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醫藥行業協會
浙江省醫藥行業協會
第十條 第二十條 第三十條
浙江省醫藥行業協會成立於1994年12月,原名浙江省醫藥商業協會。2002年8月擴大會員範圍,更名為現名。是經省民政廳批准成立的全省性醫藥工商企業社會經濟團體,是社會團體法人。截止2011年12月底止,協會擁有團體會員326家,其中醫藥工業企業115家,醫藥商業企業153家,醫藥零售企業53家,相關協會5家。
浙江省醫藥行業協會是省政府醫藥主管部門的助手和參謀,在政府和企業之間積極發揮橋樑和紐帶作用。
浙江省醫藥行業協會的主要任務是:
一、宣傳、貫徹國家法律、法規和醫藥行業的方針、政策,承辦政府及有關部門的委託事項。
二、積極開展調查研究,提出行業發展方向、行業布局和規劃建議。向政府反映會員的呼聲、願望和要求,維護會員合法權益。
三、制訂並監督執行“行規行約”,規範行業行為,維護公平競爭,協調、協商會員之間關係,維護會員共同利益。
四、收集、整理國內外有關科技、經濟、管理等信息資料以及全行業發展動態,編輯出版《浙江醫藥信息快遞》,為會員提供信息服務。
五、組織開展行業生產、經營、企業改革和加強管理等方面的經驗交流。參與GMP、GSP認證的實施,受委託組織全省藥品交易會、展銷會。開展專業培訓、技術諮詢、技術交流、技術協作,以促進醫藥現代化管理,提高行業整體素質。
六、推薦行業內優秀企業和名、特、優新產品。
七、加強與國內外同行業協會及相關組織的聯繫,積極開展醫藥經濟、科學管理等方面的合作與交流。
八、依照法律、法規開展本協會宗旨所允許的經濟互助和相關的經濟實體活動。
浙江省醫藥行業協會會長郭泰鴻,副會長29人:李大鵬、李邦良、竺福江、白驊、胡季強、李春波、劉俊、馮鶴、宋逸婷、王加斌、宋建華、姜巨舫、萬玲玲、楊曉明、徐春華、梁生生、項志秋、王建國、葛萌芽、王海平、金敬德、陳保華、蔡光圻、陸光照、陳秀珍、顏貽意、黃道飛、蔣曉萌、余斌。
協會設秘書處,秘書長陸光照(兼),副秘書長趙蘇靖。
浙江省醫藥行業協會章程(浙江省民政廳2011.12.29核准)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團體的名稱為浙江省醫藥行業協會(英文名:ZHEJIANG pharmaceutical industry association)。
第二條 浙江省醫藥行業協會(以下簡稱協會)是由省內從事醫藥工業企業、醫藥商業企業和相關的經濟組織自願組成的地方性非營利社會團體;是企業和政府之間的橋樑和紐帶;是企業的協調服務機構和社會中介組織;是維護會員單位合法權益和自律性的行業管理組織。
第三條 協會的宗旨是: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政策,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遵守社會道德風尚,打造自身社會誠信形象。協會根據國家發展醫藥事業的方針、政策和有關法令、法規,為政府和企業進行雙向服務,以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維護公平競爭,維護同行業利益,促進醫藥行業的共同發展。並遵循“面向行業,堅持服務,形式多樣,多做實事”的原則,進行協調、協商和交流合作,在政策規定範圍內進行行業自我協調,自我約束和自我管理,為增強企業活力和推進全省醫藥行業的發展服務。
第四條 本協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浙江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浙江省民政廳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協會會址在杭州莫干山路110號。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協會的業務範圍:
(一)宣傳、貫徹國家法律、法規和醫藥行業的方針、政策,承辦政府及有關部門的委託事項。
(二)積極開展調查研究,提出行業發展方向、行業布局和規劃建設。向政府反映會員的呼聲、願望和要求,維護會員合法權益。
(三)制訂並監督執行“行規行約”,規範行業行為,維護公平競爭,協調、協商會員之間關係,維護行業共同利益。
(四)收集、整理國內外有關科技、經濟、管理等信息資料以及全行業發展動態,編輯出版《浙江醫藥信息快遞》,為會員提供信息服務。
(五)組織開展行業生產、經營、企業改革和加強管理等方面的經驗交流。參與GMP、GSP認證的實施,受委託組織全省藥品交易會、展銷會。開展專業培訓、技術諮詢、技術交流、技術協作,以促進醫藥現代化管理,提高行業整體素質。
(六)推薦行業內優秀企業和名、特、優新產品。
(七)加強與國內外同行業協會及相關組織的聯繫,積極開展醫藥經濟、科學管理等方面的合作與交流。
(八)依照法律、法規,開展本協會宗旨所允許的經濟互助活動和相關的經濟實體活動。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協會的會員均為單位會員,各單位會員推薦一位企業負責人為協會理事。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協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必須依照《藥品管理法》取得證照從事醫藥生產、經營的企業單位或者是相關的社團組織,不受部門隸屬關係和所有制的限制;
(二)承認和遵守本協會章程;
(三)經自願提出書面申請。
第九條 會員入會程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常務理事會審議通過;
(三)協會發文公布。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對協會的各項工作提出建議和批評的權利;
(三)參加協會舉辦的各項服務和有關活動,享有優先權和優惠權;
(四)有取得協會發布各種信息情報資料和要求協會組織專家進行諮詢的權利;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協會章程,執行協會決議,積極參加和支持協會組織的各項活動;
(二)承擔協會委託的工作;
(三)積極向協會反映意見和要求,並向協會提供有關資料;
(四)維護會員間的團結和協作;
(五)維護協會的權益和信譽;
(六)按規定按期交納會費。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協會秘書處。會員如果兩年不繳納會費或不參加協會舉辦的各種活動,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協會章程的行為,經常務理事會審議,理事大會表決通過,撤銷其會員資格。
第十四條 團體會員單位因故需要調整理事人選,須所在單位提出書面報告,並推薦新的理事人選。如常務理事因故需要調整,需所在單位提出報告,由常務理事會提出新的人選,提交理事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五條 本協會的最高權利機構是全體理事大會(即會員大會,下同),理事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協會章程;
(二)選舉產生和罷免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秘書長;
(三)聘請名譽會長和顧問;
(四)聽取和審議協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五)審議和決定協會的重大事項;
(六)章程賦予的其他權力;
? (七)決定協會的終止。
第十六條 理事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參加方能召開,其決議須有到會理事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七條 理事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須由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后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
第十九條 本協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常務理事若干人,秘書長一人,任期四年。
第二十條 常務理事會是理事大會的執行機構,在理事大會閉會期間,領導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理事大會負責。
第二十一條 常務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理事大會的決議;
(二)籌備召開理事大會;
(三)向理事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收支狀況;
(四)決定會員的吸收;
(五)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六)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七)確定專職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的工資、福利等待遇;
(八)領導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和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理事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常務理事會每半年召開一次,在特殊情況下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行業中有較大影響;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協會會長作為法定代表人。本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
第二十六條 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大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理事大會、常務理事會議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四)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五)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常務理事會決定;
(六)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人員的聘用;
(七)簽署協會重要文件。
第二十七條 協會設秘書處。在會長領導下,由秘書長處理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九條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條 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一條 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五條 本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條 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七條 章程的修改須經常務理事會審議后,由理事大會表決通過。
第三十八條 修改的章程須在理事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三十九條 本協會的終止須由常務理事會提出動議,經理事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四十條 本協會在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部門指導下成立財產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一條 終止后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開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二條 本章程經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日理事大會通過。
第四十三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常務理事會。
第四十四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