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門市規劃局
廈門市規劃局
廈門市規劃局屬於人民政府工作部門,根據《中共福建省委辦公廳、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廈門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閩委辦〔2010〕87號)和《中共廈門市委、廈門市人民政府關於廈門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的實施意見》(廈委〔2010〕40號)文件精神,設立廈門市規劃局,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副廳級。
(一)取消有關法定圖則的職責。
(二)將村鎮建設規劃審批的職責划給各區政府負責。
(三)增加組織編製近期建設規劃的職責。
(四)增加城市規劃項目的招商與推介職責。
(五)加強城鄉景觀和建築風貌的編製與保護,加強城市重點地區城市設計的編製和實施。
(六)加強規劃信息化管理與電子政務的建設和實施。
(七)加強城鄉規劃實施的監督檢查。
(八)加強綜合交通規劃和交通政策研究。
(九)加強戶外廣告的規劃管理工作。
(十)加強城市地下工程和地下空間的規劃管理。
廈門市規劃局主要職責:
(一)貫徹實施國家、省、市有關城鄉規劃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起草相關地方性法規、規章和政策,擬訂有關技術標準和規範,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三)負責組織編製、修訂和調整城市總體規劃、近期建設規劃、風景名勝區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負責有關規劃審查報批、已批准規劃的報備工作;負責組織對城市總體規劃的實施情況進行評估;負責城市總體規劃、近期建設規劃與年度實施計劃、年度建設用地計劃的銜接;負責市政基礎設施和綜合交通系統的規劃編製與管理,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各類專項規劃的編製工作。
(四)負責組織編製城市景觀風貌規劃;負責組織編製重點地區的城市設計和重要地塊的修建性詳細規劃;負責審批修建性詳細規劃和城市設計方案;負責城市雕塑設置的審批;負責戶外廣告的規劃管理工作。
(五)根據近期建設規劃和年度建設用地計劃,統籌指導全市用地功能布局和分期實施;負責組織重點建設項目的選址論證;參與制定土地儲備和出讓計劃;負責城市規劃項目的招商與推介工作;負責制定地塊出讓的規劃設計條件。
(七)負責審核鎮、村莊規劃。
(八)負責組織對城鄉規劃編製、審批、實施、修改的監督檢查,糾正違反城鄉規劃法律法規的行政行為;負責對違法建設影響規劃的程度進行定性,配合綜合執法部門對違法建設進行查處。
(九)負責推進城鄉規劃技術進步與信息化建設;負責規劃管理電子政務的建設和實施;負責組織開展規劃宣傳、學術交流和技術培訓。
(十)負責組織編製城市綜合交通規劃。
(十一)負責城鄉規劃設計行業管理和全市城鄉規劃編製單位資質管理;指導城鄉規劃行業相關社團工作。
(十二)負責城市地下工程和地下空間開發的規劃管理;會同組織編製地下空間發展規劃和城市地下管網綜合規劃,指導地下空間的開發利用。
(十三)承辦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根據上述職責,廈門市規劃局設9個內設機構:
(一)廈門市規劃局辦公室
負責局機關政務工作的組織協調、文電處理,負責組織辦理人大議案、代表建議和政協提案及信訪、檔案、接待聯絡工作;負責對外新聞信息發布工作;負責擬訂局機關的規章制度、重要文稿、宣傳報道;負責重要會議的組織工作;負責重要文件和會議決定事項的督辦工作;負責局機關的財務、固定資產管理和後勤保障工作;負責機關效能建設及績效評估工作;負責安全保衛和保密工作;負責信息化管理的建設和實施;負責信息系統的安全保障和維護管理;負責全市各類規劃數據、基礎資料庫的建立、整合和管理;負責局對外網站的建立和維護;負責局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負責規劃成果的公示和展示管理。
(二)廈門市規劃局總工程師辦公室
負責全局的專業技術管理工作;負責組織擬訂和維護有關的技術標準與規定;組織擬訂鎮、村莊規劃建設的有關政策建議和技術標準;負責協調規劃審批管理中的重大技術問題,處理規劃編製與實施管理之間的技術銜接問題;負責督辦上級部署的重大項目等有關規劃工作;負責落實局業務會的重大技術決定;負責發展規劃、科研及學術交流工作。
(三)廈門市規劃局規劃處
組織開展城市發展戰略規劃的研究和編製;負責落實城市總體規劃和近期建設規劃的編製、調整與維護工作;負責組織編製和維護控制性詳細規劃、專項規劃;組織編製風景名勝區保護規劃;組織編製全市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規劃;組織編製全市城市景觀風貌規劃和特定風貌區的保護規劃;會同初審鎮總體規劃,指導村莊規劃的審查工作;負責有關規劃審查報批、已批准規劃的報備工作;組織編製項目策劃、行動規劃、規劃研究和項目諮詢;組織重大規劃項目的方案徵集工作;會同組織研究並落實城鄉一體化和島內外一體化規劃;參與研究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主體功能區規劃、土地利用規劃及年度建設用地計劃;組織對城市總體規劃的實施情況進行評估;負責城市總體規劃、近期建設規劃與年度實施計劃、年度建設用地計劃的銜接;負責城鄉規劃編製項目計劃的制定、立項、驗收和計劃實施、完成的督查;負責對接城市聯盟和同城化協調工作;負責城市規劃設計行業管理;指導城鄉規劃行業相關社團工作;承擔市規劃委員會辦公室的具體工作。
(四)廈門市規劃局建設用地管理處
負責建設項目規劃選址、用地管理及綜合協調;根據近期建設規劃和年度建設用地計劃,統籌指導全市用地功能布局和分期實施;組織編製我市舊城鎮、舊廠房和舊村莊的“三舊”改造規劃;負責城市規劃項目的招商與推介工作;負責局職責範圍內土地招拍掛和儲備事務的組織與管理;負責制定出讓地塊的規劃設計條件;負責地塊出讓后規劃設計條件變更管理;負責跨區域建設項目的規劃選址工作;負責組織建設項目選址論證會,對全市建設項目進行選址論證及用地管理等工作;負責核發全市重點建設工程和本島市政交通項目的《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和《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負責對分局有關用地管理工作的業務指導和督查。
(五)廈門市規劃局建築工程管理處
負責建設工程規劃管理及綜合協調;組織編製重點地區的城市設計和重要地塊的修建性詳細規劃;負責審批修建性詳細規劃和城市設計方案;組織擬訂城市設計導則,並指導建築項目方案審批;負責對歷史風貌建築、優秀近現代建築的認定、保護和規劃管理工作;組織建築設計方案專題審查會,審查建築工程設計方案立面效果;負責全市重點建築工程的規劃管理;負責審批全市重點建築工程設計方案,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組織重大建築項目的設計方案徵集工作;會同組織編製地下空間發展規劃,指導地下空間的開發利用;負責建設項目三維建模電子報建審核工作;負責建設項目日照分析的技術審核工作;負責城市雕塑的規劃管理工作;負責城市綠地、廣場及建築小品等城市景觀的規劃管理;負責城市景觀照明和夜景工程的規劃管理;負責鼓浪嶼私危房的相關審批;負責戶外廣告的規劃管理工作;負責對分局有關建設工程規劃管理工作的業務指導和督查。
(六)廈門市規劃局市政交通處
負責市政交通工程規劃管理及綜合協調;負責組織編製和協調各項市政交通工程專項規劃;會同編製近期建設規劃和年度建設計劃中有關市政基礎設施的專項內容;負責協調各類城市規劃設計編製中的市政交通設計內容;負責全市重點和本島市政交通建設工程的規劃管理;負責對全市重點和本島市政交通建設工程設計方案進行審查和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負責城市地下市政交通工程的規劃管理;組織編製城市綜合交通規劃;會同開展城市交通改善工作;參與城市交通政策研究和城市交通管理;負責對分局市政及交通基礎設施規劃管理工作的業務指導和督查。
(七)廈門市規劃局綜合管理處
負責了解思明、湖裡區政府的發展設想及建設意向,提供規劃指導和服務;參與組織編製本島的控制性詳細規劃、修建性詳細規劃、城市設計及各項專項規劃;參與組織編製本島城市景觀風貌規劃和規劃的實施管理工作;參與本島出讓地塊規劃設計條件審查工作;負責本島除重點建設項目和市政交通項目以外的建設項目的用地規劃管理工作,核發其《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和《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負責轄區內除重點建設項目和市政交通項目以外的建設項目的規劃管理工作,負責其建築設計方案的技術審查,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負責受理建設項目的報審工作;負責報建項目規範化運作;負責組織報建項目“一書三證”的“窗口”發放工作。
(八)廈門市規劃局法規監督處
負責組織對有關城鄉規劃等法律法規及政策進行研究,擬訂貫徹實施意見及規劃實施政策;負責擬訂我市城鄉規劃管理立法計劃並組織實施;組織擬訂局規範性文件;組織辦理行政訴訟及行政賠償等法律事務;組織開展規劃聽證等活動;負責規劃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的宣傳和培訓工作;組織監督檢查城鄉規劃執行的情況;負責全市重點建設工程和本島市政交通項目的竣工規劃條件核實;會同市級綜合執法部門開展違法建設的查處工作;負責對分局相關規劃法規監督管理工作的業務指導和督查。
(九)廈門市規劃局組織人事處
負責局系統領導班子建設、幹部隊伍建設;負責局黨組的日常工作;負責局系統機構編製、幹部培訓工作;負責專業技術資格評審和考務;負責幹部選拔任用、交流、考察考核和幹部管理日常工作;負責局系統人事檔案、勞動工資福利管理工作;負責局系統外事、計劃生育管理工作;負責指導事業單位的組織人事工作;負責局機關離退休幹部工作,指導直屬單位的離退休幹部工作。
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開服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對照廈門市政府信息公開目錄,本局編製《廈門市規劃局政府信息公開指南》(以下簡稱《指南》),需要獲得本局政府信息公開服務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建議閱讀本《指南》。
《指南》將根據政府信息公開情況及時更新,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在“廈門市規劃局網站”上查閱,也可以到廈門市規劃局政府信息公開受理點(廈門市體育路95號4樓)查閱。
政府信息公開分為主動公開和依申請公開。
一、主動公開
一公開範圍
本局向社會主動公開的信息範圍參見《廈門市規劃局政府信息公開目錄》(以下簡稱《目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在廈門市規劃局網站和本局政府信息公開受理點進行查閱。
二公開形式
本局主動公開的信息,主要採取在“廈門規劃局網站”上公開的形式,也採用政府公報、新聞發布會、報刊、廣播、電視及相關媒體等便於公眾知曉的方式公開,並在本局政府信息公開受理點提供查詢與資料索取服務,方便市民查詢。
本局網上公開的信息,除固定的信息外,網上留存的期限一般為一年。超過留存期的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到本局辦公地查閱這類信息。
三公開時限
屬於主動公開範圍的政府信息,本局將自政府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公開。法律、法規對政府信息公開的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二、依申請公開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根據自身生產、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申請獲取廈門市規劃局主動公開以外的相關政府信息,可以向本局申請獲取,本局將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處理。本局依申請提供信息時,根據掌握該信息的實際狀態進行提供,不負責對信息進行加工或者其他處理。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本局申請獲取政府信息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包括數據電文形式);採用書面形式確有困難的,申請人可以口頭提出,可委託他人代為填寫政府信息公開申請。
本局2009年之前(含2009年)的規劃許可檔案已經移交給廈門市城建檔案館,有需要獲取相關政府信息的,請直接到廈門市城建檔案館辦理(地址:廈門市故宮路建設大廈五樓)。
一受理機構
本局政府信息公開受理機構為廈門市規劃局辦公室,辦公地址:廈門市體育路95號4樓,諮詢時間:周一至周五:上班時間,法定節假日除外。
二提出申請
向本局提出申請的,需填寫《廈門市規劃局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見附件1,以下簡稱《申請表》)。申請表可以在本局受理機構處領取,也可以在“廈門規劃局網站”上下載電子版。申請可以通過以下方式提交:
1、通過網際網路提出申請。申請人可以在“廈門規劃局網站”上填寫《申請表》,填寫《申請表》后通過網上發送即可。
2、信函、電報、傳真申請。申請人通過信函方式提出申請的,請在信封左下角註明“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字樣;申請人通過電報、傳真方式提出申請的,請相應註明“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字樣。
3、當面申請。申請人申請公開與其自身相關的政府信息,可以到受理機構處,當場提出申請。申請人應攜帶本人的有效身份證明,委託他人代為申請的還需有申請人授權委託書與受託人身份證原件及複印件;以組織機構名義提出申請的,應出具法人授權委託書及授權人的有效身份證明,組織機構代碼證複印件、經辦人員身份證原件及複印件。
規劃許可信息需要到本局政府信息公開受理點當面提出申請。
為了提高處理申請的效率,申請人對所需信息的描述請盡量詳盡、明確;若有可能,請提供該信息的標題、發布時間、文號或者其他有助於本局確定信息載體的提示,申請人能夠根據《目錄》事先確定所需信息的索取號的,本局將當場答覆或者儘快答覆。
本局一般不直接受理通過電話方式提出的申請,但申請人可以通過電話諮詢相應的工作業務。
三申請處理
本局收到申請后,對申請的要件是否完備進行審查,對於要件不完備的申請予以退回,要求申請人補正。對於要件完備的申請,能夠當場答覆的當場答覆,不能當場答覆的,則在收到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作出下列答覆:
1、屬於公開範圍的,向申請人提供信息或告知申請人可以獲得該信息的方式和途徑;
2、屬於免予公開範圍的,告知申請人不予公開的理由;
3、不屬於本機關公開範圍的,告知申請人該信息的掌握機關及聯繫方式;
4、如需延長答覆期限的,經領導同意並告知申請人,延長答覆期限最長不超過15個工作日;
5、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請人。
本局根據收到申請的先後次序來處理申請,單件申請中同時提出幾項獨立請求的,本局將全部處理完畢后統一答覆。鑒於針對不同請求的答覆可能不同,為提高處理效率,建議申請人就不同請求分別申請。
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權益的,應當徵求第三方的意見,徵求第三方意見所需時間不計算在期限內。
申請結果由受理機構負責提供。
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工作流程參見附件2。
對於本局基於申請人原因(如資料購買、複印、列印、刻錄、郵寄)所產生的費用由申請人承擔。
三、監督方式
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認為本局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開義務的,可以向監督部門投拆,也可向市效能辦舉報,接受舉報的機關將予以調查處理。,地址:廈門市體育路95號6樓。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認為本局違反《條例》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向市政府申請行政複議,對行政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也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本局違反《條例》的具體行政行為造成申請人或者第三方經濟損失的,申請人或者第三方可以依法請求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