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愛國衛生管理條例
海南省愛國衛生管理條例
《海南省愛國衛生管理條例》是一項地方法規,由海南省人大常委會於1998年11月24日發布。
(第13號)
《海南省愛國衛生管理條例》已由海南省第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於1998年11月20日通過,現予公布,自1998年12月1日起施行。
1998年11月24日
海南省愛國衛生管理條例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第66號公告
《海南省愛國衛生管理條例》已由海南省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於2019年9月30日修訂通過,現將修訂后的《海南省愛國衛生管理條例》公布,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0年9月30 日
1998年11月20日海南省第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
2020年9月30日海南省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修訂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我省愛國衛生工作,促進城鄉環境衛生和生態環境持續改善,預防控制疾病,提高公民健康水平和生活品質,推進健康海南、美麗海南建設,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愛國衛生工作是指由政府組織,社會各方面參與,旨在改善城鄉衛生環境,消除危害健康因素,預防疾病,增強全民衛生意識,提高公民健康水平的社會性、群眾性衛生活動,包括環境衛生治理和衛生(健康)創建、廁所建設管理、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吸煙控制、健康促進與教育等活動。
愛國衛生工作應當倡導文明健康綠色環保的生活方式,開展健康知識普及,樹立良好飲食風尚,推廣文明健康生活習慣。
第三條 愛國衛生工作以人民健康為中心,堅持政府主導、部門協作、屬地管理、全民參與、科學治理、預防為主、群防群控、社會監督的原則。
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義務參加愛國衛生活動。
任何個人都應當自覺維護公共衛生和衛生設施,搞好工作場所、家庭衛生和室外環境衛生。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愛國衛生工作的領導,把愛國衛生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及鄉村振興戰略規劃,推進衛生(健康)城市、村鎮建設,編製實施衛生(健康)城市、村鎮發展規劃,把衛生(健康)納入國土空間規劃、建設、治理的全過程。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把愛國衛生工作經費納入財政預算,將愛國衛生工作成效納入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績效考核。
第二章 機構與職責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衛生(健康)基礎設施建設,組織開展創建衛生(健康)城市、村鎮等活動,改善城鄉衛生(健康)環境,提高城鄉總體衛生(健康)水平。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設立由同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相關單位組成的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以下簡稱愛衛會),愛衛會是同級人民政府的議事機構,負責統一領導、統籌協調本行政區域內的愛國衛生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宣傳、組織貫徹有關愛國衛生工作的法律、法規和政策;
(二)規劃、部署和協調本行政區域內的愛國衛生工作;
(三)制定愛國衛生有關標準,組織實施愛國衛生監督,開展愛國衛生檢查;
(四)開展全民健康教育,普及衛生知識,動員單位、社會組織和個人參與愛國衛生活動;
(五)開展愛國衛生工作的交流、合作及相關科學研究;
(六)組織開展衛生(健康)城市、村鎮以及社區、單位、家庭等建設活動並開展相關評估;
(七)承辦本級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有關愛國衛生工作。
愛衛會下設辦事機構,應當配備專職人員,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愛國衛生工作日常事務。
第七條 各級愛衛會成員單位應當按照本級人民政府職責分工,依法履行職責,負責本單位承擔的愛國衛生管理工作。
第八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指導村(居)民委員會開展愛國衛生工作,村(居)民委員會具體負責所管轄區域內單位、居民住宅區、村莊、空曠地、水面的愛國衛生工作,指導居民做好家庭和庭院內外的環境衛生,推廣和實行垃圾分類。
各單位實行愛國衛生責任制,由單位負責人和指定的機構或者人員負責本單位愛國衛生工作。
第九條 實行單位衛生達標制度。各單位應當建立、健全衛生制度,對職工進行愛國衛生教育,開展愛國衛生活動,使本單位和指定區域內的衛生達到規定標準。
第十條 廣播、電視、報刊、網站等媒體應當積極開展衛生知識宣傳和健康教育。在傳染病流行或者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期間,應當正確引導衛生防病的輿論導向,配合做好相關健康教育工作,促進疾病防治工作的有效開展。
第三章 環境衛生治理
第十一條 各級愛衛會根據本行政區域具體情況,建立愛國衛生活動月制度,進行環境衛生綜合治理。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參加滅除病媒生物活動等愛國衛生專項治理活動。
第十二條 各級愛衛會應當宣傳愛國衛生運動,普及居家環境清潔、疫情防控等知識,引導居民改變不文明、不健康的行為。
第十三條 各級愛衛會應當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和單位,加強旅遊景區、風景名勝區、墟集以及城鄉結合部等的環境衛生治理。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組織發動社區居民,開展經常性的環境衛生大掃除活動,清理農貿市場、背街小巷、城中村、城鄉結合部、窗口單位、居民區等重點區域的衛生死角。
第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加強生活飲用水衛生設施建設和管理,飲用水應當符合國家衛生標準,推進城市供水管網向農村延伸和農村飲用水工程建設。
第十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有計劃地組織建設和改造公共衛生設施,對污水、污物、糞便進行無害化處理。
公共廁所應當合理布局,方便群眾,加強管理,符合衛生標準。景區、公園、文化體育場館等公共場所和賓館、飯店、娛樂休閑場所等社會服務單位的廁所應當在對外服務時間免費向公眾開放使用,任何單位不得擅自關閉或者無故停用。
第十六條 農村無害化衛生戶廁應當清潔、無蠅蛆、無臭,糞池不滲漏、密閉有蓋,定期清理。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農村無害化衛生戶廁糞液、糞渣等集中收集、清運的管護機制,推廣糞肥資源化利用,促進農村生態環境的改善,提高農村環境衛生質量。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引導和支持與廁所建設管理相關的科技研發和成果轉化,採取有效措施支持廁所設備設施生產企業發展,鼓勵新建和改造廁所使用綠色環保材料和新型技術,鼓勵運用網際網路技術,提供廁所定位導航、信息發布和接受公眾投訴等服務。
第十七條 飼養動物應當依法進行疫病檢疫免疫。需要進行疫病強制免疫的動物,未經免疫不得飼養。
在城市市區範圍內不得飼養、繁殖、攜帶、經營大型犬和烈性犬等犬只。攜帶犬、貓等動物外出的,應當由成年人用束犬鏈(繩)等牽領或者裝入籠內,主動避讓行人,及時清理動物糞便等排泄物。犬只等動物禁止進入室內公共場所和人口密集區域,導盲犬除外。
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建立養犬登記制度,規範養犬行為。
第十八條 禁止在室內公共場所和公共交通工具內以及學校、幼兒園、醫療衛生機構等特殊場所吸煙(含電子煙)。室外公共場所設置的吸煙區不得位於行人必經的通道上。
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大型活動的需要,在室外臨時設置禁止吸煙區域。
禁止吸煙的場所,應當有明顯的禁止吸煙警語和標誌。警語應當顯示相關處罰內容。
預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煙(含電子煙)。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煙草製品或者電子煙。
第四章 疫情與病媒生物預防控制
第十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疫情防控工作的組織領導,堅持依法防控、科學防控、聯防聯控,提升防控和應急處置能力,嚴格落實疫情常態化防控各項措施要求。
疫情防控工作應當堅持早發現、早報告、早隔離、早治療措施,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
第二十一條 公共場所、場站碼頭、公共交通工具在疫情防控期間應當落實日常清潔、通風消毒等衛生措施。
個人應當採取以下預防措施:
(一)按照疫情防控規定科學佩戴口罩;
(二)減少非必要的聚集性活動;
(三)養成勤洗手、用公筷等衛生習慣和生活方式。
第二十二條 商場、超市、賓館、餐館等生活場所,公園、旅遊景區、運動場所,圖書館、博物館、美術館等室內場館以及影劇院、遊藝廳等密閉式娛樂休閑場所,應當作為重點場所加強防控。
養老機構、福利院、監所、精神衛生醫療機構等機構應當作為重點機構加強防控。老年人、兒童、孕產婦、殘疾人、嚴重慢性病患者等人員應當作為重點人群做好個人防護。
第二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全社會採取以環境治理為主,化學防製為輔的病媒生物綜合預防控制措施,消滅老鼠、蒼蠅、蚊子、蟑螂等病媒生物,消除病媒生物孳生條件;加強可導致重大傳染病類蟲媒的防制工作,採取綜合措施有效防止蟲媒傳染病的傳播與流行。
各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應當組織開展病媒生物種群分佈、密度和抗藥性監測,重點開展登革熱、瘧疾等病媒生物傳染病的媒介監測評估工作,建立病媒生物監測網路,定期開展風險評估、風險報告和控制效果評價,並及時將監測評估結果報告當地愛衛會。
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應當會同海關等部門建立境外疫病疫情和病媒生物聯防聯控機制,推進境外疫病疫情風險早期預警,嚴防重大疫病跨境傳播。
第二十四條 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工作實行單位責任制。機關、企事業單位、其他組織和村(居)民委員會等應當建立日常的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制度,採取有效措施,將病媒生物的密度控制在國家規定的標準範圍之內。
小區公共場所、公用設施的病媒生物預防控制由村(居)民委員會督促落實,物業服務企業具體實施。
居民應當做好住宅內的病媒生物預防控制。
第二十五條 醫療衛生機構、學校、賓館、飯店、單位食堂等人員聚集場所,糧庫、農貿市場、食品生產經營場所、建築工地、建築物管線、市政管井、下水道系統、公共廁所、廢品收購站、垃圾中轉站、垃圾處理廠等易孳生病媒生物場所,應當建立健全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制度,設置病媒生物控制設施,落實專人負責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工作。
第二十六條 從事防制病媒生物有償服務的單位,應當予以備案和使用安全有效的葯械,保證服務質量;其從業人員應當培訓合格。
第二十七條 在本省生產、銷售、使用滅除病媒生物的葯械,應當符合國家和本省的有關標準和規定。具體管理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五章 健康促進與監督
第二十八條 各級愛衛會應當建立和完善健康教育網路,組織開展全民衛生健康教育活動,提高全民健康素質。
學校應當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開設健康教育課程,組織教師學生參加愛國衛生活動。
托幼組織應當開展衛生知識教育,培養良好衛生習慣。
第二十九條 鼓勵國內外組織和個人捐贈、資助愛國衛生工作,投資修建衛生福利設施。
第三十條 各級愛衛會應當加強對愛國衛生工作和其成員單位履行職責的監督檢查。
愛衛會各成員單位應當按照職責分工,監督檢查所負責的愛國衛生事項。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定期檢查所管轄區域內的愛國衛生工作。
第三十一條 各級愛衛會可以聘請愛國衛生監督員。愛國衛生監督員在指定區域內檢查、監督、指導愛國衛生工作,並向主管部門提出表彰或處理的建議。
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主管部門和衛生監督員的監督檢查,介紹有關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三十二條 單位和個人對違反本條例的行為,有權制止和舉報。各級愛衛會辦事機構應當設置舉報電話或信箱,及時查處舉報事項。新聞媒體應當做好輿論引導與監督工作,對違反本條例的行為予以公開曝光。
第三十三條 遵守本條例,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由各級人民政府或者愛衛會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表彰、獎勵:
(一)達到衛生(健康)創建標準的;
(二)在愛國衛生工作中成績顯著,有突出貢獻的。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愛衛會辦事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市、縣、自治縣綜合行政執法機構對單位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以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無正當理由,不參加滅除病媒生物活動等愛國衛生專項治理活動的;
(二)衛生責任區達不到國家和省衛生標準的。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一款規定,飼養未依法免疫動物的,由飼養地市、縣、自治縣綜合行政執法機構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對單位處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一款規定,在禁止吸煙場所吸煙的,由市、縣、自治縣綜合行政執法機構給予批評教育,責令改正,並處五十元罰款;拒不改正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第四款規定,向未成年人出售煙草製品或者電子煙的,由市、縣、自治縣綜合行政執法機構給予警告,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中、小學生吸煙的,由其監護人與學校共同進行教育,在校生可以由學校給予紀律處分。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一款規定,易孳生病媒生物場所病媒生物密度超過國家規定標準範圍的,由愛衛會辦事機構責令改正,市、縣、自治縣綜合行政執法機構可以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八條 單位和個人弄虛作假取得愛國衛生表彰或獎勵的,由授予表彰或獎勵的機關取消其表彰或獎勵,並由主管機關對直接責任人給予處分。
衛生質量下降已不符合愛國衛生表彰或獎勵標準的,授予機關可以取消其表彰或獎勵。
第三十九條 對違反本條例的行為,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未依法處理的,同級愛衛會有權建議該部門依法處理;對拒不處理的部門,給予通報批評,並可以建議有關部門對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依法給予處分。
第四十條 愛衛會及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貪污受賄,尚未構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的行為,本條例未設定處罰但其他法律法規已設定處罰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罰。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二條 本條例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