全防範領域第一部內容完整、格式規範的工程建設技術標準。該規範總結了我國安全防範工程建設20多年來的實踐經驗,吸收了國內外相關領域的最新技術成果,填補了國內空白,是一部具有前瞻性和創新性的工程建設技術標準。該規範的實施,對保證安防工程質量,維護公民人身安全和國家、集體、個人財產安全,具有重大的社會意義和經濟效益。專家組一致認為,該規範的技術水平達到國內領先、國際先進水平。會後,編製組根據與會代表的意見匯總形成了“標準審查會意見匯總表”,並對《安全防範工程技術規範》送審稿進行了進一步的修改、補充和統編,形成了標準報批稿。
在標準報批稿上報、審查期間,根據建設部國家標準專家審查組的意見,編製組又對報批稿進行了認真、細緻的全面梳理和修改;特別是針對強制性條文的設置問題又組織有關部門的管理人員和技術專家,召開多次小型會議,進行討論和研究,最後確定了91條(款)為強制性條文。建設部審查通過了《規範》報批稿后,又會同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進行了會簽。2004年10月9日,建設部、國家質檢總局聯合發布了該《規範》。
(二)標準的屬性、級別及其在安防標準體系中的地位
1.關於標準的屬性與級別
鑒於安全防範工程特殊的使用目的和使用要求,編製組認為該標準的屬性和級別應為強制性國家標準,這一意見在《安全防範工程技術規範》送審稿審查會議上得到領導小組及專家小組的確認。根據建設部第81號令“實施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監督規定”的要求,在徵求了相關管理部門和專家的意見后,編製組提出了91條(款)為強制性條文,並得到建設部批准。(詳見:建設部公告第275號“建設部關於發布國家標準《安全防範工程技術規範》的公告”)
2.本系列標準在TC100標準體系中的地位
全國安防標委會1999年起草的TC100標準體系表,公安部科技局於2002年正式批准(見公科質[2002]95號文)。根據TC100標準體系表,《安全防範工程技術規範》屬於安全防範工程專業的基礎性通用標準,是安全防範工程建設的總規範,其下層還有《入侵報警系統工程設計規範》、《視頻安防監控系統工程設計規範》、《出入口控制系統工程設計規範》、《防爆安全檢查系統工程設計規範》等系列專項規範,它們都是安全防範標準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
(三)《規範》主要內容的確定及章節設置
1.關於標準的名稱
安全防範行業是一個新興的行業,安全防範技術、安全防範系統、安全防範工程也是近20年來開始面向社會、步入民用的一個新的技術領域。對於傳統的安防而言,建築物(構築物)本身就是一種重要的物防設施,是安全防範的基礎手段之一。各種電子信息產品或網路產品組成的安全技術防範系統(如入侵報警系統、視頻安防監控系統、出入口控制系統等),通常是以建築物為載體的,但它在本質上又有別於傳統的土木建築(結構)工程,屬於電子系統工程的範疇,因此,如何科學、準確地界定該標準的名稱,是一個較難的問題。
在標準起草過程中,曾使用過:安全防範工程設計規範、安全防範工程技術規範、建築安全防範工程技術規範、安全技術防範工程技術規範、安全防範系統工程技術規範等多種名稱。編製組經過多次討論認為,由於該規範的實際內容包括工程設計、施工、檢驗、驗收等相關內容,已超出了工程設計的範圍,故不能叫“設計規範”,應定義為“技術規範”,與之相關的幾個專項規範的重點應放在“設計”上,故定為“設計規範”較為合適。在《安全防範工程技術規範》送審稿審查會議上,將該規範名稱確定為《安全防範工程技術規範》。
2.關於總規範與專項規範的關係
在標準編製過程中,總規範與專項規範的關係問題一直是建設部標準定額司領導密切關注的問題,也是編製組著力解決的重要問題。經過多次討論,在第三次編寫工作會議上這個問題得到了較好的解決。總規範是母規範,在整體上應具有完整性、統一性、綜合性,應包括目前安全防範領域常用的各子系統和各種風險級別的防護對象;在技術上應把握系統的先進性、適用性和可操作性;在內容上應包括安全防範系統的設計、施工、檢驗、驗收等共性要求,對於各種高風險對象的個性化要求,在滿足共性要求的基礎上突出其個性。專項規範是對總規範的補充。由於總規範已包涵了工程施工、檢驗、驗收等通用要求,因此各專項規範的重點應放在相應子系統的工程設計上,並儘可能寫深、寫細,便於操作。
3.關於總規範的章節設置
總規範的章節設置是個很困難的問題,主要是如何根據各行政主管部門的管理要求處理好“共性”與“個性”的問題。這個問題經過多次討論,直到第四次編寫工作會議時才得到較好解決。總規範應是一個完整、獨立的國家標準,不能搞成“標準彙編”,各章節應相互協調,前後照應,避免重複和矛盾。根據這一要求,經過認真研究,總規範的內容最後確定為八章,將高風險對象集中作為一章(共設6節),普通風險對象作為一章(共設2節)。
4.關於“人防、物防、技防相結合,探測、延遲、反應相協調”的原則
“人防、物防、技防相結合”,“打防並舉、以防為主”,是我國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總方針。本規範雖然是技術規範,但在整個規範中都始終強調了物防、人防的重要性,貫徹了“人防、物防、技防相結合”的方針。基於這一方針,在技術系統的設計中,必須堅持“探測、延遲、反應相協調”的原則,才能真正發揮技防系統的作用,這是20多年來安防管理工作經驗的結晶。
5.關於高風險對象的安防工程設計
各類建築物(構築物)由於使用目的的不同,面臨的安全風險各異,同一建築物(構築物)內不同的部位或區域,由於使用目的、所處位置不同,其安全風險也不同,而防護對象風險等級的確定,只能由相關行政管理部門依據國家或部門的相關法令、法規、規章進行界定。總規範中所確定的“防護級別與風險等級相適應”的原則以及第4章的具體內容,遵循了這一原則。總規範中對應各級防護級別所採取的技術防範措施,都是在實踐應用中逐步形成的,較為成熟的,並具有可操作性。需要指出的是,總規範中所列舉的高風險對象,範圍是比較窄的。至於其他高風險對象的確定,應依據國務院第421號令《企業事業單位內部治安保衛條例》的規定,由各級人民政府確定。
6.關於普通風險對象的安防工程設計
通用型公共建築和居民住宅小區的安防工程,近幾年來發展迅速。國家建設部、科技部、公安部都分別進行過示範工程的試點。總規範吸取了這些示範工程中的有益經驗,把其作為總規範的重要內容之一,這樣做一方面適應了我國社會經濟發展的需求;另一方面,也是維護社會治安穩定的重要措施。
7.安防工程設計、施工、檢驗、驗收內容的確定
在工程建設界,設計、施工、檢驗、驗收等項內容一般很少集中在一個標準(規範)中,本規範之所以將其集中在一起(分列為各章)主要是考慮到安防行業管理的特殊需要和使用者的方便。相關技術內容是根據公安部、建設部、信息產業部、廣電部制定的相關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有關規定提出的,有些條款參考了IEC國際標準(如部分術語),有些章節是根據安防工程的實踐(如現場勘查、系統檢驗、工程驗收等)經驗提出的。這些內容都是經過實踐檢驗的,是成熟的。
8.關於安全防範工程設計中的有關問題
總規範的第3章設置了13節。其中關於安全性設計、電磁兼容性設計、可靠性設計、集成設計等內容在一般的工程建設標準(規範)中是比較少見的。這些內容的確定,意在綜合電子系統(設備)的設計要求,突出安防系統工程的特點,有些提法具有一定前瞻性。
(四)與相關標準的比較和協調關係
1.與國外標準的對比
與SAC/TC100對口的IEC/TC79委員會發布了一系列安防產品標準和若干個系統標準(共約20餘項),但尚不完備,尤其缺乏工程建設的標準。英國國家標準(BS)和美國UL標準中有若干系統設計和設備安裝方面的標準(主要針對銀行、商業系統),但均不涉及工程檢驗和竣工驗收,本規範吸收了國際標準和國外先進標準的相關內容,但在總體上比上述標準內容更全面、更系統、更適合我國國情。
2.與現行國家標準的對比與協調
國內工程建設界尚未發布過安全防範工程建設方面的專門標準,編製組查閱了968個我國現行建築標準、規範、規程(涉及建築設計、建築結構、建築施工、建築機械、建築設備、建築材料),與公共安全有關的標準約40餘個,但大都涉及消防系統工程,較少涉及安全技術防範系統的內容,僅有2000年發布的GB/T50314《智能建築設計標準》第7章和2003年發布的GB50339《智能建築工程質量驗收規範》第8、13章對安防系統的設計和驗收分別提出了相關要求;1992年發布的JGJ/T16《民用建築電氣設計規範》對“防盜報警”、“民用閉路電視”提出了相關要求。國內信息產業、廣播電視行業發布過一些與安全技術防範相關的技術標準,如:GB50198—1994《民用閉路監視電視系統工程技術規範》、GB50200—1994《有線電視系統工程技術規範》等,但由於使用環境的不同和預防、打擊犯罪的特殊需求,這些標準並不能滿足安全技術防範行業的特殊要求。實際上,GB/T50314—2000、GB50339—2003兩項標準,和本規範一樣,都是在1999年(或以後)立項並啟動的,只是由於本規範的內容龐雜,編製周期過長,因而批准發布在後。本規範的許多起草人都參加了上述兩項國標的起草或審查工作。因此,在本規範的編製過程中,編製組注意了與上述國家標準的銜接與協調,它們的主要內容並不矛盾,但強調的重點不同。對於安全防範工程而言,本規範的內容更系統、更全面、更具針對性和可操作性。總之,技術系統涉及安全技術防範各相關子系統,技術內容包括工程設計、施工、檢驗、驗收全部質量要求的《安全防範工程技術規範》,是目前國內外安防技術界和工程建設界均未制定的技術標準,從這個意義上講,《安全防範工程技術規範》的頒布,的確填補了這一領域的空白。
3.與安全防範行業現行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的對比與協調
(1)安全防範行業與工程建設有關的現行標準介紹
TC100成立十多年來,先後制定了四項關於風險等級和防護級別的行業標準、兩項關於安防工程設計的國家標準、四項關於安防工程建設的基礎標準和五項安全防範子系統的專項標準。這些標準是:
GA26—1992軍工產品儲存庫風險等級和安全防護級別的規定
GA27—2002文物系統博物館風險等級和安全防護級別的規定
GA28—1992貨幣印製企業風險等級和安全防護級別的規定
GA38—2004銀行營業場所風險等級和防護級別的規定
GB/T16571—1996文物系統博物館安全防範工程設計規範
GB/T16676—1996銀行營業場所安全防範工程設計規範
GA/T74—2000安全防範系統通用圖形符號
GA/T75—1994安全防範工程程序與要求
GA/T70—2004安全防範工程費用預算編製辦法
GA308—2001安全防範系統驗收規則
GA/T367—2001視頻安防監控系統技術要求
GA/T368—2001入侵報警系統技術要求
GA/T394—2002出入口控制系統技術要求
GA/T269—2001黑白可視對講系統
GA/T72—1994樓寓對講電控防盜門通用技術條件
(2)正在制定中的標準有:
GB入侵報警系統工程設計規範
GB視頻安防監控系統工程設計規範
GB出入口控制系統工程設計規範
GB防爆安全檢查系統工程設計規範
GB社區安全防範系統技術要求
GA聯網型樓寓對講系統技術要求
GA電子巡查系統技術要求
GA停車庫(場)安全管理系統技術要求
(3)相關標準的使用與協調
根據我國標準化法的有關規定,產品(系統)標準與工程建設標準分屬不同的標準體系,標準的主管部門不同,標準的格式、內容、審查、批准、發布、實施監督等的具體要求也不同。因此,這些標準在使用中的銜接、配合、協調相當重要。執行本規範時應重點注意以下問題:
1)被防護對象的風險等級和防護級別的確定,應執行GA26、GA27、GA28、GA38等相關標準。根據國務院第421號令的要求,TC100還將根據公共安全管理工作的實際需要,陸續制定其他高風險防護對象的風險等級與防護級別的一系列標準,以保證國務院令的貫徹實施。
2)就標準的具體分工和定位而言,凡是系統標準(系統的技術要求)是從公共安全管理和用戶需求的角度提出要“做什麼”的問題,而工程建設標準(工程設計規範、工程技術規範)應解決“如何做”或“怎樣做”的問題。因此,在執行本規範及其下屬專項規範的過程中,可同時參照執行相關的GA標準(如GA308、GA/T367、GA/T368、GA/T394等)。
3)GB/T16571、GB/T16676兩項國家標準,可與本規範配套執行。TC100已決定,將根據公共安全管理和用戶的需求,按系統標準(技術要求)的模式,對這兩項標準進行修訂,實現“做什麼”和“如何做”的良好協調。
4)工程施工與檢驗的問題,本規範已規定的比較詳細,目前不打算再定新的標準。關於工程監理的問題,因情況較為複雜,是否制定專門的“安防工程監理標準”,需要進一步研究。
5)關於工程竣工驗收問題,本規範的第8章和GB50339標準的第8章都是以GA308為基礎編製的,基本內容是一致的。GB50339是將安全防範系統定位為建築智能化系統的一個子系統,從智能建築的角度,對建築智能化系統中安防系統的功能驗收提出了驗收要求。本規範不僅對系統功能,而且對系統的安全性、電磁兼容性等性能的驗收提出了要求,內容更加全面、系統。從安防工程驗收的全面要求(固定目標與移動目標)來講,GA308更基礎、更全面,因此,GA308仍可繼續執行。
(五)《規範》的主要特點及實施后的效益分析
該規範是以國內安防行業為主體制訂的第一部較完備的工程建設技術標準。它是國內安防技術界、智能建築界和相關部門的眾多技術專家、管理專家共同努力的結晶,是跨部門、跨行業、跨地域團結協作的產物。該規範遵循“質量責任重於泰山”的宗旨,對安防工程建設中的現場勘察、工程設計、施工、檢驗、驗收的各個環節都提出了嚴格的質量要求,貫徹了工程建設全面質量管理的要求,體現了質量是“做”出來的,不是“檢”出來的質量管理理念。
該規範的配套性、兼容性、互補性較強,因而具有較強的可操作性。該規範的章節設置、內容結構較為合理,編寫格式符合國家建設部關於工程建設標準的編製要求。總規範和幾個專項規範既是各自獨立、完整的標準,彼此間又互相銜接,相互照應,便於使用。總規範的內容涵蓋了安防工程建設中所涉及的各個質量環節,對於參與安防工程建設的各方的質量責任都有明確要求,具有較強的指導意義和實用價值。
總規範提出的安全防範工程設計應遵循的七項基本原則、安全防範三種基本手段和三個基本要素(探測、反應、延遲),以及安全性設計、可靠性設計、電磁兼容性設計、環境適應性設計、系統集成設計等觀點具有創新性,既總結了我國安防工程實踐的經驗,又吸收了電子信息系統、計算機網路工程設計的新要求,能較好地適應科技發展的趨勢,體現了安防標準化與時俱進的精神。《安全防範工程技術規範》國家標準的制定,對規範國內安防行業管理和安防工程市場監督將起到積極的技術支持作用,對於公共建築、社區安全防範和重點、要害部門的安全防範工作將起到重要的推動作用。特別是9·11恐怖事件之後,安全防範工作已成為國際國內、社會各界普遍關注的熱門話題;社會治安的穩定、人民群眾的安居樂業,已成為全面奔小康的重要內容之一,其社會意義非常重大。安防工程的建設納入工程建設的規範管理,做到統一規劃,統一建設,可以避免由於重複設計、重複施工造成的資源浪費。確保安防工程的質量,可以有效地保護公民的人身安全和國家、集體、個人財產安全;認真貫徹、實施這些標準,有利於從業企業的平等競爭、提高企業的市場信譽度和經濟效益,從而為社會、企業、用戶創造巨大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六)《規範》貫徹實施中今後需要進行的主要工作
1.關於“實體防護系統”的問題
在總規範的起草大綱中,曾將“實體防護系統”列入編製內容之一。考慮到建築物(構築物)本身就是一個實體防護系統,從大安全的角度考慮,建築物的結構、牆體的材料、厚度、承重、受力以及結構抗震等要求,也是“安全防範”的要求,但這些內容基本上是建築(結構)設計的內容,不宜列入本規範;至於門、窗、各種通道口的設計、材質的選用等直接涉及出入口的安全,具體使用情況比較複雜,難以作出統一的規定,只能具體情況具體分析,針對不同的防護對象提出不同的要求。因此,“實體防護系統”暫未列入本規範的內容。今後是否單獨制定標準(規範)或在《規範》修訂時予以補充,需要進行研究。
2.關於“安防工程效益評估”的問題
該問題曾列入總規範,並在草案第二稿中寫了一章,但在討論中,大家感到安全防範工程有效性的評價問題,應包括技防、物防、人防的有機結合和社會效益與經濟效益的綜合評價,單從技術角度對安防工程的效益進行評估,很不全面。且“評估”問題應是一個較長時期的綜合統計結果,難以在規定的相對短的時間內做出科學、客觀的評估。所以在第二次編寫工作會議中決定將這章取消。目前,TC100已向公安部科技局申請設立“安全防範系統評估”科研項目,並已得到公安部科技局的批准。該科研項目計劃2005年年底完成。將來,TC100將在該科研項目成果的基礎上制定此類標準,以便從根本上對安全防範系統的建設進行科學、合理、全面的評價。
3.關於其他高風險對象的安防工程設計問題
本規範僅對文博、銀行、民用機場、鐵路車站、國家重要物資存儲等部門高風險對象的安防工程設計提出了要求。實際上,還有許多高風險的對象(如核設施,水利設施和城市水、電、燃氣、熱力供應設施,軍械庫等)未能納入。我們認為:高風險類的防護對象也具有共性,一個規範不可能包羅萬象,相關對象可以借鑒或參考。按照國務院第421號令的有關規定,TC100將與有關部門協商,陸續制定其它高風險對象的“風險等級與防護級別”的標準。
4.關於大型體育場館的安防工程設計問題
關於體育場館、大型集會的安防工程設計規範,國家體育總局已在國家標準委立項,國家標準委要求TC100積極參與。TC100已委派專家參加了有關標準的起草工作。今後TC100將與國家體育總局的有關部門保持聯繫,共同做好有關標準的制定工作。
5.關於“防爆安全檢查系統工程設計規範”
該規範作為系列標準的一個專項規範,已列入建設部的標準制修訂計劃。由於防爆安檢系統工程的技術要求、系統構成、使用管理模式相差很大,相關技術發展很快,加之該系統既可建在建築物內長期使用,也可以移動方式臨時使用等特點,該專項規範的起草工作難度較大,還需進一步調研、論證。TC100將抓緊這項工作,爭取儘快啟動該專項規範的起草工作,并力爭儘快完成。
6.關於幾個專項規範的問題
總規範和專項規範的起草工作基本上是同步進行的,除《防爆安全檢查系統工程設計規範》外的其它三個專項規範,均已形成送審稿,即將召開審查驗收會。因為總規範是母規範,是系列標準的基礎,只有它的框架定下來了,專項規範才便於進一步完善。目前,總規範已批准發布,TC100將儘快完成專項規範。因此,各相關方應密切關注專項規範的批准發布時間,並在總規範的實施過程中,配套執行專項規範。
二、內容簡介
本章是編製《規範》的指導思想和編寫原則,共有6條,無強制性條款。
三、條文、條文說明及解釋
【解釋說明】
【條文】1.0.1為了規範安全防範工程的設計、施工、檢驗和驗收,提高安全防範工程的質量,保護公民人身安全和國家、集體、個人財產安全,制定本規範。
【條文說明】1.0.1 安全防範工程是維護社會公共安全,保障公民人身安全和國家、集體、個人財產安全的系統工程。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迅速發展,社會、公民安全需求的迅速增長,迫切需要有一套規範和指導我國安全防範工程建設的技術標準,作為指導工程建設和工程設計、施工、驗收及管理維護的基本依據。
本規範是安全防範工程建設的通用規範,與之配套並同步制定的四項專項規範是《入侵報警系統工程設計規範》、《視頻安防監控系統工程設計規範》、《出入口控制系統工程設計規範》、《防爆安全檢查系統工程設計規範》,在進行安全防範工程建設時,應一併執行通用規範和專項規範。
【條文】1.0.2 本規範適用於新建、改建、擴建的安全防範工程。通用型公共建(構)築物(及其群體)和有特殊使用功能的高風險建(構)築物(及其群體)的安全防範工程的建設,均應執行本規範。
【條文說明】1.0.2 由於安全防範系統使用場所、防範對象、實際需求、投資規模等的不同,對安全防範系統的設計很難做出統一的規定。本規範在總結我國安全防範行業20多年技術實踐和管理實踐的基礎上,將設計要求粗分為兩個層次,一是一般社會公眾所了解的通用型建築(公共建築和居民建築)的設計要求;二是直接涉及國家利益安全(金融、文博、重要物資等)的高風險類建築的設計要求。這樣做既體現了公安工作的社會性,又體現了公安保衛工作的特殊要求,便於本規範的實施和監督。
【條文】1.0.3 安全防範工程的建設,應納入單位或部門工程建設的總體規劃,根據其使用功能、管理要求和建設投資等因素,進行綜合設計、同步施工和獨立驗收。
【條文】1.0.4 安全防範工程的建設,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系統的防護級別應與被防護對象的風險等級相適應。
【條文說明】1.0.3、1.0.4 安全防範工作,是公安業務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安全防範行業有著與其它行業不同的某些特殊性,必須遵循國家的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以防範風險,確保社會和公民的安全。因此,安全防範工程的設計、施工應與相關工程同步實施,而工程驗收應獨立進行。
【條文】1.0.5 各類安全防範工程均應具有安全性、可靠性、開放性、可擴充性和使用靈活性,做到技術先進,經濟合理,實用可靠。
【條文說明】1.0.5 安全防範工程除實體防護工程外,主要是電子系統工程。由於現代通信技術、信息技術、計算機網路技術發展很快,日新月異,而安防系統建成后需要有相對穩定的使用期。因此,系統的設計必須具有開放性、可擴充性和使用靈活性,以便系統的改造和更新。
【條文】1.0.6 安全防範工程的建設,除執行本規範外,還應符合國家現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及有關技術標準、規範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