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烏思藏

烏思藏

中國元代設在今西藏地區的政區。烏思(清以後譯作衛)指前藏;藏指后藏;納里即阿里,速古魯孫意為三部(即古格、卜郎、芒域),納里速古魯孫大體相當於今阿里地區。元置宣慰使司都元帥府統一管理這3個地區。 1239年,窩闊台次子闊端派朵兒答進兵西藏,到達今拉薩東北。薩斯迦宗教首領班彌怛·功嘉監藏於1247年謁見闊端,表示歸順蒙古。入元以後,烏思藏分為13個萬戶,與納里速古魯孫元帥府一起,統歸烏思藏納里速古魯孫三路宣慰使司都元帥府管轄。宣慰使都元帥有時又是藏族的本禪,是當時西藏地區的最高官吏,直接由朝廷任命。

當時三部分範圍:“前藏”包括今拉薩和山南地區,“后藏”為當代喀則地區,“阿里”指整個藏北高原(今阿里地區和一部分那曲地區)。

烏思藏納里速古魯孫三路的社會制度在元代沒有根本的變化,仍是領主剝削和統治屬民的農奴制。大小領主構成一個封建貴族階級。寺院佔有大量土地和財產,剝削農奴。僧侶封建主擁有極大勢力。稱為迷思迭(即部民)的屬民沒有人身自由,負擔名目繁多的稅賦和徭役,終年從事苦重勞動,是農奴階級。

政治措施


元朝統一中國后,根據藏族地區的實際情況,採取了一系列影響深遠的施政措施:
——首次設置中央機構總制院(1288年改稱宣政院),掌管全國佛教事務及西藏等地的軍政事務。宣政院使(主管官員)一般由丞相兼任,副使由帝師舉薦的僧人擔任。
——在西藏清查民戶、設置驛站、徵收賦稅、駐紮軍隊、任命官員,並將元朝刑法、曆法在西藏頒行。
——任用藏族僧俗擔當從中央到地方高級官吏。烏思藏、朵甘等地行政機構之設裁及官員的任免、升降、賞罰,皆聽命於中央。
——劃分西藏地方行政區域。元朝中央在藏族地區設了三個不相統屬的宣慰使司,均直屬宣政院管理,這就是藏文史書中所說的“三區喀”。就今西藏自治區的地域而言,當時分歸其中兩個宣慰使司管轄——今拉薩、山南、日喀則、阿里等地歸烏斯藏宣慰司管轄;今昌都一帶及那曲地區東部歸朵甘宣慰司管轄。元朝在烏思藏等地清查戶口,確立差役,徵收賦稅,建立驛站,派駐軍隊,鎮守邊疆。烏思藏宣慰司設在薩斯迦(今西藏薩迦),下設13個萬戶府和若干個千戶所,並徵收賦稅。元代的這一劃置,成為此後西藏行政區劃沿革的基礎。
明朝先於衛、藏地區設置“烏思藏衛”。洪武七年(1374年),升“烏思藏衛”為“烏思藏行都指揮使司”。後接而升“行都指揮使司”為“都指揮使司”,下設若干行都指揮使司、萬戶府、千戶所、百戶所等。

各級封地

闡教王封地:永樂十一年(1413)設闡教王,領有封地,駐必力公。
輔教王封地:永樂十一年(1413)設輔教王,領有封地,駐思達藏。
闡化王封地:永樂五年(1407)設闡化王,領有封地,駐列伍棟。
大慈法王封地:宣德九年(1434)設大慈法王,領有封地,駐拉薩。
大寶法王封地:永樂五年(1407)設大寶法王,領有封地,駐簇爾卜寺。
大乘法王封地:永樂十一年(1413)設大乘法王,領有封地,駐薩加。
俺不羅行都司:初置烏思藏俺不羅行衛,洪武十八年(1385)升置烏思藏俺不羅行都指揮使司,駐浪卡子。
牛兒宗寨行都司:永樂十一年(1413)置烏思藏牛兒宗寨行都指揮使司。
領司奔寨行都司:永樂十一年(1413)置領司奔寨行都指揮使司。
俄力思軍民元帥府:洪武八年(1375)置俄力思軍民元帥府,駐列城。
怕木竹巴萬戶府:洪武八年(1375)置怕木竹巴萬戶府。
必力工瓦萬戶府:洪武六年(1373)置必力工瓦萬戶府。
仰思多萬戶府:洪武十五年(1382)置仰思多萬戶府。
沙魯萬戶府:洪武十八年(1385)置沙魯萬戶府。
著由萬戶府:永樂七年(1409)置著由萬戶府。
答籠千戶所:洪武八年(1375)置答籠千戶所。

朝貢制度

明朝西藏各地僧俗首領向中央王朝納貢制度。明朝推行行都武衛的設置和各政教勢力多封眾建相結合的行政管理體制,把整個西藏納入中央王朝統轄之下。為進一步強調分封所包含的政治隸屬關係,明朝統治者在分封的同時,建立了與之配套的嚴格的朝貢制度。朝貢成為西藏地方與中央政府政治聯繫的特定形式。西藏地方向明朝中央朝貢始於洪武五年(1372)攝帝師喃加巴藏卜遣使入貢,終於崇禎三年(1630)烏思藏僧人三旦多隻等朝貢,歷時200餘年,具有類型多樣、次數頻繁、規模龐大等特點。

元朝對其影響


元朝對烏思藏納里速古魯孫三路地區的統一管轄,穩定了封建統治秩序,限制了各大領主之間相互爭戰的混亂局面,對生產發展起了積極作用。1271年蒙古大汗忽必烈定國號為元,烏思藏(今西藏中部、西部及其迤西地區)、朵甘等地成為統一的多民族的大元帝國的一部分,西藏地方從此正式納入中國中央政府的直接管轄之下。

經濟

經濟的東向性發展。在明代,西藏通過與明朝的市貢之利同中原地區的經濟聯繫得到了極大的發展和擴大。這種聯繫較之於元代,不僅規始更大、更廣泛,而且也更趨民間化。事實上,在西藏與明朝之間,經濟上的緊密聯繫已成為一個最顯著的內容和特點。西藏與中原地區經濟聯繫的進一步加強無疑標誌著西藏經濟東向性發展趨勢的形成,並導致了西藏文明重心的進一步向東傾斜。

喇嘛教文化圈

如果說在元代,蒙古對藏傳佛教的信仰還僅限於其統治上層,那麼,在明代,由於黃教在西藏社會中的興起及其宗教力量的增強,藏傳佛教則開始向廣大的東北部蒙古地區傳播並逐漸為整個蒙古社會所接受和信仰,從而使藏傳佛教文化圈大幅度地向東延伸,並最終在文化上導致了西藏文明重心的向東傾斜。

軼事典籍


止貢寺之亂

公元1290年發生的“止貢寺之亂”,無疑已使薩迦政權的地位受到挑戰。此後,位於前藏帕莫竹地方(今西藏乃東縣北隔江一帶)的另一個噶舉支派_帕竹派的勢力得到了迅速發展。帕竹是元朝在衛藏地區劃分的十三萬戶之一(即《元史·百官志》中的“伯木古魯”)。其第一任萬戶長為丹瑪官尊,《漢藏史集》記載:“丹瑪官尊在春堆扎喀修建了赤康(似為萬戶府衙署),歸降了東部蒙古,得到萬戶長的名號”。(《漢藏史集》,陳慶英漢譯本,西藏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P316。)到第三任萬戶長多吉貝時,帕竹萬戶得到較大發展。藏文史籍記載;多吉貝曾受丹薩替寺京俄指派,“到漢地辦事,得到皇帝和上師的喜愛,因而賜給他世代管領帕竹萬戶的詔書和印信等。他返回烏斯藏后即於陽木虎年(公元1254年)修建了雅隆南傑和乃赤康,擔任萬戶長十三年。”(《漢藏史集》,陳慶英漢譯本,西藏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P316。)他任萬戶長時“建立了以乃東為首的哈拉崗、那措、甲孜朱固、唐波且的林麥、、卻溪卡、門喀扎西東、甲塘、春堆扎喀、桑日頗章崗,喀托恰噶朵等直接管轄的十二個溪卡。”(同上書,P316一317。)此外,由於他本人潔身自好,“不失僧戒威儀,以此,他的政教兩方面的事業,受到人們的尊重。”故《朗氏家族史》稱:“在長官多吉貝之時帕竹巴的政權發跡。”(《朗氏家族史》,阿旺、余萬治譯,西藏人民出版社,1989年版,P77。)至第八任萬戶長扎巴仁欽(1250-1310)時,帕竹萬戶的勢力得到了進一步的發展。扎巴仁欽原任丹薩替寺京俄(座主),因萬戶長辦事不力,在得到了元帝師和鎮西武靖王鐵木耳不花的允許后,遂散萬戶長,親自以京俄的身份兼萬戶長,稱喇本,集政教大權於一身,開創了帕竹歷史上座主兼任萬戶長的先例。這自然標誌了自薩迦以來政教合一制度在西藏地方政權中的進一步發展。同時,它也有利於增強帕竹的實力。扎巴仁欽兼任萬戶長12年,他使帕竹的勢力得到了振興。他“贖回了先前喪失給旬傑卧都元帥的領地,贖回了喪失給傑塘本欽烈巴貝的領地,贖回了喪失給印度瑜伽咒師們的門喀爾和薩團地方,贖回了喪失給吉瓊本欽阿楞的領地。細瓦協巴(指扎巴仁欽)還解囊出資贖回了喪失給薩迦的沙熱、鎖塘和定三地、宇斯、厥、門嘎爾、納協諸處屬民的土地、乾梅朵和車曲地方的領地。還清查戶口,以每十戶人為一基層單位“居郭爾”。此外,還完成了“絳梅朵”(一種差稅名)等法度規定的應完成的各項差稅。這些都是細瓦協巴的恩德。供應乃東開支的這些著名的溪卡全是細瓦協巴用自己的財物贖回的”(《朗氏家族史》,阿旺、余萬治譯,西藏人民出版社,1989年版,P83。)後來絳曲堅贊在其遺教中曾頌揚扎巴仁欽道:“勒烏凍9即乃東——指帕竹)所掌管的煙戶莊園產業,……這些產業之所以復原,乃是扎巴仁欽用財物贖回來的。”(五世達賴著《西藏王臣記》,郭和卿譯,民族出版社,1983年版,P121一122。)扎巴仁欽振興帕竹業績,顯然已為帕竹同薩迦競爭奠定了基礎。但帕竹勢力最終取代薩迦政權,則是由其第十一任萬戶長絳曲堅贊完成的。

永樂封王

洪武年間,明太祖所實行的不斷對前來朝貢、歸附的西藏僧俗首領授官封號的政策,儘管已經初步具有“多封眾建”的傾向,但必須指出的是,洪武時期的分封由於其隨意性較大,以及對西藏地方政教合一特點尚缺乏深入了解,故其分封政策明顯地存在兩大弱點。首先,在明朝對西藏僧俗首領分封的職官和僧號兩大系統中,基本上是以職官系統為主而以僧號系統為輔。也就是說,明太祖時期,對西藏僧俗首領的分封主要是授以官職,如洪武六年和洪武七年,明朝前後兩次對西藏授官職即多達百餘人,而對西藏僧人首領賜封號者則極少,整個洪武時期,明朝給西藏僧人首領以封號者僅有數人,他們是熾盛佛寶剛國師喃加巴藏卜、灌頂國師章陽沙加,圓智妙覺弘教大國師公哥堅藏卜、灌頂國師答力麻八剌。明太祖對西藏僧俗首領主要授予官職而不是封給僧人首領以封號的做法,可能包含了削弱其宗教影響並以漢區方式來強調西藏對明朝的政治隸屬地位的意圖,但這一做法與西藏政教合一以及由教派為主而形成政治勢力的情況顯然存在較大距離,不利於明朝對西藏的施政。其次,在洪武年間,明朝賜封西藏僧人首領的封號等級普遍偏低,最高僅為“大國師”和“灌頂國師。”這一方面是因為明太祖取消了元以來的“帝師”封號,另二方面也與其分封著重以授官職為主有關。這種對西藏僧人首領封號等級偏低的狀況,同樣不利於明朝對西藏宗教勢力的政治凝聚。因此,雖然明太祖的分封政策可能已有“分其勢而殺其力”之意圖,但這一意圖在洪武時期顯然並未得到充分的實現。
明朝對西藏的分封政策最終趨於完善和定型是在明成祖永樂年間。經過開國30多年來與西藏各僧俗勢力在政治上的頻繁聯繫和交往,明朝統治者對西藏特殊的政教合一制度和宗教領袖在政治上的舉足輕重地位逐漸有了深入、全面的認識,這一背景無疑使繼明太祖之後而即位的明成祖對西藏的分封產生了一種更積極、更富針對性的政策構思,在這一新的政策構思基礎上,明成祖對洪武時期的西藏分封政策進行了較大幅度的調整。
首先,明成祖即位的當年,即派遣宦官侯顯前往烏思藏,迎請自己做皇子時就已聞其名的噶瑪噶舉派第五世活佛得銀協巴。
永樂四年,明成祖又遣使帶著玉印、法命,到西藏封帕竹第五任執政者札巴堅贊為灌頂國師闡化王,並賜銀五百兩及錦綺茶葉等。
同年,在向帕竹派出封王使的十天後,明成祖又遣使到靈藏(今四川甘孜藏族自治州鄧河柯一帶,一說在道孚一帶)、館覺(在今西藏昌都地區貢覺縣),分別將兩地的宗教領袖封為靈藏灌頂國師和館覺灌頂國師。
永樂五年三月,明成祖封應邀來京的哈立麻(噶瑪)派黑帽系第五世活佛得銀協巴為“大寶法王”。同年,又加封館覺灌頂國師為“護教王”,加封靈藏灌頂國師為“贊善王”。
永樂八年,明廷又派宦官到后藏迎請薩迦派嫡系拉康方丈僧人昆澤思巴。永樂十一年昆澤思巴到京,受到隆重接待,明成祖封其為“大乘法王”,並賜誥印。同年,明成祖又封必力工瓦(止貢)僧人為“必力工瓦闡教王”,封薩迦派都卻方丈僧人為“思達藏輔教王”。
此外,在永樂六年,明成祖還曾遣使到前藏延請新興的黃教即格魯派創始人、德高望重的學者宗喀巴進京,但宗喀巴婉言辭謝。永樂十二年,明廷再次遣使迎請,宗喀巴遂派弟子釋迦也失代表他赴京,次年,明成祖封釋迦也失為“西天佛子大國師”。從大國師前所加的名號看,其地位應比一般灌頂國師、大國師要高,但比大寶法王和大乘法王要低。這可能因為他只是宗喀巴弟子的緣故。19年後,即明宣德九年,釋迦也失再次到京,明宣宗遂冊封他為“至善大慈法王”。
由上可見,從永樂四年冊封帕竹札巴堅贊為“闡化王”開始,到永樂十三年封釋迦也失為“西天佛子大國師”為止,在短短九年時間裡,明成祖即以極高的效率對西藏各宗教勢力和教派領袖進行了大規模的分封,先後分封了兩大法王(大慈法王的最後受封雖是在明宣德年間,但其始封卻在永樂時期)、五大教王。同時,在法王、教王之外,明成祖還陸續將一大批西藏僧人封為灌頂大國師、灌頂國師、大國師、國師、禪師等。永樂年間的這種大規模分封行動,在西藏各地掀起了一股受封熱潮。一時間,西藏各地大大小小的僧俗上層紛紛來覲請封或遣使來京,而明成祖幾乎來者不拒,輒予封號和官職。從《明實錄》的記載看,在永樂以後,西藏來京者主要是入貢或請襲封之事,新請封號的情況已極少,這說明在永樂年間,明朝對藏區各教派和地方勢力從上到下各級首領的分封已基本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