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路公安處

全國公安系統的重要部門之一

鐵路公安處是全國公安系統的重要部門之一,上級單位是各鐵路公安局。主要負責對全國的國家鐵路的治安、保衛等實施警察職能的單位。鐵路警察除了負責所在鐵路車站地區內安全工作外,還擔當旅客列車上的治安管理,以制止犯罪分子在列車上危害人民群眾的生命與財產安全等。一些省會城市(重要的交通樞紐)都會設有:某某鐵路公安處。鐵路公安處一般內設乘警、治安、刑偵等相應的警察,其機構設置(除了沒有戶籍和出入境),與地方公安系統無異。各鐵路公安處工作,由所屬上級鐵路公安局垂直管理,業務上由地方公安局指導。如北京鐵路公安局受公安部鐵路公安局(公安部第十局)管理,業務上由北京市公安局指導。

鐵路公安歷史


歷史改革
1888年(光緒十四年),由清廷總理海軍衙門主管的唐(山)胥(各庄)鐵路展築至天津。通車后,由路方派一彈壓委員,在列車上做稽查工作;同時在重要車站雇傭3至5人,身著號服,負站台守望之責,名曰“巡夫”。這是鐵路警察的雛形。在此後的12年間,鐵路展築至關外,都是沿用這種設置。至1901年(光緒二十七年),因沿線經常發生劫車事件,由主管鐵路事務的外務部奏經清廷批准,從沿線駐防淮軍中挑選一部分改為鐵路巡警,分駐鐵路沿線維護治安,隸屬於當時的礦務鐵路總局工務處。翌年,督辦關內外鐵路大臣袁世凱,分別在天津、山海關設第一、第二兩個巡警段,共轄巡官、長警500餘名,隸屬礦務鐵路總局車務處。1905年(光緒三十一年)8月北京車站發生炸車事件后,當局深感鐵路巡警責任重大,督辦關內外鐵路大臣、直隸總督袁世凱厲行整頓,並奏定鐵路巡警稽查職守章程十二條。同時,又由當時鐵路主管機關商部咨文督辦京漢、滬寧鐵路大臣唐紹儀,仿照關內外鐵路興辦巡警。此後,到1908年(光緒三十四年),陸續建設的京奉、京漢、京綏、滬杭甬、膠濟、正太、廣三、南潯等路(段)分別設置鐵路巡警或類似巡警職能的護勇、巡查、巡務或彈壓1909年(宣統元年)郵傳部尚書(部長)徐世昌奏經清廷批准,將護勇、巡查、彈壓等職稱統一稱為“巡警”。
民國成立后,為解決鐵路警務人員缺乏問題,鐵路主管機關交通部於1913年特設“鐵路巡警教練所”。同年9月經內政部提交國務會議決議並以大總統教令公布鐵路警察服裝、臂章制式。此後,在一些鐵路局及重要車站和區段陸續設立警察所、警察段、護路隊等組織。1920年交通部頒布京奉、京漢、京綏等路警務處編製規則,各鐵路局陸續設立警務處。1923年5月,津浦路臨城、沙溝間發生盜匪劫車擄走中外旅客300餘人的案件之後, 當局迫於外國使團的壓力,經國務會議決定,交通部於同年9月成立鐵路警備事務處,由交通部次長孫多鈦兼任處長。同年11月國務院成立督辦鐵路警備事宜處,並由陸軍撥調兩個旅歸其指揮;12月將交通部鐵路警備事務處改為路警總局。1925年1月交通部飭令各路將警察處改為警務處。此後,又陸續建立了一些制度,力圖整頓,但因當時南北交戰,未能改變鐵路警政的紊亂狀態。
國民政府成立后,於1928年6月交通部令將鐵路警務處一律裁改為警務課,隸屬於路局總務處。同年11月成立鐵道部。1932年5月,經行政院核准,鐵道部成立路警管理局,掌理全國鐵路警察事宜,管轄各路警務機關。同年7月將各局之警務課、警務處統一改組為警察署。1936年1月,國民政府軍事委員會以鐵路警察關係國防、軍運,至為重要,為確保鐵路交通安全,將鐵甲車隊劃歸路警統轄,並將路警管理局改為鐵道部鐵道隊警總局,仍隸屬鐵道部,同時受軍事委員會指揮。1938年1月鐵道部併入交通部,鐵道隊警總局改為交通部隊警總局,統轄鐵道、交通、航路隊警,兼為軍委會交通警備司令部。這時抗戰已經開始,鐵路警察系統在日本侵略者的鐵蹄之下,和鐵路一樣支離破碎。
從1940年起,僅存鐵路的警防指揮,為戴笠領導的軍委會水陸交通統一巡檢處所取代。
1937年日寇侵佔華北后,先由滿洲鐵道株式會社派員接收鐵路,後於1939年4月,與華北臨時政府“合辦”成立了華北交通股份有限公司。隨之,日本侵略者打著受臨時政府委託執行鐵路警察權的幌子,在華北交通股份有限公司設立警務局,綜理鐵路警務事宜。
抗日戰爭勝利后,經行政院會議決議,交通部1946年4月重新成立了交通警察總局,統轄鐵路、公路、水路、航路警察組織及警務事宜。翌年,隨著國民黨恢復對東北三省的統治,又成立了第二交通警總局,管理東北鐵路警察組織及警務事宜。
新中國的鐵路警察始建於東北。1947年黑龍江解放后,即在哈爾濱成立了東北鐵路公安處。1948年東北三省解放,又成立了東北鐵路公安局,統管東北鐵路公安保衛工作。
1949年隨著中央政府鐵道部的成立,即成立了鐵道部公安局,作為公安部的派出機關,負責領導全國鐵路公安保衛工作。
1953年初公安部成立第十局即交通保衛局,統一領導全國鐵道、公路、航運、郵電系統的公安保衛工作。
1954年秋,鐵道部公安局併入公安部十局,直到1966年在文化大革命中被摧殘癱瘓。1970年7月鐵道部與交通部合併。
1971年由於鐵路治安混亂,經交通部、公安部報請國務院批准,於當年8月17日成立交通部公安局,並著手恢復鐵路公安工作。1975年國務院決定恢復鐵道部,隨即成立了鐵道部公安局,同時由公安部重新納入業務局序列,仍為第十局,在鐵道部、公安部領導下負責全國鐵道公安保衛工作。
鐵路公安系統的轉制考試已於2009年9月進行,轉制工作已基本完成,將划由公安部直屬管理。轉制的過渡期將有3年,期間公安部和鐵道部共管,3年後則完全由公安部主管,鐵路公安對外稱“公安部十局”。

組織概況

在鐵路試辦巡警的十幾年間,當時的中國尚未建立警察制度,且建成通車的鐵路只有唐津一段,無論護勇、巡夫、彈壓還是巡警,都處於隨需要而設、誰設誰管的狀態,既無一定的組織形式,也無專管機關。在隨後逐步建成的十幾條(段)鐵路中,有的效法關內外鐵路設置巡警段,有的把巡警編成若干“棚”(清朝軍隊編製單位,每棚14人)分段執行巡護任務,也有設巡警局、巡警處或警務委員的,參差不一。民國成立后,雖然建立了交通部,但部內未設警務主管機關。鐵路巡警仍沿清朝舊制由各路自行主辦。即是1923年交通部成立路警總局之後,也未能統一各路警政
1928年11月鐵道部成立之後,以鐵道警察為鐵路要政之一,召開警務會議,切實規劃整頓。到1932年才實現了全國鐵路警政的統一,形成了完整的鐵路警察體系。當時的組織情況是:
(1)鐵道部設路警管理局,掌握全國鐵路警察行政事宜,並管轄各路警務機關。局內設秘書室和總務、保安、督察三處,處下設文書、事務、會計、訓練、人事、防務六科和內勤外勤二組。全局以95人定編。 (2)鐵道部路警管理局在鐵路局所在地設立警察署,負責辦理全線警務事宜,定名為“鐵道部路警管理局派駐XX路警察署”。
警察署內設總務、行政、司法、督察四股。職責分工為:
總務股職掌文件繕校、統計報表、典守印信、會計庶務事項;
行政股職掌長警調配、路防規劃、客貨保護、災變消防、衛生防疫、路警教育事項;
司法股職掌違警案件查處、刑事案件偵查移送、事變傷亡救濟處置、拘留所監察事項;
督察股職掌勤務督察、軍運照料、糾紛彈壓、集會結社之維護取締、商販營業之監查取締事項。
警署本部編製一般在90至150人左右,另設警察教訓所、拘留所、消防隊、護路大隊或中隊,作為直屬機構。每個護路大隊轄三個中隊,每個中隊轄三個小隊,大隊編製500人,中隊編製125人至150人,小隊47人。護路隊除擔當護車任務外,主要在路段輪流駐防。鐵道部路警管理局在鐵路工程局設警察所,稱鐵道部路警管理局派駐XX工程局警察所。警察所在築路現場設分駐所,維護治安。
(3)各路警察署在線路區段設警察段,警察段下設警察分段,在線短路段只設警察分段;在路局和重要廠段設立警察所,分別稱“護局警察所”、“護廠警察所”。警察段本部,除設段長1人外,設檢事員、事務員、巡察員、偵探員、書記各1人到數人,分任該段事務;警察分段,除設分段長1人外,設辦事員、巡官各數人,分任該段事務。警察分段之下,根據事務繁簡設若干分駐所及派出所,分駐所和派出所均由1名巡官負責,長警3至5名或十數名不等。

鐵警歷史

當此之時,鐵道部管轄關內鐵路營業干、支線共10733公里,職103486人,設路局11個,警察署11個,警察段和警察分段94個,警察大、中隊35個,共有員警19410名。
1938年1月,隨著鐵道部併入交通部,鐵道隊警總局改為交通部隊警總局,除增設5個警備支隊(共9個團)外,編製沒有大的變化,直至在日本侵華戰爭中瓦解。
1946年4月交通警察總局重新成立之後,援照戰前的編製,迅速恢復了鐵路警察系統,組織上較前更為充實。
(1)交通警察總局,設局長1人,副局長2人,專員4人,內設三室五處十六科,編製273人。另有十八個交通警察總隊,作為機動部隊分駐鐵路、公路及水上交通要點執行巡護任務,由交警總局直接指揮。
該局內設機構為:
秘書室,掌理機要、編譯文書計劃及法規事項;
人事室,承辦人事統計及任免事項;
會計室,承辦經費概算、決算、核編、費用審核及其他財務事項;
第一處,掌理警察部隊調遣部署及一切行政事項;
第二處,掌理警察部隊督察及整訓事項;
第三處,掌理違章違法案件偵察處理事項;
第四處,掌理經費、糧襪、被服、槍械、裝具器材事項;
第五處,掌理總務、衛生醫藥及不屬各處室的事項(註:當時的警察掌管衛生防疫事項)。
(2)交通警察總局在鐵路局所在地均設警務處,稱“交通部XX鐵路管理局警務處”。警務處內設三課一室,即管理課、警事課、司法課及督察室。另設警察教練所、拘留所、警察大隊和消防隊,作為警務處直屬機構。
(3)各警務處在管轄線路按區段設置警務段。警務段內設管理、警事、司法、督察四股,其職掌與警務處的三課一室相同。另設有拘留所,由司法股管理。每個警務段之下,設三個警務分段,協助警務辦理列管事宜。
警務分段在管段之內,每兩、三個或四、五個車站設一個警察分駐所,分駐所編製30至90人不等。分駐所在所轄車站設派出所(屬於勤務單位,相當現在的駐站組)。從實際情況看,幾乎站站都有警察機構。以平津警務處為例,管轄線路1470公里,設警務段12個,分駐所61個,派出所93個,另有2個警察大隊6個中隊分別在沿線擔當巡防任務,警察實編5245人。
到解放前夕,第一交警總局在關內的平津、津浦、隴海、平漢、晉冀、粵漢、京滬杭、浙贛、川滇滇越、昆明鐵路局、湘桂黔、成渝鐵路工程局,共設12個警務處;第二交警總局在東北的錦州、瀋陽、吉林、齊齊哈爾鐵路局,共設4個警務處,並在長春設有鐵路警察局。
1949年鐵道部成立公安局之初,局內設秘書、人事、調查、保衛、治安、警衛、警政、直屬工作等8個課,偵察、保衛兩個隊和看守所,共130餘人。
1953年將內設機構改為一室五處一部,編製150餘人。
1954年併入公安部十局后,改為八處三室,編製290餘人。后逐年減編,到1965年,實編113人。 1975年,交通、鐵道兩部分開,重新成立鐵道部公安局后,逐步加強,到70年代末編製增至109人。 1982后又逐步減員,到1993年“三定”,機構調整為十處一室一部,即:偵察保衛處、法制監管處、治安消防處、警衛處、刑事偵察處、綜合技術處、機關保衛處、組織處、宣傳處、教育處、辦公室、政治部,定員73人。
現在,全路共有66000公里運營鐵路,約4700公里建設鐵路,設有哈爾濱、瀋陽、北京、濟南、上海、鄭州、南昌、廣州、柳州(現為南寧鐵路公安局)、昆明、成都、蘭州、呼和浩特、烏魯木齊、西安、太原、武漢、青藏以及工程、建築共20個公安局,95個公安處(其中工程、建築系統23個),1890個公安派出所,79個乘警隊,84個看守所,共有民警72000餘人。
鐵路公安屬於國家公務員,由公安部統一管理,警銜的評定(按不同的級別)分別由公安部(或各省市自治區公安廳)審核,工資由中央財政負擔。

公安處概況


目前全路共有18個鐵路公安局、下轄72個鐵路公安處:
北京鐵路公安局4個:北京鐵路公安處、天津鐵路公安處、石家莊鐵路公安處、神華鐵路公安處;
哈爾濱鐵路公安局5個:哈爾濱鐵路公安處、齊齊哈爾鐵路公安處、牡丹江鐵路公安處、佳木斯鐵路公安處、海拉爾鐵路公安處;
瀋陽鐵路公安局10個:瀋陽鐵路公安處、長春鐵路公安處、錦州鐵路公安處、大連鐵路公安處、通化鐵路公安處、通遼鐵路公安處、吉林鐵路公安處、丹東鐵路公安處、白城鐵路公安處、圖們鐵路公安處;
呼和浩特鐵路公安局3個:包頭鐵路公安處、呼和浩特鐵路公安處、錫林浩特鐵路公安處;
太原鐵路公安局4個:太原鐵路公安處、大同鐵路公安處、臨汾鐵路公安處、秦皇島鐵路公安處;
濟南鐵路公安局2個:濟南鐵路公安處、青島鐵路公安處;
鄭州鐵路公安局2個:鄭州鐵路公安處、洛陽鐵路公安處;
上海鐵路公安局6個:上海鐵路公安處、南京鐵路公安處、杭州鐵路公安處、蚌埠鐵路公安處、徐州鐵路公安處、合肥鐵路公安處
武漢鐵路公安局3個:武漢鐵路公安處、襄樊鐵路公安處、麻城鐵路公安處;
西安鐵路公安局3個:西安鐵路公安處、安康鐵路公安處、西延鐵路公安處;
烏魯木齊鐵路公安局3個:烏魯木齊鐵路公安處、庫爾勒鐵路公安處、哈密鐵路公安處;
南昌鐵路公安局5個:南昌鐵路公安處、福州鐵路公安處、鷹潭鐵路公安處、廈門鐵路公安處、贛州鐵路公安處;
成都鐵路公安局4個:成都鐵路公安處、重慶鐵路公安處、貴陽鐵路公安處、西昌鐵路公安處;
蘭州鐵路公安局3個:蘭州鐵路公安處、武威鐵路公安處、銀川鐵路公安處;
南寧鐵路公安局3個:南寧鐵路公安處、柳州鐵路公安處、北海鐵路公安處;
昆明鐵路公安局2個:昆明鐵路公安處、開遠鐵路公安處;
廣州鐵路公安局8個:廣州鐵路公安處、深圳鐵路公安處、佛山鐵路公安處、惠州鐵路公安處、海口鐵路公安處、長沙鐵路公安處、衡陽鐵路公安處、懷化鐵路公安處;
青藏鐵路公安局3個:西寧鐵路公安處、格爾木鐵路公安處、拉薩鐵路公安處。

公安系統單位


警察種類:公安(行政)警察,屬於鐵路國家公務員
單位級別:依次為鐵道部公安局、鐵路公安局、鐵路公安處(鐵路公安分處)、車站派出所(車站公安段 副處級)。
崗位級別:鐵道部公安局(書記)、鐵路公安局局長(書記)、鐵路公安處處長(書記)、鐵路公安段段長(鐵路公安分處分處長)(書記)、鐵路公安派出所所長。
職稱級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警銜制度》授予警銜
以鐵道部公安局為鐵路公安系統最高級單位,在各鐵路局設立鐵路公安局,下設若干個鐵路公安處,鐵路公安處下設鐵路公安段(鐵路公安分處)或鐵路公安派出所。鐵路公安段(鐵路公安分處)一般設在二等站以上的重要車站附近,如北京鐵路公安局北京鐵路公安處北京西鐵路公安段。
鐵路公安派出所為鐵路公安局的最基層單位,一般設在三等車站附近,如哈爾濱鐵路公安局齊齊哈爾鐵路公安處扎蘭屯鐵路公安派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