鞭背
古代薄刑之一
【詞目】鞭背
【拼音】biān bèi
【釋義】古代薄刑之一。鞭打背部。
【示例】明 馮夢龍 清 蔡元放《東周列國志》第二十二回:“慶父密召圉人犖謂曰:“汝不記鞭背之恨乎?夫蛟龍離水,匹夫可制。汝何不報之於黨氏?吾為汝主。”
古代薄刑之一。鞭打背部。
金元好問 《題劉紫微堯民野醉圖》詩:“不見只今汾水上,田翁鞭背出租錢。”
《舊唐書·太宗紀下》:“制決罪人不得鞭背,以明堂孔穴針灸之所。”
《新唐書》卷八:“四月丙戌,詔笞罪毋鞭背。”
《元史》卷一百五十七:“禁私置牢獄,淫民無辜。鞭背之刑宜禁治,以彰愛生之德。
明 羅貫中 《三國演義》第八十一回:“(張)飛大怒曰:‘吾急欲報仇,恨不明日便到逆賊之境,汝安敢違我將令!’叱武士縛於樹上,各鞭背五十。”
明 馮夢龍 清 蔡元放《東周列國志》第一百三回:“時李信以糧草稽遲,欲斬督糧牙將甘回,眾將告求得免,但鞭背百餘。”
《明史·劉仁本傳》:“太祖數其罪,鞭背潰爛死。”
《四庫全書》卷一百六十八:“厥後國珍兵敗,仁本就擒,抗節不撓,至鞭背潰爛而死。”
《續資治通鑒》卷一百九十:“二月,己巳,申禁鞭背國法,不用徒、流、黥、絞之刑,惟杖臀,自十七分等加至百單七而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