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筱萸(1944年12月—2007年7月10日),福建省福州市人,1968年12月參加工作。1979年11月入黨。復旦大學生物系動物及人體生理專業畢業,大學文化。高級工程師。原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局長。
2007年5月29日上午,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對鄭筱萸案作出一審判決,以受賄罪判處鄭筱萸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以玩忽職守罪判處其有期徒刑7年,兩罪並罰,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6月22日作出二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經最高人民法院核准,7月10日上午被執行死刑。
1963年9月在上海復旦大學生物系動物及人體生理專業學習,1968年12月任杭州第一製藥廠技術員,1979年3月起先後任杭州民生製藥廠安全環保科副科長、技術科科長、計劃科科長兼企業整頓辦公室主任、副廠長、廠長兼黨委書記。1991年2月起先後任
浙江省總工會副主席、黨組副書記、主席、黨組書記。1994年4月任國家醫藥管理局局長、黨組書記,9月任瀋陽藥科大學董事會名譽董事長。1995年5月任中國藥科大學董事會名譽主席。1998年3月任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局長、黨組書記。2003年5月任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局長。2005年6月被免去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局長職務。曾被評為全國勞動模範、首屆全國醫藥行業優秀企業家。愛好書法、音樂。
鄭筱萸
2006年12月26日,鄭筱萸被
中紀委“雙規”。據稱,鄭筱萸被“雙規”是因為此前已經被調查的前國家葯監局藥品註冊司司長曹文庄的舉報。2007年1月24日,國務院總理溫家寶召開國務院常務會議,要求徹查鄭筱萸的嚴重違法違紀問題,依法嚴肅處理。3月1日,中央紀委、監察部宣布鄭筱萸因嚴重違紀受開除黨籍、
行政開除處分,對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5月16日,鄭筱萸一案在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法院指控鄭筱萸在1997年中至2006年年底擔任
國家葯監局局長等職務期間,審批八家藥廠的藥品和醫療器械過程中,直接或者透過妻子和兒子,受賄649萬多元人民幣。2001年到2003年,擅自降低審批藥品標準,其後被揭發部分藥廠虛報藥品資料,其中六種是
假藥。2006年
齊齊哈爾第二製藥有限公司(齊二葯)亮菌甲素注射液事件(詳見“
二甘醇”條目),以及安徽華源生物葯業有限公司“欣弗”注射液事件,導致十人死亡,多名病人出現
腎功能衰竭。
2007年5月29日上午,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對鄭筱萸案作出一審判決,以受賄罪判處鄭筱萸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以玩忽職守罪判處其有期徒刑7年,兩罪並罰,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鄭筱萸對判決不服並提出上訴。2007年6月18日14時40分,鄭筱萸案二審結束,但沒有當庭宣判,由合議庭庭后合議並擇日宣判結果。6月18日18時10分左右,鄭筱萸的辯護律師
張慶、劉寧在其所屬北京公元律師事務所的網站上公布了包括鄭筱萸案的起訴書、一審辯護詞、
判決書、
上訴狀、二審辯護詞等在內的9個法律文書。但最遲至6月19日14時左右即被刪除。
鄭筱萸
2007年2月28日,政協十屆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決定,撤銷鄭筱萸全國政協委員資格。中央紀委監察部3月1日公布,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原局長鄭筱萸嚴重違紀受到開除黨籍、行政開除處分。對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公布稱,經查,鄭筱萸在任國家葯監局局長期間,利用職務便利,為一些醫藥企業謀取非法利益,本人或夥同其妻、子收受財物摺合人民幣數百萬元;在藥品監管工作中嚴重失職瀆職,造成嚴重後果。 1月24日召開的國務院常務會議認為,鄭筱萸在藥品監管工作中,利用審批權收受他人賄賂,袒護、縱容親屬及身邊工作人員違規違法,性質十分惡劣。案件造成的危害極大,威脅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嚴重敗壞了黨和政府的形象。會議要求對鄭筱萸的違紀違法問題,要徹底查清,依法嚴肅處理。中央紀委表示,鄭筱萸作為國家葯監局主要負責人,嚴重失職瀆職;利用藥品審批權,本人或夥同其妻、子收受他人財物。其行為已構成違紀,且性質惡劣,情節嚴重,其中瀆職和利用職務便利收受財物問題已涉嫌犯罪。公布稱,根據《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的有關規定,經中央紀委常委會議審議並報中共中央批准,決定給予鄭筱萸開除黨籍處分;經監察部報
國務院批准,決定給予其行政開除處分。對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數據顯示,2006年中國各級
紀檢監察機關共給予
黨紀處分97260人,占黨員總數1.4‰。對政府機關工作人員給予政紀處分37775人,其中開除公職4058人,追究刑事責任3236人。“其中,查處了一批省部級領導幹部嚴重違紀違法問題,有7名省部級幹部涉嫌犯罪被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中共中央紀委副書記、
秘書長干以勝說。
消息靈通人士透露,鄭筱萸案是在查辦該局一批局處級幹部違紀違法問題時,發現了鄭筱萸本人的違紀線索,進一步深挖出來的。對此,干以勝表示,我們高度重視在查辦案件中發現的線索,特別是有關涉案人員交代的線索,對有關線索進行深挖細查,對“案中案”抓住不放,查處了一批“窩案”“串案”。在此次會議上,吳儀錶示:“不能因為少數害群之馬就否定多數同志的辛勤工作,也不能因為食品藥品監管領域存在的問題就否定多年來取得的成績和進步”“食品藥品監管系統一定能夠扭轉當前監管工作的被動局面,重塑新形象”。
2007年5月29日上午,對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原局長鄭筱萸案作出一審判決,以受賄罪判處鄭筱萸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以玩忽職守罪判處其有期徒刑7年,兩罪並罰,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判決后,鄭筱萸被戴上手銬,表情複雜
判決根據2007年5月16日法庭公開審理時出示、質證的證據認定,1997年6月—2006年12月間,被告人鄭筱萸利用擔任國家醫藥管理局局長、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局長、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局長的職務便利,接受請託,為8家製藥企業在藥品、醫療器械的審批等方面謀取利益,先後多次直接或通過其妻、子非法收受上述單位負責人給予的款物共計摺合人民幣649萬餘元。2001年至2003年,鄭筱萸先後擔任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局長期間,在全國範圍統一換髮藥品生產文號專項工作中,違背重大事項請示報告制度和民主決策程序,草率啟動專項工作;嚴重不負責任,對這一事關國計民生的藥品生產監管工作未做認真部署,並且擅自批准降低換髮文號的審批標準。鄭筱萸
玩忽職守造成嚴重的後果,經後來抽查發現,包括部分藥品生產企業使用虛假申報資料獲得了
藥品生產文號的換髮,其中6種藥品竟然是假藥。法庭認為,鄭筱萸身為國家藥品監管部門的主要負責人,本應認真行使國家和人民賦予的權力,廉潔從政,但其置國家和人民的重要利益於不顧,為有關企業在獲得相關許可證、藥品進口、註冊、審批等方面謀取利益,直接或者通過其妻、子多次收受賄賂,嚴重侵害了
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廉潔性,嚴重破壞了國家藥品監管的正常工作秩序,危害人民群眾的生命、健康安全,造成了極其惡劣的社會影響。其受賄數額特別巨大,情節特別嚴重;犯玩忽職守罪,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情節特別嚴重,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經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原局長鄭筱萸2007年7月10日上午在北京被執行死刑,終年64歲。
鄭筱萸
鄭筱萸在任內大力推行
GMP認證,通過GMP認證,大大提高了國內藥品生產企業的生產水平,進而也提高了藥品質量。雖然當前所發生的“齊二葯”和“欣弗”事件造成對
GMP的質疑聲音不斷,但是GMP仍然是保證藥品質量的最有力的制度。
鄭筱萸在任內的鐵腕政策大大改善了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成立之前的藥品市場的混亂局面,但是這也成了腐敗的根源。由於鄭筱萸為首的“
葯監局腐敗窩案”給政府的公信力帶來了不可低估的影響。