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遠市國土資源局

清遠市國土資源局

清遠市國土資源局位於新城人民路7號清遠市人民政府行政服務中心大樓,是清遠市人民政府主管土地資源、礦產資源、測繪事業的職能部門。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土地、礦產、測繪管理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擬定清遠市有關規章制度並組織實施,負責有關行政處罰的聽證和行政複議
(二)編製和實施國土規劃、土地和礦產資源保護與合理利用規劃、地質勘查規劃、地質災害防治和地質遺跡保護規劃及測繪工作規劃;參與報省人民政府審批的城市總體規劃的審核、指導和審核縣(市、區、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礦產資源開發利用、地質勘查規劃。
(三)監督檢查縣(市、區)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行政執法和土地、礦產資源規劃執行情況;統籌協調國土整治活動,依法保護土地、礦產資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承辦並組織調處重大權屬糾紛,查處重大違法案件。
(四)貫徹實施國家的耕地保護和鼓勵耕地開發政策,實施農地用途管制,組織基本農田保護;擬定未利用土地開發、土地整理、土地復墾和開發耕地政策並進行指導監督,確保耕地總量占補平衡。
(五)統一管理城鄉土地,負責實施土地利用規劃、開發與保護;組織礦產資源調查、土地資源調查、地籍調查、土地統計和動態監測;管理土地確權、城鄉地籍、土地定級和登記發證等工作。
(六)依法監督和管理土地交易市場,對土地徵用、劃撥及土地使用權出讓、租賃、作價出資、轉讓、交易和政府收購等進行全程管理和監督檢查;指導農村集體非農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管理;指導基準地價標定地價測評,審定評估機構從事土地評估的資格,確認土地使用權價格;協助財稅部門做好土地稅費的徵收管理工作,負責耕地開墾費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的徵收和投放使用管理;承擔報省人民政府審批的各類用地的審查、報批工作。
(七)負責礦產資源採礦權的審批登記發證和轉讓審批登記的管理工作、負責礦產資源儲量管理和地質資料匯總管理工作;依法實施地質勘查行業管理,審查地質勘查單位的資質,管理地質勘查成果;組織徵收礦產資源補償費採礦權使用費
(八)組織監測、防治地質災害和保護地質遺跡;管理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勘查和評價工作,監測、監督防止地下水的過量開採與污染,保護地質環境;認定地質遺跡保護區。
(九)制定測繪工作規劃、計劃,實施測繪標準化管理,組織基礎測繪、行政區域界線測繪、地籍測繪和其他重大測繪項目;依法實施測繪行業管理;負責測繪單位的資格審核;負責測繪任務登記,管理測繪成果質量和地圖編製工作,審核地名在地圖上的標示;管理、審核、發布重要基礎地理信息數據,管理測繪控制系統;指導和監督測量標誌的保護工作。
(十)承辦清遠市人民政府和省國土資源廳交辦的其他事項。
服務窗口工作職責
1、執行國家、省、市有關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規,依照規定程序辦理各項國土資源管理業務。
2、實行窗口辦公制,執行“一個窗口進出”制度。負責土地登記、土地抵押、交易諮詢、檔案查詢和建設用地申報受理,努力提高科學管理水平,提供文明、規範、高效、優質的服務。
3、執行規定的辦事時限,負責向用戶約定答覆或辦理的時間,按時通知當事人領取結果。
4、執行督辦制度。組長負責檢查督促承辦各項國土資源管理業務情況,窗口工作人員每周例會彙報業務辦理情況。
5、執行“一條龍”的內部運作機制,負責各科室業務的傳遞,確保各項國土資源管理業務的正常運作,按時按質完成各項工作任務。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文電、會務、機要、信息、安全、保密、政務公開等工作;承擔綜合組織協調、重大課題調研和起草重要文稿等工作;負責國土資源宣傳工作;負責編製和執行部門預決算;負責財務、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和內部審計;負責財政撥付資金安排和監督管理,以及國家和省規定的國土資源專項基金、行政事業性收費的徵收和使用管理工作。
(二)土地規劃與耕地保護科
編製實施國土、土地利用等綜合規劃;會同有關部門編製管理土地利用年度計劃;承擔與國土資源相關規劃的審查、審核工作和市、縣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成果技術審查和規劃實施評估工作;對建設項目用地進行土地規劃審核;承擔國土資源綜合統計工作;提出全市國土資源供需總量平衡的政策建議;承擔基本農田保護區的劃定、調整和保護工作;擬訂有關耕地保護和土地開發、整理、復墾方面的政策規定;組織實施土地開發整理復墾專項規劃和計劃;承擔耕地補充方案審核、新增耕地監督檢查、補充耕地指標管理和耕地佔補平衡年度考核等工作。
(三)土地利用管理科
擬訂節約集約用地和建設用地供應、流轉等政策並監督指導實施;指導回收和收購國有土地使用權;擬訂地價政策;監督管理土地市場秩序;指導土地定級、基準地價、標定地價制定與公布;承擔建設用地報批工作。
(四)地籍管理科(市人民政府調處土地糾紛辦公室)
負責地籍管理工作;承擔土地資源調查、地籍調查和變更調查工作;負責土地利用動態監測及統計管理工作;負責監督管理土地確權、登記工作;調處重大土地權屬糾紛。
(五)測繪管理科
依法實施測繪行業管理,監督管理測繪市場;編製全市測繪規劃並組織實施;組織管理地籍測繪、基礎測繪;調處測繪糾紛;指導監督測量標誌保護工作。
(六)礦產資源管理科
編製實施礦產資源綜合規劃;監督管理礦產資源的開發利用與保護工作;承擔採礦權審批、礦山儲量動態、重要礦區和特定礦種保護性開採、採礦權市場的監管工作;負責調處採礦權權屬糾紛;協助壓覆礦產資源管理工作;負責礦產資源儲量登記、統計、地質資料的匯交、建設項目壓覆礦產資源查詢工作。
(七)地質勘查與環境保護科
編製實施地質災害防治、地質勘查等綜合規劃;監督管理探礦權市場及對地質勘查工作進行監督管理,調處重大地質勘查糾紛;指導地質勘查行業相關工作;組織、協調和監督地質災害防治和應急管理工作:承擔礦山地質環境保護工作;監督古生物化石、地質遺跡、礦業遺跡等重要保護區、保護地的管理工作;依法管理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勘查和評價工作;組織監測、監督防止地下水過量開採和污染;承擔飲用天然礦泉水註冊登記和年審工作。
(八)人事科(與監察室合署)
負責機關和指導直屬單位的人事管理、勞動工資、計劃生育、工青婦和退休人員服務工作;負責下一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領導幹部雙重管理主管方的工作;承擔國土、地礦、測繪專業技術資格的報評工作和幹部培訓工作;負責局機關及直屬單位的行政監察、紀檢工作;負責對本局黨組任命的下一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領導幹部實施監督檢查;負責抓好本系統黨風廉政建設工作。
(九)執法監察科(執法監察大隊)
組織起草有關規範性文件草案;負責審核局規範性文件;組織、指導國土資源聽證;承擔行政複議案件的審理和組織辦理有關行政複議、行政應訴、行政賠償工作;統籌協調本系統依法行政和普法工作。
負責土地、礦產資源、測繪行政執法監察和信訪工作;承擔違反土地、礦產資源和測繪管理法律、法規案件的查處工作和辦理信訪案件;負責對土地規劃、農用地轉用、土地徵用、土地資產處置、土地使用權交易行為的監督檢查;監督檢查全市國土資源動態巡查工作和國土資源所建設管理工作。

人員編製


國土資源局機關行政編製33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3名、紀檢組長1名、總工程師(副處級)1名,正科級領導職數9名、副科級領導職數7名。
後勤服務人員數3名。

其他事項


(一)執法監察大隊行政執法專項編製另行核定。其中:大隊長(副處級)1名、副大隊長(副科級)2名。執法監察科科長由執法監察大隊領導兼任。
(二)市國土資源局清城分局為市國土資源局派出機構,正科級。主要職責: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市有關土地、礦產資源、測繪管理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協助做好轄區內的土地、礦產資源保護和管理工作;負責土地權屬和礦產資源開採的申報、登記、發證審核工作;協助處理群眾來信來訪工作;調查、上報和制止違法用地、採礦行為;調解土地、礦產糾紛;負責測繪和地籍管理、土地調查及統計工作;承辦市人民政府、清城區人民政府和市國土資源局委託的其它事項。其行政執法專項編製另行核定。其中:局長(正科級)1名、副局長(副科級)3名。
(三)市國土資源局清遠經濟開發區分局為市國土資源局派出機構,副處級。主要職能: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市有關土地的方針和法律法規,協助做好清遠經濟開發區轄區內的土地的保護和管理工作;辦理市國土資源局委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審查、轉讓審批,國有土地使用權劃撥審查,改變土地建設用途審批,臨時用地審批,生產建設項目土地復墾方案評審,基本農田保護區的劃定、調整,鎮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審核,國有土地使用權收回審核,國有土地使用權收購審核,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審核;負責整理土地變更調查和遙感監測工作等相關資料交清城國土資源局變更;負責整理土地利用規劃修改資料交清城國土資源局編製方案;聯繫清城國土資源分局協助上報和協助制止違法用地行為;承辦清遠經濟開發區及市國土資源局委託的其他事項。核定行政編製上6名,行政執法專項編製5名,共11名編製。內設機構設置二個科(副科級)。其中:局長(副處級)1名,副局長(正科級)2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