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的繼承

法的繼承

法的繼承是不同歷史類型的法律制度之間的延續和繼受,一般表現為舊法對新法的影響和新法對舊法的承接和繼受。法的繼承是客觀存在的,法就是在繼承中發展的。法作為文化現象,其發展表現為文化積累過程,其繼承是不可避免的。法的階級性並不排斥法的繼承性,社會主義法可以而且必然要借鑒資本主義法和其他類型的法。

特點


法的繼承不同於民法中的財產繼承、國際法中的國家繼承。而法律繼承則是新事物對舊事物的揚棄。“揚棄”這個源自德國古典哲學的詞語含有否定和肯定雙重意義。在否定的意義上指取消或捨棄,在肯定的意義上指保持或保存。用揚棄來解釋法律發展過程中的繼承性,可以生動而具體的揭示出法律繼承的特點:
第一,在法律發展的客觀過程中,每一種新法律對於舊法律來說都是一種否定,但又不是一種單純的否定或完全拋棄,而是否定中包含著肯定,從而使法律發展過程呈現出對舊法既有拋棄又有保存的性質。
第二,從處理法的繼承問題的主體的角度看,法的繼承實際上是一種批判的、即有選擇的繼承,也就是在否定舊法律制度固有的階級本質和整體效力的前提下,經過反思,選擇,改造,吸收舊法律中某些依然可用的因素,賦予它新的階級內容和社會功能,使之成為新法律體系的有機組成部分,因此,不加分析地抄或複製舊法律的拿來主義和根本否定新法律與舊法律之間存在歷史聯繫和繼承關係的虛無主義都是錯誤的。

根據理由


法的繼承的根據和理由主要表現為以下幾方面:
(1)社會生活條件的歷史延續性決定了法的繼承性。
人類社會的經濟發展具有連續性,歷史的每一階段都遇到有一定的物質結果、一定數量的生產力總和,人和自然以及人與人之間在歷史上形成的關係,都遇到前一代傳給后一代的大量的生產力、資金和環境,儘管一方面這些生產力、資金和環境為新的一代所改變,但另一方面,它們預先規定新一代的生活條件,使它得到一定的發展和具有特殊的性質。經濟基礎決定上層建築,因此作為上層建築組成部分的法也必然前後相繼。
(2)法的相對獨立性決定了法的發展過程的延續性和繼承性。
法不但受一定的經濟基礎的制約,而且對經濟基礎具有反作用,經濟基礎改變了,法律制度和法律觀念不會全部消失,新興的階級在不同程度上加以利用。法的發展有其自己相對獨立的發展道路。法的相對獨立性決定了法律發展過程的延續性和繼承性。法的相對獨立性是社會意識相對獨立性的體現。社會意識的相對獨立性是指社會意識在反映社會存在的同時,還具有自身的能動性和獨特的發展規律,這種獨特的發展規律就在於每一歷史時期的社會意識及其形式,都同它以前的成果有著繼承關係。
(3)法作為人類文明成果決定了法的繼承的必要性。
在法的歷史發展過程中,各個不同的法所形成的法律形式、術語、概念、典籍、著作等就成為人類共同的文化成果,並作為文化遺產一代一代相傳下來。
( 4)法的發展的歷史事實驗證了法的繼承性,如法國資產階級以奴隸制時代的羅馬法為基礎制定的《法國民法典》。

內容


法的繼承的內容是十分廣泛的,主要有:
(1)法律術語、技術、形式。
基本的法律概念、術語如權利、義務、法律行為、法律責任等;立法、執法和司法程序;法律解釋方法;法律體系的結構、形式,法律機構的設置等都是可以繼承的。
(2)有關社會公共事務的法律規定。
在公共事務規範中有許多屬於技術性規範或者是反映社會整體利益的規範,如有關交通、自然資源、環境保護、人口、衛生、水利、城市建設等的法律規定是可以繼承的。
(3)反映市場經濟規律的法律原則和規範,如關於市場主體、市場要素、市場行為、市場調控的法律規定有不少就值得借鑒。
(4)反映法的一般價值的原則,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則、無罪推定原則罪刑法定原則公開審判原則法治原則等,這些是可以繼承的。

表現形式


英美法系法的繼承性表現為多種形式:
(1)有的表現在法的規則方面,如執行社會公共職能的法的規則,如交通、環境保護、資源、人口、水利、衛生等方面的法的規則,是無論哪個階級占統治地位的社會都必須有的。又如反映商品經濟、民主政治的一般規律的法的規則,只要實行商品經濟、民主政治,無論是社會主義法還是資本主義法都有一些共通的規則。
(2)有的表現在法律實踐方面,如大陸法系糾問制審制度,英美法系對抗制審判制度,中國、日本等國家的調解制,都有著長久的歷史,雖然這些國家的社會形態幾百年來發生了很大的變化,但在當代,它們仍然是這些國家法律實踐的特色。
(3)有的表現在法律意識、法律文化方面,在法律技術、概念、術語、範疇等方面新的法律制度沿用舊的法律制度情況比比皆是,而人們對待法的心理、態度在不同國家、不同民族也經常有繼承性。
大陸法系法的繼承性表現形式:
(1)社會發展和法律發展的不平衡性決定了法的繼承的必然性;
(2)市場經濟客觀規律和根本特徵決定了法的繼承的必要性;
(3)法的繼承是法制現代化的一個過程和途徑,因此法的繼承是法制現代化和社會現代化的必然需要;
(4)法的繼承是對中國悠久歷史傳承的應有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