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共產黨雲南省紀律檢查委員會
雲南省紀律檢查機關
中國共產黨雲南省紀律檢查委員會(簡稱中共雲南省紀律檢查委員會)。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規定:中共雲南省紀律檢查委員會由中國共產黨雲南省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在中共雲南省委和中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雙重領導下進行工作,每屆任期為五年。
2016年11月,中共中央辦公廳印發《關於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開展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試點方案》,部署在三省市設立各級監察委員會,從體制機制、制度建設上先行先試、探索實踐,為在全國推開積累經驗;監察委員會由省(市)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監察委員會合署辦公。
1950年4月,中共雲南省委紀律檢查委員會成立。
1951年1月,雲南省人民政府監察委員會成立,為省人民政府組成部門之一。
1955年2月,雲南省第一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選出雲南省人民委員會。原雲南省人民政府監察委員會改為雲南省人民政府監察廳,是人民委員會組成機構之一,省人民政府監察委員會工作移交給省監察廳。
1955年6月,中共雲南省一屆三次代表會議選出中共雲南省委監察委員會,取代中共雲南省委紀律檢查委員會,為中共雲南省委職能部門之一。
1959年7月,雲南省人民政府第五次會議決定撤銷省監察廳。
1966年5月-1976年10月,文化大革命期間,黨的紀檢機構被撤銷,工作終止。
1976年10月-1978年9月,黨的紀檢機關與紀檢工作尚未恢復,黨紀處分工作由組織部門負責。
1978年5月,省委決定重建省紀委,並於同年10月恢復辦公。
1983年5月,中國共產黨雲南省委員會紀律檢查委員會更名為中國共產黨雲南省紀律檢查委員會。
1987年12月,經雲南省人民政府批准,省監察廳正式成立並掛牌辦公。
1993年3月,經中共雲南省委、雲南省人民政府批准,省紀委、省監察廳正式合署辦公。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在全國各地推開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試點工作的決定
(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
為了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精神,根據黨中央確定的《關於在全國各地推開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試點方案》,在認真總結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開展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試點工作經驗的基礎上,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決定:在全國各地推開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試點工作。
一、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自治州、縣、自治縣、市、市轄區設立監察委員會,行使監察職權。將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監察廳(局)、預防腐敗局和人民檢察院查處貪污賄賂、失職瀆職以及預防職務犯罪等部門的相關職能整合至監察委員會。
監察委員會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產生。監察委員會主任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監察委員會副主任、委員,由監察委員會主任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監察委員會對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和上一級監察委員會負責,並接受監督。
二、監察委員會按照管理許可權,對本地區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依法實施監察;履行監督、調查、處置職責,監督檢查公職人員依法履職、秉公用權、廉潔從政以及道德操守情況,調查涉嫌貪污賄賂、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權力尋租、利益輸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費國家資財等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行為並作出處置決定;對涉嫌職務犯罪的,移送檢察機關依法提起公訴。為履行上述職權,監察委員會可以採取談話、訊問、詢問、查詢、凍結、調取、查封、扣押、搜查、勘驗檢查、鑒定、留置等措施。
三、在試點工作中,暫時調整或者暫時停止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條、第十八條、第一百四十八條以及第二編第二章第十一節關於檢察機關對直接受理的案件進行偵查的有關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第五條第二項,《中華人民共和國檢察官法》第六條第三項,《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第五十九條第五項關於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監察工作的規定。其他法律中規定由行政監察機關行使的監察職責,一併調整由監察委員會行使。
各地區、各部門要按照改革試點方案的要求,切實加強黨的領導,認真組織實施,保證試點工作積極穩妥、依法有序推進。
(一)受理範圍
針對黨組織、黨員和監察對象違反黨紀政紀問題的檢舉、控告;依法應由紀檢監察機關受理的黨組織、黨員和監察對象不服黨紀政紀處分和其他處理的申訴;對黨風廉政建設和紀檢監察工作的意見、建議。
(二)舉報渠道
來信,就是通過信件將信訪舉報材料郵寄到紀檢監察機關。
來訪,就是到紀檢監察機關設立或指定的接待場所當面反映問題。
電話,就是撥打紀檢監察系統的統一舉報電話反映問題。
網路,就是登錄紀檢監察機關的舉報網站進行舉報。
(三)工作流程
前期準備:來信的消毒、分揀、分送、拆封、裝訂、蓋章;網路舉報的下載、導入處理系統等。
受理登記:閱讀來信和網路舉報;來訪接談和記錄;來電接聽和記錄。信訪舉報件的登記等。
辦理處理:根據信訪舉報反映的具體問題,按照規定作出相應處理。
回復反饋:信訪舉報辦理終結后,承辦的紀檢監察機關按照有關規定向實名舉報人反饋處理結果。
案件查辦
(一)基本原則
依照黨章和法律、法規獨立行使檢查權的原則;實事求是的原則;以事實為根據,以黨紀政紀為準繩的原則;在黨紀政紀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依靠黨組織和各級政府,堅持走群眾路線的原則;懲處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維護黨員和國家公務員合法權利的原則。
(二)基本要求
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準確、處理恰當、手續完備、程序合法。
(三)工作程序
受理:接受違反黨紀政紀行為的線索和材料,並予以處理。
初步核實:按照規定對受理的違紀違法線索和材料進行初步核查和證實。
立案:按照管轄許可權經初步核實認為確有違紀違法事實,依照規定決定立案。
調查:通過調查收集證據,查明違紀事實。
移送審理:對經過立案調查並需要追究黨紀政紀責任的案件,在調查終結後向案件審理部門移送。
檢查程序
監察機關對監察對象遵守和執行法律法規和人民政府的決定、命令中的問題進行檢查。檢查工作的程序是:對需要檢查的事項予以立項;制定檢查方案並組織實施;向本級政府或者上級監察機關提出檢查情況報告;根據檢查結果,作出監察決定或提出監察建議。
複查複審
國家行政機關公務員和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對主管行政機關作出的處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處分決定之日起三十日內向監察機關提出申訴,監察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訴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複查決定;對複查決定仍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複查決定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上一級監察機關申請複核,上一級監察機關應當自收到複核申請之日起六十日內作出複核決定。
對監察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監察決定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作出決定的監察機關申請複審,監察機關應當自收到複審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複審決定;對複審決定仍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複審決定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上一級監察機關申請複核,上一級監察機關應當自收到複核申請之日起六十日內作出複核決定。
上一級監察機關的複核決定和國務院監察機關的複查決定或者複審決定為最終決定。複查、複審、複核期間,不停止原決定的執行。
紀檢申訴
黨員、黨組織對所受黨紀處分不服的申訴,由批准處分的黨的委員會或紀律檢查委員會承辦。原批准處分的黨的委員會或紀律檢查委員會已經撤銷的,由申訴人現在的相當於原批准處分的一級黨的委員會或紀律檢查委員會承辦。黨員、黨組織對紀律檢查機關所作的其他處理不服的申訴,由作出處理決定的紀律檢查機關承辦。
對黨員、黨組織的申訴,需要複議、複查的,按照黨的紀律檢查機關案件審理工作的有關規定辦理。不需要複議、複查的,由承辦的紀律檢查機關或有關黨組織對申訴人說明理由,做好工作。
對申訴的問題複議、複查后,由承辦的黨的委員會或紀律檢查委員會將處理意見或複議、複查結論同申訴人見面,聽取其意見。複議、複查的結論和決定,應交給申訴人一份。
申訴人如果對複議、複查結論仍然不服,由批准的黨的委員會或紀律檢查委員會,將申訴人的意見及複議、複查的結論和有關材料,一併報上一級黨的委員會或紀律檢查委員會審查決定。
書記
馮志禮(省監察委主任)
副書記
紀委常委
紀委委員
(按姓氏筆畫排序)
王宇、王天喜、王燦平、王嘉玲(女,哈尼族)、尹向陽、馮志禮、葉翠萍(女)、田華兵、向凱、李記臣、李光澤、李慶元、李春暉、劉雲明、楊軍、楊文有、楊亞林、楊國宗(白族)、楊金瑩、楊春華、吳玉榮(女)、何玉蘭(女,白族)、沈光善、張傑、陸維智(壯族)、陳朝良(白族)、周航、周雲輝(白族)、孟端平、姜建會、趙基(白族)、茶忠旺(彝族)、施建邦(白族)、施靜春(女)、宣宇才、賀勇(水族)、袁淑文、徐浡堯、高龍、高應科、唐定文、溫劍、謝健
本屆中共雲南省紀律檢查委員會由中國共產黨雲南省第十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
2018年7月,馮志禮任雲南省委常委、省紀委書記,省監委副主任、代理主任。
2019年1月,馮志禮任雲南省委常委、省紀委書記,省監委主任。
中共雲南省紀委機關、省監委共設有28個內設機構和機關黨委、離退休人員辦公室。內設機構具體為:辦公廳、組織部、宣傳部、研究室、法規室、黨風政風監督室、信訪室、案件監督管理室、信息技術保障室、第一至第八監督檢查室、第九至第十六審查調查室、案件審理室、紀檢監察幹部監督室、國際合作室。
省委巡視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列入省委工作機構序列,設在省紀委;省紀委派駐紀檢組39個,派出紀工委2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