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門市人民政府外事辦公室

廈門市人民政府外事辦公室

根據《中共福建省委辦公廳、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廈門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閩委辦〔2010〕87號)和《中共廈門市委、廈門市人民政府關於廈門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的實施意見》(廈委〔2010〕40號)文件精神,設立廈門市人民政府外事辦公室(加掛“廈門市人民政府港澳事務辦公室”牌子),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副廳級

職責調整


(一)增加的職責
1、統籌協調、指導處理我市在境外公民和機構安全保護的相關事務;負責處理領事保護的相關事務。
2、統籌協調、管理境外非政府組織在廈相關事務。
3、申辦APEC商務旅行卡;為我市非公單位和個人邀請外國人審發《邀請確認函》;受理因公電子護照;承辦海外高層次引進人才居留和出入境相關手續。
(二)加強涉外安全管理、港澳事務等工作。

主要職責


廈門市人民政府外事辦公室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外事工作、港澳工作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和省委、省政府以及市委、市政府關於外事工作的指示和決定;研究起草外事工作地方性法規、規章和制度,擬訂全市外事工作的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並組織實施。
(二)負責組織接待來訪國賓、黨賓和其他重要外賓及來本市進行公務活動的各國外交人員;協助安排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協領導的重要外事活動。
(三)負責我市與外國友好城市、友好交流城市交往活動的組織工作;指導全市外事接待、民間交往及涉外參觀點建設工作。
(四)根據外交部和市政府授權,負責歸口審批、審核因公出國任務批件;負責為全市和中央、省駐廈單位因公出國人員頒發護照、申辦簽證;負責辦理市領導出訪報批事宜;負責受理因公電子護照;申辦APEC商務旅行卡;負責邀請來廈參加各項活動的外國人以及歸口辦理副部級及其以上官員的入境事務手續,審發《被授權單位邀請函》;負責審發我市非公單位和個人邀請外國人入境的《邀請確認函》。
(五)負責外國駐廈領事機構的管理與交涉事宜及有關領事業務;統籌安排和管理我市各部門、各單位與外國領事機構的交往活動;辦理領事認證;管理為駐廈外國領事館服務的機構。
(六)審理各部門、各單位報請市委、市政府的重大涉外請示事宜;負責或協助處理重大涉外事項和涉外案件;協同有關部門研究和處理有關口岸涉外事宜;統籌協調、督促、指導處理外國公民和法人在廈發生的各類刑事、民事、海事等重大案件;統籌協調、指導處理我市在境外公民和機構安全保護的相關事務;負責處理領事保護的相關事務等;統籌協調、管理境外非政府組織在廈相關事務。
(七)根據外交部授權,主管我市外國記者工作,負責審核、組織短期來廈外國記者採訪,指導有關部門或單位安排外國記者採訪活動。
(八)統籌協調和指導有關部門管理外國專家工作;歸口協調和管理在廈外國留學生、實習生及外資企業的外方人員以及涉及外國人管理的重要事項;承辦海外高層次引進人才居留和出入境相關手續。
(九)協同市有關部門擴大對外經貿合作,推動科技、教育、文化和體育等領域的對外交往,為我市改革開放和經濟社會建設服務。
(十)貫徹執行黨中央、國務院對港澳工作的方針、政策以及市委、市政府關於港澳工作的指示和決定;組織協調研究起草我市涉及港澳事務的有關政策規定、管理規章;在國務院港澳辦和市政府授權範圍內,負責承辦全市因公赴港澳團組和人員的審批、審核,頒發因公赴港澳通行證及簽注;負責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官員、知名人士的來訪報批和接待工作,協調我市與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的工作聯繫與業務往來以及重要的民間交往活動,促進我市與港澳各領域的交流與合作。
(十一)負責對全市外事幹部和涉外人員進行國際形勢、對外政策、外事紀律和保守機密等方面的教育培訓;負責指導各區和各部門、各單位外事機構的外事業務。
(十二)配合、協助市紀檢、監察等有關部門監督、檢查外事紀律和保密制度的執行情況;及時向有關部門提出違反外事紀律問題的處理意見。
(十三)負責市外事工作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
(十四)承辦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廈門市人民政府外事辦公室設7個內設機構:
(一)廈門市人民政府外事辦公室人秘處(友協秘書處)
組織協調辦機關日常工作;負責公文處理、機要、檔案、保密、辦公自動化、內賓接待、安全保衛;負責機構編製、組織人事、勞動工資、黨務工作;負責離退休幹部管理工作;負責機關財務管理、國有資產管理等行政後勤保障工作;負責市外事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市人民對外友好協會的日常工作。
(二)廈門市人民政府外事辦公室因公出入境管理處
負責審核、審批全市因公出國、赴港澳團組和人員的出訪申請,出具任務批件;承辦市領導因公出國、赴港澳的任務報批工作;辦理因公出國人員護照、因公往來港澳通行證及簽注,出具出國證明;負責全市因公護照及處級以上領導幹部的通行證的收繳和保管;了解和檢查因公出國人員在國外的活動情況,收集整理出訪報告,配合有關部門對違反規定者進行查處;為我市因公出國人員申辦外國簽證,為外國駐廈總領館領區範圍內其他外辦代辦簽證;負責護照、通行證製作費用的收繳,代收各國簽證費和手續費;審核、審批我市各單位邀請外國人來廈訪問事項的申請;承辦副部級(含副部級)以上外國人來訪的邀請工作,為上述事項出具《被授權單位邀請函》;為非公單位和個人邀請外國人來訪審發《邀請確認函》;為外國駐廈領事機構工作人員頒發籤證;申辦APEC商務旅行卡,並負責APEC商務旅行卡的管理和收繳保存工作;負責全市外事專辦員的培訓和管理工作;承辦外交部、國港辦及省外辦交辦的其他相關事項。
(三)廈門市人民政府外事辦公室亞非處
負責我市與亞洲非洲南美洲地區地方政府及重要機構、人士的交往與聯繫;負責接待來自亞洲、非洲、南美洲地區的有關外賓團組;負責我市在亞洲、非洲、南美洲地區的友好城市和友好交流城市開拓及友好交流工作,在上述地區廣泛建立聯繫渠道;負責對亞洲、非洲、南美洲地區的重點國家和地區進行以經濟政策為主的調研,供市領導和有關部門決策參考;掌握我國對亞洲、非洲、南美洲地區各國的外交政策,指導、統籌協調全市與上述地區的交流與合作事宜。
(四)廈門市人民政府外事辦公室歐美處
負責我市與歐洲北美洲大洋洲地區地方政府及重要機構、人士的交往與聯繫;負責接待來自歐洲、北美洲、大洋洲地區的有關外賓團組;負責我市在歐洲、北美洲、大洋洲地區的友好城市和友好交流城市開拓及友好交流工作,在上述地區廣泛建立聯繫渠道;負責對歐洲、北美洲、大洋洲地區的重點國家和地區進行以經濟政策為主的調研,供市領導和有關部門決策參考;掌握我國對歐洲、北美洲、大洋洲地區各國的外交政策,指導、統籌協調全市與上述地區的交流與合作事宜。
(五)廈門市人民政府外事辦公室領事處
負責外國駐廈領事機構的日常管理和交涉事宜;負責聯繫、交涉和辦理相關領事業務;接待駐華使館官員和駐滬、穗的外國領事官員及領事業務的交涉和辦理,參與處理重大涉外案件;配合辦案部門與駐華使領館就涉及外國人的案件聯繫、交涉和處理;辦理領事認證;統籌協調和指導有關部門管理外國專家工作;承辦海外高層次引進人才居留和出入境相關手續;歸口協調和管理在廈外國留學生、實習生和外資企業的外方人員以及涉及外國人管理的重要事項;歸口管理外國駐廈總領事館的中方僱員;指導境外企業駐廈代表處中方僱員的管理工作;統籌、協調廈門領事館區的開發、建設和管理。
(六)廈門市人民政府外事辦公室涉外協調處
負責統籌協調、聯絡全市重大涉外活動;統籌、協調廈門國際馬拉松賽、“9.8”投洽會、國際海洋周等重大涉外活動的外事安排;負責統籌協調、督促、指導處理外國公民和法人在廈發生的各類刑事、民事、海事等重大案件;統籌協調、指導處理我市在境外公民和機構安全保護的相關事務;處理國家實施領事保護的相關事務等;統籌協調、管理境外非政府組織在廈相關事務;統籌協調處理涉外突發事件;根據《外國記者和外國常駐新聞機構管理條例》的規定和外交部授權,負責審核和組織短期來廈外國記者採訪;負責歸口管理來廈採訪的外國記者;負責市外國記者管理協調工作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會同有關單位擬訂對外表態口徑;負責信息上報、組織協調外事調研;負責審核重要涉外新聞報道,編印《廈門外事》刊物。
(七)廈門市人民政府外事辦公室港澳事務處
貫徹執行黨中央、國務院有關港澳工作的方針、政策以及省市有關港澳工作的指示和決定,組織協調研究起草我市涉及港澳事務的有關政策規定、管理規章;配合有關部門處理有關應急突發事件;負責聯絡中央政府駐香港、澳門聯絡辦公室的有關事宜;配合市政協、市委統戰部做好香港廈門聯誼總會、澳門廈門聯誼總會等社團的聯絡工作;負責承辦市領導率團需在港澳安排有關事宜的聯絡工作;負責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官員、知名友好人士的來訪報批和接待工作,統籌協調我市與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的工作聯繫與業務往來,組織開展民間交往活動,促進廈港、廈澳各領域的交流與合作。
負責辦機關和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人員編製


廈門市人民政府外事辦公室機關行政編製為25名(不含待核銷機關事業編製5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2名、市友協專職副會長(正處副局級)1名,正處級領導職數8名(含機關黨組織專職副書記1名)、副處級領導職數5名。

現任領導


廈門市人民政府外事辦公室主任:李嘯萍

信息公開指南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國務院令第492號)(以下簡稱《條例》),廈門市人民政府外事辦公室掌握的政府信息,除依法免於公開的外,凡與經濟、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相關的政府信息,均予以公開或者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申請予以提供。
為了更好地為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提供政府信息公開服務,根據《條例》編製了《廈門市人民政府外事辦公室信息公開指南》(以下簡稱《指南》),幫助公民方便快捷地獲取所需信息。本《指南》將根據政府信息公開情況及時更新。
廈門市人民政府外事辦公室信息公開分為主動公開和依申請公開,由信息生成和保存機構負責公開。
一、主動公開
1、公開範圍
廈門市人民政府外事辦公室向社會免費公開的信息範圍參見《廈門市人民政府外事辦公室信息公開目錄》(以下簡稱《目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在廈門市人民政府外事辦公室網站進行查閱。
2、公開形式
對於主動公開信息,廈門市人民政府外事辦公室主要通過廈門市人民政府外事辦公室網站、電子滾動屏幕、電腦觸摸屏、政務公開欄以及報刊、廣播、電視等便於公眾知曉的方式公開。並根據需要,採取設立公共查詢室、資料索取點等公開形式,公開政府信息。定期向市檔案館、公共圖書館提供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公開目錄。
3、公開時限
屬於主動公共範圍的政府信息,廈門市人民政府外事辦公室將自政府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公開。法律、法規對政府信息公開的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二、依申請公開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根據自身生產、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申請獲取廈門市人民政府外事辦公室除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外的相關政府信息,可以通過書面(信函、傳真)或網上予申請向廈門市人民政府外事辦公室受理機構遞交《廈門市人民政府外事辦公室信息公開申請表》(以下簡稱《申請表》)。
(一)受理機構:廈門市人民政府外事辦公室新聞處
通信地址:廈門市人民政府外事辦公室新聞處
受理地址:廈門市思明區白鷺洲路16號團結大廈三樓
諮詢時間:周一至周五:上班時間,法定節假日除外。
(二)提出申請
向廈門市人民政府外事辦公室申請公開政府信息應當填寫《申請表》(詳見附表2)。申請表可以在受理機構處領取,也可在廈門市人民政府外事辦公室網站或廈門市人民政府網站上下載電子版,《申請表》複製有效。為了提高處理申請的效率,申請人對所需信息的描述請盡量詳盡、明確;若有可能,請提供該信息的索引號、信息名稱、發布機構、內容概述、信息生成時期、文號或者其他有助於受理機構確定信息載體的提示。提出申請的具體方式有三種:
1、通過網際網路提出申請
申請人可填寫電子版《申請表》,通過電子郵件以附件方式將《申請表》發送至受理機構電子郵箱,電子郵件主題註明“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受理機構收到申請人電子郵件時,應回復受理情況;申請人也可在廈門市人民政府外事辦公室網站上直接填寫並遞交電子版《申請表》。
申請人網上申請時,應填寫詳細的聯繫方式,以便受理機構聯繫答覆。對需索取書面政府信息的,請到受理機構按有關規定獲取。
2、信函、傳真提出申請。申請人通過信函方式提出申請的,請在信封左下角註明“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字樣;申請人通過傳真提出申請的,請相應註明“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字樣。對需要通過郵寄、快遞等方式獲取不同介質信息的,請與受理機構聯繫,按有關規定辦理。
3、當面申請。申請人可以到受理機構處,當場提出申請。
受理機構不直接受理通過電話方式提出的申請,但申請人可以通過電話諮詢相應的服務業務。
(三)申請處理
受理機構在收到《申請表》后,將進行登記,並從形式上對申請的要件是否完備進行審查,對於要件不完備或申請內容不明確的申請予以退回,要求申請人補正或更改、補充;對於要件完備的申請,能夠當場答覆的當場答覆,不能當場答覆的,則在收到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作出下列答覆:
1、屬於公開範圍的,向申請人提供信息或者告知申請人可以獲得該信息的方式和途徑;
2、屬於免予公開範圍的,告知申請人不予公開的理由;
3、不屬於本機關公開範圍的,告知申請人該信息的掌握機關及聯繫方式;
4、如需延長答覆期限的,經領導同意並告知申請人,延長答覆期限最長不超過15個工作日;
5、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請人。
申請人申請公開與其自身相關的政府信息,應攜帶本人的有效身份證明;以組織名義提出申請的,還應當出具授權委託書或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的有效身份證明。
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權益的,應當徵求第三方的意見,徵求第三方意見所需時間不計算在期限內。
單件申請中同時提出幾項獨立請求的,受理機構將全部處理完畢后統一答覆。鑒於針對不同請求的答覆可能不同,為提高處理效率,建議申請人就不同請求分別申請。
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工作流程參見附件1之附件(1)。
(四)依申請公開提供信息的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
受理機構依申請提供政府信息時,可以收取檢索、複製、郵寄等成本費用。收費標準按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制定的標準執行。
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公民符合低保或低收入困難等條件的,憑有效證明,經本人申請、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人審核同意,可以減免相關費用。
三、監督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本辦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開義務的,可以向我辦紀檢監察機關申訴、投訴或舉報(辦公地址:廈門市思明區白鷺洲路16號團結大廈4樓A10),或向上級行政機關、監察機關或者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舉報。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本辦在政府信息公開中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