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權轉移登記

產權轉移登記

權屬登記分別為:總登記、初始登記、變更登記、他項權利登記、註銷登記。房屋權利人在總登記或產權轉移、變更、註銷時進行登記,申請人在房屋權利原始取得時進行登記。

登記內容


總登記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需要,可以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房屋權屬證書進行統一的相對性登記,即總登記。登記機關認為需要時,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房屋權屬證書進行驗證或換證。總登記、驗證或換證時,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規定期限前30日發布公告,明示總登記、換證或驗證的區域、申請期限或換證範圍內的,無論權利人以往是否取得房屋權屬證書,權屬狀況有無變化,均應在規定的期限內辦理登記。

初始登記

新建房屋,申請人應在竣工3個月內向登記機關申請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提交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土地使用權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施工許可證、房屋竣工驗收資料等。

轉移登記

轉移登記時限為30日
房屋買賣而發生轉移的,應提交房屋所有權證、土地使用權證、買賣合同等。
房屋交換而發生轉移的,提交房屋所有權證、土地使用權證、交換協議等;因房屋贈與發生轉移的,提交房屋所有權證、土地使用權證、贈與合同等;因繼承而發生轉移的,繼承人、受遺贈人應當分別提交被繼承人死亡證明、權屬證明書、公證書、遺產分割協議或法院的判決書、調解書、原房屋所有權證、原土地使用權證、同一順序放棄繼承權的棄權書、遺囑或遺囑證明:
發生國家或上級部門、企業將所有的房產劃歸某單位或所屬下級單位、企業的劃撥行為時,應提交房屋所有權證、土地使用權證、劃撥有關文件、資料等;房產分割,應提交原房屋所有權證,土地使用權證,企業法人析產的批准文件、協議、資料等,家庭析產的協議,房產分割單,契稅證明等;
發生房屋權利人通過企業兼并合作經營、以房作價入股等方式將自己的房產轉移到新的或者另一企業法人單位的合併行為時,應提交原房屋所有權證、土地使用權證、主管部門批准文件、合同協議,以及相關的權屬證明、資料等。
房屋轉讓應當提交與轉讓行為相關的各種證明文件;房屋裁決應當提交仲裁書、法院判決書。

變更登記

變更登記有兩方面內容:一是法定名稱變更,即權利人作為權利主體沒有變化,只是他使用權名稱發生更改;二是房屋坐落的街道、門牌號、房屋名稱、房屋面積、重新翻建等情形發生變化,需要進行變更登記。權利人應在事實發生之日起30日內進行變更等登記,提交房屋所有權證,土地使用權證,公安戶籍證明居民身份證、戶口薄,法人、組織註冊登記,主管機關的有關證明文件及規劃、建設部門的有關證明文件。

他項權利登記

設定房屋抵押權典權等他項權利的,權利人應在事實發生30天內申請他項權利登記。他項權利登記應當提交房屋所有權證、土地使用權證、抵押的主合同和抵押合同典當房屋的典當合同及其他相關證明、材料。以房屋期權作為抵押物的,應提交房屋預售合同、抵押合同。

註銷登記

發生房屋滅失、土地使用期限屆滿、他項權利終止等情況,權利人應自事實發生30日內申請註銷登記,提交原房屋權屬證件、他項權利證書、相關的合同協議、證明文件。

登記程序


1.申請人向房屋所在地的登記機關提出書面申請,填寫統一的登記申請表,提交有關證件。
在登記時,法人、其他組織應使用法定名稱,由法定代表人提出申請;自然人應使用身份證上的名稱;直管公房由登記機關直接代為登記;共有的房屋由共有人共同申請;他項權利登記由權利人和他項權利人共同申請。
權利人、申請人是法人的應提交主管機關頒發的證件、證明,如工商頒發的營業執照、上級主管部門的批准文件;自然人要提交身份證、護照等;委託他人辦理的,代理人除提交其所代理的權利人、申請人的有效證件外,還要提交本人身份證等有效證件、權利人或申請人的書面委託書,委託書應予公證。如手續完備,登記機關受理登記。
2.登記機關對受理的申請進行權屬審核。主要是審核查閱產權檔案、申請人提交的各種證件,核實房屋權屬來源。
3.對可能有爭議的申請,採用布告、報紙等形式公開徵詢異議,以便確認產權。
4.對產權來源清楚、證件齊全、手續完備、符合法規政策、沒有矛盾糾紛的申請登記進行最後的確認批准,將房屋權屬證書頒發給房屋權利申請人。文件要求登記機關自受理登記申請30日內做出准予登記、暫緩登記、不予登記的決定,並書面通知權利人。凡權屬清楚、產權來源資料齊全的,初始登記、轉移登記、他項權利登記應在受理登記后2個月內核准登記,並頒發房屋權屬證書;註銷登記應在受理登記后1個月內核准註銷,並註銷房屋權屬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