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倉盈虧

股票名詞

持倉盈虧,與平倉盈虧相對。亦稱賬面盈虧或浮動盈虧。交易者在交易閉市時所持有合約按當日結算價計算的持倉值與原持倉值的價差。持倉盈虧是一種未實現損益,根據會計科目收入實現原則,通常不確認為投資收益。但是,由於期貨投資風險較大,為了向財務報表的使用者提供決策相關的信息,有必要對此加以揭示。因此可在期貨投資收益賬戶中反映,也可以在期貨下設置二級科目持倉盈虧加以反映,以區別於已實現的期貨投資損益平倉盈虧。

計算公式


持倉盈虧
持倉盈虧=歷史持倉盈虧+當日開倉持倉盈虧
歷史持倉盈虧
歷史持倉盈虧=∑[(當日結算價-上一日結算價)*買入持倉量]+∑[(上一交易日結算價-當日結算價)*賣出持倉量]
前面是買入開倉,當日結算價相當於賣出價;後面是賣出開倉,當日結算價相當於買入價
當日開倉持倉盈虧
當日開倉持倉盈虧=∑[(賣出開倉價-當日結算價)*賣出開倉量]+∑[(當日結算價-買入開倉價)*買入開倉量]

會計處理


持倉盈虧 2張
持倉盈虧
財政部《商品期貨交易財務管理暫行規定》財商字[1997]44號文中,明確提出:“浮動盈虧,又稱持倉盈虧,是指按合約的初始成交價與結算日的結算價計算的潛在盈虧。”對浮動盈虧有如下規定:交易所“對會員的浮動盈虧,不得作為開新倉所需的保證金計算”;期貨經紀機構“對客戶的浮動盈虧,應當按日調整客戶的保證金存款賬戶金額。對客戶的浮動盈利,不得作為開新倉所需的保證金計算”;而期貨投資企業“對尚未進行反向交易的已買入或賣出的期貨合約,因期貨市場價格波動形成的浮動盈虧,企業應根據期貨經紀機構或期貨交易所出具的浮動盈虧清單和資金結算賬單調整保證金賬戶金額,相應地作為一種待處理財產損溢設專戶核算,不計入本期損益,但在年度財務報告中應予說明”,“不能將浮動虧損提前計入本期損益”。
在具體操作中,就出現以下兩個問題:
第一個問題
不論“持倉盈利不能開新倉”的規定是否與期貨條例及期貨交易所管理辦法中實行每日結算制度的精神實質保持一致,就其會計處理規定而言,由於期貨投資者的保證金餘額隨期貨價格的變化及浮動盈虧的不斷變化進行調整,其最初投入保證金與調整后的保證金就會出現差額,按上述規定需要“作為一種待處理財產損溢設專戶核算,不計入本期損益”。但根據新企業會計制度,資產負債表的格式中已經沒有待處理財產損溢項目。那麼會計期末,待處理財產損溢應進行處理,該項目期末應無餘額,否則會計報表無法填列。對最終結果在期末時尚未確定的持倉盈虧進行處理,顯然是不合適的,因此持倉盈虧應如何核算就成為一個新問題。
第二個問題
目前的會計操作實務中,投資者的浮動盈虧有兩種操作方式。一種是與每日結算制度相一致,把浮動盈虧視同平倉盈虧處理,據此調整客戶的保證金科目餘額;另一種是投資者的浮動盈虧數據僅作為風險指標列示於結算單據中,會計上不予反映,只按實際追加的保證金記賬。前一種方式,業務處理簡單,適用於自然人客戶,因其無需對外界提供會計報表,也無需遵守相關會計制度的規定(持倉盈虧不得計入當年損益)。但對於法人投資者來說,由於企業需要嚴格核算平倉盈虧(已實現的損益)和持倉盈虧(未實現的損益),就不能如此簡單地進行賬務處理,一般採用第二種核算方式,即會計上只對平倉盈虧和交納的保證金進行核算,而對持倉盈虧未反映。這樣在會計期末,投資者的會計核算與結算部門每日結算的結果往往存在一個結算差異,其實就是持倉盈虧,使其會計核算不能如實反映企業現時的財務狀況。這也就是說,對於法人投資者而言,其實對持倉盈虧在會計實務中並未進行核算。
這樣,僅從期貨投資者的會計報表中就無法真實顯示其期貨投資的情況。且由於期貨投資風險較大,潛在的盈虧也很大,一來會對報表使用者造成一定的影響;二來在期貨交易未了結之前,如果投資者已形成巨大的潛虧,因不能計入當年損益,也不能抵稅,使投資者的成本和稅收負擔加大。

會計核算


根據目前監管部門、社會、企業等各方面對會計核算的要求,持倉盈虧的結果應在會計核算上有所反映。其處理可考慮參照《企業會計準則-或有事項》的規定進行確認、計量和披露。
理由如下:
理由一:期貨交易不符合短期投資的定義
期貨交易不符合短期投資的定義,因此持倉盈虧不宜按照《企業會計準則-投資》的規定,在期末以成本與市價孰低計價,並將市價低於成本的金額確認為當期投資損失。按會計準則的有關規定,投資是“指企業為通過分配來增加財富,或為謀求其他利益,而將資產讓渡給其他單位所獲得的另一項資產”。期貨交易中的貨幣資金雖然佔用在期貨交易中,存在交易所或期貨公司中,但其佔用時間較短,佔用形態不發生變化,一旦收回,仍是變現性最強、最有直接償付能力的貨幣資產。就其實質來說,仍是投資者的應收款。因此不宜照此處理。這也是期貨保證金的核算不是通過短期投資科目核算的主要原因。
理由二
持倉盈虧符合《企業會計準則-或有事項》中關於或有事項的定義。“或有事項,指過去的交易或事項形成的一種狀況,其結果須通過未來不確定事項的發生或不發生予以證實。其特徵:過去形成;不確定性:結果不確定、時間或金額不確定;結果由未來事件確定;影響結果的不確定性因素不受本企業控制。持倉盈虧正是由過去的交易或事項形成的,開倉的時間發生在過去(資產負債表日或會計期末前);盈虧結果及盈虧金額、時間均不能確定;只能依以後的期貨市場價格走勢及平倉的時機確定;是否會盈利或虧損完全受市場走勢影響。因此,持倉盈虧可參照或有事項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理由三
比照或有事項進行處理,有利於企業合理進行稅收籌劃,符合企業的利益。對於符合一定條件的或有事項可確認為預計負債或資產,預計負債在很可能(可能性在大於50%小於或等於95%)的情況下就可以確認;或有事項的資產只在因確認了預計負債的前提下,在基本確定(可能性大於95%)能收到時才予以確認,且確認的補償金額不應超過所確認負債賬麵價值。同時預計負債作為企業的一項損失或支出可在稅前進行扣除。
多數情況下,企業持倉虧損一般都可確認為一項預計負債,因其符合確認的三個條件:第一是企業的一項現時義務:虧損已由投資者賬戶劃出;第二,很可能導致經濟利益流出:多數期貨交易的時間只有幾個月,行情持續或維持目前趨勢的可能性大於50%小於或等於95%,虧損多數情況下符合“很可能”的規定;第三,金額能可靠計量:最簡單的辦法就是依據期末有關的結算報表上的持倉虧損數額確定。這樣,持倉虧損確認為預計負債后,即可抵減上年的應納稅所得額,從而延遲或少納所得稅。如對於未計入持倉虧損時盈利,計入持倉虧損后虧損,且預計下年不會盈利的企業,企業就可提前用預計負債抵補,從而少交當年已實現盈利的所得稅。而發生持倉盈利時,由於不存在相應的預計負債,不符合或有事項確認為資產的條件,不能確認資產,只需在會計期末在會計報表及附註中予以披露,從而延遲繳納所得稅。
持倉盈虧在不符合確認條件的情況下,就應作為或有負債或有資產,不必進行會計處理,只須按有關規定進行披露或不披露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