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公共安全罪
危害公眾生命、財產安全的行為
妨害公共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或者過失地實施危害不特定多人的生命、健康或者大量公私財產安全的行為。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是指妨害國家機關對社會的管理活動、破壞社會秩序、情節嚴重的行為。
目錄
根據刑法分則第二章及《刑法修正案(三)》的規定,危害公共安全罪共有43個罪名。本章犯罪具體可以劃歸五類:
(二)破壞特定設施、設備的犯罪。包括破壞交通工具罪,破壞交通設施罪,破壞電力設備罪,破壞易燃易爆設備罪,破壞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罪,過失損壞交通工具罪,過失損壞交通設施罪,過失損壞電力設備罪,過失損壞易燃易爆設備罪,過失損壞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