尹全洲

寧夏回族自治區審計廳原黨組書記、廳長

尹全洲,男,1966年11月出生,山東德州人,漢族,中共黨員,中國人民大學經濟學博士后,教授,研究員。

曾任寧夏回族自治區審計廳黨組書記、廳長。

2021年7月15日,寧夏回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作出二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判處有期徒刑14年,並處罰金60萬元,同時追繳其違法所得。

人物履歷


1988.07—1999.06 工商銀行銀川支行、中國銀行寧夏分行、中國銀行固原支行工作
1999 .06—1999.11 中國銀行寧夏分行監察室正處級監察員
1999.11—2001.05 寧夏社科院黨組成員、院長助理
2001.05—2003.03 寧夏社科院黨組成員、副院長
2003.03—2005.09 自治區黨委政策研究室副主任
2005.09—2006.07 自治區金融辦主任(副廳級
2006.07—2013.01 自治區金融辦主任(正廳級)
2013.01—2014.06 自治區審計廳黨組成員、廳長
2014.06—2017.08 自治區審計廳黨組書記、廳長
2017.08—2019.09 中國華星置地投資有限公司黨委副書記
2019.09 辭職

任免信息


2017年9月28日,寧夏回族自治區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通過決定免去尹全洲的自治區審計廳廳長職務。
2017年12月27日,中國共產黨寧夏回族自治區第十二屆委員會第三次全體會議通過,全會根據《中國共產黨地方委員會工作條例》規定,批准尹全洲同志辭去自治區第十二屆黨委候補委員職務。

人物榮譽


先後獲寧夏哲學社會科學第六屆、第八屆一等獎2項,獲中共中央宣傳部精神文明“五個一”工程獎2項。
1992年獲中國銀行全國先進個人,1995年獲中國銀行總行“突出貢獻一等獎”,1999年獲寧夏回族自治區“優秀青年企業家稱號”,2000年被寧夏回族自治區社會科學研究系列高級評審委員會評審為研究員、教授,一直兼任寧夏大學經濟管理學院政治經濟學專業金融理論方向的碩士研究生導師。
2001年入選國家“百千萬人才工程”,2002年獲“國務院特殊津貼”。
2008年、2009年,寧夏自治區金融辦兩次榮獲自治區人民政府授予的“金融組織管理突出貢獻獎”。
2009年,寧夏自治區金融辦榮獲自治區黨委、政府機關效能管理目標考核優秀等次一等獎。

人物事件


立案調查

2020年11月,經寧夏回族自治區黨委批准,自治區紀委監委對自治區審計廳原黨組書記、廳長尹全洲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調查。

開除黨籍

2020年11月,經寧夏回族自治區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決定給予尹全洲開除黨籍處分。

依法逮捕

2020年11月,銀川市人民檢察院以涉嫌受賄罪、挪用公款罪對尹全洲作出逮捕決定。該案正在進一步辦理中。

提起公訴

2020年11月,寧夏回族自治區審計廳原黨組書記、廳長尹全洲(正廳級)涉嫌受賄罪、挪用公款罪一案,經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由銀川市人民檢察院依法向銀川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尹全洲享有的訴訟權利,並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辯護人的意見。銀川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指控:被告人尹全洲在擔任寧夏回族自治區金融服務辦公室主任,審計廳黨組書記、廳長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進行營利活動,情節嚴重,依法應當以受賄罪、挪用公款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一審宣判

2021年1月25日,銀川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被告人尹全洲犯受賄罪、挪用公款罪一案一審宣判。銀川中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尹全洲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財物534.5萬元,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其中,索賄200萬元,應依法從重處罰;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1300萬元歸個人使用,進行營利活動,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挪用公款罪。銀川市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尹全洲犯受賄罪、挪用公款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數罪併罰,依法對被告人尹全洲犯受賄罪、挪用公款罪,判處有期徒刑14年,並處罰金60萬元,同時追繳其違法所得。

二審宣判

2021年7月15日,寧夏回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作出二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