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海洋與漁業局

福州市海洋與漁業局

福州市海洋與漁業局是由中共福建省委辦公廳、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設立的,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正處級。

職責調整


(一)取消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增加無居民海島使用管理的職責。
(三)加強海洋戰略研究和對海洋事務綜合協調的職責。
(四)加強水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的職責。
(五)加強海洋、漁業防災減災的職責。
(六)加強水生野生生物資源和漁業水域生態環境保護,維護國家漁業權益的職責。
(七)加強水生動物疫病防控的職責。
(八)加強海洋調查研究和科技創新的職責。
(九)加強推進水產品深加工和海洋生物醫藥研究的職責。
(十)加強組織水產品會展的職責。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有關海洋與漁業的法律法規和政策,起草並組織實施海洋與漁業的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和政策,研究提出我市海洋與漁業發展戰略,組織實施海洋技術、漁業資源管理技術標準和漁業行業各類產品的質量標準、規程、規範和辦法。
(二)會同有關部門擬訂海洋功能區劃、海域開發利用規劃、海洋與漁業發展總體規劃並監督實施。協調各部門各行業的海洋利用開發活動。
(三)監督檢查海洋與漁業行政執法工作。組織協調重大海洋與漁業權益糾紛,協助處理涉外漁事案件。
(四)負責規範管轄海域使用秩序工作。監督管理國家授權的海域使用。組織實施海域權屬登記、海域論證、海域評估、海域界線勘定和管理,管理海底電纜、管道鋪設。組織實施海域有償使用制度。
(五)承擔無居民海島合法使用的責任,負責無居民海島的使用管理。
(六)承擔海洋環境和漁業水域生態環境保護的責任。會同有關部門組織擬訂海洋環境保護與整治規劃。主管防止海洋石油勘探開發和海洋工程項目、海洋傾倒廢棄物對海洋污染損害的環境保護。監督陸源污染物排海、生物多樣性和海洋生態環境保護。
(七)負責海洋、漁業防災減災工作。承擔海洋環境觀測預報和海洋災害預警報的責任。組織海洋資源環境的調查、監測、監視和評價。指導海洋自然災害影響評估工作。
(八)負責維護海洋與漁業生產秩序工作。依法管理與保護全市漁業資源和水生動植物資源。承擔漁港和漁船管理工作。組織指導漁業船舶檢驗和船用產品檢驗工作。依法在職責範圍內對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負責全市海洋與漁業突發事件應急指揮、處置、救援等綜合協調和監督管理工作。
(九)負責漁業管理工作。組織實施漁業許可證制度。組織重要涉漁工程環境影響評價和生態補償工作。組織水生動植物病害、水生動物疫病防控工作。依法承擔水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工作。指導水產品加工、流通及會展工作,參與品牌培育和市場體系建設。
(十)負責海洋與漁業科技管理工作。組織擬訂海洋與漁業科技發展規劃及有關政策,實施“科技興海”、“科教興漁”戰略。組織實施海洋基礎與綜合調查。組織開展安全生態養殖、水產品深加工和海洋生物醫藥研究,提升產業發展水平。
(十一)負責海洋與漁業對外交流工作。組織開展有關國際經濟、技術交流與合作,監督執行國際漁業公約和雙邊、多邊漁業協定。會同相關部門開展對台海洋與漁業交流合作工作。監督管理涉外海洋科學調查研究活動。
(十二)承擔海洋經濟運行監測、評估及信息發布的責任。會同有關部門提出優化海洋經濟結構、調整產業布局的建議。
(十三)承辦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海洋與漁業局設8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綜合協調局機關和直屬單位工作,督促重大事項的落實;負責機關文電、會務、機要、檔案、信息、保密、信訪、政務公開、新聞發布和機關內部規章制度建設等工作;負責起草重要文件、文稿工作;協調局機關效能建設,組織協調宣傳、信息化建設;負責局機關行政後勤事務。組織編製部門預決算,管理行政事業經費和專項資金,承擔本系統統計和產業信息工作,指導、監督直屬單位財務工作,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基本建設、國有資產管理、政府採購和內部審計工作。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機構編製、人事管理、離退休幹部等工作,承擔本行業專業技術資格評審有關工作,負責本行業人才規劃等工作。
(二)政策法規與規劃處
組織起草海洋與漁業的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擬訂全市海洋與漁業有關政策和中長期發展規劃;負責政策法規諮詢和宣傳教育工作,承擔局機關有關規範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核工作;指導漁業體制改革和行政執法體系建設,研究分析、評估海洋經濟與漁業產業經濟運行情況;承擔行政執法監督行政複議、行政應訴和聽證工作,組織協調重大海洋與漁業權益糾紛,負責指導行政許可受理工作。
(三)資源環境保護處
會同有關部門擬訂海洋環境保護與整治規劃、規範並組織實施;組織全市海洋資源環境監測、監視網路建設,組織海洋資源環境、漁業水域環境的調查、監測、監視和評價併發布有關信息;負責海洋污染損害的防治工作;負責專項海洋環境安全保障體系建設工作,負責實施陸源污染物排海總量制度,承擔海岸工程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的審核和海洋工程建設、海洋油氣勘探開發、海洋傾廢等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的審核或核准;負責海洋上排放污染物設施、項目管理工作;負責全市漁業資源保護工作,負責水生生物濕地、水生野生動物保護工作,負責海洋生物多樣性和海洋生態環境保護,承擔海洋、水生生物保護區監督管理工作,承擔海洋與漁業污染事故、生態損害調查等工作;組織開展海洋與漁業領域節能減排工作。
(四)海域和海島管理處
負責擬訂並組織實施海洋功能區劃、海域開發利用總體規劃和無居民海島保護規劃;負責海域與無居民海島使用的審核、論證評估、權屬登記工作,按規定負責管理海洋自然資源,依法負責本行政區毗鄰海域采砂臨時用海的監督管理,承擔無居民海島名稱及其標誌設置、海域使用金徵收和減免、海底電纜和管道管理工作;組織實施海域使用動態監視、監測網路建設,負責組織海洋基礎與綜合調查;承擔市海洋開發管理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
(五)防災減災處
負責擬訂海洋觀測預報體系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全市海洋觀測網路建設工作;承擔對海洋平面、海水入侵和海岸侵蝕災害的調查、監測與評價,承擔海洋(除水環境外)觀測、預報、評價及信息發布工作,編製海洋災害公報,發布海洋專項環境信息;編製並組織實施海洋與漁業災害應急預案,指導海洋自然災害影響評估工作,承擔行業安全生產監督檢查工作,負責全市海洋與漁業突發事件應急指揮、處置、救援等綜合協調和監督管理工作。
(六)漁船漁港管理處
負責海洋與漁業(含漁港)重大建設項目技術改造項目的審核申報、項目建設監督管理等相關工作;參與起草漁港管理、漁業船舶管理、漁船檢驗和漁業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政策規定;負責漁港和漁業船舶管理工作,承擔漁港監督管理工作,組織漁業船舶安全生產監督檢查工作;組織指導漁業船舶檢驗和船用產品檢驗工作;組織實施漁民減船轉產;組織實施全市漁業捕撈生產許可制度和各種休漁、禁漁制度。
(七)水產產業處
負責擬訂並組織實施漁業發展政策和規劃;負責漁業產業開發管理工作;承擔漁業生產信息監測、匯總、分析工作,組織指導漁業的產業結構和布局調整,承擔遠洋漁業的管理工作;負責核發養殖證,監督管理漁業苗種工作;組織指導全市水生動植物病害、水生動物疫病防控工作,承擔水產養殖病害防治網路體系建設與管理工作;組織指導漁業災后恢復生產工作;負責漁業標準化生產工作,監督管理養殖用獸葯及其它投入品的使用;依法承擔水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組織實施無公害水產品產地認定、產品認證工作;參與水產品市場信息體系建設和水產品市場管理,指導水產品加工與流通,參與品牌培育和市場體系建設;組織開展水產品深加工研究。
(八)外經科技處
負責擬訂並組織實施海洋與漁業行業科技發展規劃、政策和“科技興海”、“科教興漁”戰略,負責組織海洋與漁業行業重大科技攻關和高新技術研究、推廣和成果轉化等工作,負責本行業科技成果的評審、獎勵審查等工作;組織實施海水利用和海洋可再生能源技術研發、應用,組織開展海洋生物醫藥研究;組織開展科技服務和科普活動;承擔涉外海洋科學調查研究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依法監督涉外的海洋設施建造、海底工程和其他開發活動;負責本行業職業資格管理相關工作;擬訂年度出國(境)計劃,承擔出國團組組織、初審、申報和管理工作,承辦有關海洋與漁業涉外事務;組織對外、榕台海洋與漁業經濟技術交流與合作;組織海洋與漁業會展工作。
機關黨組織按《黨章》規定設置。

其他事項


(一)石油、天然氣管道設施保護的職責分工。市海洋與漁業局負責本行政區毗鄰海域海上石油、天然氣管道設施保護的監督管理工作;市城鄉建設委員會負責本行政區內陸上石油、天然氣管道設施保護的監督管理工作。
(二)食品安全監管的職責分工。市商貿服務業局承擔市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的日常工作,負責食品安全綜合協調以及食品安全綜合信息發布,協調或組織查處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市衛生局負責餐飲業、食堂等消費環節的食品安全監管;市農業局負責農產品生產環節的監管;市海洋與漁業局負責水產品生產環節的監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食品流通環節的經營監管;市質量技術監督局負責食品生產加工環節的監管;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組織制定、實施本行政區域食品安全風險監測方案,開展食品安全風險評估,負責保健食品的監管。
(三)海域采砂臨時用海管理的職責分工。海洋漁業部門負責本行政區毗鄰海域采砂臨時用海的管理和監督;海事管理部門負責海域采砂臨時用海涉及的海上交通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公安(邊防)部門負責海域采砂臨時用海的治安管理工作;交通(港口)部門負責采砂船停泊臨時用海的管理工作。
(四)野生動植物的保護管理的職責分工。市林業局承擔陸生野生動物資源的保護、管理職責,負責林區內野生植物和林區外珍貴野生樹木的保護、管理;市海洋與漁業局承擔水生野生動物資源的保護、管理職責;市園林局承擔城市園林、風景名勝區內野生植物的保護、管理職責;市農業局負責其他野生植物資源的保護、管理職責。
(五)所屬事業單位的設置、職責和編製事項另行規定。

信息公開指南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規定,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則,編製《福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政府信息公開指南》(以下簡稱《指南》),為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獲取政府信息提供服務。
本《指南》實時更新。本《指南》內容如有變更,自信息變更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予以更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在“中國福州”政府門戶網站上查閱本《指南》,也可以在檔案館等公共查閱場所查閱本《指南》的紙質文本。
福州市海洋與漁業局是主管全市海洋與漁業工作的市政府工作部門,局辦公室負責局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
政府信息公開分為主動公開和依申請公開
一、主動公開
(一)公開範圍
機構設置、主要職能、辦事程序和辦事指南;
行政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文件;
市海洋功能區劃、海域開發規劃、區域內海洋與漁業發展總體規劃及相關政策;
市海洋與漁業經濟統計信息;
市海洋與漁業行政事業性收費的項目、依據、標準;
市海洋與漁業集中採購項目的目錄、標準及實施情況;
市海洋與漁業系統行政許可的事項、依據、條件、數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請行政許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錄及辦理情況;
市海洋與漁業系統重大建設項目的批准和實施情況;
扶貧、教育、社會保障、促進就業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實施情況;
市海洋與漁業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預案、預警信息及應對情況;
市海洋環境與漁業資源保護、海洋與漁業安全生產、水產品質量的監督檢查情況;
工作動態
其他應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
具體信息目錄在“中國福州”政府門戶網站上公布。
(二)公開形式
通過“中國福州”政府門戶網站、政府公報、新聞發布會及報刊、廣播、電視等媒體公開政府信息;在檔案館、公共圖書館設置查閱場所,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獲取政府信息提供方便。
(三)公開時限
屬於主動公開範圍的政府信息,自該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公開。法律、法規對政府信息公開的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四)獲取信息的方法
1.登入“中國福州”政府門戶網站首頁的“政府信息公開”欄目,瀏覽或使用搜索工具查找。
2.在檔案館、公共圖書館設置的公共查閱室、資料索取點獲得政府公開信息;也可以從政府公報、新聞發布會以及報刊、廣播、電視等媒體獲取政府公開信息。
二、依申請公開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根據自身生產、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申請獲取相關政府信息。
(一)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
福州市海洋與漁業局
通信地址:福州市鼓樓區古樂路3號
工作時間:上午8:30至12:00、下午14:30至18:00,夏時制下午上下班時間順延,即15:00至18:00。
本單位方位示意圖及行車路線:公交線路可乘坐16、36、40、62、69、71、73、74、80、88、92、97、103、125、306、318至古田路下車。
(二)受理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機構
福州市海洋與漁業局辦公室
通信地址:福州市鼓樓區古樂路3號
(三)申請的方式
申請人持有效身份證明,按以下方式提出申請。
1.通過網際網路直接申請
申請人可登錄“中國福州”政府門戶網站直接填寫並遞交電子版《福州市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以下簡稱《申請表》)。
2.書面申請
申請人可從“中國福州”政府門戶網站下載《申請表》或向受理機構領取《申請表》,填寫後向受理機構送交。
3.口頭申請
採用書面形式申請確有困難的申請人可以口頭提出,由受理機構代為填寫《申請表》。
(四)申請的處理及時限
受理機構收到《申請表》後向申請人出具回執。能夠當場答覆的當場答覆,不能當場答覆的,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作出下列書面答覆:
1.屬於主動公開範圍的,將告知申請人獲取該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徑。
2.屬於不予公開範圍的,將告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3.依法不屬於本機關公開範圍的,將告知申請人該信息的掌握機關及聯繫方式;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將告知申請人。
4.如需延長答覆期限的,經領導同意並告知申請人,延長答覆期限最長不超過15個工作日。
5.申請內容不明確的,將告知申請人作出更改、補充。
6.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權益的,受理機構須徵求第三方的意見,徵求第三方意見所需時間不計算在期限內。
(五)處理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流程圖:
(六)依申請提供政府信息的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
1、行政機關通過政府公報、政府網站、新聞發布會以及報刊、廣播、電視等形式主動提供政府公開信息,一律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2、行政機關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書面申請提供本機關主動公開信息範圍以外的政府公開信息,可以向申請人收取檢索費、複製費、郵寄費。
(1)檢索費。在本行政機關設置的公共查閱室、資料索取點等場所搜索、查詢、編輯、存儲政府公開信息,可以收取檢索費。檢索費收費標準為每件5元。
(2)複製費。本行政機關根據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申請並通過紙張、磁碟、光碟等介質提供政府公開信息的,可以收取複製費。複製費標準為:
復(打)印費(含紙張)。黑白復(打)印的收費標準為A4紙每頁0.2元;A3紙每頁0.4元;彩色復(打)印的收費標準為A4紙每頁1元;A3紙每頁2元。
磁碟錄製(含盤)每張3元。
光碟刻錄(含盤)每張2元。
(3)郵寄費。本行政機關根據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申請,採取郵政手段傳遞政府公開信息的,可以收取郵寄費。收費標準按照國家規定的資費標準計收。
3、農村五保供養對象、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對象,以及領取國家撫恤補助的優撫對象,或者確有其他經濟困難情形的,憑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出具的有效證明,經本人申請、行政機關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審核,可以免收相關費用。
4、收費單位應按規定及時到同級價格部門辦理《收費許可證》的有關手續,實行亮證收費,在公共查閱室、受理窗口或收費地點的醒目位置對涉及的收費項目、計費單位、收費標準、收費依據等進行公示。
5、行政機關依申請提供信息收取的檢索費、複製費及郵寄費屬財政性資金,應全額繳入同級國庫,使用財政部門統一印製的財政票據,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支出由同級財政通過部門預算安排核撥。
6、收費單位應嚴格按照上述規定收費,不得擅自增加收費項目、擴大收費範圍或提高收費標準,更不得通過其他組織、個人以有償服務方式提供政府信息,應自覺接受價格、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檢查。
7、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公開政府信息活動的收費管理以及司法機關的相關收費管理,參照本通知的規定執行。
三、監督方式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開義務的,可以向上級行政機關、監察機關或者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舉報。收到舉報的機關應當予以調查處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現任領導


福州市海洋與漁業局局長:童桂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