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置成本標準
重置成本標準
重置成本標準是指在評估處於在用或可使用狀態的資產時,可以將在現行的市場和技術條件下重置具有該項資產原有功能並處於在用狀態的資產所耗費的重置成本作為被評估資產的價格。當資產已購建完成,處於可使用或者已使用狀態,並且該項資產對未來經營有效時,在評估該項資產時可以採用重置成本標準。
重置成本標準是資產評估具體操作中最為重要和有效的計價標準,其核心是通過一系列運算得出被評估資產的現實成本。由於重置成本標準考慮到幣值的變化、技術進步等因素,因此在物價波動幅度較大、幣值不穩定的情況下,重置成本標準具有很強的真實性和公平性。
重置成本是對資產投入過程價值屬性的反映,因而只有資產處在投入狀態下具有相應用途時,重置成本概念才能反映該資產的價值屬性。由此可得重置成本標準的兩大基本前提:
(一)投入前提
投入前提表明資產完成了購建過程,或者處於運營之中,如運營企業的在用機器設備、原材料儲備、在產品和產成品等,均處於進入生產經營過程的狀態,或者具有運營的可能性,如未開動的生產線等,或者因整體資產未購建完竣,先行購建的資產不能運營。在這種情況下,只要整體資產建成,即可進入運營狀態。資產投入前提表明資產購建的成本確己發生,它同產出過程的資產在價值屬性上具有明顯的區別。例如,同是一台銑床,用戶購買后安裝在車間表明資產具備投入前提,這與該廠商將銑床投放到市場所適用的價格類型就大不相同,價值量也差別較大。
(二)續用前提
資產可以按照重置成本計價,並不僅僅是因為資產經過投入階段,從而產生了投入價格,更重要的是這種投入對於未來是有效的,社會承認了資產投入對未來經營的有效性,才能相應地承認資產投入所耗費的成本,進而承認補償重置成本的要求。資產投入對未來經營的有效性可以歸結為續用前提,它表明,資產業資產的續用形式,本來有三種:
(1)在用續用。是按照現行用途,原地繼續使用處於投入狀態的資產,如企業繼續生產和恢復生產就是在用續用的典型例子。需要說明的是,現行用途是捐按資產投入所確定的用途,資產可能在該用途下運轉;也可能沒有運轉(如在建工程和暫時停業),還可能暫作他用。這三者是有區別的,但不得影響確定現行用途。例如,我國最大的拖拉機廠一洛陽拖拉機廠,在1986年前後因農用拖拉機市場暫時縮小,部分生產設施停產,有的改制自行車等,資產利用效益很低。這種臨時停產和轉產均不是資產評估中現行用途的含義。當資產按照購建的的設計和性能具有多種用途時,現行用途指資產最優利用的那種用途。
(2)轉用續用。即資產在今後將改變現行用途,原地轉換用途使用。這在產業結構、產品結構調整中常有發生。例如,隨著產品的升級換代,上海無線電一廠、三廠在70年代後期由製造收音機的名牌廠家,轉產收錄機,80年代中期轉產錄像機,都是轉用續用的例子。在轉用續用中,全部資產的一—部分可能按現用途續用,有的則被轉換用途使用,還有些資產被淘汰。因而,可以在兩個層次上理解轉用續用的概i苤,一是在企業或一十資產群體的層次上運用轉用續用的概念,那麼部分資產廢棄的損失以及轉換用途凈追加成本形成對重置成本的扣除因素,當然整個計價基礎仍然是重置成本。二是在單項資產層次上運用轉用續用的概念。轉用續用中凈增加成本(如部分改裝、改造費用)是對原重置成本的扣除。
(3)移用續用。即資產位置發生了變化,如企業搬遷,並按在用或轉用方式繼續街到使用。這個續用形式,基本上是指成套資產以至整個企業移地使用。例如,原北京鋼銼廠與美國一家公司合資組成北京高衡塞蒙斯銼刀有限公司,美方投資是一條閑置美南卡州的扳銼,米爾銼生產線,這條生產線搬遷到北京落戶,就是移用續用的一例。當然,移用續用情況下有追加移地安裝調試的費用。
嚴格來說,只要具備續用前提,無論續用採取何種形式,採用重置成本計價就有可能性。需要進一步說明的有兩點:(1)續用的不同形式影響到重置成本計價所考慮的具體因素,主要是移用、轉用追加費用的承擔問題。(2)具有續用前提,只是提供了運用重置成本概念計價的可能性,而決定適用重置成本標準的,依然是資產業務的性質即評估目的。
適用重置成本標準的資產業務有以下幾類:
(一)資產保全
資產保全包括價值補償和實物補償兩個側面,如前所述,它是規模不變的價值補償與生產能力維護的統一。資產的價值固然是由該商品所包含的社會勞動量決定的,但是,社會必要勞動時間也是社會歷史範疇,它隨著再生產條件的改變而改變。當技術進步和勞動生產率提高時,現役資產的再生產費用下降或繼續使用顯得不經濟,提前退役,當再生產條件惡化時,資產再生產費用上升,當遇到通貨膨脹的影響時,資產再生產價值不變,但名義費用提高。正如馬克思所說:“每一種商品(因而也包括構成資本的那些商品)的價值,都不是由這種商品本身包含的必要勞動時間決定的,而是由它的再生產所需要的社會必要勞動時間決定的。這種再生產可以在和原有生產條件不同的,更困難或更有利的條件下進行。”
在用資產的價值決定於再生產階值的規律性,決定著以資產保全為目的資產評估適用重置成本標準。以資產保全為目的的資產評估,是由國家依法組織的。在通常情況下,我國生產資料價格比較平穩,在資產補償中採用歷史成本計價的會計原則,保證了資產因技術進步而貶值的因素在成本中寬以補償,是有利於維持資產保全的。但是,當遇到嚴重通貨膨脹時,資產重置成本與歷史成本不是以同一幣值的貨幣單位計量的,因而兩者差異很大,不能滿足資產重置的客觀要求。在這種情況下,由國家組織資產重估,重建固定資產折舊,原材料補償的計價基礎,按足額補償的要求核算收益、交繳稅收,是涵養財源的一項政策。我國將在“八五”期間全面展開的清產核資就是這一政策的反映。進一步來看,資產本身是處於流動狀態的,資產存量的流動或多或少地與重置成本相關聯。因而經存量流動的企業資產補償必然以重置成本為基礎,而未經流動的只能以歷史成本為基礎,如果兩種基礎差異過大,引起不公平的競爭。因而,適時以資產保全為目的組織資產評估是必要的。
(二)財產保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