茶法

茶法

中國是世界上種茶﹑飲茶最早的國家﹐隨著茶葉生產的發展﹐飲茶的普及﹐封建統治者為了增加國家財政收入﹐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令﹐對茶葉實行徵稅或榷禁專賣﹐總稱茶法。

唐代茶法


唐茶葉徵稅始於唐德宗建中三年(782),十稅其一。榷茶始於文宗大和九年(835),由政府收購民間茶園,派工制茶專賣,甚至強令茶農將茶樹移植官營茶坊,焚棄民間私茶,從而引起人民的反抗。不久又行稅茶,對私賣、漏稅規定了杖脊甚至處死刑。唐代還開始了同西北回紇等族以茶換馬的茶馬貿易。

宋代茶法


宋茶葉榷禁專賣制度更趨完密。太宋祖乾德三年(965)始榷東南茶。仁宗嘉佑四年(1059)曾一度弛禁,改為通商徵稅。神宗熙寧七年(1074)又榷蜀茶。唯兩廣因產茶極少未曾榷禁,允許自由通商,徵收園戶租稅和商人商稅,但不許茶葉出境。宋初,東南設榷貨八務及十三場,官給園戶本錢,茶葉運銷通過場務,由官府專利。茶農除了以茶折稅,還要將茶賣給官府。匿不送官及私鬻者,沒收茶葉,並計值論罪。主管官吏私以官茶貿易,其價值達到一貫五百的處死。四川地區設茶馬司,官府將所買茶葉運往甘肅、青海及四川的雅安漢源等地與少數民族易馬。法令規定,凡將茶葉私賣給少數民族,私販川茶進入少數民族地區,均按軍法治罪。宋徽宗崇寧四年(1105)廢除東南地區的茶葉官買官賣,實行“茶引法”,令商人交納引稅,憑引直接向茶園戶買茶,到產茶州縣合同場秤發、驗視、封印,按規定的數量、時間、地點運銷。凡違反引法規定的條款,要受到沒收茶貨及笞、杖、徒、流等刑罰。偽造茶引和結夥持杖貿易私茶,遇官司擒捕進行抵抗者皆處死刑。無引私茶,許人告捕,官司給賞。官吏違法徇私,亦治其罪。南宋高宗建炎二年(1128),又將”茶引法”推廣於四川地區。除兩廣外,全國統一實行引法,終宋之世不變。

金朝茶法


金 金朝統治北方,茶葉要從南宋進口,為了避免“費國用而資敵”,對飲茶實行嚴格限制。金章宗泰和六年(1206)規定七品以上官員方可食茶,但不得私賣和贈獻,不應保存茶葉而保存者,按斤兩定罪。金宣宗元光二年(1223)又因國家財政困難,複位茶禁,規定親王、公主及現任五品以上官員方許飲茶,仍不得出賣和私贈別人,犯者判五年徒刑。告發者賞寶泉一萬貫。

元代茶法


元朝興於漠北,不缺戰馬,廢除了茶馬貿易,統一實行茶引法。官府在產茶地區設置榷茶轉運使司、榷茶提舉司、榷茶批驗所和茶由局等機構,主管榷茶事宜。凡商人興販茶貨,必須繳納引稅,於指定山場買茶。買賣零茶發給茶由。商人憑引、由運賣。茶過批驗處所不交驗者,杖七十;賣畢三日內不赴官司繳納引目者,杖六十。商人轉用茶引、塗改字型大小、增添夾帶斤重,引不隨茶;茶園磨戶不按引、由而夾帶多賣;運茶車船主知情夾帶,均按私茶治罪。凡犯私茶,杖七十,茶一半沒官,一半付告人充賞。偽造茶引者斬,沒收家產,付給告發人充賞。官司禁治不嚴,致有私茶發生,罪及官吏。其茶課稅率,初時尚輕,元世祖至元十三年(1276),全國征茶課不過1200餘錠,以後逐年加重,至仁宗延佑七年(1320)已達289211錠,40多年間,茶課增加近300倍。

明代茶法


明 區分商茶和官茶。榷禁征課曰商茶,貯邊易馬曰官茶。商茶行於江南,徵收園戶茶課和商人引稅。其辦法及懲治私茶的法令與元代略同。官茶行於陝西漢中和四川地區,設茶馬司以主其政。漢中茶葉,官征十分之一,其餘全部官買;無主茶園,由軍士種植,官取十分之八。官府將茶運往秦州(今甘肅天水市)、河州(今甘肅臨夏市西北)、洮州(今甘肅臨潭縣)、西寧等地易馬。四川茶葉,官征十分之一外,須定官買課額,於永寧(今四川敘永)、雅安等地設茶局,立倉收儲官茶市馬。額外之茶始給引許商人販賣。明朝政府對西北、西南邊境的茶葉走私防範甚嚴,定期派遣官員巡查關隘,捕捉私茶。對私茶出境與關隘失察,處罰甚重。明太祖洪武三十年(1397)駙馬都尉歐陽倫,由陝西販私茶至河州,就被賜死伏誅,茶貨沒官。到明世宗嘉靖(1522~1566)年間,才減私茶通蕃之罪,止於充軍。

清代茶法


清 清初沿明制,陝、甘易蕃馬,各省召商發引納課。間有商人赴戶部領銷者,亦有小販領於本籍州縣者,又有州縣承引,無商可給、開種茶園戶經紀者。戶部寶泉局鑄刷引由,備書例款,各省預期請領,年辦年銷。茶一百斤為一引,不及一百斤謂之畸零,另給戶帖。凡偽造茶引,或作假茶興販,及私與外國人買賣者,皆按律科罪。由於清朝牧地遼闊,孳息繁昌,官營茶馬貿易在乾隆(1736~1795)中期就已停止,全國統一發引商銷。太平天國革命爆發,東南各省增加茶厘、茶捐,以充軍餉,發給“引票”、“厘票”、“捐票”為販銷憑證。其後,廢引、厘、捐三票,改用稅票以簡化手續。清末,茶票漸代茶引。各省商販凡納稅者,都可領票運銷。政府對茶利壟斷逐漸削弱,對私茶的懲處,亦有所減輕,運銷私茶,查出止於沒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