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薩市公安局
拉薩市公安局
拉薩市公安局是人民政府的職能部門,掌握影響穩定、危害國內安全和社會治安的情況分析形勢,制定對策;指導、監督、檢查當地公安工作。
(一)根據國家、省市有關公安工作的方針、政策和部署,結合當地實際,研究確定公安工作的目標、任務和措施;掌握影響穩定、危害國內安全和社會治安的情況分析形勢,制定對策;指導、監督、檢查當地公安工作。
(二)組織、指導、實施當地重、特大案件的偵破工作,處置重大治安案件、騷亂事件。
(四)指導、監督當地公安消防工作。
(五)管理當地城鄉道路交通安全,維護交通秩序。
(六)主管當地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監察工作和公安機要通信工作。
(七)組織、實施依法承擔的執行刑罰和對看守所、治安拘留所管理工作,承辦勞動教養審核工作。
(八)組織實施對黨和國家領導人以及重要外賓的安全警衛工作。
(九)研究制定當地公安科學技術工作方案,組織實施當地公安信息技術、刑事技術、行動技術建設工作。
(十)制定當地公安機關裝備、被裝、經費等警務保障措施,指導、監督當地公安機關警務保障制度和標準的落實工作。
(十一)領導、檢查、監督和組織實施當地公安機關的執法活動。
(十二)研究制定公安隊伍監督管理規章制度的實施方案和措施,組織指導當地公安機關督察工作;查處或督辦當地公安隊伍重大違紀案件。
(十三)規劃和組織實施當地公安隊伍建設,研究制定當地公安機關人員培訓、教育、宣傳、優撫、表彰等工作方案和具體措施。
(十四)指導當地消防、警衛部隊的建設。
(十五)指導和協調管理林業部門公安業務工作。
機構設置
警務督察的職責和許可權
督察機構的主要任務
對本級公安機關所屬單位和下級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職責,行使職權和遵守紀律的情況進行監督,對上一級公安機關督察機構和本級公安機關行政首長負責。
督察機構的主要職責
(1)重要警務部署、措施、活動的組織實施情況;
(2)重大社會活動的秩序維護和重點地區的、場所治安管理的組織實施情況;
(3)治安突發事件處置的情況;
(4)刑事案件、治安案件的立案、偵查、調查、處罰和強制措施的實施情況;
(5)治安、交通、戶政、出入境等公安行政管理法律、法規的執行情況;
(6)使用武器、警械以及警用車輛、警用標誌的情況;
(7)處置公民報警、請求救助和控告申訴的情況;
(8)文明值勤、文明執法和遵守警容風紀規定的情況;
(9)組織管理和警務保障的情況;
(10)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履行職責、行使職權和遵守紀律的其他情況。
局長:代利剛
督察機構的主要許可權
(一)可以向本級公安機關所屬單位和下級公安機關派出警務督察人員進行督察,也可以指令下級公安機關督察機構對專門事項進行督察。
(二)可以派出警務督察人員參加本級公安機關或下級公安機關的警務工作會議和重大警務活動的部署;
(三)開展警務評議活動聽取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人民群眾對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的意見;
(四)對檢舉和控告應當認真核查,根據檢舉人、控告人和被檢舉人、被控告人雙方的陳述,或者檢舉人、控告人提供的證據材料,按照規定程序處理;
(五)對本級公安機關所屬單位和下級公安機關拒不執行法律、法規和上級決定、命令的,可以責令執行。
對本級公安機關所屬單位或者下級公安機關作出的錯誤決定、命令,有權決定撤銷或者變更,報本級公安機關行政首長批准后執行。
(六)發現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違反警容風紀規定的,可以當場予以糾正。
(七)發現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有違反規定使用武器、警械的,可以當場予以扣留其佩帶的武器、警械。
(八)發現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違反規定使用警用車輛和警用標誌的,可以當場予以扣留其使用的警車及標誌。
(九)發現人民警察違法違紀情節嚴重、影響惡劣的,以及拒絕、阻礙警務督察人員執行現場督察工作任務的,必要時,可以帶離現場。
(十)認為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違反紀律需要採取停止執行職務、禁閉措施的,報督察長審核和報行政首長批准后執行;
(十一)認為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需要給予行政處分或者降低警銜、取消警銜的,可以提出建議,報督察長批准后移送有關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十二)發現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十三)發現非人民警察有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第三十六條規定,非法製造、販賣、持有、使用人民警察警用標誌、制式服裝、警械、證件的,可以當場予以扣留,並及時移交有關部門處理;
(十四)根據警務督察工作任務的需要,經警務督察隊隊長以上領導批准,警務督察人員可以模擬設置警情,實地了解被督察對象工作的真實情況;
(十五)在現場督察中,警務督察人員可以通過錄音、攝影和攝像等手段,獲取信息資料或證據;
(十六)警務督察人員有權對督察事項有關的資料進行查閱或者複製;
(十七)根據警務督察工作的需要,可以組織有關業務部門共同進行現場督察;
(十八)對不服督察機構作出決定的申請作出複核決定。
警務督察
治安管理支隊職能
一、行業場所管理工作
(一)負責旅館業、典當業、印章刻制業的審核辦證及日常監管。
(二)負責指導派出所對印刷業、機動車修理業、報廢機動車回收業、廢舊金屬收購業、舊貨業、金銀首飾加工業等行業進行備案登記及日常監管工作。
(三)負責指導派出所對公共娛樂場所進行備案登記和日常監管工作。
二、槍爆化危管理工作:負責槍支彈藥、爆炸物品、劇毒化學物品、放射性等危險物品的管理。
三、內保工作:負責單位內部保衛工作的指導及不穩定因素的排查。
四、校園安全工作:負責“警校共育”、校園安全工作和校園周邊整治,以及各類考試的安保工作;
五、警衛、安保工作:負責警衛信息的採集以及警衛、安保工作方案的制定、實施。
六、治安重點地區排查整治工作:負責指導派出所對治安重點地區的排查、整治,以及相關方案、總結、報表的擬寫、報送。
七、“三電”工作
八、輸油氣管道及成灌客運專線護線工作
九、精神病人管理工作
十、犬只管理工作:負責指導派出所對限養區犬只進行管理、辦證以及對違法養犬行為的勸導、處罰。
十一、保安監管工作
十二、治安專項整治工作
十三、專項行動
十四、社會面控制工作(預案、方案的制定)
十五、對派出所的指導、考核
十六、內勤工作
十七、維穩處突
十八、富士康方面性工作
十九、管制刀具
消防部隊是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的一個警種,是公安機關的一個重要職能部門,擔負著公安消防保衛和社會搶險救援的雙重職能,是黨和人民的忠誠衛士,是一支同火災作鬥爭的軍事化、專業化隊伍,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嚴格消防監督管理,防止火災的發生,減少火災的損失,積極參加社會搶險救援,保衛國家經濟建設,保護公共財產和人民生命財產的安全。消防部隊的具體任務有兩大方面:“防”和“消”,“防”主要由各級消防監督機構負責,“消”主要由基層中隊負責,其主要職能是:
1、積極開展消防安全檢查,督促整改火險隱患。組織開展消防安全檢查是消防監督部門的一項重要職責,是開展消防安全工作的一項經常性業務,是發現問題、解決問題、避免發生火災事故的一項重要措施。督促整改火險隱患是消防監督機構開展消防監督的一項重要內容。消防監督機構檢查中發現的重大火險隱患,應及時向被檢查單位或者居民以上級主管部門發出《火災隱患整改通知書》,必要時可以傳喚有關人員,督促整改。
2、督促部門、單位制定消防安全辦法和技術標準。消防監督機構負責督促有關部門和單位制定消防安全辦法和技術標準,同時,對有關部門制定的辦法、標準進行審查把關,對貫徹執行辦法、標準的情況進行監督,保證安全操作,安全生產。
4、督促城建、公用等部門建設、改善和維護公共消防設施。消防監督機構有監督權,即:在制定城市規劃方案時,按照有關規定,督促有關部門把消防設施的內容考慮進去,並按計劃付諸實施。
5、進行火災統計。消防監督機構按照規定的標準準確、及時地進行火災統計。
6、教育訓練部隊,指導專職消防隊和義務消防隊開展工作。消防監督機構負責抓好所屬隊伍的政治教育和業務訓練,全面提高部隊的戰鬥力,同時,對群眾義務消防隊和企業專職消防隊進行業務指導。
7、組織調查火災原因,處理火災事故。消防監督機構是火災調查和火災責任者追查處理的權威機關,負責對火災事故進行查處。
消防出警
交通警察支隊職能
交通管理
經濟犯罪偵查支隊職能
負責掌握當地經濟犯罪動態,分析研究經濟犯罪情況並擬定預防、打擊經濟犯罪的對策;承辦當地屬於公安機關管轄的經濟犯罪案件以及上級業務部門和領導交辦的案件,嚴厲打擊制假、售假、販假、詐騙等犯罪分子。
經濟犯罪
掌握當地刑事犯罪活動情況,分析研究刑事犯罪形勢及規律,制定對策,指導當地刑事偵查工作;協調跨區域有影響大案的偵破;偵辦全市的特大案件和嚴重暴力案件;負責當地刑事特情和職業據點管理工作;負責全市重特大案件、疑難案件的現場勘查、檢驗複核工作;負責刑偵科技成果的推廣應用、新技術開發及專業技術人員培訓工作。
掌握當地毒品違法犯罪動態,研究擬定預防、打擊對策;組織、指導、監督對各類毒品犯罪案件的偵查工作,並參與部分重、特大案件偵破,跨省、市、區重大毒品案件協調、指導;組織開展毒品預防、禁毒宣傳和教育,負責禁毒、戒毒、禁種、鏟毒以及麻醉藥品、精神藥品安全管理和易制毒化學藥品的管制工作。
市公安局指揮中心職能
指揮中心
派出所職能及分工
派出所為公安系統的基層組織,上級公安機關的派出機構。在中國,派出所依照國家治安管理法規和上級公安機關規定的許可權,其主要任務是:堅決貫徹公安工作的路線、方針、政策;同犯罪分子作鬥爭;防、控各種事故的發生,管理社會治安,維護公共秩序;保障人民合法權益不受侵犯,保衛國家安全。
1、收集、掌握、報告影響社會政治穩定和治安穩定的情報信息;
2、管理轄區內的實有人口;
3、管理轄區內的重點行業、公共娛樂場所和槍支、彈藥、爆炸、劇毒等危險物品;
4、指導、監督轄區內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的內部治安保衛工作;宣傳、發動、組織、指導群眾開展安全防範工作;
5、辦理轄區內發生的因果關係明顯、案情簡單、一般無需專業偵查手段和跨縣、市進行偵查的刑事案件,並協助偵查部門偵破其他案件;
6、辦理治安案件,調解治安糾紛;參與火災、交通、爆炸、中毒等治安災害事故的預防工作;
7、接受群眾報警、求助,為群眾提供服務。
(一)所長
1、主持派出所全面工作,組織、領導全所業務工作。
2、主持所務會議,布置、檢查、總結工作。
3、組織民警正確行使派出所職權,協助上級公安機關各業務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做好與社會治安有關的工作。
4、組織民警學習法律、治安管理法規、政策和公安業務,教育民警努力鑽研業務,提高工作能力。
5、定期向當地黨委政府和人民群眾彙報工作,接受群眾監督,密切警民關係。
6、維護領導班子團結,做好民警思想政治工作,關心民警生活。
7、組織轄區內的安全防範和指導查破案件。
(二)副所長
1、協助所長完成各項任務。
2、按分工切實做好分管工作。
(三)內勤民警
1、做好派出所的日常事務工作,上傳下達,定期向所長,當好領導的參謀。
2、負責收集、積累全所工作情況,對轄區社情資料進行匯總,定期向上級機關彙報社情動態,撰寫社會治安狀況分析和全面性工作總結。
3、管理好檔案材料,建立健全各類檔案管理制度,做到門類齊全,管理規範,使用方便。
4、密切聯繫群眾,熱情接待來訪群眾,認真處理群眾來信來函。
5、保管好派出所印章和財物、警械,對罰沒的贓物、贓款詳細登記。
6、積極完成所領導交給的其他任務。
(四)戶籍民警
1、管理戶口和居民身份證,做好申報戶口材料的複核工作,教育群眾遵守戶口登記制度和戶口政策,了解、掌握人口變動情況,熟悉責任區戶口基本情況。
2、管理重點人口,根據公安部《重點人口管理工作規定》,對責任區內流動人口中的重點人口及時發現,落實管理措施,預防、控制違法犯罪活動。
3、管理暫住人口,做到來有登記,走有註銷。
4、做好各項登記和報表,管理使用好戶口材料和戶口專用章,按時完成居民身份證的申、換、補、領工作。
5、積極完成領導交給的其他任務。
(五)治安民警
1、依法對特種行業進行管理,嚴格治安管理,從中發現問題,及時解決。
2、依法對危險物品進行管理,落實檢查督促整改,確保安全。
3、維護公共複雜場所治安秩序,組織聯防巡邏,維護重點地區治安秩序。
4、堅決取締流氓滋事、迷信、聚眾賭博等危害社會治安等違法行為,認真查處治安案件。
5、就地查處治安案件,積極協助上級公安機關偵破刑事案件,及時打擊違法犯罪。
6、依靠群眾,深入調查研究,確保轄區社會治安穩定。
7、管理好責任區內的實有人口工作。
2020年9月,入選全國抗擊新冠肺炎疫情先進集體名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