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建築五金門窗行業協會
上海市建築五金門窗行業協會
(二) (二) (二)
上海市建築五金門窗行業協會,原名上海市建築五金協會,於2003年4月16日經上海市行業協會發展署批准更名,是本市為數不多經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上海市級行業協會,協會成立於1984年1月9日。上海市建築五金門窗行業協會是把上海地區從事建築五金、建築門窗生產、設計、科研、教育、流通、安裝等相關企事業單位自願組成實行行業服務和自律管理跨部門、跨系統、跨所有制的非營利性的行業性社會團體法人。目前協會共有會員單位近550家。
上海市建築五金門窗行業協會的宗旨是根據國家經濟建設所規定的方針、政策、協助統籌促進行業發展,保障行業公平競爭,維護會員合法權益、加強產、供、銷、科研、設計、施工及使用單位、會員與政府、社會的聯繫,促進建築五金、建築門窗產品的技術和經濟效益的不斷提高。
協會堅持團結、求實、服務、創新的原則,依靠政府部門的支持,依靠全體會員的智慧和力量,發揮政府與企業的橋樑、鈕帶和在行業內起到服務企業、規範行業、發展產業的作用,做好政府的參謀與助手。
上海市建築五金門窗行業協會的主要工作是:
(一)宣傳貫徹國家關於建築五金、建築門窗行業的各項方針、政策,促進企業提高國內外市場競爭力;
(二)收集整理國內、外建築五金、建築門窗行業的技術、管理、市場等方面的信息,並向會員傳遞;
(三)根據會員需求,組織市場拓展,發布市場信息,推介行業產品或者服務,開展行業培訓,提供諮詢服務;
(四)代表本行業向有關國家機關反映涉及行業利益的事項,提出經濟政策和立法方面的意見和建議;
(六)制訂行業內爭議處理的規則和程序,對會員之間、會員與非會員之間或者會員與消費者之間就行業經營活動所產生的爭議事項進行協調,可以對本行業協會與其他行業協會或者其他組織的相關經營事宜進行協調,可以代表本行業參與行業性集體談判,提出涉及行業利益的意見和建議;
(七)制訂並監督執行本行業行規行約,恪守誠信原則。對違反行規行約,損害行業整體形象的會員,可以按照協會章程規定,採取相應的行業自律措施,並可將有關行業自律措施告知政府有關工作部門,對行業內違法經營的企業或者其他經濟組織,建議並協助政府有關部門予以查處;
(八)接受政府有關部門轉移或者委託本會承擔的行業評估論證、技能資質考核、行業統計調查、發布行業信息、公信證明、價格協調、行業發展規劃和有關技術標準的制訂等職能;
(九)加強與國內外同行聯繫,積極開展技術交流和合作,組織訪問考察活動;
上海市建築五金門窗行業協會其所轄的產品範圍是:
1、建築門窗、船用門窗
2、建築門窗配件、附件;船用門窗配件、附件:
3、衛生潔具及配件、水暖五金;
4、鎖具;
5、輕鋼龍骨及配件;
6、建築五金、裝飾五金、廚房五金;
9、絲、釘、板、網和建築五金器具;
上海市建築五金門窗行業協會行業業務主管單位是上海市建設和交通委員會,協會業務主管單位是上海市社會服務局,登記管理機關是上海市社會團體管理局。本會同時受上海市建設和交通委員會、上海市社會服務局和上海市社會團體管理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會員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上海市建設和管理委員會、上海市行業協會發展署審查並經市社團管理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理事會最少由七名理事組成,最多不超過協會團體會員數的三分之一。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 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 選舉或罷免會長、副會長及常務理事;
(三) 召開會員大會,並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四) 決定會員的除名;
(五) 決定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六) 決定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和免職;
(七) 根據會長的提名,決定秘書長人選的聘免;
(八) 根據秘書長的提名,決定副秘書長人選的聘免;
(九) 領導各機構開展工作;
(十) 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一) 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方能生效。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可隨時召開。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
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每一、四、五、九、十一等項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可隨時召開。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在行業內有較大的影響;
(二)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無刑事處罰記錄,但過失犯罪的除外;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上海市建設和管理委員會、上海市行業協會發展署審查並同意經市社團管理局批准後方可任職。
本會會長為法定代表人。
本會法定代表人在國家機關無現任公職,個人信用良好。
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會;
(二) 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 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秘書處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負責人,交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和辭退;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上海市建築五金門窗行業協會
英文譯名:Shanghai Building Hardware Door & Window Trade Association。縮寫:SHDW。
第二條
本會依照《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和《上海市促進行業協會發展規定》精神組建,為在本市從事建築五金、建築門窗製造、經營、使用及相關的企事業單位自願組成實行行業服務和自律管理的跨部門、跨所有制的非營利的行業性社會團體法人。
第三條
本會宗旨:根據國家經濟建設所規定的方針、政策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各項規定,加強建築五金、建築門窗行業產、供、銷、科研、設計、施工及使用單位、會員與政府、社會的聯繫,保障行業公平競爭,維護會員合法權益,為會員提供服務,促進建築五金、建築門窗行業的發展和技術、經濟效益的不斷提高。
第四條
本會行業業務主管單位是上海市建設和交通委員會,協會業務主管單位是上海市社會服務局。
第五條
本會住所和活動地域:上海市
第二章 任務、業務範圍和活動原則
第六條
本會的任務是:
(一)宣傳貫徹國家關於建築五金、建築門窗行業的各項方針、政策,促進企業提高國內外市場競爭力。
(二)收集整理國內、外建築五金、建築門窗行業的技術、管理、市場等方面的信息,並向會員傳遞。
(三)根據會員需求,組織市場拓展,發布市場信息,推薦行業產品或者服務,開展行業培訓,提供諮詢服務。
(四)代表本行業向有關國家機關反映涉及行業利益的事項,提出經濟政策和立法方面的意見和建議。
(九)加強與國內外同行聯繫,積極開展國內外技術交流和合作,組織訪問考察活動。
第七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是:行業評比、行業檢查、行業調研、技術培訓、信息服務、參加各類企業資質的審查、編輯出版、會展招商、產品推介、品牌培育、中介諮詢服務、國內外信息技術交流等。
第八條
本會活動原則:
(一)本會按照核准的章程開展活動,遵守有關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二)本會開展活動,誠實守信、公正公平、不弄虛作假、不損害國家、其他單位和個人的利益;
(三)本會不以協會名義從事經營活動,如以舉辦的經營實體名義開展活動,則不與本行業內的企業爭利;
(四)本會開展活動時,遵循民主辦會、自主辦會原則,做到工作自主、人員自聘、經費自籌。
第三章 會員
第九條
本會的會員是單位會員,申請加入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本行業同行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本行業相關的企事業單位及其他經濟組織;
(二)承認本會章程;
(三)自願加入本會。
(四)會員是生產企業,其產品範圍是:
⑴ 建築門窗、船用門窗;
⑵ 建築門窗配件、附件;船用門窗配件、附件;
⑶ 衛生潔具及配件、水暖五金;
⑷ 鎖具;
⑸ 輕鋼龍骨及配件;
⑹ 建築五金、裝飾五金、廚房五金;
⑺ 捲簾門、車庫門、圍牆電動門、自動門;
⑻ 建築幕牆和幕牆配件,附件;
⑼ 建築模板、鋼質腳手架鋼管和扣件;
⑽ 絲、釘、板、網和建築五金器具。
第十條
會員入會程序是:
(一)填寫提交本會印製的入會申請登記表;
(二)提交單位的證明;
(三)由理事會授權秘書處審核,併發給同意吸收入會的有關證書。
第十一條
會員享有以下權利:
(一)享有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舉辦的有關活動;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和優惠權;
(四)對本會工作有討論、建議、監督和批評權;
(五)有優先獲得協會編印的各種刊物,信息,資料的權利;
(六)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二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1)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服從行規行約,維護行業利益;
(2)完成本會委託的工作,積極支持並參加本會的各項活動,並提供力所能及的方便;
(3)按規定繳納會費;
(4)主動向本會反映情況,及時提供有關資料、報表;
(5)單位更名、法人代表更換、通訊地址變更應及時告知本會。
第十三條
(1)本會實行入會自願,退會自由的原則。會員退會應提出書面申請,並報協會秘書處備案;
(2)會員如果在兩年內無故不繳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3)會員失去會籍,其擔任的會內職務自動免去。
第十四條
會員嚴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或本會章程和本會行規行約,有損於行業集體形象的,經理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與會者通過,可以採取書面警告、業內批評、通告批評、暫停會員資格直至予以除名並公示。情節特別嚴重的,由協會建議有關行政部門依法作進一步處理。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十五條
本會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協會重大事宜的決策均應通過會員大會或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各自職權範圍集體討論決定,少數服從多數。
協會的組織機構為會員大會、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確定協會工作方針和任務;
(六)決定協會的重大事宜。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會員大會須三分之二以上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七條
會員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上海市社會服務局和上海市建設和交通委員會審查並經市社團管理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八條
本會設理事會,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理事會由會員大會選舉的理事組成。理事會最少由七名理事組成,最多不超過協會團體會員數的三分之一。理事因工作調動或離任時,其理事資格隨即終止,該理事的所屬單位應以書面形式再另報人選遞補,經常務理事會同意後行使理事職權。
第十九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或罷免會長、副會長及常務理事;
(三)召開會員大會,並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四)決定會員的除名;
(五)決定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六)決定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和免職;
(七)根據會長的提名,決定秘書長人選的聘免;
(八)根據秘書長的提名,決定副秘書長人選的聘免;
(九)領導各機構開展工作;
(十)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一)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第二十條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方能生效。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可隨時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
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九條每一、四、五、九、十一等項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方能生效。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可隨時召開。
第二十三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在行業內有較大的影響;
(二)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四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的任期五年,連任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同意,經市社團管理局批准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五條
本會會長為法定代表人。
本會法定代表人在國家機關無現任公職,個人信用良好。
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四)會長不能履行職權時,由其指定的副會長代行其職權。
第二十七條
本會秘書處是理事會的日常辦事機構,由秘書長主持秘書處日常工作,其任職條件參照第二十三條。秘書處的工作人員必須是專職人員,人事分配製度和社會保障制度按照本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八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秘書處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負責人,交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和辭退;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九條
本會的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承辦政府部門委託事項獲得的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一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二條
第三十三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務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社會捐贈、資助的,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四條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五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審議后報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三十六條
修改後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經上海市社會服務局、上海市建設和交通委員會審查同意之日起30日內,報市社團局核准並生效。
第七章 終止和程序及廢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三十七條
本會因完成協會章程規定的宗旨、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三十八條
終止決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上海市社會服務局、上海市建設和交通委員會審查同意。
第三十九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部門下成立清算工作組,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條
本會經市社團管理局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四十一條
本會終止后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市社團管理局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二條
本章程經2006年1月13日第四屆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三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四條
本章程自市社團管理局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