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率衍生品

利率衍生品

利率衍生產品是一種損益以某種方式依賴於利率水平的金融創新工具,具體包括遠期利率協議利率期貨利率期權利率互換等最基本、最常見的標準產品。

產生和發展


自20世紀70年代起,利率不確定性開始逐漸加劇,以致越來越多的金融機構不願對長期利率作出承諾。1973年—1974年間,利率急劇上漲並大幅波動,貸方開始採用浮動利率
到1980年代,浮動利率已被廣泛應用於借貸領域,其結果使得貸方更能控制其利率風險暴露,但與此同時,利率風險也就被轉嫁給了借方。於是,能有效控制利率風險的金融工具開始逐漸產生,並在市場上受到了歡迎。在這中間,期貨是最早引入以幫助企業控制利率風險的金融工具。
其中,利率互換最早在1982年出現,1983年初出現了遠期利率協議(FRAs)。與外匯市場一樣,期權也很快被引入利率產品。基於期貨的期權合同交易在CBOT和CME被引入。
1983年,銀行以櫃檯交易的形式引入了利率期權,包括利率上限(cap)、利率下限(floor)和利率雙限(collar)。儘管利率衍生產品的產生晚於外匯衍生產品,但因投資者對沖利率風險的需求強烈,其在衍生產品中所佔的市場份額逐年迅猛增長。

品種


(1)遠期利率協議(forward rate agreement),是指合約雙方同意在未、來某日期按事先確定的利率借貸的合約。
(2)利率期貨(interest rate futures),是以固定收益工具或利率為基礎資產的期貨。是指由交易雙方簽訂的,約定在將來某一時間按雙方事先商定的價格,交割一定數量的與利率相關的金融資產標準化期貨合約
(3)利率互換(swap),是指雙方同意在未來的一定期限內根據同種貨幣的同樣的名義本金交換現金流,其中一方的現金流根據浮動利率計算出來,而另一方的現金流根據固定利率計算。訂約雙方不交換本金,本金只是作為計算基數。
(4)債券期權(bond options),是指以債券標的資產的期權。
(5)利率上限(cap),交易雙方確定一個利率上限水平,在此基礎上,利率上限的賣方向買方承諾,在規定的期限內,如果市場參考利率高於協定的利率上限,則賣方向買方支付市場利率高於協定利率上限的差額部分;如果市場利率低於或等於協定的利率上限,賣方無任何支付義務,同時,買方由於獲得了上述權利,必須向賣方支付一定數額的期權手續費。
(6)利率下限(floor),交易雙方規定一個利率下限水平,賣方向買方承諾,在規定的有效期內,如果市場參考利率低於協定的利率下限,則賣方向買方支付市場參考利率低於協定利率下限的差額部分,若市場參考利率大於或等於協定的利率下限,則賣方沒有任何支付義務。作為補償,賣方向買方收取一定數額的手續費。
(7)利率雙限(collar),是指將利率上限和利率下限兩種金融工具結合使用。具體地說,購買一個利率雙限,是指在買進一個利率上限的同時,賣出一個利率下限,以收入的手續費來部分抵消需要支出的手續費,從而達到既防範利率風險又降低費用成本的目的。而賣出一個利率雙限,則是指在賣出一個利率上限的同時,買入一個利率下限。
(8)互換的期權或互換期權 (swaptions),是基於利率互換的期權,它是另一種越來越流行的利率期權。它給予持有者一個在未來某個確定時間進行某個確定的利率互換的權利(當然持有者並不是必須執行這個權利)。許多向其客戶提供利率互換合約的大型金融機構也會向其客戶出售或購買互換期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