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災保險
防洪非工程措施之一
水災保險是一種為配合洪泛區管理,限制洪泛區不合理開發,減少洪災社會影響,對居住在洪泛區的居民、社團、企業、事業等單位實行的保險制度。
它屬於防洪非工程措施之一。一般有自願保險和強制保險兩種形式,後者更有利於限制洪泛區的不合理開發。凡參加水災保險者,按規定保險費率定期向保險公司交納保險費。保險公司將保險金集中起來,建立保險基金。當投保單位或個人的財產遭受洪水淹沒損失后,保險機構按保險條例進行賠償。
一、法定保險,又稱強制保險,國家以法律、法令的行政手段來實施的;
二、自願保險,由保險雙方當事人在自願的基礎上協商、訂立保險合同而成立的。
美國是實行水災保險較早的國家。1956年美國國會通過了《聯邦水災保險法》,1968年通過《國家水災保險法》,1969年通過《應急水災保險法》,此後,還在其他法案有關條款中予以修正補充,並逐步從自願保險轉向強制保險。強制保險政策實施后,對推動全國水災保險起到一定作用。英國、澳大利亞、紐西蘭、印度等國家也已開始實施水災保險。1949年中國建立了保險公司,由國家統一經營保險事業,在企業財產和家庭財產保險條款中規定:對暴雨、洪水、海嘯、冰凌、泥石流等所造成的災害負賠償責任,並在全國一些地區推行。這對受災后安定居民生活,恢復正常生產,減少國家救濟費用等,發揮了一定作用。但作為防洪非工程措施的水災保險,80年代才在淮河中下游開始試辦。
實行水災保險可以減緩受洪災居民和企業的損失,使其損失不是一次承受而是分期償付。這對安定廣大人民生活、穩定社會生產秩序、減輕國家負擔起到很好的作用。這是一種改變損失承擔的方式,是一項主要的防洪非工程措施。實行水災保險是我國救災體制和社會防洪保障的重大改革。
水災保險是洪泛區洪水風險管理的重要手段,它投資省、效益也明顯,風險小。保險的功能是把不確定的不穩定的和巨額的災害損失風險轉化為確定性的、穩定的和小量的開支。水災保險與洪泛區管理結合在一起可以有效地控制洪泛區內經濟的盲目發展和降低洪災損失。如果單純限制洪泛區的經濟發展,實施起來阻力較大,運用防洪保險作為經濟槓桿,來調整和控制洪泛區的經濟發展,實施有關洪泛區的管理法規是一種有效的辦法。廣大居民和單位參加了水災保險,每年要交納保險費用,使其增加防洪意識、樹立經常性的防災觀念,也就是我們常說的“提高警惕,克服麻痹思想”,這種用經濟手段的“動員”比較有效。另外還可動員更多的社會力量來關心防洪事業、促進防洪建設的發展。
根據我國的實際情況,現階段宜採用法定和自願保險相結合的方式。在洪水保險機制方面可採用以下三種模式。
⑴、單保
單保即由保險公司獨立承擔全部風險辦理洪水保險業務,由水利、防汛部門提供洪水風險範圍和受損機遇等資料。
⑵、代辦
代辦即由保險公司代為辦理保險業務,所有風險由當地洪水保險基金管理部門負擔,保險公司只收取一部分手續費。
⑶、共保
共保即由水利、防汛部門和保險公司合作,風險共擔,或由防洪主管部門成立全國洪水再保險公司。
我國的水災保險業務還剛剛開始,需要廣泛地開展宣傳,提高社會各階層對洪水保險的認識並結合我國的實際情況,進一步研究、完善各種合乎國情的洪水保險制度和機制,使其在我國的防洪事業中發揮更大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