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幣發行收入

貨幣發行收入

貨幣發行收入是 財政收入的一種方式。貨幣發行是一定時期內國家貨幣發行銀行投放於流通的貨幣數量超過從流通回籠到發行庫的貨幣數量。

基本概述


貨幣發行按其性質可分為經濟性發行、信用性發行和國家財政性發行三種。其中,經濟性發行是根據國民經濟發展的需要而增加的貨幣發行。經濟性發行符合貨幣流通規律的要求,是適應國民經濟發展和商品生產流通擴大的需要的正常的貨幣發行,是有相應物資保證的。信用性發行是由銀行信用膨脹和信用失衡而引起的貨幣發行,也稱“隱蔽的財政性貨幣發行”。貨幣運動與物資運動的脫節,可能形成信貸規模的擴張超過社會生產、流通的正常需要,形成信用膨脹,會引起貨幣投放,導致通貨膨脹。財政性發行是國家為彌補財政赤字或財政透支而增加的貨幣發行,它不同於一般的正常發行,沒有相應的物資作保證,會導致社會購買力超過社會商品可供量,使市場供求緊張,導致物價上漲,出現通貨膨脹。財政性發行是資本主義國家的正常現象,是其取得財政收入的一種方式。在社會主義國家則應力求防止,當出現財政赤字時,宜通過發行公債等方式彌補。
金屬貨幣時代貨幣供給由經濟實體內部提供,貨幣與商品的交換,是一個等價交換的過程。在這一過程中,基本上不存在貨幣的發行收入。
信用貨幣
信用貨幣
但當貨幣形式發展到不足值貨幣,特別是到了信用貨幣時代,從技術上貨幣發行脫離了實體經濟的束縛,貨幣發行就成為一種特權,能為發行者帶來發行收入。歷史上,發行收入應該歸誰所有,一直是有爭議的。西方政府曾以“鑄幣稅”的形式對私人銀行發行現鈔課稅,作為允許他們擁有貨幣發行特權的交換。中央銀行建立后,壟斷貨幣發行權,貨幣的發行收入明白無誤地歸屬政府。

收入和鑄幣稅


設鑄幣稅為S,Mt是t期的貨幣發行量,Mt+1是t+1期的貨幣發行量,考慮到價格因素,S=(Mt+1-Mt)/Pt,Pt為t期的價格水平。從上述公式中反映出:
一、貨幣發行收入與價格水平成反比,物價水平越低,中央銀行同等數額貨幣發行的鑄幣稅就越高;2、貨幣發行收入與新增貨幣發行量成正比,新增貨幣發行量越大,鑄幣稅越高。
鑄幣稅並不是一種真正的稅種,只是理論上對貨幣發行收入性質的界定,是將政府壟斷貨幣發行收入具體化,使之可以進行實際的操作,在實踐上實現貨幣發行收入歸政府所有。在明確了貨幣發行收入的性質后,還要確定貨幣發行收入的範圍,即哪些貨幣供給和貨幣創造行為會產生貨幣收入,在現代貨幣供給機制中,這應該說是一個比較複雜的問題
確定貨幣的發行收入首先要明確貨幣發行的範圍。按照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的劃分,貨幣可以分為三個基本的層次:
M0為現鈔貨幣,在流通中的相對比例下降,但完全由中央銀行提供;
M1=M0+活期存款,即現金加活期存款,M1被稱作狹義貨幣,是現實購買力;
M2=M1+儲蓄存款+定期存款,被稱作廣義貨幣中國人民銀行將(M2-M1)定義為準貨幣,是潛在購買力。貨幣外延的擴大使貨幣發行收入的範圍也擴大了。
信用貨幣制度下,現金和活期存款是貨幣的基本形式,由中央銀行和商業銀行共同提供和創造。因此,一方面,貨幣發行收入表現為貨幣當局資產負債表上,流通中現金和商業銀行在中央銀行活期存款的增加;另一方面,由於商業銀行體系具有創造派生存款的能力,在不完全準備金制度下(法定存款準備金比率不斷降低已是趨勢,有些國家已趨近或降到0),一部分新增的購買力就成為商業銀行的資金來源。
二、國債具有鑄幣稅的功能
國債
國債
上面談到,貨幣發行收入包括中央銀行創造基礎貨幣和商業銀行創造派生存款所形成的收入。從中央銀行的角度實現鑄幣稅有兩條途徑:一是中央銀行直接掌握基礎貨幣;二是要求商業銀行繳納存款準備金(因此,多數國家對存款準備金是不支付利息的)。從財政的角度實現鑄幣稅,在理論上也有兩條途徑:一是向中央銀行借款和透支;二是向商業銀行借款。借款可以採取直接借貸,也可以採取間接借貸。
由於中央銀行在控制通貨膨脹方面的特殊作用,各國政府都非常強調中央銀行的獨立性。在貨幣供給方面,為杜絕直接用貨幣發行來彌補財政赤字,《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規定,中國人民銀行不得對政府財政透支,不得直接認購包銷國債和其他政府債券。因此,政府運用貨幣發行收入在具體操作上,只能採用下列兩種方式:一個是中央銀行在公開市場購買國債;一個是允許商業銀行直接購買國債。
可見,國債既具有彌補財政赤字的功能,又具有鑄幣稅的功能。一部分貨幣發行可以通過國債的方式實現,即國債貨幣化,這是中央銀行運用公開市場業務調控基礎貨幣的理論基礎,也是財政(國債)貨幣政策必須密切配合的內在原因。
上述分析可以得出結論,國債規模不是必然等於財政赤字,國債規模既取決於財政赤字規模及其彌補方式,又取決於貨幣發行規模及其發行方式。

收入歸屬


在我國實際部門中有過貨幣發行收入應該歸財政部門掌握使用還是應該歸中央銀行掌握使用的爭論。其實,無論中央銀行還是財政部都是政府宏觀調控的兩大職能部門,既然確定了貨幣發行收入的性質,無論發行收入歸哪一個部門使用,都不會改變它是貨幣信用化制度下的政府首要收入來源的性質。究竟歸中央銀行還是財政部使用,則應取決於政府宏觀調控的需要。
中國改革開放後到1998年,在宏觀經濟層面上面臨的主要壓力一直是通貨膨脹,這使得貨幣政策成為宏觀調控的主要手段。中央銀行集中掌握著貨幣發行權、貸款規模分配權、中央銀行貸款權和基準利率等貨幣政策工具。在資金來源上,中央銀行擁有基礎貨幣發行和商業銀行繳納的存款準備金。這期間,在政府資金來源(即貨幣發行收入)的使用上,中央銀行與財政的關係也發生了變化。在1995年以前,財政部門一直延續計劃經濟的作法,通過向中央銀行透支和借款彌補財政赤字,截至1993年底,中央財政向人民銀行的借款達到1688.7億元,佔中央銀行當年資產的13%,中央財政與人民銀行通過直接借貸的方式共同佔有使用發行收入。從1994年開始到1995年,隨著存款準備金率下調中央銀行直接掌握的資金來源減少,人民銀行逐漸停止了向財政提供借款和透支,同時不直接購買、包銷政府債券。從形式上看,貨幣發行收入由中央財政與人民銀行共同使用,轉向由中央銀行一家擁有。但實際上,《中國人民銀行法》還規定,中央銀行可以在國債市場上進行公開業務操作,以保證國債的流動性。這意味著,中央財政與人民銀行之間的資金聯繫由計劃經濟條件下的直接方式轉向市場經濟條件下的間接方式。
從那時開始,尤其是在1998年之後,在經濟運行的主要矛盾由通貨膨脹轉為通貨緊縮,積極的財政政策與國債政策成為擴大內需的主要宏觀調控手段的背景下,我國國債市場和國債規模迅速發展。1998年當年增發建設國債1000億元,到2002年共發行建設國債6600億元,國債發行總規模也從1997年的2476億元迅速增加到2002年的5934億元。與此同時,中央銀行公開市場業務的發展突飛猛進。1998年央行公開市場業務累計交易量為2827億元,2001年達到16781億元,增長了4.9倍。1999年,通過公開市場業務投放的基礎貨幣占當年新增基礎貨幣的52%。人民銀行的貨幣發行與中央財政收入通過公開市場業務建立起了間接的資金通道。
可見,無論實踐中有何爭論,貨幣發行收入一直是由中央財政和人民銀行共享的資金來源,它在兩個政府部門之間的分配比例及實現方式則取決於經濟管理體制和宏觀調控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