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夏回族自治區審計廳
寧夏回族自治區審計廳
寧夏回族自治區審計廳,政府部門,負責對自治區財政收支和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屬於國家審計監督範圍的財務收支的真實、合法和效益進行審計監督。
(一)貫徹實施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執行國家審計工作的方針、政策;擬訂全區審計工作發展規劃、專業領域審計工作規劃、年度審計計劃和相關政策並組織實施。
(二)負責對自治區財政收支和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屬於國家審計監督範圍的財務收支的真實、合法和效益進行審計監督;對審計、專項審計調查和核查社會審計機構相關審計報告的結果承擔責任,並負有督促被審計單位整改的責任。
(三)受自治區人民政府委託向自治區人大常委會提出自治區本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的審計工作報告、審計發現問題的糾正和處理結果報告;向自治區人民政府報告對其他事項的審計和專項審計調查情況及結果,依法向社會公布審計結果;向有關部門和市、縣(區)級人民政府通報審計情況和審計結果。
(四)直接審計下列事項,出具審計報告,做出審計決定或向有關主管機關提出處理、處罰的建議:自治區本級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自治區各部門(含直屬單位)預算的執行情況、決算和其他財政收支;自治區市、縣(區)級人民政府預算的執行情況、決算和其他財政收支,自治區財政轉移支付資金;使用中央、自治區財政資金的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的財務收支;自治區投資和以自治區投資為主的建設項目的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自治區國有企業和金融機構、國有資本占控股或主導地位的企業和金融機構的資產、負債和損益;自治區政府部門管理和其他單位受自治區政府及其部門委託管理的社會保障基金、社會捐贈資金及其他有關基金、資金的財務收支;國際組織和外國政府援助、貸款項目的財務收支;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由自治區審計廳審計的其他事項;國家審計署授權的事項。
(五)按規定對自治區管理的黨政領導幹部和企業領導人員及屬於審計監督對象的其他單位主要負責人實施經濟責任審計。
(七)依法檢查審計決定執行情況,督促糾正和處理審計發現的問題,依法辦理被審計單位對審計決定提請行政複議、行政訴訟或自治區政府裁決中的有關事項;協助配合有關部門查處相關重大案件。
(八)指導和監督內部審計工作;核查社會審計機構對屬於審計監督對象的單位出具的相關審計報告。
(九)領導和監督市、縣(區)審計 機 關 的 業 務,組 織 市、縣(區)審計機關實施特定項目的專項審計或審計調查,糾正或責成糾正市、縣(區)審計機關違反國家規定作出的審計決定。
(十)組織審計自治區駐外非經營性機構的財務收支,組織審計自治區國有企業和金融機構的境外資產、負債和損益。
(十一)承辦自治區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一)辦公室。負責協調和督辦機關日常工作;擬訂全區審計工作發展規劃、年度計劃和目標責任;負責機關文電、會務、財務、機要、檔案、信息、保密、信訪、國有資產管理和政務公開等工作;負責機關及所屬單位的人事工作和機構編製工作;聯繫特約審計員;負責離退休人員的管理和服務工作。
(二)政策法規處。承擔審理複核審計業務事項工作;組織核查社會審計機構對依法屬於審計監督對象的單位出具的相關審計報告;負責行政複議等法律事務;承擔機關規範性文件的審核工作。
(三)財政金融審計處。組織審計自治區本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組織審計市、縣(區)級人民政府預算執行、決算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組織審計自治區國有金融機構、國有資本占控股或主導地位的金融機構以及自治區人民政府授權審計的地方金融機構的資產、負債和損益;開展相關專項審計調查。
(四)行政事業審計處。組織審計自治區主管部門和市、縣(區)級人民政府管理的教科文衛專項資金;開展相關專項審計調查。
(五)企業審計處。組織審計自治區國有企業、國有資本占控股或主導地位企業的資產、負債和損益;開展相關專項審計調查。
(六)農業與資源環保審計處。組織審計自治區人民政府主管部門和市、縣(區)級人民政府管理的農業專項資金、資源能源和生態環境保護資金;開展相關專項審計調查。
(七)社會保障審計處。組織審計自治區政府主管部門和市、縣(區)級人民政府管理和其他單位受自治區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委託管理的社會保障基金、社會捐助資金、社會優撫(救濟)、社會福利、住房保障、就業再就業等資金(基金);開展相關專項審計調查。
(八)固定資產投資審計處。組織審計自治區投資和以自治區投資為主的建設項目的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開展相關專項審計調查。
(九)外資運用審計處。組織審計國際組織和外國政府援助、貸款項目的財務收支;開展相關專項審計調查。
(十)經濟責任審計局。組織開展經濟責任審計工作;開展相關專項審計調查;承擔自治區經濟責任審計工作聯席會議的有關工作。
自治區紀委派駐審計廳紀檢監察室:傳達、實施自治區紀檢委、區直工委、廳黨組的廉政工作部署;配合廳機關黨委搞好黨員黨風教育;認真貫徹落實黨風廉政責任制,制訂完善內部管理制度;檢查各單位廉政紀律的落實情況;根據舉報,實事求是地調查處理廳機關工作人員違犯廉政紀律的案件;監督廳機關人事任免、公務員招錄等人事工作;完成廳黨組交辦的其它任務。
機關黨委:組織、宣傳、監督黨員及黨員領導幹部對黨的方針、政策的貫徹執行;貫徹執行上級黨委、廳黨組的工作安排、指示;檢查和指導各黨支部的工作;開展政治思想工作;組織、開展黨員黨風教育、政治理論學習;發展新黨員;指導機關的精神文明建設;完成黨委和廳黨組交辦的其它工作。
科研培訓中心
開展審計科研、培訓、信息宣傳等工作;指導各市縣(區)審計機關(內審機構)科研、培訓、信息宣傳等工作;收集、整理國內外的審計信息,編輯發行《審計動態》;負責《寧夏審計》刊物的編輯、出版、發行工作;負責寧夏審計學會秘書處的日常工作;廳里交辦的其他工作事項。
信息中心
參與計算機輔助審計工作;檢查被審計單位運用計算機管理財政、財務收支的財務會計核算系統;為廳機關各業務處、室提供計算機輔助審計的技術支持;負責廳機關辦公網路系統的建設和日常管理維護,組織計算機輔助審計應用系統的引進、推廣及培訓;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管理全區審計機關信息化建設工作;組織全區審計人員計算機基礎知識培訓,計算機審計骨幹的中高級培訓及其他計算機應用技術培訓;組織審計系統計算機應用技術成果的評審、考核及交流;負責廳機關計算機及相關設備的管理及維護;建設和維護審計廳網站;廳里交辦的其他事項。
梁積裕,現任寧夏回族自治區黨委審計委員會辦公室主任,自治區審計廳黨組書記、廳長。
劉佳,現任寧夏回族自治區審計廳副廳長。
張龍,現任寧夏回族自治區審計廳黨組成員、副廳長。
陳曉梅,現任寧夏回族自治區審計廳黨組成員、自治區紀委監委派駐審計廳紀檢監察組組長。
宋海燕,現任寧夏回族自治區審計廳黨組成員、副廳長。
王榮,現任寧夏回族自治區審計廳黨組成員、自治區經濟責任審計工作聯席會議辦公室主任。
莫德敏,現任寧夏回族自治區審計廳黨組成員、總審計師。
段雅美,現任寧夏回族自治區審計廳二級巡視員。
高曉紅,現任寧夏回族自治區審計廳二級巡視員。
孫建萍,現任寧夏回族自治區審計廳二級巡視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