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公共安全罪

危害公眾生命、財產安全的行為

妨害公共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或者過失地實施危害不特定多人的生命、健康或者大量公私財產安全的行為。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是指妨害國家機關對社會的管理活動、破壞社會秩序、情節嚴重的行為。

基本介紹


根據刑法分則第二章及《刑法修正案(三)》的規定,危害公共安全罪共有43個罪名。本章犯罪具體可以劃歸五類:
(一)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包括放火罪決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險物質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失火罪過失決水罪過失投放危險物質罪過失爆炸罪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二)破壞特定設施、設備的犯罪。包括破壞交通工具罪,破壞交通設施罪,破壞電力設備罪,破壞易燃易爆設備罪,破壞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罪過失損壞交通工具罪過失損壞交通設施罪過失損壞電力設備罪過失損壞易燃易爆設備罪,過失損壞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罪。
(三)實施暴力、恐怖活動的犯罪。包括組織、領導、參加恐怖活動組織罪,資助恐怖活動罪劫持航空器罪劫持船隻、汽車罪,暴力危及飛行安全罪。
(四)以槍支、彈藥、爆炸物、危險物質為對象的犯罪,包括非法製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藥、爆炸物罪,非法製造、買賣、運輸、儲存危險物質罪違規製造、銷售槍支罪,盜竊、搶奪槍支、彈藥、爆炸物、危險物質罪,搶劫槍支、彈藥、爆炸物、危險物質罪,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罪,非法出租、出借槍支罪,丟失槍支不報罪,非法攜帶槍支、彈藥、管制刀具、危險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
(五)過失造成重大責任事故的犯罪,包括重大飛行事故罪、鐵路運營安全事故罪、交通肇事罪重大責任事故罪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危險物品肇事罪、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教育設施重大安全事故罪、消防責任事故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