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工作理論與實務

監察工作理論與實務

《監察工作理論與實務》由姜明安教授獨著,中國法制出版社2018年8月出版。

編輯推薦


本書一方面詳細闡釋了與監察工作密切相關的法律知識要點,對監察工作的基本原則、監察機關的組織與職責、監察對象與監察管轄、監察許可權與相關制度、監察工作的程序法治保障等問題進行了系統講解。另一方面又有針對性地分析了監察工作中線索處置、訊問規則、證據規則等重點實務問題,對解決監察工作難題、依法開展反腐敗工作具有重要的實際意義。另外,本書介紹了我國監察制度發展的歷史沿革,幫助讀者全面把握監察制度精髓。

出版背景與主要內容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於2018年3月20日由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正式通過。該法的通過對於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加強對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的監督,實現國家監察全面覆蓋,構建集中統一、權威高效的中國特色國家監察體制,以及規範國家監察機關和監察人員的監察行為,保證其正確行使職權和履行職責,保障監察對象的人權和其他合法權益均具有重要意義。
為了幫助監察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以及廣大讀者更好地理解、領會和把握監察工作的各項規範、原則,從而更好地做好實務工作,筆者撰寫了本書。
本書共分三大部分。
第一部分(第一章至第八章)研究、闡釋監察工作中涉及的法律理論要點,並對監察工作中應用、適用相關原則、規則、制度可能遇到的重點、難點問題進行分析並提出作者的觀點和意見。
第一章 監察工作的基本原則。監察法總則規定了監察機關行使職權、履行職責的基本原則,即監察工作的基本原則。筆者將這些基本原則概括歸納為下述十項:構建集中統一、權威高效的反腐敗體制、機制原則;依法獨立行使監察權原則;與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執法部門互相配合、互相制約原則;有關機關和單位依法協助原則;依憲依法監察原則;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原則;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原則;權責對等,從嚴監督原則;懲戒與教育相結合,寬嚴相濟原則;標本兼治、綜合治理原則。
第二章 監察機關的組織與職責。關於監察機關的組織,本章研究了國家監察委員會、地方各級監察委員會的組織以及監察系統內部的關係;關於監察機關的職責,本章分析、闡釋了監察機關監督、調查、處置三類職責的內容:監督公職人員依法履職、秉公用權、廉潔從政從業以及道德操守的情況。對公職人員涉嫌貪污賄賂、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權力尋租利益輸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費國家資財等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的行為進行調查。對違法的公職人員依法作出政務處分決定;對履行職責不力、失職失責的領導人員進行問責;對涉嫌職務犯罪的,將調查結果移送人民檢察院依法審查、提起公訴以及向監察對象所在單位提出監察建議。
第三章 監察對象與管轄。本章首先闡釋了監察對象的具體範圍:(1)中國共產黨機關、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機關、人民政府、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各級委員會機關、民主黨派機關和工商業聯合會機關的公務員,以及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管理的人員;(2)法律、法規授權或者受國家機關依法委託管理公共事務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3)國有企業管理人員;(4)公辦的教育、科研、文化、醫療衛生、體育等單位中從事管理的人員;(5)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中從事管理的人員;(6)其他依法履行公職的人員。然後分析和論述了監察機關對監察對象管轄的規則,包括級別管轄、地域管轄、指定管轄和管轄爭議解決的相應規則等。
第四章 監察許可權與相關制度。本章逐一介紹和分析了監察機關的十五項許可權:談話、訊問、詢問、留置、查詢、凍結、搜查、調取、查封、扣押、勘驗檢查、鑒定、技術調查、通緝和限制出境。並在介紹這些監察許可權的同時,對監察機關行使這些許可權應遵循的條件和程序進行了闡釋。
第五章 監察工作的程序法治保障。本章首先分析研究了程序法治在監察工作中的重要地位和意義:程序法治是保障監察機關有效行使職責許可權,實現反腐敗目標任務的重要機制;程序法治是防止監察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保證依法監察的重要機制;程序法治是保障作為監察對象的公職人員及其相關人員的人權,保護他們及其家屬或涉案單位的合法權益的重要機制。接著,本章探討了監察工作的程序法治的主要規範和內容,包括監察機關與審判機關機關、檢察機關、執法部門互相配合、互相制約程序;調查取證程序;訊問、詢問、搜查、調取、查封、扣押、勘驗檢查程序;留置程序;監察對象申請複審、複核程序。
第六章 反腐敗國際合作。本章研究了反腐敗國際合作的主體、對象、內容和形式,以及國家監察委員會對反腐敗國際合作的組織協調和督促職責。
第七章 對監察機關和監察人員的監督。本章研究和闡釋了對各級監察機關和監察人員監督的主體、形式和相應程序規則,包括人大及其常委會的監督、民主監督、社會監督、輿論監督和內部專門監督的方式、規則,以及法律對監察人員的有關要求(如清廉、保密、不說情干預、依法迴避等)和被調查人及其近親屬對監察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法行為的申訴等。
第八章 監察法律關係中的法律責任。本章探討監察法律關係中各種主體違反監察法行為的法律責任。其中主要包括監察所涉及的有關單位的違法行為(如不執行監察決定等行為)和有關人員的違法行為(如不配合調查、偽造證據等行為)的法律責任;監察對象有關違法行為(如報復陷害等行為)與控告人、檢舉人、證人有關違法行為(如誣告陷害等行為)的法律責任,以及監察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
第二部分(第九章至第十章)研究、探討和闡釋監察工作的各種實務問題。
第九章 監察工作若干具體實務問題解析。監察機關在履行職責的過程中,要處理大量的具體實務問題。本章選擇監察工作中六個較常見的具體實務問題(接受報案、舉報及對報案、舉報的處理;線索處置;立案辦理;訊問規則;對監督、調查結果的處置方式;留置折抵刑期),分別對之作若干解析。
第十章 監察工作中應遵循或參考適用的證據規則。根據監察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本章專門對刑事訴訟法規定的證據規則加以介紹和闡釋,作為監察機關辦理案件的指導;同時,本章也介紹和闡釋若干一般性證據規則,供監察機關辦理各種監察案件時參考適用。
第三部分(第十一章)研究我國監察制度發展的歷史沿革,分別探討我國古代秦、漢、唐、宋、明、清等各朝代的監察制度、北洋政府國民政府時期的監察制度、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前(1921~1949年)中國共產黨的紀檢監察制度,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后(1949年至今)黨和國家監察制度。
本書是學者從學術角度對監察工作中涉及的有關理論與實務問題進行的闡釋,某些內容、觀點可能與法律的立法原意和制度的實際運作情況有些微差距,甚至難免有闡釋、理解不妥當之處。對此,歡迎讀者批評指正。讀者在使用本書,特別是監察人員在監察工作中為適用監察法而參考本書的相關內容時,一定應以監察法的規定和國家監察委員會已經發布及今後將發布的有關規範為準。
姜明安
2018年8月1日

作者簡介


姜明安 現任北京大學法學院講席教授,博士生導師,教育部人文社會科學重點研究基地——北京大學憲法與行政法研究中心主任、兼任中國行政法學研究會副會長、中國警察法學研究會副會長、最高人民檢察院專家諮詢員、最高人民法院執行特邀諮詢專家、湖南省委省政府、山西省委、福建省委農業部法律顧問、國家宗教事務局特聘專家、北京市、上海市、江蘇省人民政府行政複議委員會非常任委員。
作為行政法專家,自1984年起即參加中國行政法重要法律、法規試擬稿的草擬。曾參與的主要立法有:《行政訴訟法》《國家賠償法》《行政處罰法》《立法法》《公務員法》《行政複議法》《行政許可法》《行政強製法》等。

目錄


第一章 監察工作的基本原則
一、構建集中統一、權威高效的反腐敗體制、機制原則
二、依法獨立行使監察權原則
三、與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執法部門互相配合,互相制約原則
四、有關機關和單位依法協助原則
五、依憲依法監察原則
六、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原則
七、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原則
八、權責對等,從嚴監督原則
九、懲戒與教育相結合,寬嚴相濟原則
十、標本兼治、綜合治理原則
第二章 監察機關的組織與職責
一、監察機關的組織
二、國家監察委員會
三、地方各級監察委員會
四、監察系統的內部關係
五、監察機關的職責
第三章 監察對象與管轄
一、監察對象
二、監察管轄
第四章 監察許可權與相關制度
一、監察許可權
二、相關制度
第五章 監察工作的程序法治保障
一、程序法治在監察工作中的重要地位和意義
二、監察工作的程序法治的主要規範和內容
第六章 反腐敗國際合作
一、反腐敗國際合作的主體和對象
二、反腐敗國際合作的內容和形式
三、國家監察委員會在反腐敗國際合作方面的組織協調和督促職責
第七章 對監察機關和監察人員的監督
一、人大及其常委會的監督
二、民主監督、社會監督、輿論監督和被調查人及其近親屬的申訴監督
三、內部專門監督
四、監察人員的自律與迴避
第八章 監察法律關係中的法律責任
一、有關單位的責任
二、有關人員的責任
三、監察對象和控告人、檢舉人、證人的責任
四、監察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責任
五、違反監察法的刑事責任
六、違反監察法的國家賠償責任
第九章 監察工作若干具體實務問題解析
一、接受報案、舉報及對報案、舉報的處理
二、線索處理
三、立案辦理
四、訊問規則
五、對監督、調查結果的處置方式
六、留置折抵刑期
第十章 監察工作中應遵循或參考適用的證據規則
一、刑事訴訟法規定的證據規則
二、可參考適用的一般證據規則
第十一章 我國監察制度發展的歷史沿革
一、我國古代的監察制度
二、北洋政府和國民政府時期的監察制度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監察制度(含中國共產黨紀檢制度)
附錄一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
附錄二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節錄)
附錄三 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
附錄四 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監督執紀工作規則(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