尋租理論

1974年克魯格正式提出的理論

政府運用行政權力對企業和個人的經濟活動進行干預和管制,妨礙了市場競爭的作用,從而創造了少數有特權者取得超額收入的機會。根據美國經濟學家布坎南和A.克魯格(Anne.Krueger)的論述,這種超額收入被稱為“租金”(rent),謀求這種權力以獲得資金的活動,被稱作“尋租活動”,俗稱“尋租”。租金的根源來自對該種生產要素的需求提高而供給卻因種種因素難於增加而產生的差價。尋租理論的思想最早萌芽於1967年圖洛克的一篇論文。但作為一個理論概念是到1974年才由克魯格在她探討國際貿易保護主義政策形成原因的一項研究中正式提出來的。

理論簡史


尋租理論思想的最早淵源,是1967年戈登·圖洛克(Gordon Tullock,被稱為尋租理論之父)所寫的論文,《關稅、壟斷和偷竊的福利成本》。他的觀點是,完全競爭理論對偏離競爭所導致的社會福利估計不足,實際上稅收、關稅和壟斷所造成的社會福利損失大大超過了通常的估算。其原因是人們會競相通過各種疏通活動,爭取收入,即尋租;而在競相尋租的條件下,每個人都認為花費與其所期望的收益相近的費用是值得的。布坎南的尋租理論主要探討尋租產生的條件、尋租的三個層次、政治分配與尋租等內容。
尋租理論的思想最早萌芽於1967年塔洛克(Tullock,1967)的一篇論文。但作為一個理論概念是到
布坎南
布坎南
1974年才由克魯格(Krueger,1974)在她探討國際貿易中保護主義政策形成原因的一項研究中正式提出來的。在這以後的十多年中,尋租理論長足發展,其理論影響力已遍及經濟學的各個分支,乃至為社會學、政治學等等其他社會科學學科,亦提供了新的研究思路。這主要是因為尋租理論對於現代經濟學的研究方法有獨特的創新。

概念


“租”,或者叫“經濟租”,在經濟學里的原意是指一種生產要素的所有者獲得的收入中,超過這種要素的機會成本的剩餘。在社會經濟處於總體均衡狀態時,每種生產要素在各個產業部門中的使用和配置都達到了使其機會成本和要素收入相等。如果某個產業中要素收入高於其他產業的要素收入,這個產業中就存在著該要素的經濟租。在自由競爭的條件下,租的存在必然吸引該要素由其他產業流入有租存在的產業,增加該產業的供給,壓低產品價格。在規模經濟效益不遞增的前提下,要素的自由流動最終使要素在該產業中的收入和在其他產業中的收入一致起來,從而達到均衡。所以,按照經典的總體均衡理論,只要市場是自由競爭的,要素流動在各產業之間不受阻礙,任何要素在任何產業中的超額收入(即租)都不可能長久穩定地存在。在一個動態的經濟結構中,某要素在一個產業中的經濟租既可以是個正量,也可以是個負量,這是社會經濟在動態發展過程中,不斷調整、不斷適應的正常現象。
當一個企業家成功地開發了一項新技術或新產品,其企業就能享受高於其他企業的超額收入。這種活動可以稱為“創租活動”,或者可稱為“尋利活動”。當其他企業家看到應用這一新技術或生產這一新產品有(超額)利可圖,就會紛紛起而效之,湧入這一市場,從而使產品價格降低,超額利潤(租)漸漸消散。後者的行為,也屬“尋利”範疇。尋利活動是正常的市場競爭機制的表現,其作用是降低成本開發新產品。尋利活動的特徵是對於新增社會經濟利益的追求,因而會增進社會的福利。
權力尋租
權力尋租
但是,如果人們追求的是既得的社會經濟利益,其活動的性質就變成了“尋租”。從這個意義上說,偷盜搶劫作為對財產所有權的直接侵犯,可以算是最原始的尋求對社會的既得經濟利益實行再分配的尋租活動了。在現代社會中更為常見的,也是更為高級的尋租方式則是利用行政法律的手段來維護既得的經濟利益或是對既得利益進行再分配。這類尋租行為往往涉及採用阻礙生產要素在不同產業之間自由流動、自由競爭的辦法來維護或攫取既得利益。比方說,當一個企業家開拓了一個市場后,他可能尋求政府的干預來阻止其他企業加入競爭,以維護其獨家壟斷的地位,確保他創造的租不致擴散。這時,他的行為已不再能增進社會福利,反而阻止了社會從市場競爭中獲益。同時,阻止其他企業加入競爭的活動本身也消耗了社會的經濟資源。另一個尋租活動的例子是,一個企業或企業群體,明知另一些企業(比如其他地區的企業)擁有比它們更先進的管理和技術,不是下功夫去向後者學習,而是想方設法誘使政府採取保護政策,阻止那些先進企業加入競爭,以維護自身的既得利益。還有同樣糟糕的事例是,一部分企業施展種種手段使政府以特殊政策對它們“優先照顧”,通過稅收和補貼的辦法抽東補西,使社會的既得經濟利益在企業間作重新分配,讓這部分企業享受其他企業的“輸血”,從而獲得一種經濟租。這幾種尋租活動的共同特點是:一,它們造成了經濟資源配置的扭曲,阻止了更有效的生產方式的實施;二,它們本身白白耗費了社會的經濟資源,使本來可以用於生產性活動的資源浪費在這些於社會無益的活動上;三,這些活動還會導致其他層次的尋租活動或“避租”活動:如果政府官員在這些活動中享受了特殊利益,政府官員的行為會受到扭曲,因為這些特殊利益的存在會引發一輪追求行政權力的浪費性尋租競爭;同時,利益受到威脅的企業也會採取行動“避租”,與之抗衡,從而耗費更多社會經濟資源。

布坎南


布坎南的尋租理論主要探討尋租產生的條件、尋租的三個層次、政治分配與尋租等內容。

內涵

尋租理論的關鍵起點是如何界定尋租。布坎南界定了尋租的內涵。他說: “只要資源的所有者想多得而不願少得,他們大概就要去尋求租金,尋求租金無非是尋求利潤的另一說法。關於社會相互作用的傳統經濟模式是以一種假定為根據的,即人們都力圖使預期的收入的當前價值極大化;而且,經濟理論的重要論證涉及這種個人尋求利潤與嚮往的社會結果之間的關係。由於亞當·斯密的緣故,人們得知屠夫與麵包師傅尋求利潤的活動保證了對全體社會成員都有利的結果。只有通過這種活動,市場才能使資源在不同的用途之間有效地進行配置,才能組織生產和分配,才能把價格作為比較價值的標準加以確立。在理想化的市場秩序模式中,尋求利潤作為一種活動所產生的後果,是任何單個參加者既不能預見到,也不能理解的,但是,把它們作為秩序本身的特點來評價卻是‘好的’。所以,在這方面,尋求利潤在有秩序的市場結構中會造成外部經濟;用庇古的術語來說,尋求利潤的社會邊際產品超過私人的邊際產品。在前面這一段討論中,我故意把‘尋求租金’一詞換成‘尋求利潤’一詞。我的目的是要回憶起熟悉的命題:在有秩序的市場結構中,人們力圖把根據自己的能力或機會得到的報酬極大化的行為,能夠有利於社會。這裡,人們可以把那種行為叫做‘尋求利潤’。但是,在另外一套機構和制度下,完全相同的行為可能不會產生對社會有益的結果。個人竭力使根據機會得到的報酬極大化所產生的非故意造成的結果可能是‘壞的’,而不是‘好的’。‘尋求租金’一詞是要描述這樣一種制度背景中的行為。在那裡,個人竭力使價值極大化造成了社會浪費,而沒有形成社會剩餘。另外,我應該強調,在個人決策者的層次上,他們的行為本身與市場相互作用中尋求利潤的行為沒有不同。個人價值極大化的非故意的結果從那些可以歸類為‘好的’結果轉為看來顯然是‘壞的’結果,並不是因為個人變成了有不同道德的人,從而改變了他們的行為,而是因為制度結構發生了變化,作出個人選擇的環境改變了。當制度從有秩序的市場轉向直接政治分配的幾乎混亂的狀態的時候,尋求租金就作為一種重要的社會現象出現了”。
布坎南的定義是從區別尋租與尋利角度來界定尋租的。在市場經濟中,人們通過競爭來尋利,這種尋利對於他人是有好處的;但是在特定的制度背景中,人們通過競爭來尋租,這種尋租活動對他人沒有好處。經濟租金在市場經濟中是一個動態的剩餘,它有助於企業家進行創新活動,因為任何新的利潤都是通過創新活動獲得的,企業家要獲得利潤就必須創新,但是這種剩餘是動態的,會通過市場競爭而消失。尋租意義上的租金,則不是動態的,不會通過競爭而消失,因為不存在競爭。這實際上也說明了尋租產生的制度條件。

條件

尋租產生的條件是存在限制市場進入或市場競爭的制度或政策。它往往與政府干預的特權有關。在政府干預的條件下,尋利的企業家發現尋利有困難,轉而進行尋租活動,取得額外的收益。他說:
“假定一位進行革新的企業家,他不去發明一種新的商品、服務或者生產過程,而是發現一種方法去說服政府確信,他應當被授予壟斷權,而政府將以把一切潛在的進入市場者拒之門外的辦法來賦予這種權利。在這一過程中沒有創造價值;的確,壟斷化涉及價值的純粹損失。獲得的租金反映價值從一般消費者轉向受優惠尋求租金者,以及在過程中價值的純粹的損失。
假設一位奉承者說服女王授予他在整個王國出售紙牌的壟斷權。這位受到這種優惠的奉承者將獲得相當大的壟斷利潤或經濟租金,而其他一些可能很想進入該行業的人將會注意到這一點。但是,女王授予的壟斷特權的執行有效地阻止了他們進入該行業。但是,女王所給予的東西,女王可以收回,而潛在的進入者不大可能無所作為,聽任他們當中這位受優惠的人享有自己特殊有利的地位。潛在的進入者不會消極觀望,他們將積極去‘尋求租金’。他們將把努力、時間和其他生產性資源投入力求把女王的恩寵轉向自己事業的種種嘗試中。宣傳、吹噓、奉承、說服、哄騙——這一切就是尋求租金行為的特點。
這一行為的非故意造成的結果與表明在競爭性市場過程中尋求利潤的特徵的非故意造成的結果之間的對比是十分明顯的。潛在的進入者在進路被阻擋或者最多能夠反映一對一的代替這種環境中尋求租金,必定產生社會浪費。用於為求得女王恩寵所作的努力的資源,本來可以在經濟中別的地方用來生產更重要的商品和服務,而尋求租金卻沒有生產出任何價值。比較起來,在競爭性市場上,潛在的進入者的資源直接轉向生產以前被壟斷的商品、服務,或相近的代用品,這樣使用這些資源,並將它們在其他可替代用途下更富有效率。試圖獲得壟斷租金的競爭性嘗試的非故意造成的結果是‘好的’,因為進入是可能的;而試圖在政府強制實行的壟斷下獲得認為地製造出來的有利地位的嘗試的類似結果則是‘壞的’,因為進入是不可能的。”

層次

尋租有三個層次,一是對政府活動所產生的額外收益的尋租;二是對政府肥缺的尋租;三是對政府活動所獲得的公共收入的尋租。對此,布坎南舉了一個例子:比如對出租汽車數量進行限制,即只發放一定數量的執照。這時尋租的活動在三個層次上進行:
一是直接獲取執照的尋租。這時,沒有執照數量限制與有計程車執照數量限制之間的收益差額就是尋租的空間。這一層次的尋租可以通過競爭性拍賣的方式來出售執照。如果拍賣過程是充分競爭的,那麼執照的價格就是尋租的空間,由於該尋租空間已經表現為價格,已經不值得尋租,因此尋租活動在這一層次會消失。當然,拍賣制度是需要高額費用的,這一費用實際上就是非生產性的支出。也就是為了遏制尋租活動而額外支出的費用。並且,只要制度是需要成本的,其尋租的可能性總是存在的。腐敗也自然隨時會產生。
二是對政府肥缺的尋租。第一層次尋租空間的消失,並不意味著尋租活動真的消失了。實際上尋常活動會轉向第二個層次。這就是對政府肥缺的尋租。一旦計程車執照是有價值的,計程車管理部門就成了肥缺,潛在的企業家就會在退出計程車執照尋租的同時轉入政府肥缺或者能獲得拍賣的收益的職位的尋租。當這些職位能夠獲得拍賣計程車牌照的收入是尤其如此。當然,如果把拍賣計程車牌照的收入變成政府的財政收入,嚴格實施收支兩條線,或者政府職位競爭上崗,通過競爭的方式付給報酬,這一領域的尋租活動也會減少,甚至消失。但嚴格實施收支兩條線也並非沒有成本,政府職位競爭上崗的制度設計更為複雜,因此尋租空間總是可能存在的,腐敗空間也總是難以消除的。
三是對政府收入的尋租。一旦政府通過拍賣計程車牌照獲得了收入,並變成公共財政的一個來源。公共財政的基本原則是“取之於民,用之於民”,但是公共財政的收入和支出過程中,其民的含義是不一樣的,一旦進入公共財政的範圍,其收入用於什麼民,用多少,大有文章可做。為了獲取公共財政支出而進行的尋租活動是第三個層次的尋租活動。人們常說的“跑部錢進”,實際上就是布坎南所說的第三個層次的尋租活動。在這一領域,遏制尋租空間的方式,一是減少公共支出的量,如果沒有公共支出,自然就不會有尋租活動了;二是提高尋租活動的公開性和競爭性。顯然,這一層次的制度設計要比第一個層次的制度設計要困難得多。因此,公共財政支出領域的腐敗機會也最多,由於制度設計的困難,人們對這一領域的腐敗的容忍度也相對較大。
布坎南對此有一段精彩的描述,他說,計程車牌照管制可以通過拍賣的方法消除尋租空間:
“但是,政府將獲得製造出來的稀缺的全部價值,而租金在市政府預算層次上的存在表明,尋求租金會轉到第二層次上。潛在的政治企業家現在可能想法進入的,不是直接進入出租汽車行業,而是進入各種政治——官僚職位或能獲得拍賣的東西的職業。如果仍然允許那些有幸佔據能得到租金的地位的人可以獲得租金,那麼,政治和‘行政機構’將成為獲利甚豐的美差。
但是,人們把所舉的例子擴大,以表明還可能出現尋求租金的第三個層次。假定政府官員預期能夠得到由競爭決定的工資和津貼,假定那些有政府職位的人的個人報酬中沒有租金的成份。在這種情況下,由於製造出來的稀缺而產生的經濟租金,最初通過拍賣的做法轉歸政府,但必定會歸還給社會全體納稅人——受益人。但是,除非這些租金已經歸還財政預算或以某種無差別的或隨機的方式通過財政預算分配,否則,第三層次上尋求租金的活動將以獲得在總價值中的有差別份額為目的。假定把出租汽車執照拍賣,並按競爭方式付給政府官員報酬,而那些資金以與收入和財產無關的形式,歸還給公民。即使在如此嚴格限制的模式中,尋求租金可能採取其他形式,它們不會產生被查出術語獲得租金的那類收入或財產。”

政府行為與尋租

在市場競爭條件下,資源由市場競爭實現配置,會動態地實現帕累托最優。在這一進程中,企業 家通過創新來尋找、創造新的利潤點,但通過競爭這些新的利潤點會逐漸消失,這時企業家又不得不去尋找新的利潤。但是,市場的運作並不一定是完備的,市場的功能也可能受到各種因素的妨礙,這時政府就會介入市場。政府介入市場,用權力配置資源,其結果就會產生各種各樣的額外收益點,即權力導致的租金,就會誘導越來越多的尋租活動。政府批准、同意、配額、許可證或特許等,對於資源配置都有影響,它們實際上都是在創造一個短缺的市場,誰擁有這一市場的份額就相當於擁有某種特權。在這些短缺的市場上,人們企圖用自己的資源去獲得特權,爭取特權的原始分配,或者設法替代他人去取得特權,或者從他人手中去買得或者搶得、偷得特權,或者規避政府管製取得非法的“特權”。而對於已經擁有特權的人來說,則是如何保護其特權。這些活動都需要費用,它們的支出也無法減少或者消除政府人為製造的稀缺,因此它們是社會福利的凈損失,是非生產性的。
當然,並非所有的政府活動都會導致尋租活動。布坎南認為,政府通過特殊的制度安排來配置資源,可以使尋租活動難以發生。這種制度安排允許社會全體成員享有獲得由政府分配造成的租金價值的等同份額的權利;政府分配等額的權利,可以同等分配,如投票實行每人一票的原則,布票糧票人人有份;也可以以隨機的方式分配公民對租金的權利,即所有公民擁有同等的權利期望值,如果嚴格通過抽籤的方式把計程車牌照送給中獎的人,並允許。但是要做到這一點是非常困難的,並且平等分配不見得能夠實現稀缺資源的有效分配,有利於公共服務的最優供給。
布坎南的尋租理論的邏輯結論是,只要政府行動超出保護財產權、人身和個人權利、保護合同履行等範圍,政府分配不管在多大程度上介入經濟活動,就會導致尋租活動,就會有一部分社會資源用於追逐政府活動所產生的租金,從而導致非生產性的浪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